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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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地下爆破作业区的炮烟浓度超过6.8.1.3规定时的;-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酮室、炮孔温度异常的;-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未按本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3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雷电、暴雨雪来临时;-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风力超过六级,浪高大于0.8m时,水位暴涨暴落时。4高温环境的爆破作业,应按5.3.8和5.6.3的规定执行。5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6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打钻残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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