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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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行业原则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1 主题内容与合用范畴本原则规定了臭氧发生器的臭氧浓度,产量和电耗的测定及计算措施。合用于以电为能源臭氧发生器的测定。2 名词术语电耗 specific energy consumption设备生产单位重量的成品所消耗的电能。3 臭氧发生器的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和计算措施3.1 臭氧浓度3.1.1 措施原理概要:臭氧(O3)是一种强氧化剂,与碘化钾(KI)水溶液反映可游离出碘,在取样结束并对溶液酸化后,用0.1000mol/L硫代硫酸钠(Na2S2O3)原则溶液并以淀粉溶液为批示剂对游离碘进滴定,根据硫代硫酸钠原则溶液的消耗量计算出臭氧量。其反映式为:O3+2KI+H2OO2+I2+2KOH(1)I2+2Na2S2O32NaI+Na2S4O6(2)3.1.2 试剂3.1.2.1 碘化钾(KI)溶液(20%):溶解200g碘化钾(分析纯)于1000mL煮沸后冷却的蒸馏水中,用棕色瓶保存于冰箱中,至少储存一天后再用。此溶液1.00mL含0.20g碘化钾。3.1.2.2 (1+5)硫酸(H2SO4)溶液:量取浓硫酸(p=1.84;分析纯)溶于5倍体积的蒸馏水中。3.1.2.3 C(Na2S2O35H2O)=0.1000mol/L硫代硫酸钠原则溶液;使用分析天平精确称取24.817g硫代硫酸钠(Na2S2O35H2O;分析纯)用新煮沸冷却的蒸馏水定溶于1000mL的容量瓶中。或称取25g硫代硫酸钠(Na2S2O35H2O;分析纯)溶于1000mL新煮沸冷却的蒸馏水中,此溶液硫代硫酸钠浓度约为0.1mol/L。再加入0.2g碳酸钠(Na2S0O3)或5mL三氯甲烷(CHCL3);标定,调节浓度到0.1000mol/L,贮于棕色瓶中,储存的时间过长时,使用前需要重新标定(标定措施见附录A)。3.1.2.4 淀粉溶液;称取1g可溶性淀粉,用冷水调成悬浮浆,然后加入约80mL煮沸水中,边加边搅拌,稀释到100mL;煮沸几分钟后放置沉淀过夜,取上清液使用,如需较长时间保存可加入1.25g水杨酸或0.4g氯化锌。3.1.3 实验仪器、设备及对其规定3.1.3.1 三角洗瓶(吸取瓶)500mL。3.1.3.2 滴定管50mL,宜用精密滴定管。3.1.3.3 湿式气体流量计 容量5L。3.1.3.4 量筒 20mL 500mL 各一只。3.1.3.5 刻度吸管(吸量管)10mL 。3.1.3.6 容量瓶 1000mL。3.1.3.7 聚乙烯或聚氯乙烯软管,用于输送含臭氧的气体。不可使用橡胶管。3.1.4 实验程序及措施:量取20mL的碘化钾溶液(3.1.2.1),倒入500mL的吸取瓶中,再加入350mL蒸馏水,待臭氧发生器运营稳定后于臭氧化气体出口处取样,先通入吸取瓶(3.1.3.1)对臭氧进行吸取后再通过湿式气体流量计(3.1.3.3)对气体计量,气体通过量为mL(时间控制在4min左右),停止取样后立即加入5mL(1+5)硫酸溶液(3.1.2.2)(使pH值降至2.0如下)并摇匀,静置5min。用0.1000mol/L的硫代硫酸钠原则深液(3.1.2.3)滴定,待溶液呈浅黄色时加入淀粉溶液(3.1.2.4)几滴(约1mL),继续小心迅速的滴定的颜色消失为止。记录硫代硫酸钠原则溶液用量。3.1.5 臭氧浓度的计算Co3=ANaB2400/V0(mg/L) (3)式中:Co3臭氧浓度,mg/L;ANa硫代硫酸钠原则溶液用量,mL;B 硫代硫酸钠原则溶液浓度,mol/L;V0 臭氧化气体取样体积,mL;臭氧浓度不小于等于3mg/L时,此测试成果的精密度在1%以内。3.2 臭氧产量3.2.1 措施原理概要:臭氧浓度数值与进入臭氧发生器总气体量数值的乘积即为产量。3.2.2 设备、仪器及对其规定3.2.2.1 压力表 1.5级3.2.2.2 气体转子流量计 工业级3.2.3 气体流量的修正计算:流量计使用时被测气体的温度、压力,往往与流量计分度标定期有所不同。因此,使用时数的流量显示值,常常不是流经流量计气体的真实反映,必须予以修正。其公式如下:QN=(PsTN/PNTs)1/2Qs(m3/h或L/h) (4)式中:QN原则状态下,气体实际流量,m3/h或L/h;Qs测量(实验)状态下,气体在仪表中的显示流量,m3/h或L/h;Ps测量(实验)状态下,气体的压力,Pa;TN仪表标定期的绝对温度,(273.15+20)K;Ts测量(实验)状态下,气体的温度K;PN仪表标定状态时的绝对压力(一种原则大气压1.01325105Pa)。3.2.4 臭氧产量的计算Do3=Co3QN(g或mg) (5)式中 Do3臭氧产量,g或mg。3.3 电耗3.3.1 措施原理概要:臭氧发生器实测消耗电功率与单位臭氧产量之比为电耗。3.3.2 设备、仪器及对其规定。3.3.2.1 电压表(伏特表)0.5级。3.3.2.2 电流表(安培表)0.5级。3.3.2.3 功率表(瓦特表)0.5级。3.3.2.4 静电高电压表1.5级。3.3.2.5 电度表2.0级。3.3.3 电耗计算:以功率表(瓦特表)(3.3.2.3)测得数值或电度表(3.3.2.5)单位时间内记录累积数值与单位时间内臭氧产量之比即为电耗,公式如下:P=W/Do3(Wh/gO3或kWh/kgO3) (6)或P=AH/Do3(Wh/gO3或kWh/kgO3) (7)式中 P臭氧单位电耗,Wh/gO3或kWh/kgO3;W电功率,W或kW;AH电度表单位时间时内累积数值,kWh。附录A 硫代硫酸钠原则溶液的标定(补充件)本附录列出两种对硫代硫酸钠原则溶液的标定措施,在硫代硫酸钠原则溶液的标定中,等同使用。A1 措施一A1.1 试剂A1.1.1 碘化钾(KI),分析纯。A1.1.2 C(1/6K2Cr2O7)=0.1000mol/L重铬酸钾原则溶液:使用分析天平精确称取于105110oC烘干2h,并在硅胶干燥器中冷却30min以上的重铬酸钾4.9032g,定溶于1000mL容量瓶中摇匀。A1.2 实验仪器、设备及对其规定A1.2.1 碘量瓶 250mL;A1.2.2 称液管 10.00mL;A1.3 措施、环节:称取1g碘化钾(A1.1.1)置于250mL碘量瓶(A1.2.1)内,并加入100mL蒸馏水,用移液管(A1.2.2)移入10.00mL,0.1000mol/L重铬酸钾原则溶液(A1.1.2),加入5mL(1+5)硫酸溶液(3.1.2.2),静置5min。用待标定的硫代硫酸钠原则溶液(3.1.2.3)滴定,待溶液变成淡黄色后,加入约1mL淀粉溶液(3.1.2.4),继续滴定至恰使蓝色消退为止,记录取量。硫代硫酸钠原则溶液的浓度为:N1=N2V/V1(mol/L)(A1)式中 N1硫代硫酸钠原则溶液浓度,mol/L;N2重铬酸钾原则溶液浓度,0.1000mol/L;V2取用重铬酸钾原则溶液的体积,mL;A2 措施二A2.1 试剂A2.1.1 碘酸钾(KIO3)。A2.1.2 乙酸(CH3COOH)。A2.2 措施、环节:使用分析天平精确称取0.15g在105110oC烘干1h,并置于硅胶干燥器中冷却30min以上的碘酸钾(A2.1.1)2份,分别放入250mL碘量瓶中(A1.2.1),每瓶各加入100mL蒸馏水,使碘酸钾溶解,再各加入3g碘化钾(A1.1.1)及10mL乙酸(A2.1.2),摇匀,在暗处静置5min,用待标定的硫代硫酸钠溶液(3.1.2.3)滴定,待溶液变成淡黄色后,加入约1mL淀粉溶液(3.1.2.4),继续滴定至恰使蓝色消退为止,记录取量。硫代硫酸钠原则溶液浓度为:B=W/ V214.00/6000=W/ V0.03567 (mol/L) (A2)式中 B硫代硫酸钠原则溶液的浓度,mol/L;W碘酸钾的重量,g;V硫代硫酸钠原则溶液消耗量,mL。两平行样品的成果相差不得不小于2%。附录B 测量的质量(参照件)本附录是对测量质量问题的阐明。B1 化学分析B1.1 一般规则:本原则有关化学分析的一般规则(名词、术语、玻璃仪器的选用及洗涤等)参照GB5750生活饮用水原则检查法“第一篇总则,1一般规则”的有关内容。B1.2 溶液质量:除试剂的质量影响外,其他影响溶液质量的因素及避象和避免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注:可参看水和废水监测分析(第三版)“六 化学试剂与试液的配制(五)试液的质量”的有关内容。B1.3 溶液表达法B1.3.1 浓度:本原则中,浓度均指量浓度(摩尔浓度)其表达如下:C(B)=a mol/L式中 C浓度符号;(B)物质基本单元;a 浓度数值;mol/L单位。B1.3.2 (a+b)溶液:按一定体积的比例混合的溶液“a”代表溶质体积,“b”代表溶剂体积。B1.3.3 溶液(a%):习惯称重量比例浓度,在化学分析中常指溶质a的质量(重量)与溶液体积之比(m/V),是一种不精确的表达法,本原则在括号中列“a%”只是习常用法的标记。本原则采用的表达措施是:此溶液1.00mL含a克某物质,a指某物质质量(重量)数。B2 仪器、仪表B2.1 天平、电工仪表、流量和压力仪表应定期检定、校正。B2.2 电工仪表的检定和校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规程进行,检定和校正应在国家授权的电工仪表检定和校正单位进行,并对已检定和校正的仪表出具证明。B2.3 流量和压力仪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规程检定和校正。B2.4 玻璃量器容量的检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程进行,可参看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法(第三版)“五量器的容量检定”。B3 测量成果的表达措施和数据解决B3.1 测量成果的表达措施和数据解决参照GB5750“第一篇总则,3水质检查成果的表达措施和数据解决”的有关内容。附加阐明:本原则建设部原则定额研究所提出。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乡水解决器材设备原则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归口管理。本原则由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主编单位)、清华大学设备仪器厂、北京玉渊潭环保设备厂、江苏泰兴环保设备厂负责起草。本原则重要起草人:刘力群。本原则委托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原则 【GB 173241998】前言制定本原则是全国冷饮食品卫生原则协作组1993年在广州会议上提出的。本原则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规定和检查措施,从而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提供了统一的规定。本原则涉及范畴、引用原则、卫生规定、检查措施、附录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等部分,每个部分又涉及若干具体规定。本原则的附录是提示的附录。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原则的起草单位: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所、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所、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所、武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所等。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徐留发、杨玉芝、文颜、张法明、吴炎忠、鄂学礼。本原则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所负责解释。 1 范畴本原则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定义、卫生规定及检查措施。本原则合用于瓶装饮用纯净水。2 引用原则下列原则所涉及的条文,通过在本原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原则的条文。本原则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原则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原则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原则最新版本的也许性。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查 菌落总数的测定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查 大肠菌群的测定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查 沙门氏菌检查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查 志贺氏菌检查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查 葡萄球菌检查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查 溶血性链球菌检查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查 霉菌和酵母菌检查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GB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检查措施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原则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检查措施GB 14881-94 食品公司通用卫生规范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3 定义本原则采用下列定义。瓶装饮用纯净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互换法、反渗入法、蒸馏法及其他合适的加工措施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4 卫生规定4.1 原料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4.5 卫生导则A1 目的为指引瓶装饮用纯净水的生产,使其符合食品卫生规定,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A2 合用范畴瓶装饮用纯净水,即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原则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离子互换法、反渗入法、蒸馏法及其他合适的加工措施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瓶装饮用纯净水。A3 指引原则第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生产单位的设计、布局应符合GB 14881。第二条 水解决车间应为封闭间,灌装车间应封闭并高空气交货装置,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级,并使用自动化灌装。第三条 设备、管道、工具、器具和含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成,表面应光滑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便于清洗、消毒;储存罐应易于放水,避免形成死水层引起微生物污染。第四条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原则,严禁使用回收瓶子,瓶、盖灌装前必须使用自动化设备,严格清洗、消毒。第五条 采用有效的消毒措施,终端水、清洗后的瓶、盖,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药物残留等不得检出。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进入灌装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准进入。 第七条 纯净水生产单位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配备考核合格的检查人员,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要示的检查室 ,负责产品检查,其感官指标、pH值、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必须每批检查,合格后方准出厂。第八条 纯净水生产单位对原料用水应常常进行检查,同步每年应按GB 5749全项检查一次。对纯净水产品除每批进行常规检查外,每年还应按本原则进行全项检查二次,如有停产状况,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验。 第九条 瓶装饮用纯净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GB 7718 的规定,除原则商品名称外,还应标注其重要工艺及纯净水字样。非蒸馏工艺生产的纯净水不能标注为蒸馏水。5 检查措施 5.1 感官指标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 8538规定的措施测定。5.2 理化指标5.2.1 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按GB 17323规定的措施测定。5.2.2 游离氯、砷、铅、铜、氰化物、亚硝酸盐、挥发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按GB 5750规定的措施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2规定的措施测定。5.3.1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措施测定。5.3.2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及GB 4789.11规定的措施测定。5.3.3 霉菌、酵母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措施测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原则 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UDC 613.3 GB5749-85 1 总则 1.1 为贯彻“避免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原则。1.2 本原则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状况。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保、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拟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分布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常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本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原则规定的防护地带规定,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避免污染。1.3 本原则合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涉及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布式给水。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有必要的净化解决设备外,不管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避免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避免污染。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通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查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2.6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既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2.7 分布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常常维护和管理工作。3 水源选择3.1 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步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乡和工矿公司的上游。3.2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3.2.1 若只通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通过净化解决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3.2.2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解决后,应符合本原则2.1条的规定。分布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原则2.1条的规定。3.2.3 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原则2.1条的规定。3.2.4 在高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合适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采用预防措施。3.2.5 水源水中如具有本原则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有关的要求执行。3.3 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获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批准,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限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合适的解决措施,在限定的期间使解决后的水质符合本原则的规定。4 水源卫生防护4.1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地带。4.2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4.2.1 地面水4.2.1.1 取水点周边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也许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的范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4.2.1.2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也许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状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边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规定执行。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状况研究拟定。4.2.1.3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保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和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原则的有关规定,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4.2.1.4 水厂生产区的范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不不小于10m范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不不不小于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规定与水厂生产区相似。4.2.2 地下水4.2.2.1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拟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规定相似。4.2.2.2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入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滓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状况设立较小的防护范畴。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畴,影响半径的范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卫生、环保等部门研究拟定。4.2.2.3 在水厂生产区的范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规定执行。4.3 分布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叁照本原则4.2.1.1和4.2.1.2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边30m的范畴内,不得设立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滓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4.4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商量后,报本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书面告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立固定的告示牌。对不符合本原则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全同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提出改造规划,报本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毕。 分布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规定由本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提出,由使用单位执行。4.5 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本原则2.1条的规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5 水质检查5.1 水质的检查措施,应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原则检查法执行。并由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5.2 城乡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查室,负责检查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有自备给水的大、中型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水质检查工作。其他单位的自备给水,应由其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水质检查。分布式给水及农村集中式给水的水质,应由本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需要进行检查。5.3 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常常用水点采样。5.3.1 城乡的集中式给水的水质检查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种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如下时,应酌量增长。在所有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查应不少于两次,有条件时可合适增长次数,检查项目在一般状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本地水质状况和需要选定。采样点和检查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本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共同研究拟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一次全分析。自备给水和农村集中式给水水质检查的采样点数、采样次数和检查项目,可根据具体状况叁照上述规定拟定以上水质检查的成果,应定期报送本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审查、存档。5.3.2 分布式给水水质的检查次数和项目,可根据需要决定。5.3.3 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常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5.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查本原则2.1条生活饮用水水质原则规定的指标和该水源也许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附录A本原则用词阐明(补充件)A.1 对本原则条文执行严格限度的用词,采用如下写法。A.1.1 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背面词一般采用“严禁”。A.1.2 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应”,背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A.1.3 表达容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一方面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背面词一般采用“不适宜”。附加阐明: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原则由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修订组负责起草。本原则重要起草人王子石、秦钰惠、郑乃彤、潘长庆、张明。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管理,一般技术性问题由中国避免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自本原则实行之日起,TJ20-76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试行)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 中国环保产品认定技术条件臭氧发生器Ozone Generator国家环保总局1999-00-00发布HCRJ-058-1999 1 、范畴 1.1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臭氧发生器的产品分类、命名、规定、引用原则、实验措施、检查规则、标志、包装、运送和储存。 1.2 本技术条件合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臭氧发生器(如下简称发生器)。 2、 引用原则GB 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GB 191-90包装 储运 图示 标志GB 1408-89固体电工绝缘材料工频电气强度实验措施GB 1958-80形状和位置公差 检测规定GB 4064-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总则GB 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6388-86运送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13306-1991标牌GB/T 13384-19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5436-1995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yman法CJ/T 3028.1-94臭氧发生器CJ/T 3028.2-94臭氧浓度 产量 电耗的测定3 分类与命名 3.1 分类 3.1.1 发生器按其基本臭氧发生单元分为气隙放电型式(管式、板式)与其他气体放电型式。 3.1.2 发生器按其放电频率分为工频( 50Hz/60Hz )、中频( 100Hz 1000Hz )和高频(1000Hz )。 3.1.3 发生器按其产生臭氧浓度分为低浓度(10mg/l )、中浓度(10-50mg/l)和高浓度(50mg/l )。 3.1.4 发生器按其臭氧产量分为微型( 1000mg/h) 、小型(1100g/h )、中型(1001000g/h )和大型(1kg/h )。其数值宜按如下系列选用: 1 , 2 , 3 , 4 , 5 , 10 , 15 , 20 , 25 , 50 , 100 , 200 , 300 , 500 , 1000 。 3.2 命名 发生器命名与型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达。 示例: CF-G-1-500G ,指每小时产生 500g 臭氧的工频管式臭氧发生器。 4 规定 4.1 基本规定 4.1.1 发生器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献制造。 4.1.2 发生器的设计应按GB5083 、电气设计应按GB4064 进行。 4.1.3 发生器中各电气绝缘部件应符合高电压绝缘性能和构造的规定;处在电晕放电、臭氧氧化环境中的绝缘零部件还应满足使用环境对其物理(机械)和化学性能的规定。 4.1.4 臭氧发生器各零部件有关形状和位置技术规定应符合 GB1958 的规定。 4.2 性能规定 4.2.1 臭氧发生单元介质材料的技术规定 4.2.1.1 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介质材料的介质强度不得不不小于臭氧发生单元介质材料实际工作最高介质强度的倍。 4.2.1.2 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的介质材料,如其介质强度数据不完整时,必须进行耐电压实验(击穿实验),并以耐电压实验所得实际数值作为介质强度的根据;实验措施按 GB1408 的规定进行。 4.2.1.3 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的介质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规定应满足不同类型臭氧发生器的使用条件。 4.2.2 臭氧发生单元电极材料的技术规定 4.2.2.1 臭氧发生单元中电极材料应保证在电晕放电条件下、臭氧环境中可长期稳定工作。 4.2.2.2 臭氧发生单元中的电极材料应满足不同类型的臭氧发生器不同的使用条件。 4.2.2.3 臭氧发生单元中,直接处在电晕放电界面的电极表面光洁度应保证正常稳定电晕放电的规定。 4.2.3 发生器性能实验技术规定 4.2.3.1 发生器(涉及臭氧发生单元)的性能实验,应满足下述规定: a )以空气为气源,露点不得高于产品指标标称值。 b )臭氧浓度、臭氧产量、电耗等均按产品技术指标标称值检测。 c )臭氧浓度、产量检测应在发生器工作稳定半小时后进行,其成果不低于其标称值的 90% 。 d )稳定性检测:持续工作 72 小时后产量下降不不小于初始值的 10% 。 e )氮氧化物( NOX )检测:以空气为气源的发生器氮氧化物浓度不不小于臭氧浓度的 2.5% 。 4.2.4 不同的工频发生器生产每公斤臭氧的电耗见表 1 。 4.2.5 发生器无端障工作积累时间不得少于 8000 小时。 5 实验措施 5.1 臭氧发生器的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措施 ,按 CJ/T3082 , 2-94 进行。 5.2 发生器的氮氧化物的测量,应按 GB/T15436 进行。 5.3 整机使用寿命的测定,根据厂方提供顾客名单随机追踪调查。 6 检查规则 6.1 检查分类 发生器的检查分为出厂检查和型式检查两类。 6.2 出厂检查 发生器出厂前需逐台按下述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a)发生器中各臭氧发生单元定位精确,各紧固、支撑、连接部件安装牢固。b)发生器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内部的外观检查涉及:臭氧发生单元各部件应光洁,不得有任何油污、水渍、灰尘及其他有害外来物。 发生器内部防腐涂层应表面光洁,不得存在起皮、剥落及其他不良状况;高压电输配系统整洁,不得存在引起输配电异常的不良状况和外来物。外部的外观检查涉及:外壳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存在疤痕、凸凹等影响外观的缺陷:各处保护、装饰涂层应均匀,不存在起皮、剥落及其他不良状况(如根据需方规定在使用现场进行外部装修,此检查可在合适是进行)。外壳上个附属物(件)的安装位置精确,质量合格:外壳个部分均不应存在阻碍安装、检查、擦拭等的缺陷。c)发生器各仪器(表)接口、水、气管道接口位置精确,应符合设计文献的规定。d)发生器必须进行密封检查,检查应按GB150的有关规定进行。e)发生器必须进行性能实验,在4.2.3条规定的条件下,对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等性能进行测定;并对式样成果进行记录作为产品合格证附件:在无异常状况且各项性能指标均达到规定后,方可确认产品合格。f)根据需方规定对产品性能复测时,容许与合格证附件记录数据存在10%的误差,但不得低于产品性能指标下限。 6.3型式检查6.3.1当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发生器应进行型式检查: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一年以上如构造、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也许影响产品性能;c)产品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d)出厂检查成果与上次型式检查有较大差别;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查规定;6.3.2检查项目:发生器型式检查应满足4.1、4.2的所有规定;6.3.3国家环保产品认定检查按型式检查进行。6.4鉴定规则6.4.1对检查项所有合格的,鉴定为合格品。6.4.2对检查项目中有一项经检查不合格的则鉴定为不合格品。6.4.3不合格品容许返工解决,返工后应对所有项目重新检查。6.4.4抽样措施6.4.4.1对小型发生器随机抽检2-5台;6.4.4.2对中大型发生器抽检任一台。 7 标记、包装、运送及储存 7.1标志每台发生器均应在其明显部位固定耐久性产品标牌,其尺寸和技术规定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牌上应标出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型号;b)重要技术参数(臭氧浓度、臭氧产量、气源规定、工作气压范畴、电源X相、X伏、电源容量 ) c)出厂编号;d)制造日期;e)制造厂名称。7.2包装7.2.1包装的技术规定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7.2.2包装箱外标志的表达措施和规定应符合GB191;7.2.3包装箱外的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6388的规定;7.2.4发生器包装前所有易锈零部件、外露加工面应涂防锈油或封存油脂,所有外露油孔应封闭;7.2.5随机文献有a)装箱单;b)产品合格证;c)产品使用阐明书。7.3运送发生器在装运过程中不得翻滚、碰撞和倒置。7.4储存发生器应放置在通风干燥有遮蔽的场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行业原则 饮用净水的水质原则Water quality standards for fine drinking water CJ94-1999前言 为保障城乡居民饮用净水,规范生产饮用净水,制定本原则。本原则由建设部原则定额研究所提出。本原则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原则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原则由中联捷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负责起草。本原则重要起草人:王占生、武嘉文、罗敏。本原则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原则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1 范畴本原则规定了饮用净水的水质原则本原则合用于以自来水或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原则的水为原水,经深度净化后可直接供应顾客饮用的管道供水和灌装水。2 引用原则下列原则所涉及的条文,通过在本原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原则的条文。本原则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原则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原则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原则最新版本的也许性。 GB/T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原则检查法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查措施CJ 3023-1993 活性炭净水器3 水质原则饮用净水水质不应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值。4 检查措施4.1 浊度、铝、高锰酸钾消耗量按GB/T 8538措施测定。4.2 TOC按CJ 3023附录C规定措施测定。4.3 其他各项按GB/T 5750规定措施测定。 人类发现臭氧已有二百近年的历史。而至今,人类仍未停下对臭氧摸索、研究、开发应用的脚步。在化学尚未成为一门正规科学此前,我们这个星球的大气构成就困惑人类已久了。荷马在奥得赛中写道:“暴风雨来临,电闪雷鸣,空气中布满了硫磺。”她指的是暴风雨产生的浓重气味,便是后来称之为臭氧气体。在纯连锁反映中,氯原子使两个臭氧分子分解成三个氧分子, 而氯原子在该反映中重生,使臭氧的分解继续。1785年,德国人在使用电机时,亦发目前电机放电时产生一种异味。直到1840年法国科学家(Schonbein)将此异味拟定为O3,并命名为OZONE(臭氧)。 自此后来,欧洲的科学家率先开始研究臭氧的特性和功用及对人类的作用,并开始工业生产应用,自1870年开始,始终沿用至今。地球90%的臭氧处在海拔较高的位置平流层,将整个地球团团包住,在那里它起着吸取紫外线辐射的明显作用,犹如一把保护伞,保护着地球上的生物。如果平流层没有了这种气体屏障,有害辐射就有了长驱直入地球的极佳入口。平流层臭氧占据距地球表面10到50公里的大气位置,并且提供避免地球免受紫外线辐射的屏障这种从生物学角度说破坏性极强、高能量的辐射会引起皮肤癌,眼损伤,破坏免疫系统,并且扰乱原本就很脆弱的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在过去的四十年中,恶性皮肤癌的发病率增长已经向全球发出了警告。如今该发病率是五十年代的十倍。虽然整个增长不能全归罪于臭氧缺失和暴露于紫外线辐射的增多,但有证据表白两者是有关的。科学家估计臭氧每减少1%,人类得皮肤癌的也许性就增长3%。由于人类科学研究的局限,使得人在用科学服务于人类时,同步也在破坏着自然界的平衡,从而给人类及所有生物的生存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在人类不知不觉的生活中,臭氧也在不知不觉地减少。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每年南极上空平流层臭氧的保护层都会在九月份消失诸多,导致众所周知的臭氧空洞。并且空洞逐年增大,南极上空浮现了有史以来最大的臭氧层空洞,空洞面积达2918万平方公里,约为南极大陆面积的208倍(科技日报 10月12日 )。研究却表白臭氧空洞要在五十年内愈合是很难的(北京青年报 4月12日 )。而究竟是什么东西破坏了臭氧呢?它是如何破坏的呢?通过科学家们的不懈的努力,终于发现是天气状况、氯氟碳化合物(氯氟碳化合物(CFCs)、工业四氯化碳和氯甲酸酯溶剂共同导致了南极上空臭氧层变薄,而氯氟碳化合物(CFCs)是引起全球臭氧密集率减少的重要因素。过去40年对臭氧和大气的艰苦的研究导致了全球对CFC生产的禁令。从1987年来,150多种国家鉴写了国际公约,蒙待利尔议定书,呼吁阶段性的减少氯氟碳化合物(CFCs)的释放量,使空气中CFC的年增长量到1999年降为1986年的一半。对该合同的修正案呼吁从1996年1月起全面严禁CFC。虽然这一禁令生效后来,氯氟碳化合物(CFCs)的氯仍会继续在大气中汇集十年,要到下世纪中叶,南极的臭氧含量才会回到七十年代的水平。 但是让我们庆幸吧,毕竟我们结识到了自我的过错,并加以改正! 1840年,克里斯蒂安弗雷德日(Christian Friedrich)发现臭氧是低空天气的构成成分,并为其命名。 1881年,W. N. 哈特雷(W. N. Hartley)鉴别出臭氧是吸取来自太阳的波长低于290微米的紫外线辐射的物质。她还表白臭氧重要位于高海拔地区。 1913-1932年, C.法瑞(C. Fabry )和M. 布尔森(M. Bulsson)表白可测量到天气垂直方向臭氧的总量为300 Dobson单位(现代单位) 1924年,G. M. B. Dobson用她新研制的分光仪在牛津设立了定期的臭氧测量项目。 1930年, 辛迪 卡文(Sydney Chapman)解释为什么太阳光接触空气中的氧分子会产生臭氧。 1957, 作为国际年一部分, 南极的四到五个研究基地开始定期测量臭氧。 1970, Nimbus 系列卫星开始对臭氧的测量。1970, 詹姆斯 拉夫克(James lovelock)用她的电子捕获探测仪测量仪测量氯氟碳化合物(CFCs)。 1973, 理查德德 斯多拉斯基(Richard Stolarski) 和拉 西塞隆(Ralph Cicerone)发现了平流层氯的连锁反映。1974年,罗兰(Rowland)和穆连(Molina)发现氯氟碳化合物(CFCs)会破坏平流层臭氧 1976年,国家科学院发布了证明罗兰(Rowland)和穆连(Molina)发现的报告 1976年,食品和药物局和环保机构宣布阶段性终结溶胶剂中的氯氟碳化合物(CFCs) 1978年,氯氟碳化合物(CFCs)在溶胶剂中的使用在美国严禁 1984年,约瑟夫 法文(Josph Farman)领导的国研究组探测到南半球春天南极上空4%的臭氧缺损 1985年,美国宇航局的卫星数据证明了南极上空臭氧空洞的存在。 1987年,签定蒙特利尔合同,呼吁全球范畴的氯氟碳化合物(CFCs)减少50% 1988年,美国全票批准蒙特利尔合同 1996年,对工业生产氯氟碳化合物(CFCs)的全面严禁开始实行 1989年,科学家宣布了在北冰洋上空臭氧层空洞的先期发现 1995年,F.希拉伍德 罗兰 (F. Sherwood Rowland)和马里奥 穆连Mario Molina因在天气化学领域的研究而被授予诺贝尔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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