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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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ICS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45/T XXXXX201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2010-XX-XX发布2010-XX-XX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3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45.1地质灾害类治理45.2含水层破坏类治理55.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治理56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96.1监测对象96.2监测手段96.3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96.4含水层破坏的监测96.5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监测97矿山公园建设要求9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108.1分类108.2一般工程竣工验收108.3简化工程竣工验收118.4各项防治工程竣工应检查与验收项目128.5地质灾害类治理工程的验收128.6含水层破坏类治理工程验收应检查与验收项目138.7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治理类的验收应检查与验收项目148.8其它配套次要工程验收应检查与验收项目149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1510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15附录A(规范性附录)申请书和验收书格式16附录B(规范性附录)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及其质量评定表2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举平、汪海、黄惠民、施杰、何小明、玉才诚、江日光、白爱忠、高武振、欧业成、陈家联、徐初来、闫清武、刘丽。本标准为首次发布。2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象,治理恢复要求,治理恢复验收工程程序内容,工程验收的步骤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各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与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 013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 0219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21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39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EL/T 5148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矿山地质环境 mining geo-environment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3.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mining geo-environmental problems是指受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异或破坏的事件。主要包括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三大类。3.3含水层破坏 aquifer breakage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破坏现象。3.4矿山危岩 unstable rock是指被结构面切割,在外营力作用下松动变形的岩体。3.5矿山崩塌 rock fall是指采矿活动造成矿区附近地质条件改变而诱发、造成危岩失稳坠落或倾倒的一种地质现象。3.6矿山滑坡lanes line in mine是指采矿活动造成矿区附近地质条件改变而诱发、造成的滑坡。如采矿造成边坡不稳定引起的滑坡,自然存在的死滑坡因采矿复活。固体废弃物堆置引起的滑坡等。3.7矿山泥石流mine debris flow是指矿山采矿废渣堆积在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形成的急速地表径流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等固体碎屑物质,并有强大冲击力和破坏作用的特殊洪流,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3.8岩溶地面塌陷 ground surface collapse是指采矿活动造成矿区附近地质条件改变而诱发、造成岩溶区上覆土层塌陷成坑状的一种地质现象。3.9采空区地面沉陷 mining subsidence是指由于地下采掘形成空间,造成采空区上方一定范围内地质条件改变而诱发一定范围内的地表高程在一定时期内发生不断降低的一种地质现象。3.10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failure of mine landforms anew landscape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质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矿山山体破损、山体岩石裸露、岩石松动、山体表层植被遭到破坏。3.1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Integrate renovation of mine geo-environmental 是指为消除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活动。3.12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mining geo-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是指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监视性的测定。3.13矿山公园 mining park是指以展示人类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进行科学考察与科学知识普及的特定的空间地域。3.14软弱结构面plane of weakness是指断层破碎带、软弱夹层、含泥或岩屑等结合程度很差、抗剪强度极低的结构面。3.15滑坡整治landslide control根据滑坡的成因、发育阶段及其特征,采取的排水、削破、减载、反压、灌浆、锚固、支挡等预防和治理滑坡的生产活动。3.16锚杆(索) anchor bolt将拉力传至稳定岩土层的构件。当采用钢绞线或高强度钢丝束作杆体材料时,也可称为锚索。3.17挡墙 retaining wall 依靠墙体重量抵抗土压力和下滑力的砌石或混凝土墙。3.18格构锚固frame anchor利用浆砌块石、现浇钢筋砼或预制预应力砼进行坡面防护,并采用锚杆或锚索固定的一种护坡抗滑的综合防护措施。3.19护坡工程slope protection project在坡面稳定的前提下维护坡面形态的一种工程措施。3.20排水工程drainage engineering是控制地表和地下径流的引水和载水工程,减少地表水流的能量和地下水对边坡的影响,从而达到边坡稳定和防治泥石流的目的。3.21抗滑桩slide-resistant pile用于抵抗边坡或斜坡岩土体滑动而设置的横向受力桩。3.22拦砂坝silt-trap dam是泥石流防治中的一种骨干工程,修建在泥石流形成区中下游或流通区内的永久性工程。3.23格栅坝grizzly dam以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浆砌石、型钢等为材料,将坝体做成横向或竖向格栅,或做成平面、立面网格,或做成整体格架结构的透水型拦砂坝称为格栅坝。3.24排导槽 drain and guide ditch 通过人工修建或改造的沟道引导泥石流顺畅通过防护区(段)排向下游的工程。3.25固结灌浆 consolidation grouting 用浅孔向岩土体、软弱结构面或滑带土灌注水泥等浆液,以固结岩土体、强化软弱结构面或增强滑带土的抗滑强度的工程措施。3.26帷幕灌浆curtain grouting 用一排或多排钻孔向破坏含水层或隔水层的预定位置进行灌浆,形成帷幕减少地下水流失的工程措施。3.27乡土树种native tree species指自然分布区内的树种,是树木长期适应该地区自然环境而分布和生长的树种。4 总则4.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对象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4.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消除和防治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害。4.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原则是,“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4.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通过调查、监测和科学的工程技术治理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与周围环境相适宜,与城市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规划相吻合。4.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应坚持“合格”才通过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应按照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5.1 地质灾害类治理5.1.1 分类地质灾害类治理包括崩塌、滑坡治理,泥石流治理,地面塌陷治理,地面沉陷治理,地裂缝治理。5.1.2 崩塌、滑坡治理5.1.2.1 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可采用的主要治理工程有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工程(锚索、锚杆)、削方压脚工程,同时配合排水工程、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等次要工程进行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5.1.2.2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有关参数、设计计算地质剖面应与实际相吻合。5.1.2.3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设计荷载一般为:自重其它上覆荷载。5.1.2.4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校核荷载一般为:自重地震力暴雨其它上覆荷载。5.1.2.5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按DZ/T 0219的规定确定,一、二、三级防治工程按设计荷载计算的稳定安全系数分别要达到1.35、1.25和1.15,按校核荷载计算的稳定安全系数分别要达到1.30、1.20和1.10,危害极其严重的,其稳定安全系数可增大0.5,没有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可减小0.5。5.1.2.6 土石压脚的填土材料宜采用碎石土,土中的碎石粒径小于8 cm, 碎石含量为3080;也可采用矿山废渣、废石、弃土,填土材料应碾压或夯实,压实度要求为:080 cm的表层达到93,80 cm以下90。5.1.3 泥石流治理5.1.3.1 主要由矿山废渣、废石、弃土为物源的泥石流,包括沟谷形泥石流和坡面泥石流二类。5.1.3.2 沟谷形泥石流的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堆积区内,采取清理废渣、废石、弃土,和植被恢复,排水、拦挡,排导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发生和危害。5.1.3.3 坡面泥石流的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区内清理废渣、废石、弃土、修筑坡面排水、植被恢复、拦挡和护坡工程。5.1.3.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主要设计参数应与经审批的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相吻合。5.1.3.5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的划分和主体工程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DZ/T 0239中2.2.2、2.3.2的规定,但对于没有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四级安全等级工程稳定安全系数可降低0.2。5.1.3.6 尾矿库溃坝泥石流的防治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5.1.4 地面塌陷治理5.1.4.1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面塌陷对居民的居住环境、耕地、地面基础设施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可采取土地平整、固结灌浆、挖沟排水、植被恢复等措施控制塌陷的发展,减少危害。5.1.4.2 矿山地面塌陷治理恢复后,应恢复河流、水渠、地表水体功能,不影响居民的居住安全和铁路、公路等交通安全。5.1.5 地面沉陷治理5.1.5.1 未达到稳沉状态的,宜采取监测、示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5.1.5.2 达到稳沉状态的,可采取土地平整、固结灌浆、挖沟排水、植被恢复或改造成鱼塘、景观池、蓄水池等综合治理措施。5.1.5.3 因采空区地面沉陷变形受损的建筑物(构)、道路管线等地面基础设施进行了加固、修复,在规定监测期限内(在停止开采或达到充分采动后,采深小于100 m的持续监测期一年以上,采深100 m200 m的持续监测期两年以上,采深200 m300 m的持续监测期三年以上)累计变形不应大于10 mm。5.1.6 地裂缝治理5.1.6.1 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小的,可采取土石填充并夯实,防渗处理等措施治理。5.1.6.2 规模和危害程度较大的,可采取土石填充并夯实、固结灌浆等工程措施治理。5.1.7 暂不宜治理的地质灾害的处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目前又不宜治理的地质灾害,要落实搬迁避让和预警预防措施。5.2 含水层破坏类治理5.2.1 分类含水层破坏类治理主要包括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和水质恶化的治理。5.2.2 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的治理5.2.2.1 可采用防渗帷幕工程措施封堵含水层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避免含水层地下水的流失,治理恢复其隔水层功能。5.2.2.2 防渗帷幕工程技术要求按EL/T 5148的有关规定。5.2.2.3 含水层顶底板破坏修复后主要含水层枯季平均地下水位埋深应不低于破坏前同期的25。5.2.3 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的治理5.2.3.1 可采用防渗帷幕拦截主要导水通道和对自然溢水井口封堵等堵截工程措施治理,减少含水层中地下水的溢出,减少疏干排水量。5.2.3.2 防渗帷幕工程技术要求见5.2.2.2。5.2.3.3 井口封堵主要是对水平井和斜井的封堵。5.2.3.4 井口封堵段宜为井口向内的20 m长度段。5.2.3.5 井口封堵段里外侧各砌1 m厚的浆砌片石墻。5.2.3.6 井口封堵段充填材料可用一般的废弃土石、但当需要作防渗和治溢水作用时,宜用粘土或粉质粘土。5.2.3.7 工程措施治理后主要含水层枯季平均地下水位埋深应不低于破坏前同期的25。5.2.4 水质恶化的治理5.2.4.1 可采用防渗帷幕措施封堵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防治受污染或不良水质的含水层与主要供水含水层串通。5.2.4.2 可采用防渗辅垫方法防治采矿产生的有毒有害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矿库溢流水)以及废石、废渣堆场、尾砂库区的淋滤水渗入主要供水含水层。5.2.4.3 有毒有害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矿库溢流水)以及废石、废渣堆场、尾砂库区的淋滤水和有毒有害废石、废渣、尾砂的治理和处置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和要求。5.2.5 供水困难的处理含水层破坏暂不宜治理恢复,或治理恢复达不到目的的,应应采取有效的供水工程措施,保障当地群众的用水需求。5.3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治理5.3.1 分类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主要分为山体治理类、场地整治类。5.3.2 山体治理类5.3.2.1 分类山体治理类主要的治理工程有削方(坡)工程、边坡加固工程和护坡工程,次要工程有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5.3.2.2 边坡稳定性评价5.3.2.2.1 对非作建设用地的一般边坡,可结合当地经验按坡率法评价边坡的稳定性。5.3.2.2.2 对拟作建设用地的高陡边坡和有不稳定迹象的边坡应进行了边坡工程勘察和稳定性评价,勘查和稳定性计算,边坡稳定安全系数按GB 50330的规定执行。5.3.2.3 削方(坡)工程5.3.2.3.1 一般规定5.3.2.3.1.1 当采场边坡、废弃土石堆和矿渣堆边坡不能满足安全要求,与周围自然景观不相协调时,应进行削坡。5.3.2.3.1.2 削坡后的山体山坡应达到稳固状态,斜坡的坡角、长度、形态应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并与当地降水条件、土壤类型和植被覆盖情况和谐。5.3.2.3.2 削坡类型5.3.2.3.2.1 阶梯形边坡:高度在30 m左右的边坡,可采用小平台阶梯状削坡工程。每一阶小平台的密度和平台间距,根据当地岩土质情况以及地质条件确定。一般小平台宽1.5 m3.0 m,台间距6 m12 m。5.3.2.3.2.2 大平台形边坡:大平台一般沿坡向20 m30 m间距开设,平台宽度一般3 m4 m,大平台的间距与宽度可参照地震区建筑技术规范研究确定。大平台尺寸基本确定后,需对边坡进行稳定性验算。5.3.2.3.2.3 直线形边坡:边坡高度小于15 m,结构紧密均质边坡可采取直线形削坡工程。从上而下,削成同一坡度,达到稳定坡度;对有松散夹层地段,对其应采取加固措施。5.3.2.3.2.4 折线形边坡:边坡高度小于20 m,上部岩体因风化或其它原因强度比下部低的边坡,可采取上部缓下部陡的折线形削坡工程。5.3.2.3.2.5 台阶修建工程:将破损山坡削坡后修整为阶梯状地势,防止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发生时,山石、洪水、泥砂等物质从山顶向山下运动的冲击力,减小灾害损失。原则上边坡高度超过20 m时每6 m12 m高处应设置有3 m左右的宽平台,土质边坡和坡下有耕地、建筑物的,要求台阶微向内倾斜,沿内侧边线挖排水沟排水,无威胁物的岩质台阶的台面可微向外倾,向坡下自然散水。5.3.2.4 边坡加固工程5.3.2.4.1 一般规定5.3.2.4.1.1 当现场条件不允许、削坡工程量太大或仅采用削坡法不能有效改善其稳定性的边坡,应进行边坡加固。5.3.2.4.1.2 边坡加固后的山体山坡应达到稳固状态,加固工程应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并与当地降水条件、土壤类型和植被覆盖情况和谐。5.3.2.4.2 边坡人工加固方法5.3.2.4.2.1 对造成边坡变形增大的张开型岩体裂隙和软弱层面,可采用注浆加固。但对于靠近临空面的高倾角张裂缝,不宜注浆,尤其是高压注浆,稍有不慎将造成严重变形甚至崩塌。5.3.2.4.2.2 对于地质条件易造成滑坡或小范围岩层滑动的岩体,须采用锚索(杆)、抗滑桩、挡石坝方法治理。5.3.2.4.2.3 对深部(10 m100 m)开裂、体积较大的危岩,宜采用深孔预应力锚索、长锚杆进行加固。5.3.2.4.2.4 对于岩质较软,岩石风化严重,易造成小范围塌方的边坡,削坡后低处宜用挡土墙支挡,高处可采用框格式拱墙护坡。5.3.2.5 护坡工程5.3.2.5.1 一般规定5.3.2.5.1.1 护坡工程是当边坡整体稳定后,对局部不稳定或防治表面的冲刷,常采用的次要工程。5.3.2.5.1.2 护坡工程应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并与当地降水条件、土壤类型和植被覆盖情况和谐。5.3.2.5.2 护坡类型护坡工程主要有砌石护坡、抛石护坡、混凝土护坡、喷浆护坡、植物护坡、综合护坡等。5.3.2.5.3 砌石护坡5.3.2.5.3.1 干砌石护坡只适用于坡比在1:2.03.0的缓坡,且当坡面有涌水现象时,应在护坡层下铺设15 cm的砂砾反滤层,封顶用平整块石砌护。5.3.2.5.3.2 坡比在1:1.02.0的边坡,或受水流或洪水冲刷的坡面,宜采用浆砌石护坡;浆砌石护坡铺砌厚度25 cm35 cm, 而且非砂砂砾质坡还应铺砌5 cm25 cm砂砾反滤垫层;同时,应沿纵向10 m20 m设置一道宽约2 cm用沥青或木条填塞的伸缩缝。5.3.2.5.4 抛石护坡坡脚为沟岸、河岸,暴雨中可能遭受洪水淘刷的部分,对枯水位以下的坡脚应采取(抛块石、石笼抛石和草袋抛)抛石护坡。5.3.2.5.5 混凝土护坡在边坡的坡脚可能遭受强烈洪水冲刷的陡坡段,采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护坡,边坡在1.0:1.00.5、坡高小于3m的坡面,可采用混凝土护坡,边坡陡于1.0: 0.5的坡面,用钢筋混凝土护坡,必要时需加锚固定,有地下水渗出时应设置反滤层或排水盲沟。5.3.2.5.6 喷浆护坡在基岩裂隙不太发育、无大崩塌的坡段,可采用喷浆机进行喷浆、喷混凝土护坡,以防止基岩风化剥落。5.3.2.5.7 植物护坡5.3.2.5.7.1 种草护坡对坡比小于1.0:1.0的土质、强风化岩质坡面,可采取种草护坡,在坡面整治后,根据不同的坡面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播种法;密实的土质边坡上,采取坑植法;一般选用生长快的低矮匍匐型草种。5.3.2.5.7.2 造林护坡对坡度1020,在坡面土层和强风化岩厚20 cm以上、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可采用造林护坡。采用深根性与浅根性相结合的乔灌木混交方式,同时选用适应当地条件、速生的乔木和灌木树种。在坡面的坡度、坡向和土质较复杂的地方,可将造林护坡与种草护坡相结合起来,实行乔、灌、草相结合的植物或藤本植物护坡,要应适当密植。5.3.2.5.8 综合护坡5.3.2.5.8.1 砌石草皮护坡在坡度小于1.01.0,高度小于4m,坡面有渗水的坡段,可采用砌石草皮护坡。可采用坡面下部1/22/3采取浆砌石护坡,上部采取草皮护坡;或在坡面上每隔3 m5 m修一条宽30 cm50 cm砌石条带,条带间的坡面种植草皮两种形式。5.3.2.5.8.2 格状框条护坡在路旁或人口聚居地附近的土质或沙土质坡面,可采用格状框条护坡。可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作网格的格状框条。网格尺寸一般2.0 m见方,框条宽30 cm50 cm, 框条交叉点用锚杆固定,或加深埋横向框条固定;网格内种植草皮。5.3.2.5.9 坡脚挡土墙防护5.3.2.5.9.1 削坡后因土质疏松或废渣、废石、弃土等松散土石堆,可能产生崩塌,危害到行人、耕地、水利设施等安全,在坡脚处应修筑挡土墙予以防护;同时可根据需要在距坡脚1m处,开挖防洪排水渠,断面尺寸根据坡面来水情况计算确定。5.3.2.5.9.2 挡土墙的结构形式:重力式、半重力式、衡重式等多种,可根据不同的地基、土质、环境等不同条件,对其抗滑、抗倾覆、地基承载力进行稳定性分析后选用。5.3.2.5.9.3 墙后排水:当挡土墙后地下水位较高时,为降低水位,要在墙后设置排水系统,其形式可按相关规范选用。5.3.3 场地整治类5.3.3.1 分类场地整治类主要治理工程是土地平整工程,有填土,挖高填低、挖低填高等方法,次要工程有防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5.3.3.2 填土5.3.3.2.1 凹坑、沉陷、塌陷深度不到1 m的,应填平,尽量恢复为原地类。5.3.3.2.2 凹坑、沉陷、塌陷深度1 m3 m的,可填平,也可采用挖高填低,原则上尽量恢复为原地类。5.3.3.3 挖高填低5.3.3.3.1 对深度3 m的凹坑,已稳定的沉陷、塌陷,凹陷场地地面标高高于地下水位的,可采用挖高填低工程处理, 把整治区内采矿废渣、废石、弃土等堆积土石或其它较高处挖出土方,用于填平整治区内凹陷、沉陷、塌陷等较低的地方,尽量恢复为原地类。5.3.3.3.2 应达到整治区内土方量平衡,基本上渣尽坑平。5.3.3.3.3 四周应设满足排水要求的防洪排水沟渠。5.3.3.4 挖低填高5.3.3.4.1 对深度3 m的凹坑,已稳定的沉陷、塌陷,采矿凹坑底面标高低于地下水位的,不具备回填土源条件的,或有景观要求的可作水面改造成水塘、景观池、蓄水池。5.3.3.4.2 把整治区凹陷、沉陷、塌陷地方进一步挖低,形成水塘、景观池、蓄水池,用挖出的土填到需要填高的地方,修整成台地,尽量恢复为原地类。5.3.3.4.3 应设满足排灌水要求的排灌水沟渠。5.3.3.4.4 填土应尽量利用自然水下填土、或机械压实等方法让填土密实,使填土有一定的紧实度。5.3.4 排水工程5.3.4.1 排水工程是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和地质灾害类治理恢复工程中的次要工程。5.3.4.2 排水沟断面应满足山坡来洪雨水能安全排除,并尽可能与项目区排水系统相结合。5.3.4.3 根据防排水沟比降和流速合理采用土质排水沟、衬砌排水沟和三合土排水沟等不同的排水沟类型:a) 土质排水沟:在有洪水危害的山坡上部或下部按设计断面半挖半填修成,不加衬砌、结构简单、就地取材、节省投资,适用于比降和流速较小,没有防渗要求的渠段;b) 衬砌排水沟:在土质排水沟的底部和边坡都用浆砌石或混凝土衬砌,适用于比降和流速较大,有防渗要求的渠段;c) 三合土排水沟:在排水沟的填方部分用三合土分层填筑夯实而成。三合土中土、沙和石灰按6:3:1比例混合,适用范围介于前两者之间的渠段。5.3.5 植被恢复工程5.3.5.1 分类植被恢复工程是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和地质灾害类治理恢复工程中的次要工程,包括恢复植物生长的土壤环境恢复,和植被恢复。5.3.5.2 土壤环境恢复5.3.5.2.1 一般土壤处理:对于场地进行平整、清除灰渣、石块、树根等杂物,并保证排水畅通,对缺乏土壤的露采场和排土场、废石渣场应覆盖客土(或留存的表土),覆土厚度对于灌草不小于20 cm,乔木和经济林用地不小于35 cm。5.3.5.2.2 土壤改良:对已受污染不适宜农作物、树木或草、灌木生长的矿区土壤原则上要进行改良,尽量更换肥沃土壤,最好是pH值在68之间的壤土。覆土时利用自然降水、机械压实等方法让土壤沉降,使土壤保持一定的紧实度。5.3.5.2.3 岩质边坡土壤处理:岩质边坡土壤瘠薄,应清除坡面浮土及松动石块,结合工程措施沿等高线挖种植槽,在槽内覆客土种植。5.3.5.3 植被恢复5.3.5.3.1 应优先采用适应环境能力强的,适合当地生长的乡土树种和草种,或景观设计所需的树种和草种。5.3.5.3.2 有一定厚度土层的坡面植被恢复应与造林护坡和种草护坡结合,宜优先采用人工直接种植灌、乔木和草本植物恢复植被,没有特殊景观要求时,宜乔草、灌草或乔灌草相结合:a) 灌木种植密度一般应不小于1株/3m2,灌草或乔灌草结合时不小于1株/4m2。b) 乔木种植密度一般应不小于1株/6m2,乔草、或乔灌草结合时不小于1株/8m2。c) 草本覆盖率一般应不小于70%。d) 植苗造林时,宜带土栽植。5.3.5.3.3 在坡比1:0.3岩质陡坡面上可采用穴植灌木、藤本植物恢复植被。用工程措施沿边坡等高线挖种植穴(槽),利用常绿灌木的生物学特点和藤本植物的上爬下挂的特点,按照设计的栽培方式在穴(槽)内栽植,从而发挥其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a) 挖种植穴(槽)与削坡工程相结合,原则上在每一个台阶上应布置穴(槽)。b) 穴(槽)沿等高线的长度一般不小于60 cm,深宽度一般20 cm50 cm。c) 灌木种植密度应不小于2株/3 m,藤本植物密度应不小于2枝/m。5.3.5.3.4 对于交通干线、城镇可视范围内坡比为1:1.00.75的土层瘠薄的岩质边坡,应分台阶、格架绿化,也可采用三维植被网技术全面覆绿。5.3.5.3.5 坡比为11.00.25的非光滑岩坡面可采用喷混植生技术恢复植被。6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6.1 监测对象主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监测,包括矿山建设及采矿活动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主要环境要素的监测。6.2 监测手段可采用遥感、高精度GPS、全站仪(水准仪)、伸缩性钻孔桩(分层桩)、钻孔深部应变仪、人工观测等。6.3 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资料整理、预警预报等按照DZ/T 022l的规定执行。6.4 含水层破坏的监测可采用人工现场调查和地下水动态监测,地下水动态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资料整理、可按照DZ/T 0133的规定执行。6.5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监测可采用人工现场量测、遥感解译等手段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可每半年一次。7 矿山公园建设要求 7.1 具备典型、稀有和内容丰富的矿业遗迹:a) 国际、国内、或区域内著名的矿山或独具特色的矿山;b) 拥有一处以上稀有的、重要的或多处一般级的矿业遗迹;c) 基础资料扎实、丰富,进行过系统的基础调查研究工作,土地使用权属清楚,基础设施完善,具有吸引大量或一定数量公众关注的潜在能力。7.2 区位优越,自然与人文景观较优美,以矿业遗迹为主体景观,充分融合自然与人文景观,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7.3 必须是安全废弃矿山、生产矿山的部分废弃矿段(矿井),或经过治理可以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的废弃矿山、生产矿井的部分废弃矿段。7.4 必须与社会需求相协调,在引导经济转型、促进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到积极作用。8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8.1 分类工程竣工验收分为一般工程竣工验收和简化工程竣工验收。8.2 一般工程竣工验收8.2.1 验收治理程序内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包含下列程序的内容:a)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可行性研究、立项报告);b) 勘查;c) 设计;d) 施工;e) 施工监理;f) 工程竣工验收。8.2.2 验收步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步骤为:a) 自检:施工单位在完成治理恢复工程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自检。b) 初步验收: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或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初步验收,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中表A.1。c) 峻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矿山业主向有采矿权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格式见附录A中表A.2),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竣工验收应审查的项目和提出的竣工验收书见附录A,表A.3。8.2.3 工程质量评定主要依据:a) 国家、相关行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b)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质量评定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c)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书;d) 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e) 治理恢复工程过程的试验和监测成果。8.2.4 工程质量评定8.2.4.1 一般规定竣工验收一般应在由参建及有关单位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划分及质量评定见附录B。8.2.4.2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8.2.4.2.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优良级:a) 保证项目应全部符合设计规定;b) 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的点数中,90以上的实测值应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且最大偏差值不得超过允许偏差的两倍;c) 外观检查评定合格率80以上。8.2.4.2.2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a) 保证项目应全部符合设计规定;b) 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的点数中,70以上的实测值应规定的允许范围内;c) 外观检查评定合格率7090。8.2.4.2.3 不符合8.2.4.2.2的要求,定为不合格级。8.2.4.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8.2.4.3.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优良级:a) 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且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b) 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原材料质量合格。8.2.4.3.2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a)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b) 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原材料质量合格。8.2.4.3.3 不符合8.2.4.3.2的要求,定为不合格。8.2.4.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8.2.4.4.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优良级:a)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b)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c) 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d)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e) 治理恢复工程过程的试验和监测成果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本文件要求;f) 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准确。8.2.4.4.2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a)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b)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c) 工程外观质量合格率达到70以上;d)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e) 治理恢复工程过程的试验和监测成果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本文件要求。f) 竣工档案资料基本齐全、准确。8.2.4.4.3 不符合8.2.4.4.2的要求,定为不合格。8.2.4.5 工程竣工(总体工程)质量评定8.2.4.5.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优良级:a) 满足本文件总则和技术要求;b) 参建单位的资质、治理恢复工程程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符合要求,勘查与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经审批;c) 主次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d) 单位工程外观的检查合格率达70以上;e) 治理恢复工程过程的试验和监测成果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本文件要求。8.2.4.5.2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a) 满足本文件总则和技术要求;b) 参建单位的资质、治理恢复工程程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符合要求,勘查与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经审批;c) 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d) 工程外观的检查合格率5070;e) 治理恢复工程过程的试验和监测成果基本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本文件要求。8.2.4.5.3 不符合8.2.4.5.2的要求,定为不合格。8.3 简化工程竣工验收8.3.1.1 对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类矿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危害程度又较轻和矿山业主自筹资金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可作简化工程竣工验收,简化治理恢复工程程序内容和验收步骤。8.3.1.2 工程程序内容可简化为:a)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b) 施工;a) 工程竣工验收。8.3.1.3 验收步骤可简化为;a) 自检:由勘探权人或采矿权人在完成主要治理恢复工程后,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自检。b) 峻工验收:自检合格后,向有采矿权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格式见附录A中表A.2),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审查的项目和提出的竣工验收书见附录A中表A.3。8.3.1.4 工程峻工验收的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设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级。8.4 各项防治工程竣工应检查与验收项目8.4.1 工程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和进场验收材料;8.4.2 隐蔽工程施工记录;8.4.3 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等的试验报告;8.4.4 竣工图资料、设计或设计变更及其他文件;8.4.5 外观鉴定检查验收,如有明显和严重的缺陷,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整修处理;8.4.6 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专题报告;8.4.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8.5 地质灾害类治理工程的验收8.5.1 崩塌滑坡治理工程验收应检查与验收项目8.5.1.1 削方工程8.5.1.1.1 用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和钢尺检测削方位置、厚度、边坡坡度、台阶高度和宽度,排水沟的位置和尺寸。8.5.1.1.2 外观质量检查坡面平顺度。8.5.1.1.3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5.1.2 土石压脚工程8.5.1.2.1 压实度。8.5.1.2.2 用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和钢尺检测填土位置、长度、底宽、高度和边坡坡度。8.5.1.2.3 外观质量检查坡面平顺度。8.5.1.2.4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5.1.3 抗滑桩工程8.5.1.3.1 成桩深度、嵌固段长度、桩断面尺寸、钢筋配置数量和搭接位置、筋间距、保护层厚度,桩身质量检测记录。8.5.1.3.2 用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和钢尺检测桩位、桩身断面尺寸。8.5.1.3.3 外观质量检查桩顶、桩身外露面有无缺陷。8.5.1.3.4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5.1.4 挡土墙工程8.5.1.4.1 用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和钢尺检测墻平面位置、顶面高程、底面高程、墻坡度、沉降缝位置、墙断面尺寸、表面平整度、泄水孔大小和数量。8.5.1.4.2 墙基承载力。8.5.1.4.3 外观质量检查砌体坚实平顺情况,混凝土表面的蜂窝麻面面积,排水孔坡度。8.5.1.4.4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5.1.5 锚索(杆)工程8.5.1.5.1 锚固力、锁定荷载、使用预应力施加设备、锚索(杆)承载力检验。8.5.1.5.2 用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和钢尺检测锚孔平面位置。8.5.1.5.3 外观质量检查外锚墩混凝土表面的蜂窝麻面面积,锚头密封。8.5.1.5.4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5.2 泥石流治理工程验收应检查与验收项目8.5.2.1 拦沙坝、格栅坝工程8.5.2.1.1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8.5.2.1.2 检测工程轴线位置,溢流口、格栅间隙宽度,坝顶宽度、顶面高程、坝坡度、坝底面高程、坝断面尺寸,泄水孔数量尺寸、表面平整度等。8.5.2.1.3 外观质量检查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勾缝密实度,混凝土表面的蜂窝麻面面积。8.5.2.1.4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5.2.2 排导槽工程8.5.2.2.1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8.5.2.2.2 检测工程轴线位置,槽长度,槽断面尺寸、槽底纵横坡度、槽底面高程、肋板间距和厚度、表面平整度等。8.5.2.2.3 外观质量检查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勾缝密实度,混凝土表面的蜂窝麻面面积。8.5.2.2.4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5.3 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和地裂缝治理工程验收应检查与验收项目。8.5.3.1 土地平整工程或改造成鱼塘、景观池、蓄水池工程8.5.3.1.1 施工前、施工过程、施工后各期有代表性的总体照片或录象资料。8.5.3.1.2 用皮尺、钢尺、罗盘检测整平场地面积、坡度,或蓄水池位置、面积。8.5.3.1.3 外观质量检查填方区的下沉现象,或池水漏失现象。8.5.3.1.4 外观质量检查整平场地的利用状况。8.5.3.1.5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5.3.2 注浆固结工程8.5.3.2.1 浆液配合比及注浆压力。8.5.3.2.2 用全站仪、经纬仪、钢尺检测注浆孔平面位置。8.5.3.2.3 注浆加固后岩土体质量检测。8.5.3.2.4 外观质量检查注浆孔口回填处理状况。8.5.3.2.5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6 含水层破坏类治理工程验收应检查与验收项目8.6.1 注浆防渗帷幕工程8.6.1.1 钻孔、测斜、钻孔冲洗、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和简易压水、灌浆记录、抬动或变形观测记录及其成果图表。8.6.1.2 钻孔岩芯柱状图。8.6.1.3 帷幕灌浆前后含水层地下水位、水质监测资料及其图表。8.6.1.4 工程照片和岩芯实物。8.6.1.5 注浆防渗帷幕工程质量应符合EL/T 5148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8.6.1.6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6.2 封井工程8.6.2.1 封井前后井口溢流量和地下水位、水质的监测资料。8.6.2.2 用钢尺检测封墙表面平整度。8.6.2.3 外观质量检查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勾缝密实度。8.6.2.4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7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治理类的验收应检查与验收项目8.7.1 山体治理类8.7.1.1 削方(坡)工程验收应检查与验收项目同8.5.1.1。8.7.1.2 注浆加固工程验收应检查与验收项目同8.5.3.2。8.7.1.3 锚索(杆)工程验收应检查与验收项目同8.5.1.5。8.7.1.4 抗滑桩工程验收应检查与验收项目同8.5.1.3。8.7.1.5 挡土墙工程验收应检查与验收项目同8.5.1.4。8.7.2 场地整治类场地整治类主要的治理单位工程主要是土地平整工程,土地平整工程验收应检查与验收项目同8.5.3.1。8.8 其它配套次要工程验收应检查与验收项目8.8.1 排水工程8.8.1.1 浆砌排(截)水沟工程:a) 回填土、沉降缝与排水孔;b) 用经纬仪、水准仪和钢尺检测浆砌排(截)水沟的平面位置、长度、断面尺寸、沟底纵坡度、沟底高程、沟底高程、表面平整度等;c) 外观质量检查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勾缝密实度;沟和排水孔排水通畅度,降雨迳流进入排水沟通畅度;d)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8.1.2 排水隧洞工程:a) 排水隧洞渗井(孔)和仰斜排水井(孔)的数量;b) 用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和钢尺检测排水隧洞的衬砌厚度、平面位置、长度、断面尺寸、洞底纵坡度、洞底高程、洞底高程、渗井和仰斜排水孔位置等;c) 外观质量检查砌缝、勾缝的砂浆饱满密实度,或混凝土蜂窝麻面面积,隧洞、排水孔排水通畅度;d)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8.2 护坡工程8.8.2.1 喷锚护坡工程:a) 锚固长度、锚固力;b) 泄水孔、锚杆位置;c) 用全站仪、经纬仪和钢尺检测锚喷面积、喷层厚度、钢筋网孔尺寸;d) 外观质量检查钢筋与锚杆有无外露,有无漏喷、脱层和混凝土开裂脱落现象;e)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8.2.2 浆砌片石护坡工程:a) 护坡坡脚地基承载力;b) 用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和钢尺检测浆砌片石顶面高程、坡度、断面尺寸、垫、滤层厚度、表面平整度等;c) 外观质量检查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勾缝密实度;d)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8.2.3 砌石(钢筋混凝土)格构护坡工程:a) 用全站仪、经纬仪和钢尺检测格构轴线位置、断面尺寸、表面平整度;b) 外观质量检查混凝土格构梁表面的蜂窝麻面面积,砌石格构梁平整度;c)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8.2.4 护脚墙工程:a) 基础开挖过程中,墙的地基岩土照片或录象资料;b) 用皮尺、钢尺、罗盘检测墙的断面尺寸、长度;c) 外观质量检查墙体没有破坏现象;d)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8.8.3 植被恢复工程a) 检查对比施工前、施工过程、施工后各期有代表性的总体照片或录象资料;b) 检测植被恢复的范围位置、面积、植被种类;c) 按10 m210 m2抽样测定成活率;d) 外观长势与周边环境协调情况;e) 其他必须检查的项目。9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9.1 监测内容和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应与设计或方案一致或基本一致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9.2 监测仪器设备、量器应进行质量检验,标定和准确安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9.3 监测记录无涂改现象,监测采集的资料完整,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9.4 监测资料及时整理和建档,编制相应分析图件和监测报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10 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10.1 国家矿山公园的申报、综合考察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和评价标准应符合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指南等相关规定。10.2 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下列前三项全部具备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a) 作为矿山公园建设废弃矿山、或生产矿山的部分废弃矿段(矿井)经治理后不存在威胁到安全的地质灾害、不稳定边坡隐患和其他安全隐患。b) 矿业活动的遗迹、遗址和史迹保存和保护完好,具备游览观赏、科学考察和科普教育价值。c) 矿山公园土地权属清楚。d) 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交通方便;有配套完善的供水、供电、通风、运输、排水等设施。e) 总体规划科学合理。AA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申请书和验收书格式表A.1和表A.2分别给出了施工单位和矿山业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格式,图A.1至图A.6给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验收书不同部分的格式。表A.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工程名称:_ 合同号:_ NO:施_致监理单位:本申报工程项目已经按合同要求,于 年 月 日基本完工,零星未完工程及缺陷修补保证按预定计划或在工程验收前完成,验收文件也已准备就绪,特申报对本表所列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申报日期: 年 月 日申报验收记录验收阶段验收工程项目或编码申报验收日期备 注口分项工程验收口分部工程验收口单位工程验收口工程竣工验收随同报送的主要验收文件目录序号文 件 名 称123456789101112监理单位意见口不具备验收条件,满足条件再报。口补充报送文件,内容专文通知。口已通过审核,并即时报告业主单位组织验收,具体事项专文通知。监理单位:(公章)签证人:签证日期: 年 月 日表A.2 矿山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工程名称业 主单 位工程地点设计(勘察)单 位工程性质施工单位工程结构类型监理单位工程规模开工日期年 月 日工程造价竣工日期年 月 日合同编号交工日期 年 月 日报告书包括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施工(业主)单位已按合同和设计图纸(或方案)完成了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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