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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规则的案例分析,案例一:,涉及海牙规则中“适航责任,管货责任”的案例,案情介绍: 甲国买方A公司从乙国卖方B公司购买了一套设备,分别装于58只木箱中,委托C公司用海轮运回。船长在货物装船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船到甲国港口后,卸货前发现部分设备的包装木箱损害严重。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在货舱内对货物进行清点,发现共有18箱设备因为倾斜,移位撞击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收货人认为,货物损坏的原因是承运人的配载不当,因此,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而承运人则认为货物损坏的原因是由于包装不善,而且船舶在航运中又遇到了恶劣的气候,因此,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查阅航海日记,了解到该船在航行中确实遇到了8级风浪。 那么,船方C公司是否应该赔偿A公司的损失?,案例分析: 首先,A公司的货物装船后,C公司已经签发了清洁提单,这就表明货物的外表良好的状况下装船的,因此,C公司不能以货物的包装不善为由,拒绝担负赔偿责任。 其次,C公司也不能以货物遭遇不可抗力而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国际航线上,8级风浪属于常见的自然现象,并非不可预见,只能视为一般的风险。如果C公司的船舶无法抵御8级风浪,则应视为该船舶不适航。,第三,承运人有妥善照管货物的义务。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从现场情况分析来看,可以推断出: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到了风浪而发生颠簸,使得设备倾斜,移位,相互碰撞从而致使部分设备损坏。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积载得当,捆扎牢固的,那么,即使在船舶航行中遭遇到了风浪,也不会致使设备遭受到损坏。 因此,承运人应为其未能很好地履行保管货物的义务而向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涉及汉堡规则中“托运人的保证”的案例,案情介绍: 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大豆 1500 吨,由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远洋公司,安排 114 号轮运输。为了防止大豆霉变损失,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仓晒货。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货物短重,欲在提单上批注“开仓晒货,在卸货港发生短重,船长不负责任。”为了取得清洁提单,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船方出具了保函。船方接受了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航行途中,多次开仓晒货。货船抵达目的港后,发现大豆短重 52 吨。收货人要求承运人远洋运输公司赔偿。之后,远洋运输公司凭保函向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索赔,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拒绝。远洋运输公司起诉于法院。 问:出具保函是否构成对第三方的有意诈骗?法院应该如何审理?,案例分析: 汉堡规则第十七条“托运人的保证”中规定: 1 托运人应视为已向承运人保证,由他提供列入提单的有关货物的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和数量等项目正确无误。托运人必须赔偿承运人因为这些项目的不正确而导致的损失。托运人即使已将提单转让,仍须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取得的这种赔偿权利,绝不减轻他按照海上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负的赔偿责任。,买方应为货物短缺进行赔偿;承运人也应对收货人负责,2 任何保函或协议,据此托运人保证赔偿承运人由于承运人或其代表未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或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均属无效。 3 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 2 款所指的保留是有意诈骗,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 ,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因此,托运人出具保函不构成有意诈骗;金泰戈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远洋运输公司因货物短重造成的损失。,保函对收货人无效,船方先赔偿收货人。,保函对托运人有效,船方有权索赔。,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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