民法分论重点[1].z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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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请勿任意复制传播 zrc材料民法分论复习笔记重点物权法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意义(一)物权法的基本范畴:静态秩序 动态安全二、物权法的理念:(一)效率(二)安全(三)和谐(四)人权:世界人权公约中认为所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都很重要P169(一)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物权的效力和公示方法等由法律强制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1. 类型强制 2. 内容固定 3. 公示法定(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违反该原则,则物权设定无效,但债权有效(二)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理由:物权具有排他性)(三) 区分原则: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结果与物权变动的原因相分离,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其成立生效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规则债权合同+过户登记物权变动含义:债权合同依合同法判断其效力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1. 可抵制开发商一房多卖的现象,出卖方得对未取得产权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2. 合同无效的物权变动可请求恢复原状3. 对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8条的理解:土地转让(出让金国家/使用权证/对土地投资开发25%以上)4. 担保法41条废止: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条混淆了合同生效和物权变动。自此抵押合同在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前抵押合同亦生效(四) 公示公信原则最重要的:物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应当或者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才能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公示:物权的变动经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方式: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公示的效果:导致权利正确性的推定1. 推定物的占有人具有对其占有物有合法的所有权2. 动产交付即认为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3. 无需证明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魔鬼证明)公信:凡是公示的物权就有公信力,就值得人们充分信赖,即使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依赖公示并已从事交易的人,仍承认与真实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为公示的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制度即物权公信力的体现。公示物权与事实物权相冲突时,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优先保护事实物权第二节 物权概述一、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P167 物权:支配权 物权法定 绝对权 有排他性 优先性 无期限 以物为标的 债权:请求权 债权意定 相对权 无排他性 平等性 有期限 以给付为标的1. 物权排他性:一物无二主。(一物多卖:即因债权无排他性)排斥国家公权力2. 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一)物权债权化1. 买卖不破租赁2. 预告登记制度3. 破产法上的工资优先权(破产清算后优先清偿税款、工人工资)4. 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5. 航空法上的航空器优先权(二)物权的债权化1. 物权的价值化2. 所有权的期限化(有期共享)旅游胜地分期所有房产等二、 物权的体系与种类掌握一下 (一)物权:1. 自物权(所有权) 2. 他物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特许物权 (特许物权:采矿权、取水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占有 (二)对资源有效利用/物权价值化/权利的分割/用益物权(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三)1. 所有权与限定物权。所有权:全面的物权 他物权:限定物权 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3. 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所有权)可独立存在/从物权(担保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独立存在三、 物权的效力重要P165(一) 排他的效力1. 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2. 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内容相排斥的用益物权3. 同一物上可设立多个担保物权(担保总额可超物值)(二) 物权的优先效力1. 物权优先于债权:a. 一物两卖时所有权优先于债权b.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c. 债务人破产时所有人有取回权d. 债务人破产时担保物权人有别除权(分离出担保物,担保物权人拍卖担保物受偿后将余额还入破产财产)e. 强制执行时,担保物权人有异议权2.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a. 不相容物权,后者无效b.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c. 先物权优先于后物权(三)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成立之后,其标的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四) 物上请求权: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a. 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区别于物权):属于物权的作用或权能,优先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可转化为债权请求权即赔偿损失b. 内容上(物上请求权):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物权妨害去除请求权;物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第三节 物权变动一、 物权变动的样态(一) 物权的发生P1751. 原始取得:非依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的物权(生产、先占、收取孳息、没收、添附)2.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的既存权利而取得的物权(移转取得买卖、互易、继承、赠与/创设取得抵押权、质权)(二) 物权的消灭P175(绝对消灭/相对消灭)1. 混同:对A房有抵押权,后购得之,抵押权消灭2. 抛弃:动产扔掉即可/不动产注销 抛弃后即失去物权,重新占有为先占3. 标的物灭失:(交换价值灭失,车被撞毁后,但仍有交换价值保险金)4. 期间届满:他物权期间届满5. 主权利消灭6. 被征收或没收二、 物权变动立法的规制模式P176(一) 债权意思主义(法、日)依据当事人的债权意思即可发生物权变动(二) 债权形式主义(奥、瑞、中)除债权意思外,还须交付或者登记的法定方式债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三) 物权形式主义除物权合意外,还需交付或登记物权合意+交付登记物权变动三、 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及概念P173(物权行为:物权变动形式中,包含着当事人关于特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不同于债权法上的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一) 区分原则: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二) 形式主义原则:物权变动中的物权合意须以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即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三) 抽象性原则:又称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行为在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不因原因行为的欠缺或不存在而受影响,物权变动直接来源于物权合意,不受债权合意约束四、 不动产的登记(一) 异议登记:指真实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名义权利的异议的登记(变更错误登记要求证据充分严格,并由法院判决)1. 登记薄中登记他人对产权的异议:主要目的效力即中止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2. 异议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当赔偿(二) 预告登记: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预告登记效力:1. 权利的保全效力:第三人购买,非善意取得2. 顺位保全效力:物权先设立,房地产商再行抵押无效3. 破产保全效力:买房者对房产物权名正言顺地保护其权利(三) 登记的效力1. 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要件主义情况下)2. 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3. 善意保护的效力4. 警示的效力:风险警告,风险提示五、 动产的交付掌握包括的内容 不必背概念1. 现实交付:将对动产的现实的直接支配力转移与受让与人2. 观念交付:从观念上转移物的权利a. 简易程序:受让人已占有动产,于物权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b. 占有改定:双方约定动产仍由让与人占有,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开发商回租房屋)c. 指示交付:动产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代替交付d. 拟制交付:出让人将物的权利凭证交付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仓单)第四节 所有权一、 所有权的性质(一) 全面性:使用、交换价值(二) 整体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三) 弹力性:设立有期他物权,他物权到期,所有权恢复圆满(四) 永久性:永久的意思,所有权不预设期限(五) 观念性:未必实际占有使用,但可靠其收益(六) 社会性:不再绝对保护所有权,所有权受限增多二、 不动产所有权(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名不符实的所有权?)1. 无统一主体(农民集体#村委会不是所有权主体)2. 客体为国有土地之外的土地3. 农用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4. 无处分权,收益权亦不完整(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203概念:指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同一可以分别所有的建筑物时,各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共有共用部分享有共有共用权,以及因共有共用关系所享有的所有权人成员权的总称特点: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1. 专有权a. 空间说:买到的房子是四壁、天花板中的空间b. 壁心说:四壁、天花板、地板中心c. 壁心及最后粉刷说:对共有人最后粉刷说;对第三人壁心说管道从私家接口以下为专有2. 共有权:全体住户整体对整个建筑物除专有部分外(包括地基)的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可分为全体共有共用和部分共有共用)特点:从属于专有权;只能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处分,只能随专有权转让;标的不可请求分割;随专有权一起转让时共有人无优先购买权内容:对建筑物本身、建筑物及小区附属基地使用权;收益权义务:遵循本来用途;分担费用;合理注意;禁止行使原则:多数决定;约定;整体利益优先3. 成员权:全体住户基于共同的关系而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之一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表决权、订约权、选举及解聘管理者的权利、请求召集集会)存在的问题1. 缺乏专有部分的范围及专有人义务2. 共有部分具体范围不明3. 车库、车位归属不合理4. 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缺乏可操作性5. 业主投票规则有缺陷6.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规则,诉讼地位不明(三) 不动产相邻关系概念处理原则和与地役权的区别:指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 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2. 与地役权区别:相邻权法定,地役权约定;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而相邻权不独立;地役权需要登记,相邻权不登记;相邻权无偿,地役权有偿;地役权对不动产调节程度较大三、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一) 善意取得P189: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与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返还1. 构成要件:让与人须无处分权;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不/应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以合理的价格,有偿的受让;财产已登记或交付2. 效力:受让人原始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权人与让与人之间通过债权债务关系解决(二) 拾得遗失物我国制度设计缺陷及如何完善P188 :指发现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不为任何人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1. 取得所有权主义(德日台等大陆法系国):长期找不到失主。拾得人应妥善保管拾得物,保管不善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公示寻主必需要有偿(530%);寻不到失主,物权归己;捡物不还构成犯罪。2. 不取得所有权主义(中国):拾得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返还拾得物的义务;通知和送交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不善赔偿的义务;必要费用请求权;国家取得所有权(三) 发现埋藏物法律后果P188发现埋藏于土地及其他物之中,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并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1. 要件:动产;包藏于其他物之中;所有人不明(文物所有权明确归国家)。2. 法律后果: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发现人与土地所有者各取其半);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中国(比照拾得遗失物规定)四、 共同共有规则及其基本内容P197所谓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一) 特征:基于共同关系产生,如夫妻、家庭、继承、合伙(有争议)等;不分份额地共有;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 权利义务关系1. 对内:共有人不享有按份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类所有权和追偿权,必须共同维护共有物的完整性;在使用、收益和处分上平等地参与决定,其他共有人应容忍2. 对外:处分时须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使用和收益时承担共同义务,连带责任第五节 用益物权一、 地上权(一) 概念: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其土地之权。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及于土地之上下;建筑物、工作物。(二) 地上权的取得1. 法律行为:设定(出让、划拨);地上权的让与、转让2. 事实行为:继承;时效;法定地上权(三) 地上权的效力1. 权利:土地的使用、收益;地上权的处分2. 义务:支付地租;按土地用途进行使用(四) 地上权的消灭:存续期间届满(居住地不需要国家同意,商用地申经国家批准);抛弃;撤销;征收(五) 后果:建筑物的补偿;工作物的取回和购买;所有人延长地上权期限的请求权二、 宅基地使用权P243公民个人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管理的土地上,建筑房屋,并加以居住使用的权利(一) 特点:主体是特定身份的村民;目的是为了建造住宅而居住;取得是无偿的;无期限限制;小产权房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不得售于城市居民(二) 主体、客体和内容1. 主体:公民个人2. 客体:依法批准给公民作为建造住宅使用的城市国有土地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3. 内容:A权利长期占有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占;取得建筑房屋的权利;在宅基地上种植竹木 B只能用于建筑生活用房;使用权人无处分权,使用权只能随房屋所有权转让,不得买卖、出租、抵押;不得妨害公共和他人利益三、 地役权(一) 概念: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使用便宜之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供自己使用;享有最大程度的私法自治空间(二) 特征:从属性与需役地同命运;不可分性(三) 取得: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对抗主义,自地役合同生效而设立,不登记则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四)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共同使用权;收取租金;不能损害地役权人权利第六节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变价和优先受偿为内容的他物权)一、 担保物权的特征P253(一) 从属性,从属于主债务;变价性,以支配、获取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确保主债权;优先受偿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即使主债权部分消灭,债权人也可就担保物全部行使担保物权;无期限限制,当事人不得约定担保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仍可主张担保物权二、 抵押权的概念P254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一) 抵押权的设定1. 抵押合同:不导致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动产签合同抵押权即设立2. 抵押登记登记要件主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登记对抗主义P256: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设的船舶、航空器(工商管理机关)3. 特点:不转移对担保物的占有;抵押物只能是耐消耗物;抵押物类型比其他担保物权广泛4. 抵押物:特定、可让与、有交换价值、耐消耗物/动产、不动产、权利均可抵押(二) 抵押权的效力P261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1. 优先的效力:优先受偿2. 保全的效力: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促使抵押物不贬值3. 物上代位的效力4. 追及的效力:追及物之所有而行使其权利5. 实行效力三、 质权(一) 概念: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担保物折价、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二) 特点:以动产质;以权利质。转移物的占有(三) 动产质权交付设立,不需登记;权利质权应交付或登记(四) 权利质权1. 交付设立: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 登记设立: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应收帐款(五) 效力1. 优先的效力2. 促使的效力3. 物上代位的效力4. 质物的收益及保管义务5. 实行效力第七节 占有了解一、 占有的意义:是指对物的事实上控制和支配二、 占有的性质:一般认为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也有认为是权利三、 占有的分类1.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2. 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3.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4. 单独占有和辅助占有5.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四、 占有的效力1. 权利的推定2. 善意取得3. 占有物的使用收益4. 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债权制度第一节 债权法概述一、 债发生的原因P284(一) 法律行为:契约(契约之债);单方行为(遗赠、悬赏广告)(二) 法律规定:1.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2.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到损失而取得利益3. 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4. 缔约过失5. 其他情况二、 债的效力(一) 对债权人的效力:请求权:执行力:保持力(二) 对债务人的效力:给付义务;附随义务(通知、说明、协助、保密);先后合同义务(合同订立之前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之后保密、协助);不履行债务时强制执行和损害赔偿第二节 不当得利之债一、 不当得利的概念P285: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导致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二、 不当得利的效力P285(一) 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损失利益:返还以受益人所得利益为准;损失利益:返还利益+弥补损失;损失利益:应当返还全部利益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的词源意义一、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协商合意)二、 现代契约文明的发展:契约自由的限度;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的繁荣;立法者及法官订立合同(情势变更西方合同落空原则);契约相对性的突破;弱者保护运动(具体人格)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都很重要一、 合同自由原则: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弱化合同管理;弱化条款的意义;弱化合同形式的意义;合同效力的多层次;违约责任的调整二、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附合在主给付义务);后合同义务(保密、协助);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格式合同的规制;合同的解释三、 合同神圣原则 合同神圣原则的体现;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必须严守四、 鼓励交易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严格合同无效标准;严格合同解除标准(合同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一、 通过要约和承诺进行合意要约要约邀请要约的效力重要P321(一) 要约: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有效要件:由特定主体作出意思表示;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约的相对人发出;具有订约的意图;内容具体确定。(二) 要约邀请:引诱对方对自己要约,不包含合同主要内容。保留最后成合同的权利(三) 要约的效力1. 形式拘束力:一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2. 实质拘束力:承诺资格(四) 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发生效力前,要约人取消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1. 要约到达生效(收信主义大陆法系):在到达前均可撤回,撤回要约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2. 要约发出生效(发信主义英美法系):对话方式:听者明白(五) 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欲取消要约使其法律效力消灭的意思表示有要约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作好承诺准备的,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大多数要约均不得撤销(六) 要约的消灭: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要约人撤销要约;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实质性变更(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履行期限或地点)(七)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要件: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镜像规则镜子内外一样);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到达才能生效)(八) 承诺的延迟1. 迟发而迟到的承诺:除非要约人接受,视为新要约(包括期限内承诺但必然迟到)2.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及时通知受约人不接受承诺,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接受(未超出承诺期而迟到,未迟发而必然迟到的承诺)二、 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依赖利益的损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三、 格式条款概念/规制: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虚假的自由、无耐的自愿”不与对方协商)对格式条款的规制1. 以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2. 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应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予以说明3. 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及符合合同法52、53条情形的条款无效免责无效,限责提醒4. 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a. 以不利于条款提供方来解释b. 优先使用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手写条款)第三节 合同履行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尤其重要P348 合同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依法享有暂时拒绝对方履约请求的权利。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对待给付:主义务互为对抗,不得以对方未为附随义务为由而拒绝履行己方主义务)(一) 构成要件: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并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约定;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二) 效力:主张者不负举证责任,债权人主张自己履行的应当举证;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不负迟延违约责任二、 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如先履行一方未依合同履行,后履行一方得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是对违约的抗辩)(一) 要件: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双方的先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二) 效力:属延期的抗辩,不具有消灭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效力三、 不安抗辩权四、 指双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在后履行一方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先履行一方得暂时中止履行;后履行义务一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发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有权解除合同(一) 构成要件: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一方有先履行义务并已届清偿期;后履行一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难为给付之虞: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二) 效力:先履行方中止自己的履行,并有义务通知对方;先履行一方举证;要求对方证明有履行能力,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第六节 合同保全价值/如何保全P295一、 合同保全的制度价值(一) 债务人全部财产构成其责任财产(二) 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来保障债权的实现(三) 债务人会通过积极和消极的方式来减少财产(四) 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A 消极减少财产怠于行使债权(能行使而不行使);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是例外B 积极减少财产放弃到期的债权(赠与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撤销权: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行为合同保全: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二、 代位权(一) 概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到期的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三角债)(二) 行使的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提起仲裁,为怠于行使),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 行使:债权人行使;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诉讼中债权人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由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为第三人(四) 效力: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要求债权人对自己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提供相应担保;代位权人效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负担诉讼费三、 撤销权(一)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债务人、债权人、次债务人)(二) 行使条件1. 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不必已届清偿期)2. 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处分行为(无偿:无偿转让、放弃债权、负债/有偿: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且受让人知道此情况)3. 债务人进行有偿民事行为时须有恶意(三) 行使: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四) 效力:债务人被撤销的行为自始失去效力(行为自始失去效力;受益人、受让人恢复原状;债务人负担、过错第三人应适当分担债权人因行使撤销权所付的费用)第七节合同转让了解/看一下P298一、 概念: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二、 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内容,将债权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合同(一) 特征:非要式性;处分行为;可部分让与(二) 条件: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有可让与性(性质、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须通知债务人。(不得给债务人增加负担,否则由债权人承担)(三) 债权让与的效力1. 对内效力:法律地位的取代;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证明文件转移;让与人负瑕疵担保义务;多重让与中全部让与优于部分让与,已通知债务人的让与优于未通知让与;告知债务人义务2. 对外效力(对债务人):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时间以让与通知为准;表见让与债务人对“受让人”的履行可消灭债权;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对新债务人继续行使;抵消权,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抵消权可向债权人行使3. 对外效力(对第三人):通知生效三、 债务承担(#保证):不改变债的客体和内容,由第三人承受债务1. 条件: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债务;合同债务须有可让与性;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让与合意;须经债权人同意(证券化的权利不需通知)2. 承担的情形:免责的债务承担(全部转移);并存的债务承担(部分转移)3. 效力:新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新债务人继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概括转移:合同主体地位(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承受、企业合并)第八节 合同解除重点节P354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基于协商、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法律行为二、 合同解除的条件(一) 协商解除:双方均无单方解除权,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二) 约定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单方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归于消灭;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三) 法定解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英美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实质性违约:大陆法律规定的条件苛刻)(四) 裁判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致使合同基础丧失或动摇,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判解除合同(五) 特殊合同的解除(解约方赔偿对方损失):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委托合同中,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合同第九节 合同的终止一、 清偿P305:依合同的约定,通过合同标的的给付,而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清偿费用负担依次:按约定、法定、债务人负担;因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二、 抵消P305: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清偿,双方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一) 抵消种类:1. 约定抵消2. 法定抵消要件: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种类相同;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二)方法:抵消权人向受动债权人为意思表示,受动债权人了解或通知到达时发生效力三、 提存P307: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一) 提存原因:债权人迟延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且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二) 适用情形 1. 契约 2. 保管契约 3. 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 4. 要式契约(三) 效力 1. 债务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 2. 债权人提存物领取请求权 3. 提存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 提存物孳息归债权人,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5. 提存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提存物(保管不当负赔偿责任)第十节 违约责任一、 概念: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二、 预期违约(明示毁约/默示毁约)P358和届期违约 预期违约: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称为预期违约三、 根本违约P357与非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仅以违约结果的严重性判断,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根本违约标准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乙在6月底把一部分将行驶4万公里的卡车将会给甲,价款5万元,甲方付给定金5千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任何一方有违约情形均应向对方支付定金约6千元,交付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发动机有毛病,已不能使用,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千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三千元问:能否解除合同?违约责任怎样承担?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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