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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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国家助学贷款(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 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 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 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 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 于 1000 元,全日制普通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 8000 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 12000 元。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高中获得过国家 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借款学生,由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录入预申请系统;未获得过国家助学 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借款学生,提供相关贫困 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 J贷款条件后录入预申请系统。丿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个 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借款学生持已签字申请表与共同人(首贷),前往户籍 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打印受理证。 明丄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受理证明录入电子回执。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贷款合同信息按要求提交至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通过支付宝统一发放贷款。jJ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 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3 年确定,最短不少于 6年(含),最长不超过20年。(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 款。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 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 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 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 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2贷款额度:全日制预科生、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 高职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 元,全日制研 究生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通过学校向经办 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贷款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审查合格后,由学校将资料汇总交予经办银行,由经 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最终审批合格后,由经办银行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 并放款。J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 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剩余年限加 13 年确 定,最长不超过 20年。二、国家奖学金(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 二年级)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 0.3%。(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 8000 元。(四)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 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五)评审和发放:1学生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由院系评审小组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评审,院系公示 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 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在 10 月 31 日前完成 评审。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后学校于11 月 30 日 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 励证书。(六)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 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政府奖学金。三、国家励志奖学金(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 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 3%。(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 5000 元。(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五)评审和发放:1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 志奖学金申请表。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和评审。经学 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校于 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六)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 政府奖学金。四、国家助学金(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 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 28%。其中,建档 立卡贫困户子女和城镇特别困难群众家庭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 政策覆盖范围。(三)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 4000 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 2000 元。(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五)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 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院系领导 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经学校领 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 于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3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 生。(六)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 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一)资助对象: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 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二)资助比例:全区每年奖励 4000 名。(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 5000 元。(四)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五)申请、评审和发放: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院系领导 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经学校领 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 于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1 月 30 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六)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 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 励志奖学金。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及学费资助(一)资助对象: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 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 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 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 入学新生。(二)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 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 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三)申请、审批和发放: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必须在入伍前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 系统(网址:或 ),按要 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 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 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 书。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 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 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 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 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 送至原就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5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 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并上报自治区教 育厅。6.教育厅将申报代偿的总人数及总金额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 付至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厅将资助款拨付至各高校。7学校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七、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 期在 3年以上(含 3年)的高校毕业生。(二)资助标准: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 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 8000元,研究生最高 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 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8000 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 生)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 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 贷款高于8000 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 年 8000 元(本专科)或 12000 元(研究生)的金额实行补偿。(三)申请、审批和发放:1. 学生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登录系统进行实名注册和 申请,上传有关申请材料。系统网址为: 2. 按照工作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 间内进行现场审核,审核材料后打印申请表签名确认。3. 县资助管理部门对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 息审核无误后,于 12 月20 日前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 进行汇总,各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于 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 汇总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4.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 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 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资助管 理部门,同时将有关文件报财政厅备案。5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 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 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6.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次年4月底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 款补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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