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716378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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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12月8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舟山绿城联海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舟山市临城新区港岛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郭佳峰 联系电话: (0580)8832888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900400000098 企业资质证书号: 舟综字206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紫竹林路(原华狮啤酒厂) 、编号为 2168、33090200201600020000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3309012009A21027、舟土资合(2007)46号、舟土资合补字(2007)8号、舟土资合补字(2009)13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62843平方米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玉兰花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200900100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9022009081901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预售许可证号为 舟售许字(2009)第6号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备案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1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08 年 7 月 24 日至 2078 年 7 月 24 日。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住宅 ,属 框剪 结构,层高不低于3米 .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保修。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不少于1050 平方米,坐落 玉兰花园16幢 ,属于业主共有。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地下车位,归出卖人所有.2、车库,归出卖人所有.3、园区服务用房(除7的物业服务用房外),归出卖人所有。4、地下自行车位、库房、储藏室等地下空间,归出卖人所有。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4、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以物业交付后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且办理完成退房手续后(包括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15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和3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12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12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出卖人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在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且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如有)的撤销手续后5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款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3、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 2012 年 4 月 30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 内告知买受人的。 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况: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及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改变等政府行为。3、交房期限届满,买受人银行按揭款未到出卖人银行帐户或未付清房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本合同继续履行的,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相应款项后7天内,届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逾期不超过 12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12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如遇到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2、 .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20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退房时首付款仍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利息;买受人未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退房时出卖人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利息。补充协议按设计变更后的状况为基础协商签订,如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20日内不退房也未及时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则视为双方同意按设计变更后的现状继续履行合同.非出卖人原因导致的建筑区划及该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不适用本条规定,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详见附件八补充协议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详见附件八补充协议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日期为最后交付日期,商品房在该日期之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入伙通知书中规定的领房时间内前往办理领房手续,并从入伙通知书规定的领房之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管理费.2、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出卖人入伙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入伙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期之次日起,承担领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商品房及室内装饰设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等,出卖人有权按照其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品房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3、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包括室内装饰设备等保修时间从入伙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开始计算。买受人应自该日起承担室内装饰设备等的保养维护工作及使用能耗费用。4、如因联系地址变更、信件遗失或者其他原因,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仍未收到出卖人交房的书面通知时,应主动与出卖人联系。届时,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的,买受人应即签收入伙通知书,并及时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出卖人无需承担其他责任。5、买卖双方进行交接时,出卖人明确告知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本条和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本条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买受人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签署本合同前,该商品房所属之土地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有抵押物权(舟山市定海区紫竹林路华狮啤酒厂地块抵押登记机关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抵押一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城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登记时间为2009年1月15日,抵押时限2009年1月16日至2012年1月15日,被担保的债权数额24000万元;因我公司上述地块现已抵押建行,使得原土地使用者-舟山绿城联海置业有限公司成为债务人).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完成前有权对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且就抵押事项包括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可进行变更或注销,并不再另行予以通知。 出卖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该商品房独自占用或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无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上的抵押登记,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可不予撤销,并直接办理相关的转抵押登记手续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除上述补偿外,再赔偿买受人装饰、设备的等额差价.为提高商品房品质,装饰、设备标准所作的变动,或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以及因招投标而变更约定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品牌、产地等(总价款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不视为出卖人违约。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供水、供电于房屋交付时接通; 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网络等设施于房屋交付之前完工,由买受人到相关部门申请开通手续 ; 3 。 4. 。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合同第十条办理; 2、如遇本合同第九条所规定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不承担责任。 3、非由出卖人负责实施的建筑区划外的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运营,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并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责任单位主张权利。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销售证】【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1、约定日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承担违约责任;2、约定日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第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但与该幢楼宇有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特别约定特定的买受人对与其所购商品房相连通的某部分屋面(诸如设计为屋顶花园或露台等)享有专用权(独占使用权)的除外,各买受人对此专用权的约定均予同意并无异议,但该买受人使用时须符合小区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幢楼宇买受人共有,其中下层为商铺的,与商铺楼层相连的住宅楼层的外墙面需设置店招,店招部分外墙面由下层商铺所有人或使用人专用,但店招的具体部位尺寸、规格、颜色、材质应符合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使用时须符合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舟山市地名办核准;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具体申报须由舟山市地名办核准;5、出卖人代政府及相关单位收取的其他税费,按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6、买受人确认:在双方签署本合同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7、如买受方属境外机构或个人购房的,其提供的资料及购买该商品房的条件应符合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如因提供的资料及购房条件不符合该文件精神,导致商品房交付后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买受方自行承担。第二十条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浙江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贰 份,买受人 壹 份, 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壹 份, 办理银行按揭贰 份。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附件一:房屋平面图1、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仅对该商品房墙体中心线以内部分的户型进行标示,除此之外的部分不属于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具效力。2、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的框架柱尺寸等以该商品房的竣工图为准。3、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的管线位置以该商品房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4、附件一“房屋平面图”未详尽标注或说明该商品房及该幢商品房内外全部管线或其它组成。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以国家标准规定为准.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如有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1、外墙:以石材干挂为主,石材选用花岗岩,外墙外保温; 2、内墙:采用腻子批白,卫生间、厨房间为水泥砂浆拉毛面。3、顶棚:室内采用腻子批白,阳台采用外墙涂料。4、地面:采用细石砼找平,水泥砂浆随捣随抹面层.5、门窗:进户门采用防火实木门,阳台门采用彩色铝合金门;窗:采用彩色铝合金窗,安装双层中空玻璃。6、厨房:预敷冷水给水管,预埋废水排水管,预留排烟道,预设煤气管。7、卫生间:预埋废、污水排水管、预埋地漏、预留排气管道。8、阳台:封闭阳台地面采用水泥砂浆面层,非封闭阳台地面用地砖铺贴。9、电梯:品牌电梯.10、其它: (1)配备可视对讲门禁系统(2)热 水 器:太阳能热水器(适用于玉兰花园2、3、6、7幢);(3)每户厨房、卫生间明装一个自来水龙头。(4)本住宅小区根据供水部门的要求采用变频增压直供水系统,避免了传统地下及高位水池供水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水费价格以物价部门审批后的价格为准。如果上述已约定或确定的材料、设备、物品的品牌或型号在本合同履行中厂家停产或厂家关闭的,出卖人有权自行选择同种类同档次的其他品牌和型号。35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申请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3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2,4,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5、其他必要材料。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6、其他必要材料。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1、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由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2、买受人若未按约定时间,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按总房价每日万分之四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买受人未按约定申请购买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出卖人可以单方申请购买商品房的预告登记。4、买受人同意,在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或逾期履行配合、协助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或合同备案的撤销手续的情况下,出卖人在单方申请能够办理完成撤销商品房预告和合同备案手续的前提下,可以单方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告登记和合同备案手续,本条款具有买受人授权的性质和效力。5、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登记需由买受人交纳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保修项目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保修期内如因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建筑物超出国家设计规范规定值的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构件开裂、变形、破损、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修复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屋面防水96个月保修期内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而导致的渗水、滴漏、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管线安装24个月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或所使用材料质量而出现管线安装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墙面24个月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墙壁抹灰层脱落,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维修.地面24个月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维修。顶棚24个月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顶棚抹灰层脱落,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维修。门窗24个月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出卖人将无偿进行维修.室内装饰装修24个月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室内装饰装修质量问题,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保修。太阳能热水器按产品保修书执行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太阳能热水器质量问题,出卖人将无偿进行保修。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详见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在双方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基础上,就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商品房未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除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出卖人依据有关规定代收取下列费用:1、买受人应在房屋交付时按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出卖人按有关规定代政府职能部门收取,收取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现行标准按90元每平方米计算,若收取标准有改变,以政府修订标准为准).专项维修资金计交时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出卖人与买受人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2、代收管道煤气初装费,每户计人民币肆仟元整;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关于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信息说明:(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保修,并在商品房交付时一并提供相关具体信息说明。)(1)墙体1)保温形式:外保温2)保温材料名称:聚氨酯发泡(2)屋面1)保温(隔热)形式:外保温2)保温材料名称:挤塑聚苯板(3)外门窗门窗类型: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三、关于买受人付款的约定:1、本合同约定中涉及买受人付款的,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帐户.双方同意全部款项以人民币计价,若以其他货币支付的,以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2、买受人声明并保证其支付(包括通过第三人代为支付)的购房款及有关费用的所有资金来源完全合法,且买受人和代为付款的第三人对该等资金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若除买受人外的任何第三方向出卖人主张其对该笔资金的权利或异议的,买受人有义务消除该种情形及因此对出卖人产生的不利影响;若出卖人作为房款而收取的该等资金全部或部分被他人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或被依法强制退还给原代付款第三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在商品房尚未交付或物权转移前,即视为买受人自始未付清房价款,按买受人逾期付款论处,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所购商品房。买受人在前述情形发生后次日未以其它合法资金补足付清房款的,出卖人即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3、如因买受人原因或银行、公积金中心政策原因需提高首付、提高贷款利率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则买受人同意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公积金中心相关通知后10日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自筹资金付清相应房款,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卖人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在要求时间内付清相应房款的,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四、关于解除合同、退房的约定:1、本合同中如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出卖人提供担保的,出卖人、买受人、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合同(含担保合同)为本合同附件。因买受人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包括要求出卖人全额或部分代偿按揭贷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等),出卖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损失,追偿不成的出卖人在接到银行的该等书面通知后2年内均有权随时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本合同,收回所卖房产另行出售。 若商品房已交付的,买受人须在合同解除后15日内腾空房屋并返还给出卖人,买受人因返还房屋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予赔偿。合同解除后,出卖人需退还给买受人原所付的房款,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买受人应偿付给出卖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自动抵销,对于抵销后仍有需退还给买受人的差额款项,则由出卖人按约定条件和程序退还给买受人;对于抵销后买受人尚需向出卖人偿付的金钱给付,出卖人有权继续追讨。若出卖人发出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之通知在本协议约定的送达之日前,出卖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则出卖人需退还给买受人原所付的房款,与出卖人因向银行履行担保责任而支出的所有款项也一并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自动抵销.如果在接到银行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后,出卖人未解除本合同及收回该商品房的,在出卖人代为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本息、违约金、滞纳金、罚金等后,即视为出卖人将买受人原通过各种方式已支付的同等金额的房款(包括首付款及按揭贷款)退还给了买受人并用于归还了银行贷款,买受人因此对出卖人存在自始未付清相应金额房价款的逾期付款之事实。在此情形下,出卖人仍享有解除合同或要求买受人继续付款的选择权。如果出卖人通知解除合同的,则出卖人尚可退还给买受人的房款余额,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买受人应偿付给出卖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自动抵销,抵销后仍有剩余款项的,则由出卖人按约定条件和程序退还给买受人。如果出卖人未解除合同而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买受人应每日按逾期支付房款金额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未付清剩余房款及违约金的,出卖人有权不交付该商品房,出卖人仍保留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并可视情况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买受人同时应向出卖人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含原逾期付款应偿付的违约金).该商品房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权利被买受人或司法机关以任何形式处置或要求处置的,则受让处置商品房或买受人权利的一方或对买受人享有权利的相关人在处置前或处置后应首先代为清偿买受人对出卖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责任,或同意从该商品房变价款中优先向出卖人支付买受人未付剩余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2、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确认: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及以该商品房办妥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前,出卖人基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对买受人享有的权利,以及对该商品房的初始物权,为优先于除按揭贷款银行的贷款收回权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之债权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按揭银行除外)的权利.任何第三人(按揭银行除外)的权利与出卖人的该等权利及在实现时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出卖人享有无条件的优先权。任何第三人基于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或自行或通过司法机关要求出卖人给予协助时,不论买受人是否以任何形式告知或披露了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均视为任何第三人已知并接受本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及确认出卖人享有的优先权。3、如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时,出卖人未通知解除合同或根据买受人的书面请求而同意不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继续执行,买受人除应继续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及按每日支付房款额的万分之四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并在支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出卖人。在具备交付商品房的条件时,买受人若仍未付清房款的,出卖人届时有权不交付该商品房,保留对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并仍可选择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买受人同时应向出卖人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含原逾期付款应偿付的违约金)。4、出卖人、买受人经协商一致或单方依约定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的通知无条件配合、协助出卖人办理需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登记的手续及预告登记的手续(如有),所有手续办妥后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并增加或扣减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若有)后退还买受人.若买受人所购的该商品房因买受人的原因被司法机关采取了预查封、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买受人应及时告知出卖人,并将合同解除的事实报告给有关机关,以免出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出卖人已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的,买受人应向有关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如由于买受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完成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手续(如有)以及司法强制措施未被撤销或解除,致使出卖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将可退的房款退还给买受人,且有权拒绝协助将该等款项划付给对买受人拥有债权的任何第三方或执行机构,直至相关手续和措施被撤销或解除为止。若买受人因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5、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本合同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买受人选择按本合同的约定处理;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进行处理。6、出卖人、买受人任何一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签署的车位购置协议或车位使用、租赁及附赠协议等一并解除,若地下车位已交付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应自解除合同或退房前将地下汽车位返还给出卖人;买受人基于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而从出卖人处无偿或有偿取得的车位、储藏室或其他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设施等,也应相应地无条件地返还给出卖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五、关于建筑区划内相关物的权属的约定:1、建筑区划内,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法规、政策未计入买受人商品房建筑面积,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造内可以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区域,其产权归属于出卖人,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空间、地下车位(含位于人防工程范围内之部分)地下经营用房、库房、储藏室等。出卖人有权将该地下室和地下汽车位及其他能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进行有偿转让、出租、自用、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2、未计入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公摊范围,且又不属于法定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机构的配套经营性设施(包括园区服务用房等),其产权归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自主使用、有偿转让及出租,或利用其进行经营为小区业主及周边居民提供有偿服务.3、本协议约定的产权归属于出卖人的房屋、空间、车位及设施等,买受人不拥有权利。出卖人对该等财产的财务处理情况不影响其对该等财产拥有产权的确定性。4、属于必须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的房屋和/或配套经营性设施(如变压器、增压泵),其产权归属于全体买受人共有,出卖人应在整个小区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一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移交后该类房屋和设施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维修、维护费用由全体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买受人对产权属其享有的房屋或可以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设施、绿地,其权属登记依国家规定依法办理.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其权利享有和行使按买卖双方约定执行。6、出卖人可以将产权属其拥有的地下车位、储藏室、库房及其它设施,按约定在交付商品房时一并移交归买受人占有、使用,买受人对出卖人按约定交付的车位,其权属登记按政府相关规定实施。7、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的具体情况及需要,对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功能、用途、坐落位置等作一定的调整,本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功能、用途、坐落位置等以政府最终批准、同意、确认或移交备案的实际情况为准。若因上述调整需要征询买受人相关意见或举行听证程序的,买受人表示同意,并授权出卖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六、关于专有(独占)使用权的约定:1、屋面露台、屋顶花园、底层庭院等区域,非属于专有的部分,为业主共有,但归与该等区域直接连通的商品房的买受人专属使用,该买受人享有专有(独占)使用权,其他业主均同意并确认对该等区域不享有使用权。2、享有专用权的买受人使用前述屋面露台、屋顶花园、底层庭院应当符合设计荷载要求,并遵守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单位的规定,不得损害相邻关系,侵害共有权人或相邻人的其他合法权利、破坏房屋结构和外观,严禁搭建。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全部由该买受人承担。3、享有专用权的买受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前述屋面露台、屋顶花园、底层庭院的附属建筑小品,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维护、管理、修缮等义务及费用。但属于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责任范围内的,由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4、本协议项下屋面露台是指供相关商品房业主使用的屋面室外露天平台;底层庭院是指供底层相关商品房业主使用的室外绿地或花园。七、关于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使用、管理的约定:1、出卖人因城市建设、规划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须在该商品房、楼宇及周围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它有关装置时,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并在今后维护修理时予以配合。2、若出卖人将产权归其所有的园区服务用房内部分区域(如园区服务用房、大堂等)作为全体业主公共活动场所无偿提供并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管理的,出卖人就该部分区域免缴物业服务费(即物业管理费),其能源消耗费用在园区物业服务费(即物业管理费)中列支。3、与本合同商品房一并交付的物业管理用房及经营用房,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在有利于业主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其所签署的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该等用房的合同、协议,对全体业主及今后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所得收益归业主共有。4、为保持建筑物的整体美感,出卖人已在该商品房阳台、露台等部位统一预留户式中央空调外机位置,买受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户式中央空调,并在不影响外立面统一、美观的前提下,进行安装,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并承诺对安装位置及尺寸不作随意改变。安装户式中央空调的外机尺寸不得大于:高1345MM长900MM*宽350MM。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独立使用的阳台、露台上的附属建筑小品,买受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并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承担维护的义务。5、为了保护建筑物的整体美感和外立面景观效果,未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买受人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外观、更改或增设相关设备设施(空调机位等)。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买受人不得擅自封闭入户花园、露台或阳台,不得更改或增设室外空调机位、太阳能、卫星转发器等设施设备。因买受人私自改动或移动商品房结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保修及赔偿责任。6、买受人使用阳台(露台)时应符合小区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不擅自搭建,不能在栏杆及超出阳台、露台栏杆高度晾晒棉被等),维护小区形象和业主公共利益。7、各买受人均同意,在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物管公司对公共部位进行保养维修或受业主委托进行房屋维修时,若该保修或维修需要通过、进入或占用相邻业主房屋专用部分的,相邻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若因相邻业主原因导致出卖人及物管公司无法进行保修及维修的,因此而造成的扩大损失,由相邻业主承担责任,出卖人及物管公司不承担责任。八、关于房屋交接、质量异议处理的约定:1、本商品房交付前,用水经自来水主管单位验收合格,用电经电力主管单位验收合格,用气经煤气或燃气主管单位验收合格,道路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即视为符合本合同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第1款第3项约定用水、用电、用气、道路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2、买受人在规定领房时间内应及时办理领房手续,定期进行通风,并对室内外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若因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领房期限内办理领房手续,该商品房自规定领房之日后,室内外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再对该商品房提供维护保养服务。3、该商品房卫生间、厨房的设施设备基本功能应与合同附图保持一致,具体设施设备的位置、型号、尺寸、款式等出卖人有权根据实际装修效果作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平面图纸及最终交付的商品房为准。4、买受人对所购买房屋的周边环境、位置、空间、结构、朝向及外立面、阳台、空调机位等处理的形式,以及由于上述情况导致该房屋采光、通风、噪音以及其它使用功能等的影响均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5、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与出卖人对房屋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不含装修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买受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若经检测,该房屋质量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检测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可选择由出卖人修复或退房。买受人选择出卖人修复的,修复期间,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检测期间不计算为出卖人逾期交房及其他违约期间内),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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