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八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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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小丽和小花高工毕业和一块外出到某制鞋公司打工。2007年6月,小丽结婚,小花也与男友非婚同居。2007年8月,二人经检查怀孕。小丽和小花同时向公司提出调换工作的请求,公司为小丽调换了工作,未给小花调工作。当二人听说胶水可能影响婴儿后决定流产。公司给小丽42天产假,给小花30天事假。 问题: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案例二,15岁的小强和16岁的小建初中未毕业就辍学了。二人为改变家中的贫穷状况相约外出闯世界。当身上带的钱花光后也未找到工作,只能流落街头。2007年7月初,海鲜饭店的林老板见二人可怜就收留了他俩,让他俩在店里干点零活,管吃管住每月给700元工资。2008年4月底劳动部门检查时发现林老板雇用二人的事实,决定给予罚款3万元的处罚,并责令林老板出钱将二人送回家乡。 问题:林老板的行为是否合法?劳动部门的处罚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她是谁?你认识吗?,中国的姐妹矿工 李初莲遇难, 妹妹李初娥获救,2006年4月12日,冷水江矿难获救女工李初娥正在医院接受救治 。 如果没有这次矿难,也许还没有人知道,还有这样一群女矿工存在。 4月6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东塘煤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当日下井的14名矿工中有6名为女性,9名遇难者中有4名为女性。 40岁的李初莲已在井下工作了10年。 在这次矿难中,姐姐李初莲遇难,获救的妹妹李初娥至今常被突然而来的头痛所困扰,与之相伴的是歇斯底里的情绪激动。 记者:还记得你和姐姐的最后一面吗? 李初娥:那是4月6日下午3时左右,我俩吃过中餐后便下井。由于一个班要持续8小时,姐姐一再叮嘱我多吃一点。那天我们要上的是中班,从下午3点至晚12点。 我是推车工,在离井口较近的大巷上班,姐姐做“背拖拖”,在最底下当头作业。 -,被黑暗吞噬的童工,13岁的童工黄水如,供职广州客村城中村一家地下黑作坊,从事钉珠,这个黑工厂14名员工13个是童工,每日十五、六个钟高强度的劳作,兼之卫生情况恶劣, 她们健康状况很差, 黄水如腿、脚上都感染 了疱疹,痒起来搔心、 痛起来流泪。,“黑砖窑”童工口述被骗过程,在山西洪洞县公安局成功解救31名黑窑厂工人的名单中,有一名“14岁”的孩子,叫陈成功,来自河南汝州市场楼乡。6月17日,记者从郑州出发,几经周折找到他的家。整个采访过程中,陈成功没有一丝笑容,而他身上的疮疤,虽然擦了药,但目前治疗效果似乎并不明显,他不时用手去抓挠。 回忆起那长达三个月的凄惨 经历,他多次激动得 说不出话来。,第八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特殊保护概述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含义 女职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劳动者。包括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就业的所有女性劳动者。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而采取各种特殊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进行特殊保护的意义,(一)有利于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三)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衍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第二节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一、我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发展 (一)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共同纲领和历次宪法中都规定了保护妇女的内容。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 1951年政务院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中,对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做了明确规定。 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对妇女就业不受歧视做出规定。 1960年党中央作出批示,对女职工的劳动禁忌范围、怀孕女职工和哺乳婴儿的女职工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妇女的特殊保护,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3年卫生部、人事部、总工会、全国妇联颁布了行政规章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0年劳动部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992年4月,国家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明确规定。 1994年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2007年就业促进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2007年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二、对妇女就业方面的保护,1、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权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 3、禁止招收女童工的规定,三、实行男女同工同酬,1、提供同等劳动领取同等报酬 2、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四、对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的保护,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禁止女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2、禁止女工从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禁止女工从事建筑业中的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五、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特殊保护,1、女职工的经期保护 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2、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护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特殊保护,3、孕期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女职工孕期的特殊保护,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铝、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氮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醚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对女职工孕期的特殊保护,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驾驶拖拉机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特殊保护,4、产期保护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方晚育的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特殊保护,5、哺乳期保护 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与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10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7条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第三节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立法 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1988年年颁布的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1991年和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4年劳动部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002年10月颁布了修订后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二、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第三条 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三、最低就业年龄的例外规定,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四、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 中的特殊保护,(一)未成年工的劳动禁忌范围(17种)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未成年工的劳动禁忌范围,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二)患病或有生理缺陷的 未成年工的劳动禁忌范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三)未成年工的定期体检,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五、对未成年工的登记制度,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六、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万元的罚款。,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使用关押童工 黑心业主已被判刑,本报讯8月16日,曾被多家媒体曝光的浙江临海市东塍镇非法使用童工事件有了结果:该镇某彩灯加工场业主吴章极因非法使用、关押27名贵州籍童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现年29岁的吴章极,从今年3月份开始一直非法使用童工制作彩灯。5月30日,媒体曝光了东塍镇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后,立即引起了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当晚,临海市组织工作组进驻东塍镇全面清查处理。吴章极为逃避处理,于6月3日晚将27名贵州籍童工非法关押在本村村民吴某家的浴室里,并将大门锁住,直到6月6日下午4时被东塍派出所干警发现后,被关押的童工才得以解救。 庭审中,被告人吴章极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认为,吴章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犯罪事实清楚,社会影响较大,遂作出上述判决。(王先富谢加利)人民日报 . 华东新闻 (2000年08月21日第二版),山西黑砖场虐待雇用童工者被判刑,河南省淅川县人左彦波、山西省万荣县人李强都是在各自承包经营砖窑期间雇用童工在砖窑从事危重劳动,二被告人严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非法雇用童工超时间、超强度劳动,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情节严重,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分别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和万荣县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甘肃人马俊忠和马有俊来万荣县砖窑打工期间,受窑主(在逃)委托,从甘肃老家带来本村村民在砖窑干活。其中马俊忠带来并监管两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每天长达十多个小时,马有俊带来并监管一名不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每天劳动长达十多个小时。二人行为均构成犯罪,考虑其是帮助窑主雇用童工,系从犯,且马有俊犯罪情节较轻,万荣县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和一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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