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若干重要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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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若干重要问题的思考 范文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遵循的原则,然后分别从规划地位、规划作用和规划活力三个方面来探讨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问题。 关键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规划 中图分类号:b845文献标识码:a 矿产资源的开发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实惠和丰富的物质财富,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但因其改变了矿山生态环境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从而产生了一系列链状环境问题。矿山废渣、尾矿以及选矿厂的废液排放的开放性,污染了土地和河流。日益高耸的排土场和尾矿坝不做填充和综合利用、冶炼中的废气多未回收或处理,致使大量的二氧化硫气体直接进入大气等等,这些破坏了地貌景观、植被和土地,造成大气、水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污染。加之长期以来,对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不够,使我国矿山环境的形势日趋严峻,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秩序,与构建和谐社会相违背。所以,重视矿山环境问题,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工作尤为重要。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遵循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发生的事前防止上,有效遏制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产生,同时也要积极治理和恢复已经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使矿产资 源勘查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降到最低。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逐步改变传统的粗放式开采模式。既要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合理有序地开发矿产资源,又要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保护好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最新【精品】 范文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承担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凡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或补偿损害的责任。对于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享有矿业废弃地优先开发权和应有的经济效益。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立足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合理确定目标,区别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因地制宜,尽可能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相统一的原则。充分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对废石(渣)、废水、废液等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将景观设计等生态重建新技术应用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之中。 2强化龙头意识,确保规划地位 规划是一切建设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和前提。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是一项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大工程,对于这样一项为民办实事的德政工程,规划就显得特别重要和有意义。要搞好规划编制,必须创新规划编制的理念,把规划编制作为谋发展、抓大事、抓根本、办实事的重大基础工程来做。 要树立规划的权威性。规划编制要体现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要讲求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做到领导主持抓规划,专家为主作规划,群众参与搞规划。 要把握规划的导向性。规划是向导,是目标,是框架。要提高规划的吸引力和导向度,必须增加规划的刚性,凡是规划明确规定的东西,就得千方百计去实践、去实现。 要确保规划的严肃性。要运用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手段确保规划的实施,把依法办事体现在依规划办事上,充分体现规划的严肃性,真正确立规划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龙头地位。 在规划编制中,还要克服和避免那种规划编制与实际工作相脱离 最新【精品】 范文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的两张皮现象;要反对规划上的形式主义,防止出现规划编制轰轰烈烈,评审以后规划束 之高阁的现象。 3着眼成果应用,发挥规划作用 要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作用,需要依靠社会各部门和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以使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要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与生态环境创建科学地结合起来。要主动自觉地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融入到创建生态省、市、县的大环境中,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成为当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做到统一部署,分头实施,严格管理,列入政府工作生态环境建设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要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同发展矿山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引导和落实到矿山自身的改革发展与挖潜创新上,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消耗。同时,最大限度地利用不可再生资源,减少造成污染物、废弃物的堆放。集中回收、处理、扩大生态环保和资源再生产业的规模,扩大就业。加强矿山对环境污染的自控能力,实现洁净化生产,走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要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经济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矿山规划的编制中,按照矿山治理类型的划分,把新增土地型、生态复绿型、新增土地与生态复绿型、景观再造型和其他型等不同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类型及废弃矿山的科学利用方案与城市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农业名优特产品基地建设、林业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水利部门的小流域治理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宜绿则绿.宜地则地,宜景则景。在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废弃矿山复垦、复绿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真正成为政府有要求,部门受欢迎,企业得效益,当地群众得实惠的德政工程。以使规划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最新【精品】 范文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4适应发展态势,保持规划活力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是靠一次规划就能包涵和完成的,需要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出与时俱进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步实施,循序前进。因此,始终保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活力是实现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要不断更新规划,保持规划内容常新。目前经济建设快速增长,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矛盾日趋尖锐,人们对生态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提高。同时,每次规划都有它的时限性和局限性,这就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新规划,做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向前发展,规划也跟着调整更新,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能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客观需要,使规划始终处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前沿。 要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大规划实施力度,形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态势。各级国土资源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监督工作,要根据“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监督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依法督促对已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山提出并落实整治方案,对违法或不履行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的,要及时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各地执行规划情况的检查,如发现规划与实际情况相矛盾的,要及时提出规划调整意见,并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认真修改好规划。确保以规划为依据,扎扎实实地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要实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对新建矿山审批和生产矿山年审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国家在城市规划建设和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中已经实行了环境保护意见的一票否决制,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要建立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龙头地位和作用,也应当实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对新建矿山审批和生产矿山年审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谁 最新【精品】 范文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避免先破坏后治理现象的再发生,降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成本。 5结语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合理运用规划的手段,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魏风华,梁振杰,张木梁.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1,(2):25-47. 2李长洪,任涛,蔡美峰.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及防治对策与方法j.中国矿业,2021,14(1):29-33 3边树兴,李克民,王斌.我国矿山环问题及治理措施j.矿业研究与开发,2021,(2):4-5 -最新【精品】 范文 第二篇: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预防及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预防及治理 延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尹永焕 内容简介。分别对采矿项目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从保护、预防、治理三个方面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介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作中的建议,着重介绍了有关土地复垦和景观重建方面的一些新思路。 关键字:矿山、生态保护、复垦、景观重建 “十五”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的力度,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天然林保护、草原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取得重大进展,一些生态破坏严重的采矿地区得到有效的恢复和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普遍存在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掠夺式的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仍未根本转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现象在矿业活动中依然严重。只抓生产建设,不注意生态保护,边建设边破坏,加大了国家生态的任务和压力,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生态恶化的趋势,实现生态环境状况的好转。只有坚持“保护优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方针,并不断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才能逐步取得成效。 采矿活动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采矿活动所产生的空间影响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相同的,较大的地面土方工程量,大面积的地表剥离、挖填方,大范围内地表植被破坏,加剧水土流失等等,对矿区的土地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也因对生态环境面大量广的改变而对矿区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矿山对土地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矿山废水污染土地 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矿坑排水,洗矿过程中加入有机和无机药剂而形成的尾矿水、露天矿、排矿堆、尾矿及矸石堆受雨水淋滤,渗透溶解矿物中可溶成分的废水,矿区其他工业和医疗、生活废水等,这些受污染的废水,大部分未经处理,排放后又直接或间接地污染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周围农田,并进一步污染了农作物。从全国来看,我国的选矿废水,年排放总量大约为36亿吨,其中达到“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的凤毛麟角,不少是含有许多有害金属离子和物质的污水,固体悬浮物的浓度也要远远超出国家固体(液体)废物的排放标准。 二、矿山疏干排水造成灾害频生,形成地面破坏 许多矿山,区域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相当复杂,采矿时必须对地下水进行疏干排水,甚至要深降强排,由此导致一系列的地质环境问题,如形成地面塌陷。以我国北方煤炭地质情况为例,很多矿床的上覆和下伏地层为含水丰富的石灰岩,特别是北方石炭二叠纪煤系地层,不仅煤系内部是含水性强的地层,其下伏也为巨厚的奥陶纪灰岩,这些矿床随着开采的延伸,地下水经深强排,产生了巨大的水头差,使煤层受到来自下部灰岩地下水高水压的威胁。在一些构造破碎带和隔水薄层的地段发生突水事故。 此外,由于疏干排水,在许多岩溶充水矿区,引起地面塌陷,严重影响地面建筑,交通运输以及农田耕作民灌溉。矿山井下开采,由于岩石的冒落,地面发生大面积塌陷(沉陷)积水,致使良田废弃,村庄搬迁。 然后,某些矿山由于排水,疏干了附近的地表水。浅层地下水长期得不到补充恢复,影响植物生长;有的矿区甚至形成土地石化和沙化,土地生产条件变差。因采矿造成缺水的地区也在不断地增加。 三、占用和破坏大量土地 采矿工业占用和破坏土地,包括采矿活动所占用的土地(如厂房、工业广场等);为采矿服务的交通(公路、铁路等)设施,采矿生产过程中堆放的大量固体废弃物所占用的土地,以及因矿山开采产生地面裂缝,变形及地表大面积的塌陷等。 四、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我国许多露天矿山在开采过程中,经常发生边坡失稳,滑坡和崩塌等灾害。严重的滑坡和崩塌,少则几百立方米,多则几十万、几百万立方米,除造成运输和生产中断,附近建筑物遭受破坏外,严重地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矿山排出的大量矿渣及尾矿的堆放,除了占用大量土地,严重污染水土资源及大气外,还经常发生塌方、滑坡。乱采滥挖、乱堆乱放,把矸石堆放在河床、河口、公路铁路两侧的路边等处,一遇暴雨造成水土流失,产生滑坡、泥石流,尾矿、矿石等被携带冲入江河湖泊,造成水库河塘淤塞,洪水排泄不畅,甚至冲毁公路铁路,造成交通中断,给国民经济造成严重损失。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具体措施 在国务院(国发202138号文)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指出,“只有坚持保护优先,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方针,并不断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才能逐步取得成效”。笔者认为在具体实践当中,“保护”应侧重于依法办事,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防”应强调规划的导向控制,区域规划实现宏观调控,功能区划实现规模效益,矿区规划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治”则应注重用新的科学的观点、创新的观点选择“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 一、保护应以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主要依据 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于2021年9月7日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21109号),在国土资源系统对采矿项目的审批阶段、建设阶段、开采阶段、关闭后的整治阶段都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1、审批阶段 “防为主”,主要体现在审批阶段,一个存在可能性污染的开发项目只有被扼杀在萌芽阶段才不会留下后患。 禁止和限制开采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中规定了禁止、限制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址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区等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资源。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内的开采活动将受到限制。 开采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技术政策中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应遵循的技术原则,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气物的产生;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他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技术原则。例如,在技术政策禁止的项目中还规定了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矾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护、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公众的参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阶段 建设阶段如何采取最小的生态损失完成矿区的基本建设也是保证采矿活动生态效益的关键环节。作好施工现场的场地规划,划定弃土弃渣点和施工范围,减少施工影响、尽量少破坏原有的地表植被和土壤;施工结束后对于临时占地和临时便道等破坏区,按照土地复垦规定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重建工作。在矿区整体建设的思路上要注意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3、运营阶段 矿区活动在整个开发周期中,以开采阶段对生态的影响最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实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要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此外,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同时,在生产全过程管理中,即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各个环节都要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割裂废物的循环利用。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采矿。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严格规划管理,开发应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矿产资源开发必须防止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在沿江、沿河、沿湖、沿库、沿海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造成破坏的,开发者必须限期恢复。 4、关闭后的整治阶段 矿山关闭以后,将会给矿区留下很多隐患,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矿产监管部门必须对矿产开发企业进行跟踪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矿山关闭后,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和管理,提倡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和评估。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风蚀扬尘等。 二、预防应当强调规划的导向控制作用 纲要提出,到2021年,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趋势减缓,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到2021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的主导生态功能。 在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了关于公众参与规划制定的内容。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三、治理应注重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矿区生态重建,从理论上讲,是按照景观生态学原理,在宏观上设计出合理的景观格局,在微观上创造出合适的生态条件;从而在矿区土地上建立新的生态平衡,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在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采矿业对矿区生态环境的破坏是不可否认的,但这并不是对生态环境的永久性的破坏。通过合理的规划、整治和复垦,这种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是可以通过土地复垦、景观生态重建等手段予以弥补的。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用作工副用地,有的还可以作为建房、游览、娱乐用地等。目前,土地复垦作为矿区景观生态重建的一个重要手段,无论是定义方面,还是内容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不再仅是将损坏和压占的土地恢复到可利用状态,而是要重建良好的矿区环境,使新的景观在许多方面相似甚至优于开采前的状况,为我们的后代留下既有自然发展潜力,又能提供多用途的生存环境。 一般来说,土地复垦的对象包括:(1)开采矿产资源、挖砂、取土等对地面造成的直接破坏; (2)地下开采引起的地面下沉;(3)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场、城市垃圾场等;(4)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路基和其他废弃建筑物等压占的土地;(5)工业等污染造成的废弃土地。 现代土地复垦的目标已从以前的尽可能以林业和农业复垦为主,转向建立休闲用地,重构生物循环体和保护物种上来。通过土地复垦,为人类和动物重建一个共同的生活空间,以实现矿区的可持续发展。形成混合型土地复垦模式,即农业用地、林业用地、水域及许多微生态循环体协调、统一地设立在一起,从而为人和各种动植物提供较大的生存空间。 景观生态重建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其开始于对矿产的勘探和开采。在停产之后,还要继续进行,直至一个优良而健康的环境在矿山开采影响的区域内重新产生,从而使因采矿而占用和损害的土地被赋予了一个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新用途。 小结 应当看到,我国整体的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式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历史欠帐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管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困难是实实在在的,但是作为管理者,只有认清肩上的重任,用于负责,才能给后代留下更蓝的天空,更洁净的水、更清新的空气。 参考文献: 1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臧全业主编二三年四月 2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2021年2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第三篇: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产规划专题)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题 市、县矿山环境现状及保护与治理对策 (编制参考提纲) 目 录 一、前言.1 (一)我国矿山环境环境保护存四难题.1 (二)我国矿山环境三大治理措施.1 二、报告编写依据.2 三、矿山环境现状评价的目的、原则及指标.3 (一)矿山环境现状评价的目的.3 (二)矿山环境现状评价原则.4 (三)矿山环境现状评价的指标.4 四、xxx市(县)矿山环境现状描述.4 (一)xxx市(县)环境保护与环境建设整体现状.4 (二)矿山环境现状描述.5 五、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5 六、减缓措施与推荐方案.6 (一)减缓措施.6 (二)推荐的方案.6 七、新建矿山.6 (一)新建矿山准入条件.6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政策措施.7 八、生产矿山与闭坑矿山.8 (一)生产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8 (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8 一、前言 (一)我国矿山环境环境保护存四难题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四个主要难题。 地方政府和企业缺少环境保护意识。一些地方政府在宏观决策中,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重项目审批,轻环境监管,对环境管理、环保执法行政干预现象较为严重。很多矿山企业不知道要履行环保手续,要进行矿山环境保护与环境恢复的相关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不到位。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形成矿山环境保护统一监管体系,没有完善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的责任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项目及办理相关证照时,未将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作为前臵条件,使矿山环境监管在很多地方出现“空白点”。 矿山环境环境保护执法能力薄弱。矿山多处于偏远地区,污染物排放在初期往往不易被发现,这给矿山环境保护执法带来了更多困难。环保部门普遍存在人力、经费、监管装备严重不足、执法手段无法保障等问题,矿山环保执法能力薄弱。 矿山环境环境历史欠账严重。由于历史原因,不少矿山未预留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地方政府也未能有效履行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职责,造成许多矿山环境被破坏后,很难恢复治理。 (二)我国矿山环境三大治理措施 据介绍,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总局下一步将采取三大措施,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环境保护工作。 首先是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矿山开采准入制度。其次是完善矿山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矿山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使矿山环境环境保护与治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同时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第三是建立矿区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环境补偿机制,通过市场机制,秉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财政产业政策的调控作用,明确地方政府是当地矿山环境治1 理保护、监督的责任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落实实施治理的主体。同时建立矿山、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渠道融资开展矿山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 二、报告编写依据 由于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对策这一命题的调研工程量较大,尤其是治理对策涉及到很多深层次问题,显得更加困难,因此,报告立足于现有资料和工作基础,对xxx市(县)矿山环境现状进行概略性描述,选取典型矿区进行保护与治理对策研究。 2021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列入其中,第二章指出:市级以上及有关部门的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写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环评“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上报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四章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一改建设项目中的环评总是处于决策链末端的情形,从法律层面上要求从源头上解决保护环境问题。 目前,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还没有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配套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内容也只是引导和启发性的。因此,本报告依据如下: 1、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定义(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所拟议的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环境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对其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以及评价结论。” 2、省(自治区)级对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评价和划分矿山环境影响区域,确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域;建立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和补偿制度;建立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动态监测体系”。 3、xxx市(县)“十二五”规划环境治理和环境建设目标: (1)总体目标,至2021年,全市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得到有效控制,城乡环境质量有明显的改善,环境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 (2)主要目标,以减量化和资源化为核心,鼓励和支持企业合理利用原材料,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力发展综合利用,提高尾矿等的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重点探索、推广提高尾矿回收率和利用率的技术方法。对不能综合利用而必须填埋或暂时贮存的工业2 固体废物,选择好填埋或贮存地址,必须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在环保部门监控下进行,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加强尾矿坝安全的监督管理,杜绝尾矿坝垮塌事件。 (3)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控制不合理资源开发活动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努力遏制环境环境恶化的趋势,促进自然环境系统的良性循环,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提高环境安全保障水平。启动环境市创建工作。全市(县)森林覆盖率高于75。 (4)政策与监管措施。加强重点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破坏地表植被的开发建设活动,防治水土流失,针对矿山、取土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地质灾害毁弃地和塌陷地、大型项目建设区的裸露工作面开展环境恢复。重点实施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程。 矿山环境恢复与重建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分片治理,以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矿山资源,控制矿山数量和规模,做好土地复垦工作,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矿山开发应选取有利于环境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提高矿山业主的环境风险意识,矿山开发要求必须建立相应的治理设施,如建造拦渣坝、挡土墙、挖鱼鳞坑等工程措施,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特别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抓好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区域开发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的查处。 对xxx市(县)的xxxx等脆弱的环境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继续加大力度对xxx市(县)xxx等水土保持试验基地进行综合治理。 按照“污染者负担、破坏者恢复”原则,强化环保监督,促使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标准,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增加环保投入。 三、矿山环境现状评价的目的、原则及指标 (一)矿山环境现状评价的目的 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部署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建设保障能力的同时,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使矿产资源规划具有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矿山环境现状评价原则 1、科学、客观、公正原则。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环境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整体性原则。一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与该规划相关的政策、规划、计划以及相应的项目联系起来,做整体性考虑。 3、公众参与原则。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和主张。 4、一致性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深度应当与规划的层次、详尽程度相一致。 5、可操作性原则。应当尽可能选择简单、实用、经过实践检验可行的评价方法,评价结论应具有可操作性。 (三)矿山环境现状评价的指标 根据以上原则,本次报告选取了尾矿废渣排放量、土壤侵蚀量、废水排放量、占用农田面积、覆盖农田面积、污染农田面积、水土流失及沙化土地面积、经济损失、矿山环境治理率、土地复垦率、植被恢复率、尾矿废矿综合利用率、废水处理率等13个评价指标。 四、xxx市(县)矿山环境现状描述 (一)xxx市(县)环境保护与环境建设整体现状 “十一五”期间,xxx市(县)重点进行了地质灾害整治、小流域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矿山环境恢复与重建等工作。xxx市(县)政府通过了xxx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整治。继续在全市区域内进行不同规模的小流域治理工程。严格控制矿山开发秩序。关闭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低技术含量的加工区,搬迁了xx多家加工企业,建立了符合要求的交易、批发市场,并制定了矿山污染及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将xxx亩废弃的矿山开采场治理改造成林地,对已毁山体治理要达到70%。 存在问题: 1、部分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群众的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少数地方和部门 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对环境保护和恢复建设工作不够理解、不太支持,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2、随着自然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威胁加剧。工业污染、生活污染与农业面源污染,使饮用水安全日益受到影响。既要解决遗留的环境污染和恢复建设历史欠帐,又要紧跟经济快速增长步伐,环境保护与建设任务较重。 3、环保监管能力建设任务繁重。我市缺乏与目前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强有力的统一环保监管机制,环境保护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缺乏有力的强制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科研、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等管理手段落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矿山环境现状描述 xxx市(县)存在三类对环境有消极影响的矿山,第一类是对地质环境大规模破坏难以修复的,如露天采石、采砂岩矿、采花岗岩矿等采矿场;第二类是对地质环境大规模破坏可以修复的,如露天开采的钛铁砂矿、高岭土矿、砖瓦用页岩矿等此类采矿场;第三类是造成地表塌陷,地灾发生概率较高的,如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的矿山。各类矿山分述如下: 第一类,xxx,矿业活动对矿山环境的作用形式是对地面和边坡形成开挖,废渣排放量多,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是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 第二类,xxx,其矿业活动对矿山环境的作用形式是尾矿排放量大,对地面和边坡形成开挖,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是侵占土地、土壤污染、水土流失。 第三类,xxx,其矿业活动对矿山环境的作用形式是地下采空、废渣和尾矿排放量大、地下水位下降,可能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是采空区地面沉陷、山体开裂、尾矿库溃坝、水质污染。 本市(县)开采矿山共计*个,其中属露天开采的矿山为*个,到2021年,这一数量有增无减,旧的矿山环境尚未治理,新的破坏还在发生,矿山环境治理任务艰巨。 五、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矿业活动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破坏的种类很多,触动了生物圈内所有要素。综合评价 其行为对自然环境存在的消极影响、对环境经济和社会产生影响后果的工作量很大,只能给出一个大概的结论:矿山矿业生产对地质、水文、环境系统的改变和破坏是一种不可逆行为。因此,在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尽量减少或者避免矿业活动对环境产生损坏性的影响。 六、减缓措施与推荐方案 (一)减缓措施 在现已形成的发展趋势下,减少破坏的一切措施只能减弱其破坏的增长速度,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xxx市(县)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域主要是第一类的露天开采集中区,第二类和第三类所列矿区。 第一类矿山不适合采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需要政府干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规划集中开发,要求废石资源化,达到矿山清洁化和压缩其它建筑用石场矿山数的目的。 第二类和第三类矿山适合采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采矿权人是矿山环境治理的主体,实施政府对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建立备用金和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土地复垦和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 (二)推荐的方案 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直接减少因新开同类矿山造成新的地质环境破坏面角度推荐的方案:对于相对集中的矿区实行高度集中开采,将矿山夷为平地后,营造新的可利用环境。虽然矿山开采对环境经济学后果是不可逆的,但采取这一措施产生的社会后果却是经济的。开采过程中的治理,唯一途径是尾矿废石资源化,充分利用这一块资源直接解决了另一个地方因需要同类资源而造成新的环境破坏。 七、新建矿山 (一)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要把环保准入条件列于首位考虑。 1、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缴纳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 2、新建矿山必须进行矿山环境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 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并按规定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共同审批。经批准后,实行矿山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3、新建和扩建矿山设计中必须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切实可行的方案:包括三废处理设施及处理工艺、三废排放指标,矿山建设造成耕地、林地破坏后恢复治理的措施和恢复治理方案等。同时要求制订和落实矿山环境保护责任制,把矿山环境质量纳入各级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政策措施 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矿山开采准入制度。完 善矿山环境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矿山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使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同时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水平。 明确地方政府是当地矿区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采矿权人为实施治理的主体。 建立矿山恢复保证金制度和环境补偿机制,通过市场机制,秉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渠道融资开展矿山环境恢复和治理工作。 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当论证其对环境的影响,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当包括水土保护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报批。 加大对现有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气、废水、任意堆放废渣、尾矿,侵占大量土地或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严重环境问题的矿山企业,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严格控制“三废”排放总量,实行达标排放,逾期不能达标的矿山企业实行限产或关闭。 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矿山和重要交通沿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场应依法予以关闭。 关闭严重破坏环境的小矿山,并责成相关矿山企业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国土资源行7 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八、生产矿山与闭坑矿山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现有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2021年前,停止采矿或已经闭坑的矿山、坑口必须完成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工作。 加强矿山废渣、废水、废气排放处理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提高对“三废”的资源化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减少“三废”。 加强矿山土地复垦或森林植被恢复。土源丰富的地区,在废料上覆土后种植,恢复农业生产;土源不丰富的地方,可以选择抗旱性强、耐瘠薄的树种,在废料上直接种植。 通过合理选取剥离物排弃场址、清除地表水对剥离排弃物的不利影响、有计划地安排岩土堆臵、修筑围栏工程、复垦等措施,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 通过吸纳社会资金进行现有和闭坑矿山的恢复治理,可以鼓励个人和集体企业对现有或闭坑矿山的综合整治进行投资,经过整理的可利用的土地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在一定时期内优先享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及依法转让的权利。 (一)生产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按规划实施,各生产矿山必须补缴纳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 2、生产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建立矿山环境、土地资源破坏监测、报告和监管制度。加强矿山废渣、废水、废气排放处理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提高对“三废”的资源化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减少“三废”。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造成环境破坏、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3、加强矿山土地复垦或森林植被恢复。土源丰富的地区,在废料上覆土后种植,恢复农业生产;土源不丰富的地方,可以选择抗旱性强、耐瘠薄的树种,在废料上直接种植。 4、通过合理选取剥离物排弃场址、清除地表水对剥离排弃物的不利影响、有计划地安排岩土堆臵、修筑围栏工程、复垦等措施,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 (二)闭坑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吸纳社会资金进行闭坑矿山的恢复治理,鼓 励个人和集体企业对闭坑矿山的综合整治进行投资,经过整理的可利用的土地在一定时期内优先享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及依法转让的权利。2021年前,停止采矿或已经闭坑的矿山、坑口必须完成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工作。 第四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施矿产开发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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