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终于可以按扣除本金后的余额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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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终于可以扣除本金后再交增值税了2013 年起,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文)已于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融资性售后售后回租政策是最受 诟病的规定,一度被认为将导致融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走向毁灭。经过业 界和各 类专业 人士的 积极争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在 2013 年 12 月 12 日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中,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政策进行了重大修改,即终于可以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后再 计缴增值税了。下面我们来回顾一下这项政策的前世今生:一、营业税时期的售后回租政策:国家税 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 13 号公告 )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 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 围,不征收增 值税和营业税。承租方出售 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 售。因此,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 资产给租赁公司后,租赁公司收取租金时,将承租方归还售后回租部分在 缴纳营业 税前也进行扣除。很多政策限制行 业,如医疗设备、农业专用机械等等需要行 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 财政补贴等无法落 实不能开展直租的 业务,都可以选择售后回租模式。如此一来,承租人将 拥有的设备售后回租,减轻了资产负债 ,盘活了存量 资产,获得了充足的 资金,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二、营改增试点初期的政策2012 年起,“营改增 ”试点率先在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后,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有形动产,适用 17%,对于超过实际税负3%的部分给予即征即退。但在实际执 行中,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有形 动产售后回租 业务,采取本金部分开收据,利息部分开方式, 纳税基数与 营改增之前基本相同,如果按照超 过实际税负 3%的部分 给予即征即退 规定,增值税纳税额部分比营业税纳税额降低,这样的操作也得到 试点省市税 务机关的默许,营改增试点之后,售后回租业务基本没有受到影响。三、营改增的全国 铺开2013 年起在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 围内铺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文)对于包括融 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内的有形 动产租赁的业务规定如下:经中国人民 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 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 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 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 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 业务的本金和租息均 须全额征收增值税”。2013 年 7 月底,省在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政策指引中指出,“除总局明确的利息、关税、进口环节、安装费、保险(放心保)费等,其他(包括收取的 费)不得进行扣除。售后回租业务中试点向承租方收取的租金中包含的 设备本金部分,也作为销售额的一部分,一并征收增 值税。”这个解释也被业内称为“本金开票 ”规定。导致融资租赁公司明显需要比以前多 缴增值税,税负出现明显偏高。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调研结果是 “由于国税 总局2010 年 13 号公告存在,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 进项发票,增值税链条发生断裂。若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按照 17%全额缴纳销项 税,不仅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该业务会出现全面亏损,企业将难以为继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的春天政策经过业界和各类专业人士的积极争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在 2013 年 12 月 12 日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规定:经中国人民 银行、银监会或者商 务部批准从事融 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 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 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上述规定自 2013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 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 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按照上述 规定执行;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注册 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 规定执行。至此,融资租赁业务界千呼万 唤的本金扣除政策,终于有了最 终定论,售后融资租赁业务也将继续延着做大做 强的目标前进。五、售后回租业务的仍需明确的政策方向财税【2013】106 号文虽然规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可以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 动产价款本金后的余 额再计缴增值税,但同时也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 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 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 发票为合法有效凭 证。而在(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 13 号公告 )公告继续有效的前提下,承租方怎么开具 发票的流程仍需明确?是否可以开具普通 发票且不用缴增值税,也需后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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