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领用借用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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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办公用品领用、借用、保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办公用品管理,规范办公用品领用、借用、保管等行为,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及办公用品。第三条 原则 各部门员工应厉行节约,勤俭办公。第二章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第四条 办公用品购买后,须提交发票、实物,经综合办查验,财务部审计之后,综合办、财务部审计人员在入库单签字后入库。采购人员凭入库单、发票、清单报销;综合办凭入库单登记台帐。第五条 由综合办下发办公用品。各部门人员领取办公用品须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第六条 办公用品的管理。办公用品分为消耗品、耐用品等:1. 消耗品包括笔、胶水、胶带、笔记本、复写纸、文件袋、便条纸、钉书钉等。2. 耐用品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打孔机、计算器、钉书机等。第六条 消耗品应限定个人使用,自第二次领用起,必须以旧换新,但纯消耗品如橡皮擦等除外。第七条 员工领用价值较大的办公用品,需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申请单,待领导审批同意后,到综合办做好办公用品领用相关登记方可领取。第八条 各员工对所领用的办公用品应做到物尽其用,不得浪费材料。第九条 员工离职时,应将所领用办公用品一并交回综合办审验第三章 办公用品借用规定第十条 借用公司任何物品,借用人均须到综合办领取并签写“物品借用申请表”,经物品保管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但需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一条 物品一般最长借用时间为两天,如果需要续借需注明原因经保管人签字同意才可续借。 第十二条 归还物品时,物品保管人要对物品进行必要的查验,具体包括物品的数量、质量、功能等,认定原物无损时,才可在申请表上签收归还日期,如有损坏,借用人需负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财物交接时必须当场检验,如有毁坏和缺失,交接时一经发现,接收人拒收,上一保管人又不能说明原因的,由其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如有人在交接时不进行当场检验或者检验后发现问题仍然接收以致无法归责的,由接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未经许可,不得将固定资产借给外公司或非本公司工作人员使用。 第四章 办公用品保管规定第十六条 采购的办公物品由综合办专人负责,保管实行“三清、两齐、两一致”即材料清、账目清、数量清,摆放整齐、库房整齐,账、物一致。第十七条 所有入库办公物品,物品保管人员都必须一一做好登记,并做好保全措施。第十八条 物品保管人员对领用的办公物品做好领用登记手续,并计算出剩余数量。特需办公物品一旦领用完时,应立即提出申购。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对其所负责及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正确使用,精心爱护,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性。如有损坏或丢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非生产经营性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价虽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条 综合办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出、入库和调配手续。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组织财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清查和年末的全面清查盘点工作。综合办、财务部及实物管理使用部门均须在盘点表格上予以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 单位内各部门之间转移固定资产,由综合办统一调度,转移时由综合办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由经办人、转出部门负责人、转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特别是配置给个人使用的车、手提电脑的交接),综合办见调出单位、副总经理审核签批意见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四条 调离或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将办公物品和劳保物品交还综合办物品保管人。第五章 责任及处理第二十五条 凡属正常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报告单,分管副总进行审批处理。第二十六条 如有变卖、租赁、捐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等处置固定资产意向,不论价值多少,必须填写固定资产处理申请单,经总经理审批。,必须与对方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第二十七条 因不正当操作使用,或因个人过失,或因故意损坏,对固定资产造成损坏,责任人或过失人应予赔偿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故意损坏的还应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严厉批评。出借后的固定资产造成的损坏由借用人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 因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责任人应予赔偿,承担全部责任。固定资产出借后造成丢失的,由借用人或批准人赔偿。第二十九条 经妥善保管后,固定资产发生被盗的,责任人应当写出情况说明,由公司例会研究认定责任。第三十条 综合办与财务部对经采购的办公用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固定资产因工作关系进行移交需将移交清单送一份给综合办备案,办理责任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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