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出版社改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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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键词:养老保险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 什么?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 社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916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 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4 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新 闻出版总署、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出台了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 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0 号),与北京市 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 社养发200731 号),为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 的主要政策依据。问: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答:按照人社部发200950 号文规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从 2010 年 7 月1 日起,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北 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 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 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 基数,按照 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以全部城 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 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在职职工2010年 7月 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 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经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出版社,继续按原办法执行。问:转制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支付?答:1.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即2010年 7月 1 日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 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手续,执行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原国 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北京市结合本市现行规定,对转制前已离退休 人员执行北京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和调整办法。转制单位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后,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待遇标准时,差额部分 由转制单位按照劳社部发20025 号文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2.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 执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 号,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3.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北京市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1998年 6月 30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 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 年 7 月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构成。问: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是什么?答: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 同缴费年限)每满 1年发给 1%。2.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 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3.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个人账户补贴额之和除以国 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补贴额计发办法为:1992年 9月 30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分别 以 1992 年 10 月 1 日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1992年 10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的,分别以参加工作至参保缴费前相应年度上一年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相应年度本市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累计计 算之后,再乘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补贴额只用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的计算,不计入个人 账户实际储存额。问:转制后如何保障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答:为使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 5 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即 2010 年7 月1 日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企业办法计 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项 目的水平),其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加发比例逐年递减,所需费 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计发办法为:2010 年 7 月 1 日2011 年 6 月 30 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 90% ; 2011 年 7 月 1 日 2012 年 6 月 30日退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 70%;2012 年7月 1 日2013年 6 月30 日退 休的人员,加发差额部分的 50%;2014 年 7 月 1 日2014 年 6 月 30 日退休的人 员,加发差额部分的 30%;2014 年 7 月 1 日2015 年 6 月 30 日退休的人员,加 发差额部分的 10%。5 年过渡期结束后,即 2015年 7月 1 日及以后退休的,不再 发给该项补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按照本人 2010 年 7月按事业单 位办法计算的退休费核定。关键词:财政支持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时,有哪些相关财政支持政策?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 社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91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 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4 号)及有关规定,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时主要的财 政支持政策有:1. 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 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2. 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 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3. 为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 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4. 中央财政通过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 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对转制后出版社重点产业发展项目予以支持。5. 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利用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投资开发战略性、 先导性文化项目,进行文化资源整合,推动大宗文化产品出口,中央财政可给予 一定的贴息。6. 国家设立国家出版基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优秀公益性出版项目的出版。关键词:企业年金问:什么是企业年金?为什么建立企业年金?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年 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 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的 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问: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是什么?答: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第一,坚持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 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 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第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要 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第三,坚持兼顾出资人、 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原则。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 不能加重企业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第四,坚持高度安全、适度收益 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避免基金从事任 何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 行缴费义务;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 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问: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核、备案程序是什么?答: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 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投资运营机构和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负责 管理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可以选择具有资格的投资顾问公司、会计 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 服务咨询。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 15 日 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报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由主管部门抄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问: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权益归属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 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和恢复缴费的条 件与程序;修改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与程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问:企业年金基金由哪些部分组成?企业年金如何缴费与领取?答: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 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 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 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 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 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 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 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 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账户可由原管理机 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 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问: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如何列支?答: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 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 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关键词:工商注册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时,如何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 业应当依法选择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企业名 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根据国办发2008114号、中办发200916 号文件有关规定,凡原出版 社冠以“中国”或“中华”字样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也可用原单位名称(去 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凡转制出版社的名 称与上述规定和办法不符的,应予以变更。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按以下程序进行:1. 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 )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 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 (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3.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 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 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企改制,如何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答: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在收到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 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转制方案的批复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销事 业编制的批复后,并在完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后,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根据目前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况进行企 业工商注册登记:转制前既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又有企业法人登记的出版社,此次转制时, 具备公司制企业条件的,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非公司制 企业按照公司法改制的变更登记。不具备公司制企业设立条件的,仅涉及事 业单位法人注销及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转制前无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登记的出版社,此次 按照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要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变 更登记。继续保留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仅涉及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变更。转制前既没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也没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登记的出版社 此次转制时,具备公司制企业设立条件的,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设 立登记。不具备公司制企业设立条件的,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登记。进行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 登记两项许可。其间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行政许可的,还应办理前置行政许可 手续,如出版许可证的办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进行企业(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具体步 骤是:第一步,出资人签署申请书,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二步,申请人凭名 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出版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证,以及开设银行账户及验 资,出具任命文件、租用住所等;第三步,出资人签署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文件办理设立登记。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符 合公司制企业条件的按公司制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按非公 司制(全民所有制)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关键词:事业体制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还能保留事业编制吗?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 号)精神,出版社转制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也就是说,出版社转制前, 已核定事业编制或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为企业后,将不再保留事业 编制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时,如何核销事业单位编制?答: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办理法人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 200915 号)文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一经中央各部门各单位 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即主动办 理该出版社事业编制核销手续,原则是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全部核销,并不再作为 事业单位管理。出版单位凭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的批复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时,如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答: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在收到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 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转制方案的批复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销事 业编制的批复后,应持上述两个批复文件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办理事 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要求,转制出版社办理事 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文件:1.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 从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站 http: / 下载)。2.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转制出版社转 制方案的批复件。3.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销转制出版社事业编制的批复件。4. 经财政部批准或审核备案的转制出版社清产核资报告。中央大型国有企业 所属转制出版社清产核资报告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审核 备案。清产核资报告中须明确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清算报告所需内容, 即现有资产清晰,原有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等。5.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事业单 位法人登记时,在文件齐备、手续完整的情况下,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应予 以受理,受理后在 3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各项指标填写说明单位名称:事业单位如有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多个名称,应在封面上填 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单位“第一名称”,并加盖事业单位的公章。在 表格(第 2 面)的相应栏目中填写“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并将其他名称用 括号括住。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被注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当日日期。 注销理由:指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及依据。清算组织负责人意见:指由清算组织负责人填写的清算组织对申请注销登 记的事业单位的清算结论和意见。举办单位意见:由举办单位填写。审批机关意见:指批准该单位成立的部门意见。其中,党委、政府直属的 事业单位,只需要记录党政机关撤销该事业单位决定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文件文 号;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填写;其他组织利用 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填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人)意见:对经审查,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 全、真实有效,并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人员签署“同意受理” 的意见,并注明日期。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人、负责人)意见、事证第XX号、公告刊登情况: 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填写。 证章收缴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人员填写。内容应包括事业单位半法人证 书(正本、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事业单位的印章(财务专用章、 人事部门的印章、业务专用章、单位公章等)的收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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