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种类和分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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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本章重点:1.证据的种类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2,第一节 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一、物证,1.概念 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况或物质属性来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的。,4,2.特征 (1)以物质的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即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存在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3)从证据理论对证据的分类来看,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4)物证储存的信息,一般不如言词证据丰富 (5)物证的证据意义通常并不十分明确哑巴证据,5,3.物证的审查判断 (1)审查判断物证是否伪造和有无发生变形、变色或变质的情况。 (2)审查判断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 (3)审查判断物证的来源,查明物证是原物还是同类物或复制品。 审查判断物证的方法:既可以采用将物证交由当事人、证人进行辨认的方法,也可以采用鉴定、勘验的方法。但最重要的还是把物证和全案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照分析,从中发现矛盾,并进一步认真查证,以消除矛盾、鉴别真伪。,6,二、书证,1.概念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文件或者其他书面材料。 书证以一定的物质为载体,即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形式。 书证是实物证据的一种,7,2.书证的特征 (1)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 (2)书证具有稳定性 (3)书证具有物质性 (4)书证具有思想性 书证还有一个典型特点是易于伪造,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 3.书证的分类 4.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与联系,8,5.书证的审查判断 (1)审查判断书证的制作情况:查明制作人是否制作了该文件。对书证的制作过程进行审查。 (2)审查判断书证的获得情况。 (3)审查判断书证的内容与形式。 (4)审查判断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 (5)审查判断书证本身所属的类型。 审查判断书证的方法:既可以采用辨认的方法,也可以采取鉴定等方法。同时也要注意把书证同案内其他证据和案件情况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看其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以辨别其真伪。,9,三、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情况的陈述 2.特点 (1)证人证言应当是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2)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10,(二)证人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 2.证人的条件 (1)了解案情 (2)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 (3)自然人 3.须讨论的相关问题 (1)未成年人能否做证人 (2)单位能不能做证人 (3)同案被告人的口供问题,11,4.证人的作证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5.证人的权利保障 (1)证人的安全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61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2,(2)证人的特殊保护 刑事诉讼法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13,(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14,(3)证人的经济补偿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15,6.证人的拒证特权 (1)配偶近亲属特权 (2)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3)职业特权 (4)公务特权,16,7.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1)审查证人的资格和品质: 审查证人是否知道案件情况,这是判明作证者是否具备证人资格的前提条件; 查清作证者是否具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 查清作证者是否同时又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鉴定人)。 (2)审查判断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 (3)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及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17,(4)审查证人证言形成的具体情况。 证人证言形成过程中的一系列主客观条件和因素: 证人感知能力和感知环境等的影响。证人记忆能力的影响。证人表达能力的影响。 (5)审查判断年幼证人的证言时,应特别注意年幼证人的特点。 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方法:可以采用实验(如侦查实验)、检查(如人身检查)、质证的方法,但最重要的是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和案件情况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分析,看其有无矛盾,是否合情合理,能否自圆其说,以判断其真假。,18,四、被害人陈述,1.概念 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注:此处的被害人为狭义的被害人。 2.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 (1)客观性 (2)虚假性 原因与表现,19,3.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判断被害人与被控告人的关系。 (2)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来源。 (3)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动机、目的。 (4)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 (5)审查判断年幼被害人陈述,要注意年幼人陈述的特点。 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方法:可以采用实验、辨认、质证等方法,但最重要的是把被害人陈述与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口供等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分析,看其有无矛盾,能否相互印证。,20,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概念及情形 2.特点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适用原则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2)既要重视供述,也要重视辩解 (3)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 (4)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5)正确理解“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2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1)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 (3)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合理,有无矛盾或反复。 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方法:要特别注意将其与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分析,认真查清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和辩解是否一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以及案件事实是否一致。,22,六、鉴定意见,1.鉴定意见的概念 2.鉴定意见证明力的特点 (1)客观性较强 (2)鉴定意见是一种认识意见,而不是事实本身 (3)对于专门性的问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证据。 (4)法律对于有些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作了特殊要求 (5)鉴定意见并非科学的判决,鉴定人也并非科学的法官,即使是权威的鉴定,也有种种原因,可造成鉴定意见不实 3.2005.2.28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3,4.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1)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3)审查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使用的设备和其他条件是否完善。 (4)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工作是否认真负责。 (5)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符合逻辑和法律规定。 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方法:主要是把它同案内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24,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1.概念 固定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内容的文字形式 2.特点 (1)客观性较强,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反映的内容比较全面 (3)也存在虚假可能,25,3.勘验、检查等笔录的审查判断 (1)勘验、检查及其笔录的制作是否依法进行。 (2)勘验、检查及制作的笔录是否全面、准确。 (3)笔录中记载的现场情况是否被伪造或受到破坏,人身伤害情况是否伪装。 审查判断勘验、检查笔录的方法:不能孤立地进行,而应联系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对比分析。,26,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概念和种类 2.特点 (1)生成和显示过程对高科技设备和材料的依赖性 (2)客观性强 (3)易毁灭和删改,毁灭后和删改处不留痕迹,所需时间特别短暂,手段又极其简单 (4)具有形象和生动、连续、逼真的特点,信息的容量也较大,因而说服力较强,27,3.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1)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是否科学合法。 (2)审查判断视听资料有无伪造或篡改。 (3)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内容有无矛盾、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 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方法:主要是应注意进行鉴定。此外,还可与案内其他证据进行对照分析,看其是否吻合、能否相互印证。,28,第二节 证据的分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划分标准:证据的来源即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2.概念: (1)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原始证据,也即第一手证据。 (2)传来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传来证据,亦即经过转述或者转抄、复制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据。,29,3.特点 (1)原始证据特点: A.原始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关系。 B.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C.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 (2)传来证据的特点: A.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 B.传来证据必须有确切的出处或者经过查证属实。 C.在某些情况下传来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原始证据。,30,4.原始证据的运用规则 (1)应当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 (2)对于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和当事人,司法人员应当尽可能地亲自询问,并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在法庭调查中,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被害人、目击证人应出席法庭,亲自陈述并接受询问,以保证原始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3)凡是能够将原始证据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便起诉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或死刑复核程序能够对原始证据再次进行审查,确保办案质量。 (4)对原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审查确认必须依法进行,31,5.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尽可能收集和运用最接近于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 (2)必须查明传来证据的来源和出处。 (3)传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32,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1.划分标准:证据对案件事实所起证明作用 2.概念 (1)有罪证据: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 (2)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3.其他类似分类 (1)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2)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与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33,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划分标准:证据表现形式的不同 2.言词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2)范围: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 (3)形式: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具体依据法律规定 (4)特点: A.能够主动、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B.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1.言词证据,34,3.实物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是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2)范围:物证、书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均属于实物证据。 (3)特点: A.客观性较强。 B.被动性和依赖性较为明显。 C.证明范围比较狭窄。,35,4.言词证据的运用规则 (1)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2)审查言词证据应注意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 (3)在法庭调查阶段,言词证据通过讯问、询问或宣读等方式提出,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6,5.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1)收集实物证据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并及时进行,以防止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而使实物证据灭失、毁损或被伪造、变造。 (2)审查实物证据应注意有无伪造、变造或者由于客观环境影响而发生变形、损坏或灭失的情况,同时还应注意收集实物证据的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使用技术设备的质量等情况,以便作出准确的判断。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7,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划分标准: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即证据能否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2.概念: (1)直接证据:凡是本身可靠即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 (2)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38,3.范围: (1)案件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 (2)直接证据范围: 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 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 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书证和视听资料。,39,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 (1)直接证据的特点 A.直接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内容是重合的,一般不会发生矛盾。 B.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 C.直接证据数量较少,且不容易获取。 (2)间接证据的特点 A.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B.间接证据种类繁多,形式多样。 C.间接证据多表现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较强。 D.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复杂,难度较大。,40,5.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直接证据。 (2)所有直接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3)只有当事人一方的陈述,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1,6.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过司法人员查证属实,即都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充分性: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完整性: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并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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