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复习要点》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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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票据法,浙江人本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林金秀,一、票据签章,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就票据签章规定,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就票据签章规定: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二、票据行为的代理,1、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2、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3、无人授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承担票据责任。,三、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根据票据法的原理,只要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没有恶意,即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那么他自然享有票据权利,但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因税收、继承、赠与无偿取得票据: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四、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指受到追索而偿还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据上的权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权。,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未行使.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B.乙持有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C.丙持有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D.丁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五、票据抗辩,(一)对物抗辩 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二)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如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不能对其抗辩。,(三)票据抗辩的限制,(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例:A与B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后,A向B签发100万元支票,A作为债务人,如果B发的货质量有问题,然后B作为持票人,来提示付款的情况下,A对B可以提出抗辩;当B拿到支票后,明白是发假货得来的,于是背书转让给C,C是善意的,是通过支付对价得来的,于是C向B发货100万,因此A对C是不能提出抗辩的。但如果尽管C是善意的,但却是无对价取得的支票,在这种情况下,A可以对抗B的事由来对抗C。,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2)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例:A出票给B,汇票金额为100万元,B又背书转让给C,C拿到汇票后,被甲偷走,甲伪造C的签章,以C的名义将汇票背书转让给B,因此甲属于伪造人,C属于被伪造人,D是善意的,他并不知道票据被伪造了,于是D背书转让给E,E也是善意的持票人,E被拒绝付款时,E可以对谁行使追索权?首先他可以对A、B、D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伪造人和被伪造人能否行使追索权?,甲在票据上没有签自己的章,而是伪造了C的章,因此甲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而且E根本不知道,因此对于伪造人,即使事后知道是甲伪造的,对甲也不能行使追索权,因为伪造人根本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甲需要承担的伪造票据的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持票人对C能否形成追索权?因为C在票据上没有真正签章,甲伪造自己签章,所以C对持票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E对C也不能行使追索权。,(二)变造票据的法律后果,1、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签章在变造之后,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无法辨别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实践中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无论是否签章,其都应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变造是违法行为,变造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果A向B出票,汇票金额是10万元,B背书转让给C,C和D之间有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C将10万改成100万后,C背书转让给D,D是善意持票人,不知道票据被变造了,于是D又背书转让给E,还是100万,如果最终的持票人仍是E,E被拒绝付款,问E对谁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的金额是?,他可以对A、B、C、D行使追索权,但追索的金额,要看是在变造之前签章还是在变造之后签章?对A和B来说是在变造之前签,就按变造之前的10万承担票据责任,C和D是在变造之后签章的,要按变造之后的100万承担,如果E找A行使追索权时,A只能给E10万,然后不足的90万找C和D追索。C改变金额,不仅承担改变金额100万的票据还要承担变造票据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汇票,(一)相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此为见票即付 未记载付款地,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依据或者经常居住地。 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二)背书,1、背书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1)绝对记载事项 被背书人名称 司法解释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2、禁止背书 出票人的禁止背书 禁止背书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3、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背书不得记载 附有条件背书 (条件无效) 部分背书 (背书无效) 4、委托收款背书 5、质押背书,(三)承兑,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持票人应当在承兑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4、承兑的法律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四)保证,保证文句 1、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签章 保证记载在汇票或沾单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条件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五) 付款,(一)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因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六)追索权,1、追索权发生实质条件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2、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3、追索对象: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2)回头背书: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八、本票,(一)付款期限 见票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超过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有追索权。,九、支票,支票金额 (一)授权补记的记载 收款人名称 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二)出票的禁止 1、不能签空头支票 2、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支票无效),(三)付款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提示付款期间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例:A向B签发的100万的支票,出票日期4月1日,甲银行作为付款人,当A向B签发支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而且让B自己补记,问该支票是否有效?应当是有效的。因为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在未补记之前不能背书转让也不能提示付款。如果B补记了可以背书转让给C,C作为持票人拿到支票之后,提示付款的时间应当从出票之日起不能超过10天,也就是在4月10日前提出付款,如果超过法定的10天提示付款的,银行可以拒绝付款,银行作为债务人,出票人是百分百债务人,因此超过法定的10天付款人是可以拒绝付款。,但是对银行承兑汇票来说,银行只要承兑它是主债务人、是第一付款人,因此即使超过了法定10天,丧失的只是对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有责任不能解除的,这是第一个区别。 第二个区别,汇票在出票时,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绝对事项,谈不上授权补记,但对支票来说,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可以授权补记的。C如果在4月3日找到银行提示付款,但是出票人A提示账上有钱,但是该支票只有等到4月5日后才能提示付款,于是银行在4月3日拒绝付款,问银行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应当是不符合。因为支票属见票即付,不能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如果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是无效的,但支票本身有效,银行应当付款,但是银行没有付款,银行就属于拖延支付,如果拖延支付,问银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万分之七的罚款和万分之五的赔偿金。如果4月3日找到银行,银行说出票人A账上根本没钱,所以银行拒绝付款,C要求无条件付款,C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关于票据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关于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后果,05年年试题: 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化工产品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 A公司收到汇票后,在约定的期限向B公司交付完毕化工产品。为向D公司支付采购原料价款,A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化工产品后,经过检验,发现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解除了合同,并将收到的化工产品全部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 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C银行付款,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以及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D公司的付款请求。,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应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答案: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首先,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在本题中,C银行不得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其次,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在本题中,C银行不得以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D公司的付款请求。 (2)D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根据规定,首先,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其次,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D公司属于善意、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B公司追索。 (3)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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