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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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海南省省本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2013年5月7日初稿修改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小城镇建设资金是加速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城乡一体化进程,支持全省国家行政建制的镇和乡建设特色小城镇,由省财政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为推进全省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我省特色小城镇建设,规范省本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小城镇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加强小城镇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大背景下,统筹城镇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结合全我省小城镇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和乡。第三条 省本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小城镇建设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定期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动态评估、注重绩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三条 小城镇建设资金由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市县财政配套资金组成。市县小城镇建设配套资金应不少于省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2倍省级补助资金规模按照年度预算额度及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的整体投资和效果等因素考虑安排,具体补助比例按照不超过市县财政政府安排每个小城镇建设资金的5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城镇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小城镇建设而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和乡。第六四条 省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五条补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基本原则:(一)规划设计先行。专项资省级补助资金金支持的项目应必须符合全省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具体项目应编制规划,并制定及设计方案,并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请建设厅提意见)。(二)体现特色。建设项目必须尊重和传承传统文化及和地方建筑特色,与自然生态景观相协调共生,着力体现当地特色风情风貌和文化内涵,营造和谐、特色风情小镇氛围。(三)注重绩效。将绩效理念融入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将专项资金的择优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有效结合,提高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四)集中使用。省财政专项级补助资金在综合考虑小城镇建设积极性、交通区位、产业基础、文化内涵、特色风情等条件基础上,每年选择几个4-6个小城镇重点建设,集中财力,做出成效。 (五)项目具备较好的建设条件。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经过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在2年内建成。第五六条 第七条 省财政专项级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小城镇道路、桥涵市容环境、公共消防照明、城镇路灯、下水道、给排水、街道立面更新改造、公共污水处理、重要景观节点和标志物的建设和改造等市政工程设施,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项目; (二)苗圃、公共绿地及环境绿化等园林绿化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清运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四)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有关小城镇建设的专项任务。给排水、道路硬化、环境绿化、公共照明、环卫、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与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项目、街道立面更新改造、重要景观节点和标志物的建设和改造等。已享受中央或省级财政补助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除省财政安排的小城镇建设资金外,各市县应根据本地小城镇建设的需要和自身财力情况按不少于1:2的比例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小城镇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第第八条六七条省级各部门职责:相关各部门职责:省财政厅及市县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和监督和绩效考核。会同省和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省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支持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县小城镇建设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对本市县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竣工项目组织初步验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申报的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项目进行初审,并筛选出报送评审的项目名单。,对全省小城镇建设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及检查验收等。并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海南省本级特色风情小城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海南省特色风情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市县相关部门职责: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会同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小城镇建设项目。负责按比例筹措本市县小城镇建设资金 。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市县小城镇建设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对本市县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对竣工项目组织初步验收。并指导和督促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县小城镇建设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指导,竣工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业主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按比例筹措本市县小城镇建设配套资金 ,组织协调小城镇建设重大事宜,指导和督促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业主,负责编制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和资金管理负总责。第八条专项资金补助内容主要包括:给排水、道路硬化、环境绿化、公共照明、环卫、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与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项目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街道立面更新改造、重要景观节点和标志物的建设和改造等。第十七九条各市县每年申报省级补助资金的小城镇数量不超过2个。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小城镇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 小城镇建设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各市县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小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严格依据海南省小城镇资金补助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准备材料。,申请省财政小城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应必须报送以下资料。,如缺少相应的材料,则对应的指标则将不得分。1、小城镇基本资料。镇总体规划文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镇有关的规划建设管理制度汇编(环境、绿化、城建档案、物业管理、防灾、应急管理制度等)。2、小城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应方案要明确项目建设的内容、目标、实施步骤、领导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并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概算(附具体测算方案)等。3、小城镇建设项目申请经费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包括:项目编制的依据、可行性论证、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方案、市县落实配套资金数量、申请省级补助的金额及理由、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预期效果等有关资料。报告书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送。4、其他小城镇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第十一八条 每年12月底前,市县政府落实下年度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资金,由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后,联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申请下年度补助资金,各市县每年申报省级补助资金的小城镇数量不超过2个。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政府编制下一年度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小城镇建设实施方案(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各二份),并商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申请下一年度申请省财政小城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相关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各二份),分别上由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九十一条 市县上报的小城镇建设项目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后,将初选名单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合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省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海南省本级小城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小城镇资金补助项目评价指标体系海南省特色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等对初选筛选的项目小城镇建设方案名单进行评审。、打分专家组评审结果经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确定省财政年度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名单。,根据分数择优确定补助项目, 在此基础上 由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出小城镇名单及审定结果编制年度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省级补助资金额度,于每年于下一年43月30日底前报省财政厅。第十三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安排和审核并下达专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列入省级财政补助的乡镇,实施方案启动当年拨付补助资金的580%,待实施方案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对未达到规定目标的特色小城镇,将不再拨付后续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后,根据项目合同进度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第十三四一条 纳入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实施批复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当地市县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批准。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小城镇建设和资金管理台账,定期向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二三条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按规定进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第十六三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小城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项目各市县上报的实施方案,组织对小城镇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进行抽查、目标考核和总体评价,对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实施,整体效果好的特色小城镇,省财政将会同省住建厅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优先考虑所在市县其它小城镇。第十四五条 特色小城镇项目建设完成后一个月内,乡镇政府要及时编制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初步验收,并将初验收报告分别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提出验收和拨付剩余省级补助资金申请。第十五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市县上报的验收申请组织专家依据海南省本级小城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特色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和剩余补助资金拨付意见。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意见审核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已完成初步验收的小城镇建设项目进行总体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第十七六七三条 省级可从省级补助资金中按每年不高于3%和为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省财政级可从专项资金中按每年度不高于10%和不超过1200万元的限额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督导项目建设、组织方案评审、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表彰工作业绩突出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和相关单位等相关支出。 第十八七八四条省和市县住各级财政与和建规划建设主管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绩效督查管理和跟踪,确保专款专用。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开展等有关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小城镇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制度,以加强对小城镇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九条 对组织管理好、实施效果好的小城镇建设项目,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予以表彰。并在下年度项目评审时优先考虑项目所在市县的其它小城镇。第二十五条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以及未按要求完成预期绩效目标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并同时在今后3年内不再安排省财政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市县,除追缴扣回财政补助资金、取消对所在市县的小城镇补助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二十一条 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二十二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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