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视大学合同法名词解释等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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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诺成合同: 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 又称为要物合同, 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 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合同法基本原则: 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 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她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 是指希望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 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 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 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拍卖: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 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定: 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制缔约: 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 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 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 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附合缔约: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 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 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 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 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 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合同无效: 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 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因而自始、 确定、 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 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请求撤销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 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 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等的约定, 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但要适当、 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 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 使之能够更好地、 更方便地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不安抗辩权: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 因她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 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 在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撤销权: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 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合同的变更: 所谓合同的变更, 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的转让: 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 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 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合同承受: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 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 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解除权: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 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 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 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 经公证机关证明, 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 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这种方式即为提存。混同: 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抵销: 又称”充抵”, 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 各自得以其对她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她方的债务, 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免除: 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赔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全部违约: 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 没有履约) , 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 错误履约) , 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 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部分违约: 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过错责任原则: 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 而且要具备过错, 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无过错则不承担。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归责原则: 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可抗力: 是指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在合同生效后, 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而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 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侵权责任: 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损害了国家、 集体和她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 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法律责任竞合: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 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 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管辖竞合: 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 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 凡出现有其它特别法规范能够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 让其它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 只有在其它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 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合同解释: 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 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样品买卖: 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 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易货交易: 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 又称以物易物合同、 以货换货合同、 互易合同等等。供用电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 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 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供用水合同: 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 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 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供用气合同: 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 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供用热力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 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 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赠与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 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指赠与合同成立后, 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它目的, 无偿地将财产给予她人的法律行为。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诺成、 双务合同, 能够是有偿合同, 也能够是无偿合同。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 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 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 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 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 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 由贷款人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 对抵押物进行处理, 并从中优先受偿, 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 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 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 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 由贷款人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 并从中优先受偿。租赁合同: 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 收益, 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诺成、 双务、 有偿合同。转租: 转租是租赁合同中的一个特有问题。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 转租必须经出租方同意。非经出租方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 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是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立即停止侵害, 并将收取的租金按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出租人还能够依法采取解除合同的补救措施。房屋租赁合同: 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 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融资租赁合同: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揽合同: 是指一方为她方完成特定工作, 并交付工作成果, 她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 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客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约定的时间安全送达目的地, 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以及运费。货运合同: 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货运人为托运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 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技术合同: 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 转让、 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 新产品、 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 义务内容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 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技术预测、 专题技术调查、 分析评价报告等, 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 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保管合同: 也叫寄托合同, 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 能够是有偿的, 也能够是无偿的。仓储合同: 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委托合同: 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 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以自己的名义, 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 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简单题中国合同法的特点: ( 1) 从实际出发, 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 2) 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 3) 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 集中。4) 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 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 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 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 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 立法技术不断提高, 立法语言日超规范。中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 1) 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 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 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 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 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 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但在于经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 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能够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 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 主要具有补充性质, 但在特殊情况下能够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 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 1) 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 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 而在有偿合同, 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 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 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 而在无偿合同,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 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 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 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能够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 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 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经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 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 法律一般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 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 中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 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 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 持久性和细节性。( 2) 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3) 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 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合同成立的要件: ( 1) 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因为,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 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 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 其也能够是法人或者其它民事主体。( 2) 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 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 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 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 1)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 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 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 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 并未生效, 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 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 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 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 国家亦应主动干预; 而对已成立的合同, 即使其内容不完全, 条款有疏漏, 只要当事人自愿, 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 国家无须主动干涉, 完全能够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 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 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 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 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 经过合同解释的方法, 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以确定合同的内容。因此能够说, 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而法院绝不可能经过解释, 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要约的构成要件: ( 1) 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 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 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 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 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 1) 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而且生效以后, 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 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 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承诺的构成要件: ( 1) 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 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强制缔约的特点: ( 1) 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 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 2) 在强制缔约中, 合同的内容, 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3) 在强制缔约时, 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 一般即理解为默示承诺。合同条款的种类: ( 1) 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 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 如中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质量和数量; 价款或酬金; 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2) 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3) 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 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它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 偶然条款; 一般条款; 特意待定条款。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 1) 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3)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 4) 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 ( 1)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 2)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 3) 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 4) 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 如完成合同的报批、 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 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 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 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 未来有可能发生的、 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这种条件既能够是事件, 又能够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 能够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 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 1) 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 2) 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 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 3) 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 ( 1) 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 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 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 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 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 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合同无效的情况: ( 1)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 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须有欺诈行为, 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一般情况下, 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 沉默也可构成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 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 须订立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 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合同能够被撤销的原因: ( 1)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 合同当事人、 合同标的的误解。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 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 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 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 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表见代理的特征: ( 1) 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 表见代理在客观上、 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 3) 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 无过失的, 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 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 1) 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等的约定, 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 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但要适当、 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 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 使之能够更好地、 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3) 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 讲求经济效益, 付出最小的成本, 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 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 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 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 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协作履行的内容: 及时通知义务; 相互协助义务; 保密义务。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 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 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 1) 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 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 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 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 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 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以维护公平。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 1)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 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的到期债权的权利, 因此, 它不是代理权。( 2)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 它的产生、 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 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4) 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能够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 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 债权也不存在, 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 因此, 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 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是指应该行使而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4) 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代位权行使的规定: ( 1) 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 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 3)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 1) 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 2) 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 3) 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 ( 1) 债务人的恶意; ( 2) 受益人的恶意。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 2) 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 3) 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 4) 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 1) 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 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2) 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能够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能够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 1) 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 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 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 2) 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当然不能转让。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 1) 不可抗力; ( 2) 拒绝履行; ( 3) 履行迟延; ( 4) 不完全履行; ( 5)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 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 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提存的适用条件: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 (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 债权人下落不明。( 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或者其它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 4)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法定抵销的要件: ( 1)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 2) 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 3) 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 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能够抵销, 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 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 劳务债务不可抵销; 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 如退休金、 抚恤金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 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须品; 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违约责任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 ( 1) 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 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 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 而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 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 2) 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 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 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 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 3)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 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 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 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 ( 1) 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 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 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 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 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够构成侵权。( 2) 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 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它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 可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也就没有受损害方, 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 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中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 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 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 一般要求没有其它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 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 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 凡出现有其它特别法规范能够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 合同法暂居幕后, 让其它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 只有在其它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 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 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因此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 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一般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 按照一般理解予以解释, 所谓一般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 说明或者其它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 已经充分表示了她的真实意思, 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示了, 因此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 又有非格式条款的, 在发生争议时, 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买卖合同的特征: ( 1)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 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 3)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特殊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2) 标的; ( 3) 数量; ( 4) 质量; ( 5) 价款或者报酬; ( 6) 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 ( 7) 违约责任; ( 8) 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 还能够包括包装方式、 检验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式、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 1) 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 2) 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 3) 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 ( 4) 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赠与合同的特征: ( 1) 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 赠与合同是无偿、 单务合同。( 3)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 ( 1) 能够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 2) 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 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 一经交付, 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 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 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 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 1) 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2)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3) 借款合同能够是有偿合同,也能够为无偿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 ( 1) 土地所有权; ( 2) 耕地、 宅基地、 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 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 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 以及乡( 镇) 、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 3) 学校、 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 4) 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5) 依法被查封、 扣押、 监管的财产; (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租赁合同是以有体、 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 使用权利, 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 它是不动产, 而且是特定物。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 1) 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 2) 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 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 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4)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的基本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相比, 具有以下特征: ( 1) 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 2) 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 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 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4)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除此之外, 融资租赁合同还具有诺成、 双务、 有偿等特征。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是双务、 有偿、 诺成性合同外, 还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能够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运输合同的特征: ( 1) 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 2) 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 3) 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 技术咨询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技术咨询是研究人员综合运用科学技术、 专业知识、 经验和信息手段对特定的技术问题、 技术项目进行的分析、 论证、 评价和预测。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技术咨询合同的范围限定于为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 成果推广、 技术改造、 工程建设、 科技管理等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技术预测、 专题技术调查、 分析评价报告。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除另有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 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保管合同的特征: 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既能够是有偿的, 也能够是无偿的。仓储合同的特征: 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 货物等动产。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诺成、 非要式性。能够是有偿的, 也能够是无偿的。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受托人既能够以委托人的名义, 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的特征: 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 标的的范围特定, 在中国, 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居间合同的特征: 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 非要式性。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1、 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 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能够分为: 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 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 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 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 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 即双方合同, 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 即多方合同。( 2)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 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或者说,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 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才能使其意思表示成一致, 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 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 协迫、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 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 合同以设立、 变更或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 即产生、 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 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是指当事人经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 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是指当事人经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 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 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 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如婚姻、 收养、 监护等, 也不由合同法调整, 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2、 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 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 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 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爱猫扑.爱生活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 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 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 然而物权, 特别是其中的所有权, 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 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 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 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 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它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 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 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 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 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 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 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经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 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 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 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爱猫扑.爱生活律体系, 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 如商标法、 专利法、 继承法等, 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 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3、 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 1) 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 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 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 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4、 试述合同法平等、 自愿、 公平原则的内容: ( 1) 平等原则是中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中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中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中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 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等地位。在中国, 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 自然人、 合伙组织、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在某些情况下, 国家也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 无论是何种主体, 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 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 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 无论其性质, 都不能凌驾于她人之上, 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而只能经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自愿原则是中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 充分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 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 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 中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 但在实质上,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具体讲来, 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 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她们缔结合同, 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它内容的前提和基础, 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 也就谈不上其它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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