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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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和形式,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概念: 法律规定: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如强奸罪的共犯、贪污罪的共犯。 (4)作为共同犯罪的单位也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如果是非法组织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犯罪的,则不能认为是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而应当认为是自然人相互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 (2)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指向共同的犯罪目标。 (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大多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有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还有共同不作为。,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1)认识因素: 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一道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意志因素: 各共同犯罪人在经自由选择之后,决定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各共同犯罪人对结果都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3)共同犯罪故意的类型:一般为共同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是共同间接故意,还有可能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相结合。 问题:仅仅参与共谋,未参与犯罪的实行的,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适用预备犯条款),例1:甲、乙、丙决定去教训丁。在殴打丁的过程中,甲拔出尖刀,向丁刺去,但被丁躲过,此时乙、丙继续殴打丁,并将丁打翻在地,动弹不得。此时,甲便上前将丁一刀刺死。 甲、乙、丙的犯罪如何认定? 例2:甲、乙、丙决定去教训丁。甲偷藏了一把尖刀,当三人将丁打翻在地时,甲突然拔出尖刀将丁刺死。 甲、乙、丙的犯罪如何认定?,例1是一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相结合的共同故意杀人罪,乙、丙未对甲的行为进行阻拦,放任甲如此做,构成共同故意杀人。 例2事先没有预谋杀人,只有伤人的共同故意,而且在殴打过程中甲突然拔出刀来行凶,是超出了当初共同协商的范围的,认定为乙丙共同故意伤害,甲构成故意杀人。,二、共同犯罪的认定,(一)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5条第2款:“二人以上共同只能分别构成过失犯。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共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间没有具体的分工,只要根据各自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定罪科刑即已足够。 例:甲和乙在一天晚上一起为汽车加油,因为天黑,甲划着火柴,乙打开油箱,结果引起油箱着火爆炸,烧毁整个汽车和运载的货物,损失达20万元,两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严重损失,但由于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二)故意与过失交叉的即单方故意与单方过失行为共同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1、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甲是某公寓的管理员,盗窃犯罪分子乙找到甲,说自己来找其亲戚该楼住户丙,但丙碰巧不在且一时回不来,此前告诉他让他找公寓管理员甲给开一下门。在乙的甜言蜜语哄骗下,甲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给乙打开了丙的宿舍门,结果导致丙价值2万元的现金等财物被乙偷走。该案中,甲过失地帮助乙实施盗窃犯罪,但缺乏犯罪的故意,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2、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 3、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现自己故意犯罪目的的结合,利用者构成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如:一医生想杀丙,乘丙住院之际,利用护士的过失,以致于护士误把毒药给丙服下,而致丙死亡。,(三)两人以上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甲和乙决定共同殴打丙,乙先上去用树枝击抽打丙的腿部致其轻伤,然后离去,接着甲却以杀害丙为目的上去用木棒击打丙的头部,导致乙死亡。 在该案中,甲以杀害丙为犯罪故意内容,而乙却以伤害丙为犯罪故意内容,二者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 (四)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甲趁门卫离开之际,从某公司的仓库大门进入盗窃财物,正好乙也从仓库的窗户爬入盗窃,甲从天窗爬出逃走,乙仍从窗户爬出逃走,二人对对方的盗窃互不知情。 但是如果相遇后形成犯意联系的除外,(五)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甲乙共同盗窃,甲在外放风,乙进门盗窃,结果被主人发现,乙与主人发生搏斗,将其杀死。甲在外并不知情。 如:甲、乙约定殴打丙,在将丙打倒之后,甲察看丙的伤势,发现丙的手表很值钱,就悄悄将其取下,乙不知情。 (六)事前未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甲越狱后跑到好友乙家中躲避,乙事前并不知情。,三、认定共同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片面共犯 共同犯罪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助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助,因而缺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情况。 如:甲、乙与丙有仇,甲得知乙正寻刀杀丙,就暗中故意将一把尖刀放在了显眼之处。乙见到后拿起尖刀追杀丙。甲又在丙逃跑必经之路上设置了障碍,以致丙无法逃脱,被乙追上杀死。 又如:甲对乙的发财致富十分嫉恨,希望乙家遭灾破财。甲知道丙不务正业,一贯心术不正,对乙家发财也十分眼红。于是甲故意当着丙的面与他人闲谈,说乙只有一个独生子,谁要是把他儿子藏起来,让乙出几万元来赎,乙钱多,肯定出钱。丙听后就产生了犯罪意图,并实施了该犯罪行为。 对没有共同故意的一方以单个犯罪人论处,对有故意的一方以他方的共同犯罪人论处。,案例: 一女叶某因曾数次受邻居袁某性骚扰而心生怨恨,但因怕丢脸而未声张,反而预谋设计使袁某强奸另一邻居吴某(经司法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2003年11月某日晚,叶某趁袁某外出之际,谎称袁某让吴某去其宿舍玩,为吴某化好妆后将其拉至袁某宿舍,并熄灯锁门离开。袁某回来后发现吴某,遂将其拉至厕所内奸淫。 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袁某在明知吴某弱智的情况下奸淫吴某,其行为涉嫌强奸罪;而叶某为达到报复目的,在明知会发生强奸后果的情况下,将吴某带至袁某房间,并关灯锁门,其行为为袁某实施强奸起到促进、帮助作用,依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涉嫌强奸罪,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起诉意见书认定正确与否?,(二)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和直接正犯相对。直接正犯指行为人基于自身直接的身体活动实行构成要件行为的情况,间接正犯则是利用他人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活动的人。 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参与的人都构成犯罪,而在间接正犯的情况下,被利用的他人不构成犯罪。 间接正犯存在于以下场合: (1)利用完全缺乏是非辨别能力者,即利用无责任能力者进行犯罪; (2)利用他人身体的条件反射运动、利用身体被强制时的动作等; (3)利用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故意的他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或无过错行为,如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他人使其将毒药投放到被害人的杯子里; (4)利用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如甲拟杀丙,唆使丙用刀砍乙,预期乙会实施正当防卫而杀丙,果然,乙在防卫时杀死了丙。 (5)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三)共同犯罪与身份 刑法中规定的有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外,还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这种犯罪主体称为特殊主体,这种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包括要求构成身份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身份,即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也有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身份即量刑身份。 1.共同犯罪与构成要件身份。无身份者可以和有身份者一起共同构成只有有身份者才能构成的犯罪。无身份者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对于这种犯罪的定性,应以实行犯的行为来定性。 2.共同犯罪与量刑身份。刑法中有的条文规定,有身份者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时应当从重或从宽处罚,如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等。在这种情况下,身份只对有身份者量刑时产生作用,对于无身份者,不能以该身份对其刑进行加减。,四、共同犯罪的形式,概念: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式、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以下四种: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1、任意的共同犯罪:既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数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贪污罪等。 2、必要的共同犯罪:只能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不能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 聚众性的共同犯罪:以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如组织越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三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具有特定组织形式的犯罪。第一,一般性的集团犯罪;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二)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划分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即已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于事前有犯罪故意的沟通,即可视为存在通谋。 在刑法分则中,对事前是否通谋有明确规定的是窝藏、包庇罪。区分事前有无通谋,不仅对量刑,而且对正确定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尚未形成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络,而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1、简单共同犯罪,也可称为共同实行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共同犯罪。 2、复杂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分工的共同犯罪。 (1)不同犯罪人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 (2)不同犯罪人分别实施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 (3)不同犯罪人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四)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1、一般共同犯罪 2、特殊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条件为:主体数量特定性、目的明确性、犯罪活动组织性、成员稳定性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五、共同犯罪中的停止状态问题 共同犯罪停止状态判断的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则整体或全部既遂;如果共同犯罪没有完成即属于未完成状态,则可能成立中止、未遂等情形。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一般认为,只有全部中止才能构成整个的犯罪中止。但是在一个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结果因犯罪中止而没有发生的,并非所有的共犯都成立犯罪中止,只有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共犯才成立犯罪中止。,例1:某甲、某乙密谋共同盗窃,某甲在门口放风、准备接应,而由某乙入室盗窃。在门口放风的时候,某甲突然感到很害怕,没有与正在盗窃的乙打招呼,自己就一个人先溜走了。后来某乙盗取了数千元的财物,出来没有找到甲,就自己回家了。 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例2:甲乙共谋杀死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 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解析: 案例1,某甲一人先自动放弃,但其与某乙密谋、为其防风等无疑为实行者提供了帮助,某乙的盗窃行为也代表了甲的意愿,他们的行为是一个整体,行为只要实行盗窃成功的,都要负既遂的责任,所以甲也属于盗窃既遂。 案例2,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因为甲乙两人共谋杀人,已经不仅仅是犯意表示,而是犯罪预备。两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预备行为,也构成共犯。其次,在共同犯罪中,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如果整体行为达到了既遂,那么各共犯人的行为均达到既遂。,下列情况认定为犯罪中止: 1.一般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危害结果没发生前,谁的行为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谁的行为成立中止。 2.在多人预谋共同实行犯罪的共同犯罪中,一行为人主动放弃着手实施犯罪并告诉其他共犯的,该放弃着手的人一般也成立犯罪中止 3.胁从犯只要没有参与犯罪的,一般都认定犯罪中止或不认为是犯罪。,例3:甲、乙前去盗窃,甲负责撬锁,乙负责进屋搬东西。但到达地点后,甲心生悔意,不愿意撬锁而离去。乙自己尝试了一下,觉得无法行窃,只好放弃。 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例4:甲、乙前去盗窃,甲负责撬锁,乙负责进屋搬东西。但到达地点后,甲心生悔意,不愿意撬锁而离去。乙随后用锤子将门砸开,入室盗窃成功。 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案例5:某甲因其邻居某丁曾揭发其犯罪行为,于是对某丁产生杀意,但考虑到自己不便行动,而找来某乙和某丙二人,商定由某甲出资1万元请乙、丙将某丁除掉。于是乙、丙携带好凶器于某日夜晚跟踪某丁到郊区,在下毒手的时候,某丁苦苦哀求,并提出当场给乙、丙每人1万元,以请二人放过自己。乙、丙遂放弃杀人计划。 如何分析甲乙丙三人犯罪行为的形态。,例3.甲是中止,乙是未遂。 例4.甲是中止,乙是既遂。 例5.甲、乙、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乙丙二人系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动机不影响),成立中止;甲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未遂。,在有教唆犯的共同犯罪中,被教唆的人放弃实施被教唆之罪的。 教唆犯构成未遂 被教唆的人成立中止。,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我国刑法采用了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相统一的做法,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和种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 必须是犯罪集团中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 必须实施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这种主犯是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 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全部具有可罚性的聚众犯罪(如组织越狱罪)和在部分具有可罚性的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在具有个别可罚性的聚众犯罪中(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首要分子是该种犯罪的主体条件,其他参加者一律不构成犯罪,因此,一般不存在主犯与从犯之区别。 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需要注意的是,对主犯的认定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而不能仅仅只看犯罪分子有无某种头衔、称号或者年龄大小来规定。另外,主犯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二)主犯的刑事责任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指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在预谋犯罪的范围内所犯的全部罪行。 2、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具有全部可罚性的聚众犯罪和部分可罚性的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在集团犯罪和聚众犯罪之外的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参与犯罪处罚。,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2.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天龙,要求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孙某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孙某应( )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解析: 1.答案D。A错在首要分子还可能是聚众犯罪的组织、策划、领导者,B的错误类似,A和B加起来才是首要分子的范围。C错在首要分子原则上应属于主犯,但也有例外。 2.答案D。因为孙某是该抢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虽然有些犯罪行为孙某没有参加甚至不知道,但实际上都是意料之中的,是在组建犯罪集团前已经有概括认识的,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一)从犯的概念和种类 从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这种从犯的犯罪行为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等行为。 对于从犯的认定应注意考虑如下方面: 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即从属、被支配地位); 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参与程度(只参与一部分活动且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行为人具体罪行的大小(所起作用小),(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法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事项: 1、所采用的是必减主义,且无须比照主犯处罚。 2、并非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都一定比主犯要轻。(如主犯有各种从轻情节等),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一)胁从犯的概念和特征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具有两个特征: 1、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共同犯罪。(即主观上有意志自由,只是受到一定限制。) 2、犯罪行为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二)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法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犯罪情况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被胁迫的程度;2、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一)教唆犯的概念和特征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教唆犯的特征: 1、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内容的特定性。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且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不是教唆他人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 教唆对象的限定性。行为人教唆的对象必须是未曾产生犯罪意图的人。(也可以是对已产生犯意,但还在犹豫不决的人,使其坚定犯罪意图;同样,不知被教唆人已有犯罪意图,而教唆其实施犯罪的,也是构成教唆),教唆行为的独立性。只要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论被教唆人有无接受教唆,均成立教唆。(如甲教唆乙杀丙,乙同意,积极行为,此时甲后悔,叫乙别杀丙了,而乙不同意,把丙杀害,甲同样构成教唆犯罪) 教唆方式的多样性。表现形式多样,如指使、劝诱、收买、威胁;可以是明示、暗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的形式;可以通过语言、举动进行教唆。,2、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认识因素方面。教唆人一般必须认识到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并且知道教唆他人在犯何种罪,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对方产生犯罪的决意而导致犯罪的产生。 意志因素方面。教唆人对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去实施犯罪的决意和行为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二)认定教唆犯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于超出教唆人教唆范围的犯罪(实行过限),教唆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性质未变,只是造成的结果大小不同,则教唆人对此应负责任。 2、对于在刑法中已从教唆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带有教唆性质的犯罪,不能作为教唆犯处理。如传授犯罪方法罪。 3、对于教唆犯,一般应按所教唆的罪定罪处理。但是,如果被教唆人领会错了教唆人的犯罪意图而实施他种犯罪,则教唆人只能对他所教唆的犯罪负责。,(三)教唆犯罪的刑事责任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或者是主犯,或者是从犯、胁从犯等。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教唆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由于被教唆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对教唆都以间接正犯论处,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男,19周岁,汉族,无业。 被告人:陈某,男,22周岁,汉族,无业。 被告人吴某、陈某,于2003年4月17日晚10时许,从北园酒家回家途中,手拉手唱着歌,至纪念碑东侧时,见男青年余某看着他俩,陈某即辱骂余,并质问余:“你看我干吗?”余某答道:“你怎么知道我在看你?”陈某即上前拳打余的左胸,脚踢余的小腿,余某要还手,吴某上前用拳猛打余的左胸部和下腹部。余某说:“你们二人打我一人。”同时用手抓吴的上衣,见吴用拳打来即后退,吴紧上前,掏出牛角刀向余某的左胸猛刺一刀,致余某倒地。陈某又上前抓住余某的衣领,欲再次殴打余。吴某见状即喊:“别打了,够了!”陈某、吴某听后拾起吴丢在地上的上衣与吴逃离现场。吴、陈逃至郑某住处,郑某见陈某、吴某脸色不对,即问何事,陈某遂将吴某刺人一事告至郑某,让郑某到现场看情况,郑某到现场见被害人已死亡,即告之吴某和陈某。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分析:吴某、陈某、郑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该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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