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一起执行案的拒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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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一起执行案的拒执之间作者:日期:内蒙古通辽:起执行案的拒执之间-法律内蒙古通辽:一起执行案的拒执之间本刊记者/王武彬自2015年起,最咼人民法院、最咼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家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然而,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却发生了一起不可思议的“拒执案”:有人称,当地一名顶着政协委员光环的企业法人代表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监视居住?令人诧异的是,在被监视居住期问,该人居然可以自由通信、任意出行,甚至还出席了内蒙古自治区“两会”。2016年1月31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特派记者赶赴通辽市,就相关情况进行采访。一波三折的执行案据调查,案件的起因源于一起普通的合同债务纠纷。涉事双方分别为: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华兴煤炭公司(原名为霍林郭勒市宝兴煤矿,以下简称华兴煤业),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意隆公司)。据华兴煤业法人代表张栋国介绍,大约在2006年八九月份,意隆公司法人代表耿某明在锡盟取得了一座煤矿的采矿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采矿权必须缴纳采矿权价款。因所需费用巨大,意隆公司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找到了宝兴煤矿(华兴煤业前身)合作。经过多次协商,宝兴煤矿决定出资3000万元参与合伙开采。耿某明当时表示,“你把这3000万兀给我用,我让你们选一处最好的矿进行开米”。后来,双方经过协商,由意降公司划给华兴煤业一处含量约500万吨煤的采区。折算下来,华兴煤业每开采1吨煤,给意隆公司6元钱,合计3000万元。“就这样,我们双方签订了合伙开采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尔呼舒高布露天煤矿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开采协议书)。我们把钱给意隆公司打过去,意隆公司把采矿权办下来后,我们再逐步进入生产环节。”张栋国说。说罢,他向记者提供了这份合伙开采协议书。张栋国语速很慢地继续介绍,刚开始,双方的合作进行得还算顺利。但是很快,煤炭价格开始一路上涨。到2009年左右,煤炭行业已经被称为暴利行业。“意隆公司看我们赚了钱,就开始挤兑我们,企图违背当时的承诺。无奈之下,我们与对方签订了一系列补充协议,先是将约定由我们开采的作业区托管给意隆公司开采经营。因为那时我们还有413万吨煤未开采,所以意隆公司按照每吨煤净分成款30元的方式给我们补偿,不含任何税、费。”张栋国满脸惆怅地说。2010年8月,华兴煤业与意隆公司之间又追加了第三份补充协议,约定将属于华兴煤业的、拥有开采权的413万吨煤炭一次性承包给意隆公司开采、管理及经营。意隆公司按吨向其缴纳承包费(实际为华兴煤业投资收益款)合计1.239亿元,具体结算方式为每月意隆公司向华兴煤业支付206万元,至2015年5月还清。记者看到张栋国手里的补充协议(三)第三款有关承包费用内容的最后一行写道,“1.2亿元不含任何税费,无任何条件”。补充协议(三)签完后,意隆公司正常履行缴纳承包费。可是,慢慢地,意隆公司就不再履行有关协议了。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华兴煤业将对方起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得知被起诉后,意隆公司找到霍林河煤业集团副总经理李永先,请其出面调解。后经李永先的斡旋与协调,张国栋考虑到双方还在合作期,就接受了调解,且放弃了2000多万元的违约金,对意隆公司的付款方式也做了巨大让步,双方签订了民事调解书。可是,张栋国没有想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意隆公司自动履行了三个季度的还款协议后就停止了履行协议。无奈之下,华兴煤业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申请了强制执行后,张国栋心想,自己终于可以睡个好觉了。但意隆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南此闹出诸多事端。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对耿某明进行立案。因该案在当地影响巨大,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督办。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耿某明处以司法拘留,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将意隆煤矿未结算的煤款898万元查封。此时,意隆公司以其代理律师超越代理权限、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为由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社会关注下,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5年11月10日下发了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案再审的程序。“然而,就在法院刚恢复原执行程序的时候,耿某明又利用自己是政协委员的身份,在其被监视居住期间出席了自治区两会,并在会上诉说自己的遭遇。他的一面之词给华兴煤业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张栋国无奈地说。法院的说明材料一起普通的执行案件为什么会一波三折?这起案件中涉及的“拒执罪”的立案情况如何?华兴煤业反映的情况到底是否属实?为进一步弄清真相,2016年2月1日,记者赶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这起案件的执行及“拒执罪”立案情况。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向记者提供了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一一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本院查封200万吨原煤后,被执行人无视法院查封裁定,大量开采销售被查封的煤炭。根据相关证据证明,2014年1月至2015年年初,被执行人开采了原煤约420万吨,包括本院的查封煤炭已被全部开采。所售的煤款除本院在锦联公司查扣提取的21938209.42元外,其余煤款不知去向。利用另立公司的手段规避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意隆公司向锦联公司供应原煤,并有未支付的到期应收煤款。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向锦联公司送达停止支付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执行到期收入期间,被执行人为了继续向锦联公司供应煤炭,于2014年8月注册了大连星海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继续向锦联公司售煤。执行当中,调取包括大连星海公司、通辽市圣隆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圣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料),均为耿某明投资设立。且意隆煤业以大连星海公司名义向锦联公司售煤,售煤款通过大连星海公司汇入意隆公司。3.2014年12月18日,执行人员要求其提供销售原账目,被执行人拒不提供电子账目。在执行人员查阅电子账目时停止场区供电,阻碍执行,并在法院执行人员返回时将唯一的煤矿出口用4台大型货车堵住,使执行人员在矿区出口滞留4个多小时。鉴于被执行人意隆煤业法定代表人耿某明的上述情节,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4月30日讨论决定,追究耿某明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拒执之问记者走访相关单位后,试图联系本案被执行人一一意隆公司法人代表耿某明。但记者通过拨打电话等形式的约访,均未得到应答。几经周折,记者终于在知情人处获得了意隆公司一方曾书写的一份反映材料。对于这起案件,意隆公司一方也提出了诸多异议,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民事调解书违反了意隆公司耿某明出于自愿的原则;二、意隆公司与华兴煤业签署的合伙开采协议书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应予撤销;三、华兴煤业的前身宝兴煤矿已销户,且在法律意义上,两家公司没有关联,所以本案存在无诉讼主体和虚假诉讼事宜。带着意隆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耿某明的几点异议,记者再次向各方求解。关于违反自愿原则的问题,记者首先就“律师是否与他人串通越权参与调解案件”的问题,电话连线了意隆公司代理人孙艳萍律师。听闻记者采访,孙艳萍律师急切地说:“他(耿某明)是胡说,我现在不方便跟你说这些事,我最近身体不好。”说完,她挂断了电话。不多时,孙艳萍律师发过来一条短信:“很抱歉,我现在重感冒在家休息,你想了解的相关事宜,我已多次向媒体公开说明,相信你已了解。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究竟是黑心商人为利撒谎还是律师越权,终会有公论的。你想了解的事实经过法院再审听证,均已查明。调解会上,耿某明和我都同时在场,不存在任何越权行为。对于意隆公司与华兴公司签署的合伙开采协议书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问题,华兴公司法律顾问温雪虹律师表示:“从合同的内容来看,不能认定为采矿权的转让。其一,采矿权仍在意隆公司名下;其二,仍由意隆公司负责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其三,煤炭销售是以意隆公司名义进行;其四,本协议并没有产生转让采矿权的结果;其五,本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伙开采协议书应有效。至于华兴公司与前身宝兴煤矿的法律主体一直都在,相关依据已出示法院。同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文字的形式详细解答了相关问题,即调解协议没有违反自愿原则,进入执行程序后又自愿履行的行为说明:耿某明对双方达成的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是认可的。双方承包协议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也不存在无诉讼主体和虚假诉讼。针对耿某明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还能随意出入外地、甚至参加自治区“两会”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北京信诚律师合作所主任朱毅说:“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根据上述条款,涉案人耿某明肯定是违反规定了。”截至发稿前,记者就耿某明是否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问题联系采访通辽市公安局等部门,但尚未得到相关部门回复。据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耿某明涉嫌拒执罪立案侦查已经结案,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该案的最终走向以及如何以拒执罪攻破“执行难”等法律话题,本刊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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