寨卡病毒病防控方案第二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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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寨卡病毒病防控方案第二版解读 寨卡原本是非洲乌干达南部一片丛林的名字,科学家们最早从生活在那片丛林里的一只猕恒河猴身上分离出了这种病毒,被称之为寨卡病毒,1952年又在乌干达和坦桑尼亚的人体中分离出该病毒,1968年,在尼日利亚发现了人感染寨卡病毒的病例,并逐渐扩散到东南亚、西太平洋岛国等地区。首次得到文件记载的寨卡病毒病暴发疫情于2007年发生在西太平洋密克罗尼西亚群岛,发病185例。2013年10月开始,法属波利尼西亚也发生寨卡病毒暴发,发生病例大约有上万例。2015年5月,巴西开始出现寨卡病毒感染疫情。截止2016年1月26日,有24个国家和地区有疫情报道,其中22个在美洲,目前欧洲多国也有报道,有蔓延全球之势。2016年5月15日,北京报告首例寨卡病例。2016年9月7日,新加坡境内感染的寨卡确诊病例总数已达283起。一、疾病概述(一)病原学。寨卡病毒属黄病毒科黄病毒属,呈球形,直径约为40-70nm,有包膜。基因组为单股正链RNA,长度约为,分为亚洲型和非洲型两个基因型,目前在南美地区流行的病毒为亚洲型。寨卡病毒与同为黄病毒属的登革病毒、黄热病毒及西尼罗病毒等存在较强的血清学交叉反应。病毒可在蚊源细胞(C6/36)、哺乳动物细胞(Vero)等细胞中培养繁殖并产生病变。寨卡病毒的抵抗力不详,但黄病毒属的病毒一般不耐酸、不耐热,6030分钟可灭活,70乙醇、次氯酸钠、脂溶剂、过氧乙酸等消毒剂及紫外照射均可灭活。(二)流行病学。1传染源和传播媒介(1)传染源: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和感染寨卡病毒的非人灵长类动物是该病的可能传染源。(2)传播媒介:埃及伊蚊为寨卡病毒主要传播媒介,白纹伊蚊、非洲伊蚊、黄头伊蚊等多种伊蚊属蚊虫也可能传播该病毒。根据监测,我国与传播寨卡病毒有关的伊蚊种类主要为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其中埃及伊蚊主要分布于海南省沿海市县及火山岩地区、广东省雷州半岛、云南省的西双版纳州、德宏州、临沧市,以及台湾嘉义县以南及澎湖县部分地区;白纹伊蚊则广泛分布于北至沈阳、大连,经天水、陇南,至西藏墨脱一线及其东南侧大部分地区。2传播途径 (1)蚊媒传播为寨卡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蚊媒叮咬寨卡病毒感染者而被感染,其后再通过叮咬的方式将病毒传染给其他人。(2)人与人之间的传播。母婴传播:有研究证明寨卡病毒可通过胎盘由母亲传染给胎儿。孕妇可能在分娩过程中将寨卡病毒传播给新生儿。在乳汁中曾检测到寨卡病毒核酸,但尚无寨卡病毒通过哺乳感染新生儿的报道。性传播:寨卡病毒可通过性传播,目前报告的少量病例均为男性患者感染其女性性伴。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感染寨卡病毒的女性可将病毒传播给其性伴。血液传播:寨卡病毒可能通过输血传播,目前已有可能经输血传播的病例报告。3人群易感性 包括孕妇在内的各类人群对寨卡病毒普遍易感。曾感染过寨卡病毒的人可能对再次感染具有免疫力。4潜伏期和传染期 (1)潜伏期:目前该病的潜伏期尚不清楚,有限资料提示可能为3-12天。(2)传染期:患者的确切传染期尚不清楚,有研究表明患者发病早期可产生病毒血症,具备传染性。病毒血症期多为5-7天,一般从发病前2-3天到发病后3-5天,部分病例可持续至发病后11天。患者尿液可检出病毒,检出持续时间长于血液标本。患者唾液也可检出病毒,病毒载量可高于同期血液标本。病毒在患者精液中持续检出时间长,个别病例发病后62天仍可检出病毒核酸。无症状感染者的传染性及期限尚不明确。5地区分布 寨卡病毒病目前主要流行于拉丁美洲及加勒比、非洲、东南亚和太平洋岛国等国家和地区。1947年病毒发现至2007年以前,寨卡病毒病主要表现为散发。2007年在太平洋岛国出现暴发疫情。2013-2014年在南太平洋的法属波利尼西亚发生暴发疫情,报告病例约10000例。2015年开始蔓延至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多个国家。北美洲的美国、加拿大,亚洲及欧洲部分国家有输入病例报告。我国目前有输入病例报道,随着蚊媒活跃季节的到来,有伊蚊分布的地区存在发生本地传播的风险。6发病季节特点 寨卡病毒病发病季节与当地的媒介伊蚊季节消长有关,疫情高峰多出现在夏秋季。在热带和亚热带地区,寨卡病毒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病。(三)临床表现。临床症状包括发热、皮疹(多为斑丘疹)、结膜炎、关节痛及肌肉痛等。感染寨卡病毒后,约80%的人为隐性感染,仅有20%的人出现上述临床症状,一般持续2-7天后自愈,重症和死亡病例少见。寨卡病毒感染可能导致少数人出现神经系统和自身免疫系统并发症。越来越多研究结果提示,孕妇感染寨卡病毒可能导致新生儿小头畸形。二、诊断、报告和治疗(一)诊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寨卡病毒病诊疗方案做好相关病例的诊断工作。诊断时应注意与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疾病进行鉴别。各省份发现的首例寨卡病毒感染病例的确诊,应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复核后予以确认。重症病例、死亡病例以及暴发疫情的指示病例和首发病例标本均应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核检测。(二)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寨卡病毒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于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它传染病中的寨卡病毒病”,如为输入性病例须在备注栏注明来源地区,统一格式为“境外输入/X国家或地区”或“境内输入/X省X市X县”。各县(区)内出现首例病例,暂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求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三)治疗。本病一般为自限性疾病,目前尚无针对该病的特异性抗病毒药物,临床上主要采取对症治疗。三、实验室检测 对疑似病例、临床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血液等相关标本进行实验室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对蚊媒标本进行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具体方案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寨卡病毒在我国归属于三类病原体,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开展实验室检测。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工作。四、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病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调查,分析感染来源,搜索可疑病例,评估进一步发生感染和流行的风险。发现本地感染病例时,应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以及蚊媒应急监测,分析疫情动态,评估流行趋势,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对所有散发病例及暴发疫情的指示病例、首发病例、重症、死亡病例,以及因查明疫情性质和波及范围需要而确定的调查对象,均应进行详细个案调查。疫情性质确定后发生的后续病例应收集简要流行病学信息。具体个案调查表和信息收集表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五、预防与控制措施(一)预防输入及本地传播。1关注国际疫情动态 密切追踪寨卡病毒病国际疫情进展信息,动态开展风险评估,为制定和调整本地防控策略与措施提供依据。2根据需要发布旅行健康提示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协助外交、教育、商务、旅游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前往寨卡病毒病流行区旅行者、居住于流行地区的中国公民及从流行地区归国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健康教育要点为:防止蚊虫叮咬,若出现发热、皮疹、红眼及肌肉关节痛等症状或体征要及时就医。3对群众开展健康教育 若发现输入病例或者出现本地传播,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对群众的健康教育。健康教育要点为:防止蚊虫叮咬,若出现发热、皮疹、红眼及肌肉关节痛等症状或体征要及时就医。4做好口岸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部门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应及时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调查和处置。(二)病例监测与管理。1病例监测与早期发现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发热、皮疹、结膜炎及肌肉关节痛的患者,应注意了解患者的流行病学史(流行地区旅行史),考虑本病的可能,并及时采样送检。此外,对于新生儿出现小头畸形的产妇,如有可疑流行病学史,也需考虑寨卡病毒感染的可能。2流行病学调查 对相关病例进行个案调查,重点调查病人发病前2周的活动史,查明可疑感染地点,寻找感染来源;同时调查发病后一周的活动史,开展病例搜索,评估发生感染和流行的风险。(二)病例监测与管理。3病例搜索 对于输入病例,应详细追查旅行史,重点在与其共同出行的人员中搜索。如病例从入境至发病后1周曾在本县(区)活动,还应在其生活、工作区域搜索可疑病例。在出现本地感染散发病例时,以病例住所或与其相邻的若干户、病例的工作地点等活动场所为中心,参考伊蚊活动范围划定半径200米之内空间范围为核心区,1例感染者可划定多个核心区,在核心区内搜索病例。可根据城区或乡村不同建筑类型,推测伊蚊活动范围,适当扩大或缩小搜索半径。(二)病例监测与管理。4病例管理 病例管理主要包括急性期采取防蚊隔离措施、患者发病后23个月内应尽量避免性行为或采取安全性行为。防蚊隔离期限为从发病之日起至患者血液标本中连续两次病毒核酸检测阴性,两次实验室检测间隔不少于24小时;如果缺乏实验室检测条件则防蚊隔离至发病后10天。防蚊措施包括病房/家庭安装纱门、纱窗,清除蚊虫孳生环境;患者采取个人防蚊措施,如使用蚊帐、穿长袖衣裤、涂抹驱避剂等。应向男性患者提供病毒传播、疾病危害和个人防护等基本信息。男性患者发病后2-3个月内应尽量避免性行为或每次性行为中全程使用安全套。如果其配偶处于妊娠期,则整个妊娠期间应尽量避免性行为或每次性行为中全程使用安全套。如果经检测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采取居家防蚊隔离措施,防蚊隔离期限为自检测之日起10天;自检测之日起2-3个月内尽量避免性行为或采取安全性行为。医疗卫生人员在开展诊疗及流行病学调查时,应采取标准防护措施。在做好病例管理和一般院内感染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医疗机构,特别是收治病例的病区,应严格落实防蚊灭蚊措施,防止院内传播。病例的尿液、唾液及其污染物的处理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三)媒介监测与控制。有媒介分布地区,除做好上述工作外,还需做好媒介监测与控制工作。1日常监测与控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并组织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伊蚊密度监测,包括伊蚊种类、密度、季节消长等。日常监测范围、方法及频次要求同登革热,可参照登革热媒介伊蚊监测指南中的常规监测进行。当发现媒介伊蚊布雷图指数及诱蚊诱卵器指数超过20时,应及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室内外各种媒介伊蚊的孳生地及开展预防性灭蚊运动,降低伊蚊密度,以降低或消除寨卡病毒病等蚊传疾病的暴发风险。2应急监测与控制 当有寨卡病毒病病例出现且以疫点为圆心200米半径范围内布雷图指数或诱蚊诱卵指数5、警戒区(核心区外展200米半径范围)10时,其他区域布雷图指数或诱蚊诱卵器指数大于20时,应启动应急媒介伊蚊控制。媒介伊蚊应急控制要点包括:做好社区动员,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蚊虫孳生地清理工作;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做好病例和医院防蚊隔离;采取精确的疫点应急成蚊杀灭;根据媒介伊蚊抗药性监测结果指导用药,加强科学防控等。通过综合性的媒介伊蚊防控措施,尽快将布雷图指数或诱蚊诱卵器指数控制在5以下。(五)培训和实验室能力建设。1强化医务人员培训,提高疾病识别能力 开展医务人员诊疗知识培训,提高疾病诊断与识别能力。重点地区应在每年流行季节前,结合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的防控工作开展基层医务人员寨卡病毒病相关知识的强化培训,增强对寨卡病毒病的认识,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寨卡病毒感染病例。2建立寨卡病毒检测能力 建立和逐步推广寨卡病毒的实验室检测技术。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尽快建立实验室检测的相关技术和方法,做好实验室技术和试剂储备,逐步提高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病的实验室检测能力,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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