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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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与 保 险,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航空与铁路运输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1,第一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第一节 国际班轮货物运输,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的合同。 2、流程: 订仓申请 签发提单 托运人 承运人 托运人,3,3、主 体 (1)、承运人( Carrier)与海商法第42条(Actual Carrier ) 海商法第42条: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的人。 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人。 构成: 不是合同当事人 有实际运输货物的事实和行为,4,海商法第63条:承运人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2)、托运人(shipper) 海商法第42条: “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contracting shipper)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cargo-delivering shipper),5,海商法 第六十九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第八十六条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6,问 题: 1、在CIF、CFR中的托运人是谁? 2、FOB中的托运人是谁? 3、如何看待订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的法律地位?,7,案例: 1993年中国出口商 A以FOB价格条件向美国进口商B销售一批蔬菜货物。美国进口商B向 船公司C订舱后,通知中国出口商 A将货物装到船公司C指定的船上。货物装船后,船公司C向中国出口商 A签发了提单,该提单上载明托运人为A,收获人凭某银行指示,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发现已经变质。美国进口商B因此拒绝提货并拒绝支付运费。船公司C不得不销毁货物,并支付了巨额销毁费用和货物监管费用。,8,问 题 (1)、此案中的船公司C的运输费用应由谁支付更合理? (2)、本案中的巨额销毁费用和货物监管费用由谁承担?,9,(3)、收货人(consignee) 海商法第42条: “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10,二、 国际班轮货物运输 (一)、定义 国际定期船货物运输(国际件杂货物运输/提单货物运输) “四固定”: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运费率 (二)、提单(Bill of Lading, B/L) 1、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11,(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注意:对托运人来说是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初步证据;对受让人来说,是最终证据。 (3)、提单是权利凭证。(document of title to goods) 提单的功能: (1)、可以进入流通领域并按法律要求进行转让; (2)、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凭提单交货,不得无单放货。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持单提货。,12,【案例】: “阿登内斯”轮代理对一票桔子的承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卡塔黑那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阿登内斯”未将直接驶往伦敦,而是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桔子到达伦敦时,桔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桔子的大量到货,使桔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物直接驶往伦敦,桔子就不会遭受损失。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运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承担损失。,13,问 题: (1)、 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2)、承运人是否应赔偿损失?,14,2、 提单的种类 (1)货物是否装船 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 备运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Received Shipment B/L ) 意义: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是否已经履行交货义务,15,(2)提单是否有批注: 清洁提单(Clean B/L)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意义:确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观破损所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由谁负责,能否结汇。 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普通协议,托运人为设法取得清洁提单,通常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声明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自己承担。,16,保函的法律效力:只对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有约束力,而对收货人和提单受让人没有约束力,承运人不能对收货人或提单的受让人就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提出的索赔以保函来抗辩。 我国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4日作出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确认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有效的,但必须是“出于善意的”。 即承运人签发保函时没有欺诈收货人的故意,在航行中也无过错。 汉堡规则规定:如发生欺诈,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能据此向托运人追偿。,17,因此,保函的有效性取决于承托双方对保函的签发是否是善意的。只有善意的保函才是有效的。 对是否“善意”,可以以下标准判断: 1、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时,是否知道货物存在瑕疵; 2、判断“瑕疵”是轻微的还是重大的; 3、承运人是否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签发清洁提单对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18,案例:出口商A我国某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承运公司C所属轮承运,在货物装完后,A测得木薯片重量16443吨,并将其申报承运人载于提单。为了防止货物霉变,A请求船长在航行中开舱晒货。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短重,欲在提单上批注:“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为取得清洁提单,A向C出具保函,保证承担短重责任。船方C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航行中船长多次开舱晒货。船抵目的地后,木薯片短重567吨,进口商索赔70多万法郎。承运人于是据保函向A索赔,诉至广州海事法院。,19,问: (1)、该保函是否有效? (2)、该保函是否可约束收货人呢? (3)、进口商是选择追究托运人还是承运人的责任呢?,20,案例2 :多尔多公司的一批桔汁由布朗公司所代理的船东运往汉堡。在装运港,承运人发现装桔汁的桶是旧桶且强度不够。承运人将此情况通知了托运人,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提单,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向托运人出具了保函。保函上注明:托运人无条件地承担船长和船东因签发清洁提单引起的一切损失。结果桶到达汉堡后泄漏。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只能赔偿收货人的损失。承运人依保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拒绝。原告向法院起诉。 问题:承运人是否有权要求托运人依保函对其进行赔偿?,21,(3)按收货人抬头: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提单(Straight B/L) 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Open B/L) 指示提单/ 可转让提单(Order B/L) To Order of- 意义:哪些提单具备进入流通领域进行转让和转让的法律条件,22,(4) 按运输方式: 直达提单(Direct B/L) 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海上联运提单 多式运输提单 意义:提单能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结汇,23,(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 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 运费到付提单 (Fr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B/L),24,3、不合法的提单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当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结汇。 (2)、预借提单(Advanced B/L):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25,主要争议: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责任属性: 1、承担合同责任 2、承担侵权责任 3、竞和责任,26,案例:我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525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限是199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亚洲”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时遇到飓风,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2月10日到达,结果该船2月25日才到达,使A公司出售化肥时价格大大下降。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 问题(1)、本案中的提单是什么性质的提单? (2)、本案的保函是什么性质的?,27,案例:2000年,买方河北某进出口公司A购进一批日产空调,合同规定于2000年7月29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SEWA”轮承运上述货 物。该轮于7月31日抵港装货,承运人接受发货人的保函,授权其代理人于7月29日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发货人凭全套单证从开证行取得全部货款。8月10日A持提单到合同指定港口提货,发现船舶还未抵港。直到8月20日,上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才运抵目的港。由于销售季节已过,给A造成巨大损失。 问题:本案中的提单是什么性质的提单?其后果如何?,28,三、 关于提单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我国海商法中的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与豁免适用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共有十六条,其中一至十条,是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它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最大限度的权利,诉讼时效等;第十一至十六条是规定各国批准、退出和修改公约的程序性条款。,29,承 运 人 Carrier,30,、 承运人的责任 (1)、适航义务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它载货部位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保管货物。”,31,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船体、船机、结构经得起一般风险 适航 妥善配备船员 妥善装备和配备供应品 船舶适货(cargo worthy) 1998.7.1-SMS(Safety Management System),32,案情1 A船系一艘刚制造好的货轮。在其处女航中,机房发生火灾,蔓延成灾,遂使船货两失。事后查明该轮所有的灭火设备都被设计集中安放在机房内,而火情恰恰就起于机房,导致船员们不能利用消防设备及时灭火。遂货主以该船不适航为由要求承运人赔偿货损。承运人则以该船系初次下水船,并非超龄服役的破旧船,无论是该轮的船体强度还是船机性能和状态均抵御该航次通常所能预见的风险,应为适航。至于火灾实因意外而不可预知使然,这本身并不构成该轮的不适航,根据海牙规则相关规定,自火灾所引起之货损承运人可享法定免责。 问:该船适航吗?承运人的抗辩成立吗?,33,案例2:一艘500总吨重的货船,一向都能妥善予以维修,船上设备亦良好,在一次横渡 北大西洋的航程中遭遇风浪,船体抵受不住巨浪的冲击出现裂缝,海水因而渗入舱内浸湿货物,货主以该船不适航将船东告上法庭,索赔货损。船东在充分证明了该轮结构及设备完好后,认为完全适航,途中所受巨浪袭击属天灾,船东不应负责。 问:该船适航吗?承运人的抗辩成立吗?,34,案例3:“Evie”轮自美国运粮往印度政府,途中准备在日本横滨(Yokohama)加油,但在距离横滨还有两日航程的海上,燃油已用尽,被迫雇用拖轮拖往日本加油后续往印度,船抵印度孟买(Bombay)时,船长即宣布共同海损,要收货人分担该船的拖船费,印度政府断然拒绝,反以该船未能妥善配备足量船舶燃料从而不适航为由向承运人索赔由此所造成的货损。承运人辩称,该船起程前所加燃油量就该轮所要航行的预定航线以及从航速、航程等角度充分考虑后足额配备。 问题:该船适航吗?如果该轮不适航,是属于哪个方面的不适航?,35,船舶适航的责任期间 “开航前和开航时”-从船舶开始装货至船舶启航时为止的一段期间。(The period from at least the beginning of the loading until the vessel starts on her voyage),36,案例:有一货轮从A港为D公司运货至C港,该船在A港是一艘适航船舶,途中挂靠B港又 装上E公司的一批货物拟继续前往C港,但在B港装货时,因船员管理疏忽而引起火灾,致使货物全损。D、E两公司将承运人告上法庭,主承运人未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尽到适航义务,应赔偿货损。 问题:承运人是在适航的责任期间吗?应向D、E赔偿货损吗?,37,恪尽职责/谨慎处理( due diligence) 不仅限于承运人本人,也包括他们的代理人、雇佣人、独立合同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 )、和其他人员,38,【案例】: 为了使船舶适航,某船舶在定期检验时曾抽样钻探船身铁板厚度。由于检验 的习惯做法是抽样钻探,使一处已被腐蚀76的地方未被发现。船检人员认为船身厚度合格。船舶开航后,在途中该处被腐蚀76的地方裂开,海水涌入,造成船舶所载货物的湿损。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承运人认为:在开航时已恪尽职责,无须负责。 问: 承运人是否可主张免责?,39,案例 :某船舶在开航前的适航检验时,对船上的喉管进行了检查,由于有一处喉管被 木箱覆盖,结果未对此处进行查看。在航行中,被盖住的喉管发生了破裂,造成了货损。货主认为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适航,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承运人认为:因为在检查时,喉管被木箱覆盖,该处属于恪尽职责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已尽适当的谨慎可以免责。 问:承运人是否可主张免责?,40,(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承运人应适当妥善(properly)和谨慎(carefully)地装载(load)、搬移(handle)、积载(stow)、运输(carry),保管(keep)、照料(care)和卸载(discharge)所运送的货物。” 责任期间:从货装运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为止,即“钩至钩”的责任期间。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41,(3)、禁止不合理的绕航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42,案情l 某船驶抵目的港后,遇到港口码头工人罢工,一时无法卸货。货主以罢工期间船员未能继续开放舱内通风,致使舱内所装香蕉全部变坏。承运人则以罢工导致不能及时卸货,而由此导致的货损根据海牙规则免责条款,理应不于赔偿。 案情2 某船因搁浅舱内入水,到目的港时货物已完全浸坏。货主以发生搁浅舱内入水时,轮机员没有马上把舱内积水泵出,使货物一直被海水浸到目的港为由,主张承运人未尽谨慎管货义务而要求赔偿货损。承运人则依“驾驶疏忽”这一免责项目主张豁免。,43,案情3 一名波黑内战中亲眼目睹了震惊世界的种族屠杀的重要证人藏匿于一艘美国籍货船上,美国政府于是要求该船立即靠岸停船,并马上交出证人。该船迫于情势,绕航前往最近港口将人送上岸,结果不慎搁浅致货损。货主以船东不合理绕航为由主张索赔。船东则依此种紧急情形下的被迫绕航应属合理绕航,所以船东可依管船过失而免责。 问:依据海牙规则 此绕航是合理绕航吗?,44,案情4 某轮装着一船的煤由天鹅海(Swansea)运往伊斯坦布尔(1STanbul),开航前有两 名机器师在船上检查机器,但直至启航后才完成工作,该轮为方便机器师就近登陆,而偏离航线开往邻近港口,当两人登岸后,船只离开该港。嗣后发生搁浅,船货尽毁。 问:依据海牙规则 此绕航是合理绕航吗?,45,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不完全过失原则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2款: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navigation)或管理(management)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注意: 管货过失与管船过失的区别?,46,案情 1 某轮未配备最新海图而于途中搁浅致货损。货主认为承运人海图过时,属于不适航,故索赔货损。承运人则依靠“驾驶疏忽”主张免责。 案情2 某船临时欠一三副,于是船长代替当班,途中搁浅而致货损,以该船未配备合格船员因而不适航为由主张索赔。承运人同样依免责项目“驾驶疏忽或过失”主张豁免。,47,案情3 某船在航行中,燃油舱内燃油因天气寒冷而冻结,船员将燃油舱加热,以使燃油融化, 但因不慎,加热温度过高燃油舱上的货舱温度增高,舱内装载的大豆受损。 案情4 某船装载水泥,船员在离开货舱时没把防水盖关好,后因海水入舱使水泥受损。货主主张承运人管货过失而要求索赔。承运人则主张依靠“管理船舶上的疏忽或过失”这一免责项目。,48,(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所引起的除外。 (3)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4)天灾。(Act of God)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arrests or restraints of Princes,Rules and people, or seizure under legal process),49,(8)检疫限制(quarantine restrictions) (9)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act or omission of the shipper or owner of the goods ,his agent or representative)(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11)暴动和骚乱(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50,( 14 )包装不善。(15)唛头不清或不当。 (16)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17)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51,案例:请判断下列的情形中,承运人是否可免责。 事件一:A载货船与另一艘船碰撞而灭失,两船均无过失。 事件二:B货主的货物由于A载货船的过失造成碰撞导致货物灭失。 事件三:由于他船的过失造成碰撞(风和浪未起作用)致使A船上的货失。 事件四:A船在风浪很大的天气中为防止海水侵入而关闭通风,结果货物发热受损。 事件五:在航程中老鼠将导管咬了个洞,导致海水进舱致使货损。,52,事件六 A将B的一批牲畜装上船并签发了提单。途中由于反常的恶劣天气导致部分牲畜严重受伤。而A的雇员并未有任何过错。事后收货A索损。 事件七 货物根据提单装船,船舶次日晨起航,船长头夜将锅炉注满,后严寒降临,导致水管破裂,货物受损。 事件八 二次大战期间,英、德开战,有一英国商船被德国潜艇击沉。 事件九 两伊战争期间中,一艘巴拿马籍商船被双方交战中的炮火击沉。 事件十 2000年6月一艘日本籍商船于航行途中与美国潜艇相撞。船东以船沉系公敌行为所为,应予免责为由抗辩。,5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Packag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海牙规则:“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件”(package)如何计算呢 “单位”(unit) 如何理解,54,案例1:由船方签发的提单上注明货方的1600袋的可可(cocoa)被装在货方自备的的4个集 装箱内。途中出现货损,货方索赔并主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限制在1600袋 100英镑的16万英镑。而船方则坚持认为应是4 100英镑的400英镑。 问:此案中该如何赔偿?,55,案例2:一台重达500吨的发电机组交由某船承运,约定运费以每吨结算,适用1936年美 国海上运输法,途中沉入海里而遭货方索赔。船方坚持一个单位即500美金为限赔付,货方则以每吨为一单位而主张责任限制为500吨500美元=250000美元。 问:此案该如何赔付呢?,56,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 “钩到钩原则” (tackle to tackle):装运港船上吊钩钩住货物时起到卸货时脱落船钩为止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57,“舷至舷原则”(rail to rail) :用岸上吊杆装卸货物,以货物越过船舷时为准。 “管到管原则”(manifold to manifold):油料运输中,58,案例1:A船公司在用吊杆卸货时不小心操作,在吊过了船栏后货物一辆豪华轿车直掉下砸毁在码头。收货人B公司认为货已过了船弦,提单中所约定适用海牙规则不应再适用,当然该规则中的最高赔偿限额也就不能再予适用,承运人应赔偿实际货值10万美元,但A公司却认为虽然货物已越过船舷,但不意味着海牙规则所规定的责任期间已结束而不能再适用,因此仍应适海牙规则,其只需依每件最高赔偿额-100英镑赔偿收货人,虽然该辆轿车的实际价值远远超过此数。 问:该案该如何赔偿?,59,案例2 :德国某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装载袋装化肥从汉堡运至上海,货物于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当天运抵汉堡港码头,准备第二天装船。但是,第二天,船未如期到港。当天夜里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被烧毁。该德国公司向承运人天津远洋运输公司索赔。承运人认为其承担的是钩至钩责任,本案货物尚未装船,承运人的责任尚未开始。因此,不能承担责任。 问:承运人对此货损是否承担责任?,60,案例3: 一件机器已安然卸在驳船上,但被后卸下的货物(机器)所砸烂。收货人D公司认为货物虽 已脱离吊钩,但整批货物还尚未卸完,海牙规则当然还适用,故C公司应依海牙规则赔偿货价;C公司则抗辩到提单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约定适用海牙规则,但由于货物已脱离吊钩,故海牙规则不应再适用。 问:此案是否适用海牙规则呢?,61,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收货人在卸货港发现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应在提取货物之前,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否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62,63,托 运 人 Shipper,托 运 人 的 责 任 保证义务 海牙规则第3条第5款: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提供的唛头、号码、数量和重量均正确无误;并应赔偿给承运人由于这些项目不正确所引起或导致的一切灭失、损坏和费用。,64,通知义务 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65,案例1:某船装载了一批丝绸,提单上显示有12捆丝绸,但船抵目的港后发现只有8捆丝绸。收货人依其所持之提单要求船东赔偿另外4捆丝绸。船东则凭理货收据证明了该4捆丝绸并未装船。 问:依照海牙规则,船东是否应赔偿货差呢? 案例2:托运人欲将一台重10吨的机器运往纽约,托运人为少付运费报称5吨重,结果船上用6吨的吊机来吊货物,吊机难以承受负荷,结果导致机器从空中摔下全损,并造成船舶、吊机及其他货物的损坏。 问:谁应承担损失呢?,66,(二)、维斯比规则 ( Visby Rules) 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适用于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维斯比规则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有关货物运输的每一提单。 (1)、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 (2)、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启运;,67,(3)、提单或由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中规定,该提单(或合同)受海牙规则约束,或受海牙规则生效的国内立法的约束,不考虑船舶,承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 提单的证据力 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转移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conclusive evidence)。进一步加强了提单的证据效力,从而维护了善意第三方(INNOCENT THIRD PARTY)的合法权益。,68,案例 :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的巴位那瓜港运往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明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的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 问: (1)依据维斯比规则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初步证据还是最终证据? (2)承运人是否应赔偿短卸损失?,69,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违约或侵权 喜马拉雅条款(Himalayas clause) 海牙规则中仅规定了承运人免责。 维斯比规则规定如果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该雇佣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订约人)所提起,该雇佣人或代理人便有权适用承运人按照海牙规则的责任限制的规定,扩大了适用免责条款的主体。,70,赔 偿 金 额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金额为每件或每个单位最高赔偿险额100英镑。不以英镑为货币的国家,可换算成本国货币。 维斯比规则规定:双重险额;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险额。 “承运人责任限制金额为每件或每个单位10000金法郎(666.67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30斤法郎计算;以较高者为限。,71,拼 装 货 规 定 海牙规则:并无关于集装箱条款的约定; 维斯比规则规定,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集装时,提单中所载明装在这种运输工具中货物件数或单位,应视为本款所指的件数或单位数;除上述情况外,此种运输工具视为件或单位。集装箱条款的规定对于货方的利益有了保障。,72,案例 :皇家打字机公司装满打字机的3个集装箱由某轮从汉堡运至纽约。在卸货时,发现其第89号集装箱中的价值79200美元的1050架打字机全部损坏。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全部损失。 1 如果集装箱的内装件数明确地记载于提单中,则承运人应如何赔偿? 2如果集装箱的内装件未明确地记载于提单中,则承运人应如何赔偿?,73,诉 讼 时 效 维斯比规则规定:满一年后,承运人还有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追偿。 核能 损 害 原 则,74,我国海商法对其的吸收规定: 1、提单对善意第三方最终证据的规定。 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赔偿额的规定适用于其代理人和雇员 3、拼装货的规定 4、诉讼实效的修改。,75,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适 用 范 围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如果: ()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76,()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且该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是在一个缔约国内签发的,或()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或实行本公约的任何国家的立法,应约束该合同。,77,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委托执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 货 物 “货物”包括活动物,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它们在内。,78,关 于 清 洁 提 单 的 规 定 ()、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确知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目没有准确地表示实际接管的货物,或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没有准确地表示已实际装船的货物,或者他无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则承运人或该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79,汉堡规则,()、如果承运人或代他签发提单的其他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的外表状况,则应视为他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承 运 人 责 任 起 迄 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货交收货人为止,80,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 推定完全过失责任 提 高 赔 偿 金 额 按照第五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责任,以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每件或每其他货运单位相当于记帐单位或毛重每公斤记帐单位的数额为限,两者中以较高的数额为准。,81,增加迟延交货赔偿的规定 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倍的数额 时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将保函合法化 对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无效。,82,十、 索赔与诉讼时效:两年 A、货物移交给他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 B、遇有不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十五天内送交书面通知 C、延迟交付应在收货后之日连续六十天之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收货人丧失索赔的权利。,83,十一:管辖权 原告可以选择在这样的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该法院所在国法律该法院有权管辖,并且下列地点之一位于该法院管辖范围:()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或如无主要营业所时,其通常住所;或()合同订立地,但该合同须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或,84,()装货港或卸货港;或()海上运输合同中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85,我国海商法对其的吸收规定: 1、汉堡规则:货物、实际承运人、清洁提单、迟延交货 2、责任期间 集装箱:装运港收货时起到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非集装箱: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为止。 3、索赔时效:按集装箱与非集装箱区分,86,第二章 国 际租 船 合 同,一、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金康(Gencon) 是出租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合同。,87,(1)订立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国籍; (2)船名和船舶的名称; (3)装卸港口的名称和货物的品种及数量; (4)装卸货物的时间; (5)运费 ; (6)解除合同的条件; (7)责任终止条款和留置权; (8)船舶发生碰撞的责任,88,二、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1、定义:出租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进行运输,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合同。 2、 统一租船合同格式:波尔泰(Baltime) 3、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89,(1)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国籍; (2)船名和国籍; (3)载货重量和容量; (4)船用燃料和谈水的重量; (5)租金; (6)船舶航行速度; (7)交船时间和地点与还船时间和地点 (8)解决争端的办法,90,第三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一、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1929年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 2、1955年海牙议定书(Hugue Protocal) 3、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Guadalajara Convention) 4.1975年蒙特利尔议定书,91,二、三个公约的关系,(1)三个公约中,华沙公约是基础,其他两个国际公约只是对它的修改或补充,但没有改变基本原则。 (2)三个公约又都是相互独立的国际公约,对每一个国家来说,可以只参加其中的一个,也可以同时参加两个或三个公约。,92,(3)一般说来,如果一个国家同时参加了上述三个公约,它与华沙公约的缔约国之间的关系适用华沙公约的规定;它与海牙议定书的参加国或同时参加了华沙公约与海牙议定书的国家之间的关系适用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它与同时参加了上述三个公约的国家的关系。亦适用海牙议定书的规定。,93,三、航空货运单(ACN, Air Consignment Note)(AWB, Air Waybill) 1、内容: 2、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3、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修订(两处) 四、托运人的责任 五、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1、承运人对航空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 2、承运人对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位250法郎。(例外),94,3、承运人免责的情形及例外。 六、索赔和诉讼时效 1、华沙公约的规定 2、海牙议定书的规定 3、诉讼地点 4、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担,95,案例 1991年10月15日,香港某有限公司与汕头某经济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香港公司供给汕头公司热水貂皮一批,总价款1497万美元,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香港公司收到信用证后,1991年11月26日向中国某航空公司在香港代理人办理将此批貂皮运往汕头港的托运手续。该航空货运单载明,启运地为香港,目的地为汕头,托运人为香港公司,承运人为航空公司,收货人为汕头银行,通知人为汕头公司。该批貂皮的销售发票随货同行,销售发票总金额为1597136万美元。航空货运单背面合同条款第1条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按照托运人在到达目的地前的指示交付货物。,96,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无法与之联系,应根据托运人指示对货物进行处理。同年12月3日,香港公司委托航空公司承运的该批货物运抵汕头航空港,航空公司属下的汕头外砂机场未通知该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汕头银行提货,而于12月,7日书面通知货运单上记载的通知人汕头公司提货。汕头公司在未与汕头银行联系并获其授权的情况下,依通知于当月16日单方前往外砂机场全部提走该批货物。由于该批货物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买卖双方于次年3月10日同意退货,但买方汕头公司迟迟未将货物退回卖方香港公司。同时,香港公司函告航空公司,因其未办有正常提货手续就让汕头公司把货提走,违反了国际空运公约,损害了发货人的物权和利益,并请求其责令汕头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随后,中国民航汕头站要求汕头公司补办提取该批货物的手续,汕头公司对此未予答复。于是,香港公司向法院起诉航空公司。,97,问题: (1)解决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否只承担有限责任? (3)航空公司如何赔偿? (4)汕头公司可否成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98,第三章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1、国际货约(CIM) 2、国际货协 (CMIC) 二、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订立 1、运单 2、运单和提单和航运单的不同,99,(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申报 2、文件完整 3、货物的交付和拒收 4、运送费用的支付和计算 5、变更合同 (三)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100,2、核查运单和货物 3、执行和拒绝变更合同 4、连带责任: 对货物运到逾期和货物全部和部分灭失负责; 对过失遗失发货人在运单中所记载并添附的文件负责; 由于铁路的过失未能执行变更运输合同负责,101,国际货协内容,5、免责 6、留置权 7、赔偿限额,102,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103,案例 1993年7月,原告中国外运陕西公司(简称陕西公司)受陕西省进出口公司委托,于西安西站向俄罗斯西伯利亚贸易公司托运毛巾被1390条、床单19 800条。俄罗斯西伯利亚贸易公司收到货物后,因俄罗斯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遂与陕西公司达成将货物全部退给原告的协议o 1993年8月31日,俄罗斯西伯利亚贸易公司将货物交由俄罗斯铁鄂木斯克车站承运,货物运单注明到站为西安铁路分局西安西站,收货人为陕西公司,运到期限为35日。运期届满后陕西公司没有收到货物。哈尔滨铁路局满州里站出具证明,证明俄罗斯铁路方面未向,104,其交接该批货物,只传递了运单。西安铁路分局西安西站出具商务记录,证实货物未运到该站。陕西公司于1994年3月23日向被告哈尔滨铁路局提出赔偿请求,哈尔滨铁路局通知俄罗斯铁路国境站后贝加尔铁路局给予赔偿,后贝加尔铁路局未作答复,哈尔滨铁路局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陕西公司。陕西公司遂提起诉讼。本批货物陕西公司与买方以518700瑞士法郎成交,约定付款地为中国。 问题:(1)原告是否有权按货物的灭失要求铁路局赔偿? (2)货协的有关规定是否适合中俄两国国际联运纠纷?,105,第四章 国 际 多 式 联 运,一、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的发展和法律问题 (一)特点: 1、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2、必须是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工具的联合运输 3、必须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承运的货物负全程运输责任。 4、必须是签发全程多式联运提单,实行全程单一费率。,106,(二)法律问题: 1、货物风险划分 2、法律适用问题 3、运输单据的性质问题 4、承运人和货主关系问题。 二、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1、性质 2、与海运中的联运提单的区别,107,(二)联运经营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的赔偿责任 1、联运经营人的身份性质 2、责任期间 3、赔偿范围和责任限制 (三)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1、保证责任 2、发货人货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疏忽。 3、运送危险品的特殊规则。,108,索赔和时效,(四)索赔和时效 1、通知义务 2、时效,109,一不定向选择题 1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限额为下列哪项? A. 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一倍 B. 迟交货物的每公斤2.5计算单位 C. 每件迟交货物835计算单位 D. 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 2在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问题上,海牙规则采用的是下列哪种责任?,110,A. 不负过失责任 B. 完全过失责任 C. 不完全过失责任 D. 过失责任 3我国海商法从汉堡规则中吸收了下列选项中的哪一概念() A. 航行过失免责 B. 实际承运人 C.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D. 承运人,111,4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火灾所因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但须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此有过失,下列谁对此有举证责任? A. 承运人 B. 托运人 C. 保险人 D. 索赔人,112,5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将若干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整批货物,用一份总运单将货物整批发运到目的地的航空运输属于国际航空运输方式中的那一种?() A. 班机运输 B. 集中托运 C. 部分包机运输 D. 整包机运输,113,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规定,为了保证核收运输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铁路当局对货物可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以下列哪一国的法律为依据?() A. 货物交付国 B. 货物制造国 C. 货物经停国 D. 货物发运国,114,7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在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问题上,采用的是下列哪种原则?() A. 完全推定责任原则 B. 不负过失责任原则 C.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 D. 航行过失免责的原则,115,第五章 海上运输保险,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1、海上保险合同(Marine Insurance Contract)-contract of indemnity 由保险人(Assurer)与被保险人(Assured/insured)双方订立的合同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投保手续,116,3、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物具有某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 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利益。 对保险标的物有可保利益的人: (1)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人(shipowner; cargo owner) (2)保险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Mortgagee; Mortgagor),117,(3)对保险标的物的承担风险、责任的人(Consignee; Bailee) ( 4 )因保险标的物的保金而得到利益或有权 得到利益的人。 注意:各国保险法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但并不要求他在投保时就享有可保利益,只要求他必须自发生风险损失时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 在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对货物风险的承担即表明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可以根据贸易术语确定买卖双方的可保利益。,118,4、保险价值(Insurable Value):被投保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 (1)、当事人约定: 定值保险单(valued policy):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即应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赔偿原则:按事先约定的保险价值计算,只须确定比例,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发生全部损失: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 发生部分损失:确定损失的比例,与约定保险价值的乘积,119,不定值保险单(unvalued policy)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价值的实际估算留待保险事故发生后,需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去计算。 赔偿原则: 损失额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受损标的物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赔偿数额按保险金额同实际价值比例 受损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则以实际价值作为赔偿依据。,120,货物:按货物的到岸价再加10%的预期利润(anticipated profit) 船舶:购置价 赔付原则:按约定的价值赔付,121,5、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当事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受损失负责赔偿的最高数额,也 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主要依据。 (1)全额保险(Full Insurance): 海上保险业务中,如被保险人订约时所声明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价值一致。 (2)不足额保险(Under Insurance/over insured):保险人只投保保险价值的一部分。 (3) 超额保险(over insured):出现在重复保险中,对超出保险价值的,概不负责。,122,保险赔偿金的计算: 1、全部损失的计算: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限额 2、部分损失的计算:数量损失和质量损失 (1)、数量损失的赔付计算: 遭损货物件数(或重量) 保险金额 = 赔款 承保货物总件数(或重量) (2)、质量损失的赔付计算: 货物完好价值-受损后价值 保险金额 = 赔款 货物完好价值,123,案例1 A公司为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了80万美元的定值保险。 问题: (1)如果被保险货物全部损失,保险人应赔偿被保险人多少美元? (2)如果被保险货物损失50,保险人应赔偿被保险人多少美元? (3)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的是足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124,案例2 在不定值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为一批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金额为50万美元。 问题: (1)在出险时,如核定该批财产的市价为50万美元,保险公司应赔付多少美元? (2)如核定该批财产的市价为49万美元, 保险公司应赔付多少美元?为什么? (3)如核定该批财产的市价为52万美元, 保险公司应赔付多少美元?为什么?,125,案例3: 一批丝绸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在运输途中遭受海上风险受损,目的港实际完好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受损后的实际价值为7,500元。 问题: 保险公司应赔付多少?,126,6、保险期间(duration of insurance coverage) 海上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期限。 定期保险与航次保险 定期保险(最长为1年,以保险单注明日期为准) 航次保险:保险单注明的航次为准 (1)、货物保险-航次确定保险原则。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W/W) (2)、船舶保险定期保险,127,案例 :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CIF价,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浪而受损。B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 (1)出险时,A和B公司对此批货物是否有可保利益? (2) 如果A公司在货物启运的第二天才向保险公司投保,而这时货物已经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要负赔偿责任呢?,128,(二)承保风险和损失 劳氏船货保险单(Lloyds S.G.policy) 保险单所列承保风险 附加险 附加条款的形式加保的风险 (Additional risk) 附加特别险 ( Special additional risk),129,1、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基本风险: (1)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自然灾害(heavy weather/natural calamity): thunderstorm;earthquake;flood; tsunami) 意外事故 (fortuitous accidents): stranding; touch and go; sunk; ships collision; ship wreck; missing,explosion, etc. (2) 火灾(fire) (3)投弃(Jettison) (4) 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Barratry of Masters and Mariners),130,2、特约风险: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偷窃 theft and pilferage 碰损 damage of clashing 破碎 breakage 短交 short-delivery 油污 oil grease 淡水雨淋险 freshwater and /or rain damage 受潮 sweating 钩损 hook damage 渗漏 leakage,131,锈损 rusting damage 包装破裂 Packing breakage 串味 odor 提货不着 no-delivery 混杂 intermixture 玷污 contamination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 war risks 罢工险 strikes risks(strike;civil commotion,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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