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镇排水设施养管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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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镇排水设施养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为加强宁波市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统一技术要求,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宁波市城镇排水管道、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维护、管理。 城市排水管道、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基 本 规 定 排水管道、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及排水纳管行为有明确的排水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 排水管理部门或机构内要有专人负责排水设施运行监管、排水户管理、COD减排等工作。 对排水设施的养护经费科学测算,年初有计划,年度有经费落实,年终有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开展本地排水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本地排水行业年度工作计划。 统计属地内的排水设施数量及运营情况,建立完善相关的台帐资料。 明确排水设施养管责任,每一类、每一处的排水设施均有明确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排水设施养管责任单位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养管制度、安全制度、定期考核制度等,并建立各类应急预案,健全专项应急值班记录,加强重点区域安全保障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城市排水热线”应急事件(井盖缺损、污水冒溢、路面积水等),确保24h电话畅通,并做好值班记录。在接到因排水不畅引起的路面积水及雨天道路有明显积水或井盖缺失(破损)等事件,应在1h以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井盖应在8h内恢复。2.0.9接到防汛防台警报,必须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试运行,做好关闭污水闸,开启溢流闸等预防措施,同时及时安排人员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台汛期间应加强对排水设施的调度和启闭,确保城区排水畅通,安全度汛。发现积水路段、居民区及立交桥下积水,应及时调度泵站抢排。2.0.11 对人员进入管内检查、作业的管道,其直径不得小于800mm,流速不得大于0.5m/s,水深不得大于0.5m。采用潜水检查、作业的管道,其管径不得小于1200mm,流速不得大于0.5m/s。2从事管道潜水检查作业的单位和潜水员须具有特种作业资质。3 检查维护水泵、闸阀门、管道、集水池、沉淀池、曝气池、消化池、压力井等排水设备设施时,必须采取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4 污水厂、泵站内设置的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阀及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检测装置必须每年检验一次,合格后方可使用。5 实施井下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执行当地的下井许可制度。6 养护操作人员下井作业前,应对井下空气含氧量和常见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方能下井作业。7 养护操作人员下井作业时必须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戴安全帽、胶皮手套,穿防护服、防刺鞋,系安全绳等。8 养护操作人员下井作业时,井上应有专人监护。若进入管道,还应在井内增加监护人员作中间联络,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9 养护操作人员下井进行管道封堵或拆除封堵等作业,应先征得管网业主单位同意。实施前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现场落实。2.0.20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常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和爆炸范围还应符合表2.0.20的规定。表2.0.20 常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和爆炸范围气体名称比重(取空气比重为1)最高容许浓度(mg/m3)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爆炸范围(容积百分比%)硫化氢1.1910-4.345.5一氧化碳0.97-203012.574.2氰化氢0.941-5.612.8溶剂汽油3.004.00-300-1.47.6一氧化氮1.03-15-不燃甲烷0.55-5.015.0苯2.71-6101.458.0注: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在遵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3 排 水 管 道3.1 一 般 规 定 应制定排水管道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相应台帐记录。 开展各类管道的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3.1.3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区域,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3.1.4各岗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配备与维护作业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3.1.5 每年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管道养护工进行安全生产和专业技术培训,要求:每年必须完成50%以上人数培训,新进人员当年内完成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养护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并有相应的台帐记录。3.1.6 养护操作人员在进行路面作业时,应穿戴配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警示服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1.7 维护作业区域应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护栏等防护措施;在市区交通主干道作业时,应指派专人维护现场秩序;夜间作业时,应在作业区域周边明显处设置警示灯;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障碍物。3.2 管 道 养 护3.2.1排水管道应做好各类运行记录,并定期维护、定期巡查,规范记录维护、巡查情况,台帐资料齐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率100%。3.2.2 应建立排水管道定期巡查制度并定期巡查,主要管段1次/月,一般管段1次/季度。巡查内容应包括污水冒溢、道路积水、井盖和雨水篦缺损、管道塌陷、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影响管道排水的工程施工等情况。3.2.3 排水管道管理部门应制定本地区的排水管道养护质量检查办法,并定期对排水管道的运行状况等进行抽查,养护质量检查不应少于2个月一次。3.2.4 污水管道的正常运行水位不应高于设计充满度所对应的水位,以保持排水管道畅通。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应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3.2.5 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内不得留有石块等阻碍排水的杂物,必须保证雨天道路无明显积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允许最大积泥深度应符合表3.2.5的规定。表3.2.5 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的允许最大积泥深度设施类别允许积泥深度雨水管或合流管600mm以下管径的1/4600mm以上管径的1/5污水管任意管径管径的1/5检查井有沉泥槽管底以下50mm无沉泥槽与管道积泥深度相同雨水口有沉泥槽管底以下50mm无沉泥槽管底以上50mm3.2.6 检查井日常巡视检查的内容应符合表3.2.6的规定。表3.2.6 检查井巡视检查内容部位外部巡视内部检查内容井盖埋没链条或锁具井盖丢失爬梯松动、锈蚀或缺损井盖破损井壁泥垢井框破损井壁裂缝盖、框间隙井壁渗透盖、框高差抹面脱落盖框突出或凹陷管口孔洞跳动和声响流槽破损周边路面破损井底积泥井盖标识错误水流不畅其他浮渣注:要求污水检查井浮渣积聚不大于井截面2/3。3.2.7 检查井盖和雨水箅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盖和雨水箅的选用应符合表3.2.7-1的规定。表3.2.7-1 井盖和雨水箅技术标准井盖种类标准名称标准编号铸铁井盖铸铁检查井盖CJ/T3012混凝土井盖钢纤维混凝土井盖JC889塑料树脂井盖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CJ/T121塑料树脂类水皮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皮CJ/T1302在车辆经过时,井盖不应出现跳动和声响,井盖与井框间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3.2.7-2的规定。 表3.2.7-2 井盖与井框间的允许误差(mm)设施种类盖框间隙井盖与井框高差井框与路面高差检查井8+5,-10+15,-15雨水口80, -100, -15 3 井盖的标识必须与管道的属性一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管道的井盖上应分别标注“雨水”、“污水”、“合流”等标识。 4 铸铁井盖和雨水箅宜加装防丢失的装置,或采用混凝土、塑料树脂等非金属材料的井盖。 3.2.8 雨水口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口日常巡视检查的内容应符合表3.2.8的规定。表3.2.8 雨水口巡视检查的内容部位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内容雨水箅(盖板)缺失铰或链条损坏雨水箅破损裂缝或渗漏雨水口框破损抹面剥落盖、框间隙积泥或杂物盖、框高差水流受阻孔眼堵塞私接连管雨水口框突出并体倾斜异臭连管异常其他蚊蝇2 雨水箅更换后的过水断面不得小于原设计标准。3.2.9 检查井、雨水口的清掏宜采用吸泥车、抓泥车等机械设备。管道疏通宜采用推杆疏通、转杆疏通、射水疏通、绞车疏通、人力疏通或人工铲挖等方法。0倒虹管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倒虹管养护宜采用水力冲洗的方式,冲洗流速不宜小于1.2m/s。在建有双排倒虹管的地方,可采用关闭其中一条,集中水量冲洗另外一条的方法。2 过河倒虹管的河床覆土不应小于0.5m。在河床受冲刷的地方,应每年检查一次倒虹管的覆土状况。对过河倒虹管进行检修前,当需要抽空管道时,必须先进行抗浮验算。3 每季应检查部分倒虹管及其附属设施,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或处置。1 压力管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期巡视,至少每月一次,及时发现并修理渗漏、冒溢等情况。 2 压力管养护应采用满负荷开泵的方式进行水力冲洗,至少每3个月一次。 3 保持排气阀、压力井、透气井等附属设施的完好有效。2 潮门和闸门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潮门应保持闭合紧密,启闭灵活;吊臂、吊环、螺栓无缺损;潮门前无积泥与杂物。 2 汛期潮门检查每月不应少于一次。 3 拷铲、油漆、注油润滑、更换零件等重点保养应每年一次。3 截污井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内河水位情况,检查闸门开启位置是否合理,,设施是否齐全;提升泵运行是否正常。2应及时对截流井内杂物垃圾进行清捞,保证截流井内无垃圾杂物堆积。3 试闸启闭每星期不应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修理。4截污井的保养应每月一次,包括丝杆等部位上油、淤泥清除;并保证一年一度的除锈、油漆工作一次。3.3 管 道 检 查 排水管道检查可分为管道状况普查、移交接管检查和应急事故检查等。 管道缺陷在管段中的位置应采用该缺陷点离起始井之间的距离来描述,缺陷在管道圆周的位置应采用时钟表示法来描述。 管道检查项目可分为功能状况和结构状况两类,主要检查项目应包括表中的内容。表管道状况主要检查项目检查类别功能状况结构状况检查项目管道积泥裂缝检查井积泥变形雨水口积泥腐蚀排放口积泥错口泥垢和油脂脱节树根破损与孔洞水位和水流渗漏残墙、坝根异管穿入 注:表中的积泥包括泥沙、碎砖石、固结的水泥浆及其他异物。 以功能性状况为目的的普查周期宜采用12年一次;以结构性状况为主要目的的普查周期宜采用510年一次。 移交接管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渗漏、错口、积水、泥沙、碎砖石、固结的水泥浆等。应急事故检查的主要项目应包括渗漏、裂缝、变形、错口、积水等。3.3.6 管道检查可采用人员进入管内检查、反光镜检查、电视检查、声纳检查、潜水检查或水力坡降检查等办法。3.4 管 道 修 理 重力流排水管道严禁采用上跨障碍物的敷设方式。 污水管、合流管和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雨水管应选用柔性接口的管道。 封堵管道、主管的废除和迁移必须经排水管理部门批准;封堵前应做好临时排水措施。 封堵管道应先封上游管口,再封下游管口;拆除封堵时,应先拆下游管堵,再拆上游管堵。 封堵管道可采用充气管塞、机械管塞、木塞、止水板、黏土麻袋或墙体等方式。 已变形的管道不得采用机械管塞或木塞封堵。带流槽的管道不得采用止水板封堵。 支管接入主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管接入前应办理接管审批。 2支管应在接入检查井后与主管连通。 3当支管管底低于主管管顶高度时,其水力的转角不应小于904支管接入检查井后,检查井凿孔与管头之间的空隙必须采用水泥砂浆填实,并内外抹光。 5雨水管或合流管的接户井底部宜设置沉泥槽。 井框升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井框升降的衬垫材料,在机动车道下应采用强度等级为C25及以上的现浇或预制混凝土。 2 井框与路面的高差应符合表3.2.7-2的规定;井壁内的升高部分应采用水泥砂浆抹平。 3 在井框升降后的养护期间内,应采用施工围栏保护和警示。 旧管上加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接入支管的管底低于旧管管顶高度时,加井应按新砌检查井的标准砌筑。 2 当接入支管的管底高于旧管管顶高度时,可采用骑管井的方式在不断水的情况下加建新井。 3 骑管井的混凝土基础应低于主管的半管高度,靠近旧管上半圆的墙体应砌成拱形。 4 在旧管上凿孔不得损伤管道结构,不得将水泥碎块遗留在管内。 排水管道非开挖修理可采用下列办法: 1 个别接口损坏的管道可采用局部修理。 2 出现中等以上腐蚀或裂缝的管道应采用整体修理。 3 强度已削弱的管道,整体修理时应采用自立内衬管设计。3.5 污 泥 运 输1 污泥市内运输应及时送往中转站,由中转站送往污水处理厂进行干化处理并统一处置,污泥运输车辆应加盖,并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2 污泥在运输过程中,应做到污泥不落地、沿途无洒落,不影响周边道路卫生。3 污泥盛器和车辆在街道上停放时,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疏通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撤离现场。4 排 水 泵 站4.1 一般规定4.1.1 泵站运行宜采用计算机远程监控管理,并做好运行与维护记录。泵站设施应运行正常,排水通畅,集水井水位达到规范要求。4.1.2 泵站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位技术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4.1.3 排水泵站应制定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应的台帐记录。同时建立定期督查考核制度,要求1次/月,并规范记录督查考核情况。4.1.4 每年汛期前应检查与维护泵站的自身防汛设施。4.1.5 水泵维修后,其流量不应低于原设计流量的90%;机组效率不应低于原机组效率的90%;汛期雨水泵站的机组可运行率不应低于98%.4.1.6泵站总进水闸(阀)门设施完好,常态时保持全开启,不应无观关闭或部分关闭。4.1.7 泵站设施、机电设备和管配件外表除锈、防腐蚀处理宜2年一次。围墙、道路、泵房等泵站附属设施宜3年整修一次。4.1.8泵站内安全防护器具齐全,包括: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防毒面具等。4.2 泵站养护4.2.1 泵站设施应定期维护。定期维护前应制定维护计划、维护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维护后应进行试车、验收,保存完整的维护记录及验收资料。4.2.2 水泵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承润滑应良好,润滑油或润滑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轴封处无积水和污垢,填料应完好有效。 3 机、泵及管道连接螺栓应紧固。4.2.3 闸(阀)门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丝杆、齿轮等传动部件润滑良好,启闭灵活。2 暗杆阀门的填料密封有效,渗漏不得滴水成线。3 手动阀门的全开、全闭、转向、启闭转数等标盘显示清晰完整。4动力电缆及控制电缆的接线、接插件无松动,控制箱信号显示正确。4.2.4 拍门、格栅、格栅除污机、螺旋输送机、螺旋压榨机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及时清除污物,保持清洁。2 运行平稳,温度正常,润滑良好,无异声。3机件无松动、变形、卡阻、泄漏。4.2.5 集水池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定期抽低水位,冲洗池壁,池面无大块浮渣。2 定期校验水位标尺和液位计,保持标尺和液位计整洁。3 池底沉积物不应影响流槽的进水。4 池壁混凝土无严重剥落、裂缝、腐蚀。5 钢制扶梯、栏杆防腐处理每2年不应少于一次。4.2.6 出水井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池壁混凝土无剥落、裂缝、腐蚀、高位出水井不得渗漏;2 密封橡胶衬垫、钢板、螺栓无严重老化和腐蚀,压力井不得渗漏;3 压力透气孔不得堵塞。4.2.7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通风机、除臭装置、防水锤装置及柴油发电机组等泵站辅助设施的日常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控箱及手操作性控制器可靠。2运行平稳,制动可靠, 温度正常,润滑良好,无异声。4.3 泵站检查 定期对泵站设施按CJJ68-2007规程进行全面的完好情况检查,设施清洁、完好、无破损,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并规范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率100%。泵站检查可分为日常巡查和应急事故检查等。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清洁程度、运行状况及温度、渗漏、异声、异味等状况。应急事故检查则根据突发事件对相关设施进行彻查。4.2.2发现水泵运行:出现逆向运转、联轴螺栓松动或脱落;出现碰擦、异常振动或异声等现象时,应及时停泵检查。发现闸(阀)门启闭过程中出现卡阻、突跳等现象应停止操作并进行检查。仪表安装牢固,接线可靠,现场保护箱完好;仪表显示值异常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 5 污水处理厂5.1 一般规定 应认真制定年度维护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相应台帐记录。 应有相关运营资质,有专业技术人员梯级配置体系。5.1.3 应对各项生产指标、能源和材料消耗等准确计量,至少应达到国家三级计量合格单位。5.1.4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位技术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5.1.5各岗位应有工艺系统网络图、安全操作规程等,并示于明显部位。5.1.6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应按时做好运行记录,数据应准确无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率100%。5.1.7各种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无漏水、漏气等。各种机电设备应定时检查,添加或更换润滑油或润滑脂。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标牌后,方可操作。5.1.8 各种机械设备除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外,还应按设计要求或制造厂的要求进行大、中、小修。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重点部件的检修,应由安全劳动部门认可的维修单位负责。5.1.9 应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污水处理厂COD、氨氮削减量、运行负荷率及污水处理量等年度目标任务。 0 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天数每年不得少于360天,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须达到设计标准。1 应认真做好污水处理厂进、出厂水质的抽样检测工作,配合做好市级排水管理部门的水质抽样检查。2应推进以焚烧为主的污泥减量化处置,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100%;污泥处理中,有机物分解率应为30%以上,达到稳定化程度。5.2 污水处理厂养护5.2.1 应定期对污水处理厂设施按CJJ6094规程进行全面的完好情况检查,保证设施清洁、完好、无破损,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并规范记录检查情况。发现运行异常,应及时报市排水管理部门,并及时落实维修。应及时清除格栅所截栅渣、沉砂池排水的沉砂,以及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浮渣、堵塞物、杂物等。应根据进水量的变化和工艺运行情况,池组设置情况及运行方式等来相应调节水量,以保证处理效果。 格栅间的污水通过栅筛的前后水位差宜小于 0.3m。当进水泵房突然断电或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打开事故排放口闸阀,将进水口处闸阀全部关闭,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不得擅自接通电源或修理设备。 清洗进水泵房集水池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事先制定操作程序。 沉砂池的养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 曝气沉砂池运行中不得随意停止供气,并根据水量变化调节空气量。2 各种类型的沉砂池均应定时排砂或连续排砂。3沉砂池上的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湿、抗腐蚀处理。 初次沉砂池的养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 初次沉淀池排放污泥的含水率不得大于 98%。2 初次沉淀池应及时排泥,并宜间歇进行。 3 当剩余活性污泥排入初次沉淀池时,在正常运转情况下,应控制其回流比小于 2%。 5.2.9 曝气池的养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通过调整污泥负荷、污泥泥龄或污泥浓度等方式进行工艺控制。 2 应经常排放曝气器空气管路中的存水,放完后立即关闭放水闸阀。5.2.10应根据曝气池氧的需要量,调节鼓风机房鼓风机的风量。 5.2.11 二次沉淀池的污泥必须连续排放。 5.2.12回流污泥泵房的养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根据曝气池的运行方式和工况,相应调整回流量。 2 各类回流泵均严禁频繁启动。3 当螺旋泵停机后再启动时,必须待螺旋泵泵体中的活性污泥泄空后方可开机。 5.2.13 加氯间的养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 加氯间室内温度宜保持在 1525。2 加氯操作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的规定。3 氯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中的氯瓶应挂上正常使用的标记。用完的氯瓶应挂上空瓶的标记。未使用的氯瓶应挂上满瓶的标记。2)氯瓶入库前应仔细检查,发现有漏氯的可疑部位应妥善处理后,方可入库。入库的氯瓶应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并做到先入库先使用3)氯瓶中液氯不得用尽,应留有 0.050.10MPa 压力的氯量。4)发现氯瓶漏气严重,应立即将其推入事故池。5)氯瓶应每两年进行技术鉴定一次。4 加氯间应配有合格的隔离式防毒面具、抢修材料、工具箱、检漏氨水等,放置在氯库以外的固定地点,使用情况应详细记录。 5 加氯间保养和维护时,严禁违章明火和撞击火花,以防爆炸,并由专人负责。加氯间的所有金属部件都应定期做防腐处理。5.2.14浓缩池的养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 重力浓缩池排泥时,应观察贮泥池液位以防漫溢。间歇排泥时,间歇时间可为 68h。 2 浓缩池刮泥机不得长时间停机和超负荷运行。 5.2.15污泥厌氧消化池的养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 按一定投配率投加新鲜污泥到消化池,充分搅拌以保持消化温度恒定,并定时排放消化污泥。搅拌不得与排泥同时进行。2 消化池排泥时,应将沼气管道与贮气柜联通。3 池外加温且为循环搅拌的消化池,投泥和循环搅拌应同时进行。 4 用沼气搅拌污泥宜采用单池进行。 5.2.16污泥脱水机房的养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 用机械设备进行污泥脱水时,应选用合适的化学调节剂,投加量则应根据污泥的性质、消化程度、固体浓度等,通过试验确定。 2 用干化场进行污泥脱水时,污泥应依次投放在干化床上,并根据污泥干化周期晾晒、起运。 3 污泥干化场雨季应减少使用次数,干化场滤料应每年补充或更换。 5.2.17 锅炉房的养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 锅炉运行必须具有劳动部门当年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 2 锅炉房内所有管路闸阀的开闭应有标示。闸阀开满后,应回转半圈。 3 停炉46h内,应紧闭所有的门孔和烟道挡板,防止锅炉冷却太快。在炉水温度小于 70时,方可将炉水放尽,并打开放空阀。4 夏季,锅炉应进行停炉保养。锅炉房所有机电设备都应进行全面检修、维护和保养。5.2.18 沼气柜的养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与沼气柜相连的蒸汽管道、沼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应定期排放。2 脱硫装置中的脱硫剂应定期再生或更换,气柜升降的螺旋钢轨滚动轴和润滑部位应定时加油润滑。 5.2.19 沼气发电机房的养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定期清洗沼气过滤装置。2在发电供电等各项操作中,必须执行有关电器设备操作票制度。 5.2.20 监控仪表室的养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 仪表监控室宜采用微机系统进行运行管理。非厂内用于运行的计算机软件,严禁在中心计算机上运行。2 现场仪表的检测点应按工艺要求布设,不得随意变动。 5.3 污水处理厂检查 应定期开展污水处理厂设施完好情况检查,并规范记录检查情况,发现运行异常及时上报,并及时组织维修。污水处理厂设施在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规范记录检查情况。 巡回检查内容包括:各种仪表显示是否正常、稳定;设施运行是否有异常的噪音或振动;冷却、润滑系统是否通畅;温度、压力、流量是否满足要求。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排除,不能排除时,应立即停机。 水泵每次停泵后,应检查填料或油封处的密封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风机在运行中,应注意观察风机及电机的油温、油压、风量、电流、电压等,并每小时记录一次。遇到异常情况 在投配污泥、搅拌、加热及排放等项操作前,应首先检查各种工艺管路闸阀的启闭是否正确,严禁跑泥、漏气、漏水。 定期测定沼气柜水封槽内水的 pH 值,小于6 时,应换水。经常检查发电机进气管路,防止漏气及冷凝水过多而影响供气。 应经常观察活性污泥生物相、上清液透明度、污泥颜色、状态、气味等,并定时测试和计算反映污泥特性的有关项目。 二次沉淀池发生污泥膨胀、污泥上浮等不正常现象,应分析原因,并针对具体情况,调整系统运行工况,采取适当措施恢复正常。 曝气池产生泡沫和浮渣时,应根据泡沫颜色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恢复正常。 二次沉淀池刮吸泥机的排泥闸阀,应经常检查和调整,保持吸泥管路畅通。 应按时用10%的氨水检查可能漏氯的部位,出现漏氯立即采取措施以确保安全。 锅炉运行中,应监视和调整锅炉水质、水位、汽压、汽温等;同时,必须进行排污、定时吹灰或定期除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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