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修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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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外派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外派人员的桥 梁纽带作用,使外派人员更好地服务于驻在企业,并结合公 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 利用,不断提升公司的集团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企业 (以下称“驻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技术管理 人员。1.3对外派人员的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企业管理 部共同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职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薪 酬福利等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协 助企业管理部门对其业绩组织考核。公司企业管理部主要负责外派人员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 组织,并协助外派人员与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或与其他分 子公司的业务联系,组织相应资源支持外派人员履行职责。1. 4派驻独立法人企业的人员除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管理 外,还应服从驻在企业相应管理体制与制度的约束。1. 5外派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对企业、对工 作高度负责的基本素质,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 工作流程、基本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特点,具备独立履行拟任岗位职责的能力。第二章派遣程序2. 1根据公司直属或控股企业的需求、或公司认为需要 向上述企业派遣人员时,由总经办会议研究确定人选,或由 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遴选、或向社会招聘。2. 2根据拟定外派人员的不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组织 相应的教育培训,并与派驻企业共同确定工作职责,并制定 拟任岗位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一式两份,分别 由公司和驻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2. 3确认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员,由总经理签署调派通知 单,外派人员持调派通知单和职位说明书前往派 驻单位报到。第三章外派人员工作职责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驻在企业的岗位职责外,应根据自身 岗位特性和公司对外派人员的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职责。经 营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派驻参股控 股企业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人员。 主要职责是:3.1. 企业战略规划管理 贯彻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构 建一体化的战略规划体系为基本指导思想,制定或参与制定、 审议驻在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经营计划。3.2. 经营计划管理 严格执行公司经营计划管理的有关 规定,编制或参与编制、审议驻在企业的年度和月度经营计 划;组织并监督检查经营计划的实施,客观、及时地向公司 反馈驻在企业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给公司的经营计划, 应包括销售、采购有异常,需及时向公司报告.3.3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财务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 企业的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各类会计等人员。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公 司内部会计核算标准;1)根据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正确组织实施驻在 企业内部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核算;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及内审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 准随意核销费用,不准任意减增利润或亏损等。3)按时向公司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及时反馈驻在企业的经 营及财务异常情况。3.4技术人员工作职责:技术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 的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和骨干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1)根据驻在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形成企业的正 式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形成技术管理制度,组织贯彻执行。2)根据公司技术发展方向,结合驻在企业的环境特点,提 出驻在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寻求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技术研发 课题;3)协助驻在企业实施技术保密及技术人才培养工作。4)定期就企业的生产工艺及技术发展,向公司提出技改方 案及合理化建议。第四章外派人员补贴4.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享受驻外津贴:1)经地产集团同意派往地产集团所在地以外的其他省市里所在 地工作的人员。2)员工配偶或父母(指未婚员工)家庭所在地与工作所 在地不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划,且距离在100公里以上。3)员工已经结束实习期或试用期。4.2由集团统一招聘的大学生,其实习期满第一次分配地的为其 工作地,从第一次分配地调走,且符合第一条中所述条件的,可 视为驻外。4.3外派管理1)地产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地产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部门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 单位总经理批准,报地产综合部备案后实施。按附件外 派人员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2)外派员工由地产集团负责管理,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员工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由项目公 司安排日常生活,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 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地产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4.4、外派待遇1)外派员工按所任职务级别由地产集团确定,享受相应 保险及相关福利。外派薪酬由地产集团考核确定,费用由 其派往单位负担。2)短期外派人员(指半年以内)每月可利用公休探亲一次, 长期外派人员(指半年以上)每二月可利用公休探亲一次。根 据需要可以安排倒休、轮休,在工作时间离开,需要提前征得上 级领导同意,企业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探亲费用,在差 旅费标准范围内往返路费实报实销。3)具有外派探亲资格,但因工作需要无法休探亲假的,若自 愿让其父母(特指未婚)或配偶来工作所在地探亲,在其标准范 围内可报销一人往返路费。4)项目公司不得就外派员工中由地产集团统一考核的人员: 审核人员、项目财务人员、项目第一负责人,在考核确定年薪外 另行支付工资性奖励,一经发现,按每人次扣罚考核对象5000 元,并责令其收回,未能收回则由所在项目公司第一责任人垫付。5)交通补贴:外派地点在公里以上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报销每月一次来回探亲交通费用;外派地点在公里以内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报销每周一次来回探亲交通费用, 乘坐标准按差旅费相关规定范围内按实报支,超出部分自理。6)住房补贴:6.1 )员工被派驻在外3个月及以上,在某一地点工作15天/ 每月以上的,应按本规定在当地租房,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6.2)公司可给予派驻在外工作人员15天的找房期,项目负 责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并视具体情况,确定最高期限。在15天内 住宿费按差旅费住宿标准给予报销,超过此期限,按本办法执行。6.3)初次外派人员可享有实际购买生活用品费用的80% (最 高可报销1000元/月),作为一次性安置补贴购买生活必备品, 并凭发票报销。6.4)外派人员的住房标准在上表标准内凭票报销,如由项目 部租房解决的,应符合本标准,特殊情况由工程副总批准,并抄 送公司办公室。如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租金超标准,超额部分由员 工个人承担。6.5 )项目部视实际情况可租用一间二室或三室房,作为公司 短期派驻或出差人员使用,项目部办公室作为租用房的管理者, 应保证在前一人离开后及时更换日常住宿用品,保持清洁,以保 证后来人员能立即入住,以降低公司出差成本。6.6)外派人员租住房间的水、电、气等费用由个人承担(不 包括项目部租用的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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