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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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4915-2020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甲方(用能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节能服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能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节能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 等、自愿的原则,就系统节能改造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 项目合同)。第一条名词解释1.1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 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 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1.2节能量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耗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1.3 能源绩效与能源效率、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关的、可测量的结果。1.4 能源绩效参数可量化能源绩效的数值或量度。(注:能源绩效参数可由简单的量值、比率或更为复杂的模型表示。) 1.5 能源基准 用作比较能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注:特定情况下,能源费用也可以作为能源基准。)1.6 基期用以比较和确定节能量的,能源绩效改进措施实施前的时间段。1.7 基准能源费用用能单位在基期所花费的能源费用。1.8 节能服务费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产生相应的节能量,用能单位减少能源费用支出和增 加收益,将减少的能源费用和增加收益的一部分,作为报酬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1.9 节能效益和节能效益分享节能效益是节能项目实施后报告期(通常为一年一个能源消耗周期)产生的节能 量折合的市场价值,体现在用能单位减少的能源费用支出。节能效益根据实际节能 量和能源价格计算。节能效益计算方法可选择以下三种之一:_。(1)节能效益=报告期(年)节能量X基期(年)能源价格。(2)节能效益二报告期(年)节能量对报告期(年)能源价格。(3)节能效益=报告期(年)节能量x固定能源价格。当一年中的能源价格不同时,使用当年的实际加权平均价格计算节能效益。节能效益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比例分别享有即 为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项目的设备投资款、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合理利润等 均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由用能单位从节省的能源费用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 司。第二条项目概况2.1项目名称:_节能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2.2 节能改造的对象、节能技术、改造的范围2.2.1节能改造对象:。甲乙双方针对此项能源使用系统进行节能改造。2.2.2节能技术:。乙方通过节能改造使能源系统或设备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节能能力,降低能耗,减少甲方的能源费用支出。2.2.3进行改造的范围包括:。2.3项目地点:_。第三条拟进行改造的设备系统及其耗能状况3.1拟进行节能改造的设备包括。3.2 节能改造之前的能耗状况详见附件一“项目技术方案”。第四条能源审计和能源基准4.1能源审计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_:(1)乙方完成。(2)乙方和甲方共同完成。(3)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能源审计期间为天。起始日为:年月日,完成日为:年月日。4.2依据GB/T17166能源审计技术通则进行能源审计。4.3能源审计费用由_承担。4.4能源审计所需要的能源使用记录和数据资料:(1)过去年的能源消费台账;(2)拟改造的设备能源效率的即时测试数据;( 3 )拟改造所有设备与用能有关的说明;(4)相关耗能设备在合同有效期间的能耗状况和可能的变化说明;(5)现行的能源管理的规定、办法等;6)能源审计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数据甲方应当全面如实提供,并应当在能源审计报告中逐项列明。4.5能源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及报告内容应当经甲方书面确认。能源审计报告作 为确定甲方能源系统能源消耗状况的依据。4.6经过能源审计确定能源基准:确定能源基准的基期为_年_月_日 至年 月曰,能源绩效参数为:能源消耗量、。第五条项目的设计(节能)方案5.1 乙方负责项目设计,设计方案应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签字确认。5.2 甲方应当明确设备实际需求、技术要求,提供拟进行改造的设备系统的设计图 纸、相关技术资料、运行数据等,为乙方进行设计和设备制造或采购提供依据。如 甲方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资料,导致乙方设计和设备制造或采购时间延误,则交货时 间相应顺延,其他时间均依次顺延。5.3项目的设计(节能)方案详见附件一“项目技术方案”。5.4项目技术方案一经甲方确认,除非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不得修改。第六条项目投资6.1 本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乙方负责,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投资全部为实物及相关的技 术服务。包括:_的全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或者: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投资, 投资比例为:_。投资明细见附件四“投资明细表”。6.2 设备的技术要求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项目技术方案设计要求。应严格按设计图纸生产,主 要元器件应与设计图纸规定相符。6.3乙方应提供设备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6.4乙方的技术服务包括:第七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7.1设备采购:乙方负责。7.2设备到货时间: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交货与安装地点:同项目地点。7.3设备运到现场后,甲方应对设备数量、规格、品名、包装是否完整等进行清点 并验收确认,负责妥善保管至乙方工程技术人员进场安装。设备如有与本合同规定 不一致的甲方应当在三日内向乙方提出。甲方不得打开包装,若因甲方保管不当造 成设备损坏或灭失,甲方应按设备损失的实际价值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7.4 乙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及所需费用。7.5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安装场地、施工条件和设备调试条件等便利,并指定一名项 目负责人配合乙方工作,以保证安装、调试顺利进行。7.6安装调试期限:自设备运到现场经甲方确认后日内完成安装调试,最晚应当 在年月日前完成。7.7 设备调试、测试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其他设备导致设备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 甲方应与乙方调试人员共同对甲方的相关设备进行调整。7.8乙方保证设备安装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运行后不会对甲方的生产系统造成损 坏,如导致甲方生产系统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7.9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安装、调试和施工。第八条项目验收8.1项目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并 共同进行节能量确认(或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节能量作出确认)。甲方 应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日内完成验收。8.2验收报告应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验收报告样式作为本合同附件六附后。验 收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设备质量是否合格、安装工艺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运行状 况是否正常、节能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乙方提供的设备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 定,甲方是否同意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等内容。8.3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竣工通知后_天未验收且未书面提出工程不合格,则视 为甲方承认工程验收合格。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和付款方 式向乙方付款。第九条 移交9.1本项目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后,移交甲方负责运行管理,双方应当签署移交备 忘录。9.2项目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乙方基于本合同的主要义务即全部履行完毕。9.3 项目如果由乙方负责运行管理,验收后应由业主方(甲方)和乙方办理委托运 行管理手续,签署相关的运行管理委托协议。第十条售后服务10.1 项目从验收交付之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届满之日止为质量 保证期。10.2 在质量保证期间,如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系统运行故障,乙方免费负责维修 及服务。如因甲方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故障或损坏,应由甲方承担维修 费用。10.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故障通知后,应在小时内派人到场维修。10.4 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乙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并优惠供应设备零部件。 (注:如果设备不是由节能服务公司制造,或其他成套设备,可将售后服务转移给 设备供应商或设备制造商,该项服务费用包含在设备款中。签署三方协议确定售后 服务责任。)第十一条项目的运行管理及培训11.1甲方负责项目的运行管理,运行管理应当遵守设备及其相关的操作规程。11.2甲方应对设备的参数、能耗量进行记录并保管相关数据,以备核查(也可以 引入第三方监测能耗情况,做出实时检测记录)。11.3乙方负责对甲方的运行管理人员进行设备操作、维护等技术培训,培训人数 及培训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甲方应指派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参加培训。11.4培训完成后双方应对培训人员情况、培训内容、培训结果进行书面确认,以 备核查。11.5项目的运行管理费用由甲方(运营方)承担。第十二条设备所有权约定12. 1项目交付甲方运行管理后,设备的占有、使用权即交付给甲方。12.2乙方对设备拥有有限所有权,即在甲方没有依照本合同约定付清乙方的全部 款项之前处分权属于乙方,如果遇到征收、拆迁、或甲方破产及其他必须处分设备 的情形,未征得乙方的意见,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处分设备的决定,处分所得属于乙 方。12.3 项目正常运行的收益权由甲、乙双方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甲方负责 将项目节能收(效)益支付给乙方。第十三条 节能量的确定13.1 本项目通过以下方式之一:(1)依据GB/T28750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等国家标准方法确定节 能量。(2)依据其他: ,确定节能量。13.2在项目验收时可以选择_对节能量进行测量,确定项目的实际节能量。(1)乙方;( 2)甲、乙双方共同;(3)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节能量测量方法按合同附件二“项目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 案”进行。13.3中期或周期验证:节能效益分享期限满年的,根据项目运行情况可以进行一 次中期节能量验证;超过年的可以确定验证周期。验证方法应与项目验收中使用 的测量方法一致。13.4如果验证的节能率在验收的平均值正负在10勺以内,则甲方仍然按照本合同 约定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也称节能收益款)。如果验证的节能率低于验收 的平均值超过 10,首先应由乙方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使节能率提高到设计标 准;如果乙方采取了措施仍然不能使节能率达到设计标准,则相应的责任由乙方承 担。(注:有些项目不需要节能量(节能率)验证的, 13.3 条和 13.4 条内容可以 省略。)第十四条节能效益的计算和分享14.1 节能效益是项目实施后当期(指节能方案设计项目寿命期间)产生的节能量 折合的市场价值。节能效益体现在甲方是减少的能源费用支出,体现在乙方则是节 能项目收益。14.2 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确定的节能量,结合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单位向甲方的 供应价格,作为甲方和乙方分享节能收(效)益的计算依据。14.3 按照本合同附件三“项目节能收益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当期的项目节能收(效) 益,再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出乙方应获得的节能收(效)益。14.4节能效益的分享期限:共计_年,年_月_日(从项目验收报告签署之日或 项目移交甲方之日)开始计算至_年_月日为止。14.5 甲、乙方分享节能收益的比例: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共减少能源费用支出即节 能收(效)益万元,甲方分享_%即万元;乙方分享_%即万元。14.6经过验收的节能率超过或低于设计的平均值10%以上,则对本合同确定的节 能收(效)益分享数据根据实际节能率进行调整,寸调整结果在验收报告中确 认。14.7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届满之后项目产生的全部节能收(效)益归甲方所有。14.8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收(效)益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 部分的节能效益分享款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第十五条节能效益分享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量、付款时间15.1付款方式:每次付款日之前甲方将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分享款汇入乙方指定 的银行账户(方指定账户系指本合同中预留的乙方账户)。15.2付款数量: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节能效益分享款总数为_万元人民币, 分次汇入乙方银行账户,每次付款万元。15.3付款时间:项目验收合格或移交甲方以后,甲方开始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 享款。支付时间分别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15.4乙方每次按实际收款金额向甲方开具_:(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第十六条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增减16.1甲方的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增加或减少,应当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当 对增加或减少的设备和其他用能项予以书面确认。其他用能项包括但不限于用能建 筑面积、用能时间、用能人员等。16.2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增减应当相应地调整本合同有关的数据,但是不改 变节能效益分享款的数额或分享比例。第十七条违约责任17.1 本合同生效后,项目验收之前,如甲方反悔不履行合同,应按项目设计的节 能效益总额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为实施项目产生的实际损失, 该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价款、运输费、安装费、能源审计费、律师费等,本合 同方能解除。如果项目安装调试完毕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无故拖延验收,每拖 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直至验收为止,相应的节能效益分 享日期顺延。17.2 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或乙方的受让人的指定账户支 付节能效益分享款,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或乙方的受让人支 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如果经乙方或乙方的受让人催告,甲方在30天内支付 了相应的款项,则不视为违约。17.3如果乙方延误时间完成项目的建设,则应当根据延误的天数按照甲方应当分 享的节能效益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甲方的过错导致延 误乙方不承担责任。17.4设备安装完毕满60天仍不能正常运行或正常运行后连续90天达不到预期的 节能效果,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项目建设所造成的损失,并可以 解除本合同。第十八条运行管理等原因影响节能量的处置18.1由于甲方的相关设备和系统自身的运行问题导致能源消耗增加,甲方应当及 时进行维修保养,使其达到合理的运行状态。如因甲方相关设备效率降低,导致节 能效果下降时,由乙方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18.2因为运行管理不规范导致节能量发生变化甲方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应当保持 设备或系统的节能运行状态,不得随意将项目设备系统从节能控制状态切换到非 节能状态运行。18.3因为运行管理和甲方设备及其系统自身的运行问题增加的能源消耗由甲方承 担责任,不改变甲方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的数量。第十九条设备的更新、改进、改动、拆除,损坏、丢失19.1 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乙方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间随时更新或改进设备 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19.2 设备的更新、改进、改动、拆除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方可进 行。19.3 设备如有损坏、丢失,在乙方施工管理期间由乙方负责;在甲方保管和运行 管理期间,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补充,甲方负责承担费用。19.4 如果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乙方利用保险赔款修理或更换或补充损 坏、丢失的设备。如果所得到的保险金额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 的费用,则仍然按照前款的规定由甲方或乙方承担责任。19.5如果因为发生本条规定的情况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_天,双方 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同等期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限。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 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改动,无论是否影响项目的节能量,甲方均应按本合同规 定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19.6结算周期内,甲方有义务保留计量设备的记录资料,供查证核算;更换计量 仪表,需经甲乙双方确认表底读数及记录更换具体时间,新更换的计量仪表需有检 验合格证。第二十条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20.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因甲方对项目有关的能源系统进行大修或因建筑物改造,或甲方的其他原因致项目设备停止运行/关闭,甲方应至少提前60天通知 乙方,对设备作出妥善安排。20.2因甲方的土地或建筑物被征收征用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设备停止运行,甲方应 至少提前60天通知乙方,但遇紧急情况除外,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和尽可能全面 地向乙方通报情况。20.3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如果因甲方关闭或 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2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21.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将项目设备的所有权(或物业管理权)转移给第 三方,则甲方应负责协调乙方与第三方的关系,保证本合同能继续履行。如甲方协 调不成功,则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全额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21.3乙方获得节能效益分享款的权利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乙方有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转让之前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出具书面确认回 函,并按照乙方的通知向节能效益分享款的受让人付款。乙方亦可将本合同中的节 能收益权(或称:未来收益权)设定质押担保或向银行贴现,用于节能项目的融 资。21.4 乙方分享节能效益分享款的权利转让,仍应履行本合同相应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22.1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 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导致项目无法进展,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22.2 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如果甲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甲方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或者乙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 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2.3 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合同。22.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以随时选择购买项目,一次性付清乙方节能效益 分享款,此后所有节能收益转归甲方(注明算账方法),本合同终止。22.5本合同生效后满120天未实际履行,本合同终止履行,任何一方欲启动履行,应当取得对方书面认可,本合同可继续履行。22.6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第二十三条 保密和知识产权23.1甲方不得对第三方泄漏本合同内容及乙方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若因泄漏 本合同内容及乙方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 方进行赔偿。乙方对知悉甲方的相关技术资料承担对等保密义务。23.2 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 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在使用时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 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 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3.3 乙方应保证交付的工作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 情况,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 为该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3.4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相关人员因履行义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 术条件所产生的智力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申请专 利的权利,商标和标识设计,科技论文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商业秘密的权利,商 品名称和商品的专用权。乙方允许甲方无偿在其业务范围内可充分自有的利用这些 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 必要的信息和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协助甲方行使前述权利。第二十四条 保险24.1 投保种类:投保未来收益权保险,节能量保险。24.2投保人为节能服务公司,受益人为_。第二十五条担保25.1 甲方应为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或财产抵押,如甲方 不能按期如数向乙方支付节能收益款,由担保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乙方亦可行使 抵押权。担保合同另行签订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五。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26.1 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 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通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 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 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责任。26.2 延期履行,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中止履行,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终止合同。26.3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在通知另一方后10天内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将不对 另一方继续承担义务,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义务除外,仅仅发生不可抗力事 件并不能必然减轻或影响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义务。26.4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因为未采取相 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27.1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应遵守 行业惯例。27.2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等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选择:1)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27.3 无论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交通差旅费、举证费、鉴 定费及其他与仲裁或诉讼相关的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28.1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与附件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文件为准。附件共份:附件一:项目技术方案;附件二:项目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附件三:项目节能收益的计算方法;附件四:投资明细表;附件五:担保合同;附件六:验收报告格式内容。28.2 甲、乙双方发出的通知,如用电话、微信、传真、电子邮件发送时,凡涉及 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方式特快专递给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 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28.3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于_年_月日 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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