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法规科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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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法规科个人总结国土资源法规股工作总结国土资源法规股工作总结与下步打算20_年以来法规股主要工作如下:一、巩固百日行动成果。对20_年开展百日行动期间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依法处理到位。针对有些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等工作使他们按时履行另一方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结案。二、加强法律和政策宣传。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干群依法和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国土资源意识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国土资源严峻形式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耕地保护和坚守18亿亩耕地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在基层活动深入用地现场与镇、村负责人和用地单位负责人沟通交流通报情况宣传法律送发国土管理法律法规选编30多本、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80多本效果良好。三、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学习、宣传信访条例制定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责任制搞好信访接待室规范化建设按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工作。认真做好政府和上级交办的涉及信访政策法制工作。今年共收到群众来信6件其中上级批转2件共接来访85人次其中群体上访72人次。对所有来信来访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办理均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国土资源局法规信访工作总结国土资源局法规、信访工作总结2021年以来,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以及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目标任务开展工作。现将一年来开展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一、主要工作及成效一年来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具体帮助指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_”重要思想_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开展工作,工作取得了圆满完成。主要是:(一)认真抓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紧紧抓住“4.22地球日”、“6.25土地日“之机采取形势多样开展宣传活动迅速在全县抛起一次次宣传的热潮。据统计在“4.22地球日”宣传活动期间全县共发放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单16000张张贴宣传标语1600条召开群众会5次座谈会15次电视播放2次;向全县14个乡镇136个村委会970个自然村4个矿区发放宣传材料16000份利用宣传车来回宣传15次设立街头咨询台14次。(二)认真开展排查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一年来,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信访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会议和文件的要求,始终坚持“严防跨地区串联聚会、严防突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防到州、上省进京上访、严防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突出事件”为目标,扎实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经过努力共排查出的个体、群体上访苗头已得到了圆满的处理。(三)积极做好复议听证以及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一年来,我局共立案查处各类土地案件共20件涉及土地面积0.840公顷现场制止18件立案调查件2起涉及土地面积0.6015公顷;结案2起涉及土地面积0.6015公顷涉查处率100。二、经验和体会经过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之所以取得这些成绩,基本经验和体会有如下几点:认真学习和努力实践“_”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业务水平和提升能力是做好法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基础;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是做好工作的有效途径;领导重视法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是搞好法规、宣传、教育以及来信来访工作的关键;勤学好问、勤奋工作、不怕苦、不怕累、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是做好法规、宣传、教育以及来信来访工作的重要保证。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年来,在县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帮助指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远离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是:(一)个体、群体、来信来访逐年增加,信访工作人员较少,不能及时处理来信来访事项;(二)由于我县人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沟通不便,给法律法规宣传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四、今后的工作意见积极按照目标责任制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为我县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国土资源管理法一、名词解释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4、国土资源行政处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失职行为依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5、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7、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9、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10、破坏耕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11、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12、非法批准用地行为是指没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用地、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批准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11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14、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15、国土资源听证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策和决定前向其告知作出决策和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此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一系列规范程序所构成的法律制度。16、国土资源信访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17、农用地水面等。18、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二、填空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主体是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象是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对人。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内容一是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土地、矿产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目的是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土地、矿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土地、矿产管理秩序确保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5、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方针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6、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原则(1)依法原则;(2)及时原则;(3)准确原则。7、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享有的权力(1)检查权(2)调查权(3)制止权(4)处罚权(5)处分权(6)处分建议权。8、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原则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29、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是调查取证。1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先取证、后裁决。1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行政处罚。1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13、调查取证程序包括询问、勘验检查、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鉴定等环节。14、土地违法案件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15、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的步骤(1)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2)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签字;(3)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应当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16、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17、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8、证据的主要作用有判案最根本的依据、是违法者接受处罚的依据、是宣传法制、教育群众最有说服力的教材。19、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22、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哪几种土地犯罪(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非法占用耕地罪;(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2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的来源(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巡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2)群众信访举报的;(3)新闻媒体披露的;(4)上级交办的有关部门转办的。24、矿产执法监察的作用预防作用、补救作用、教育作用、促进作用。32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哪些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3)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的。26、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原则(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4)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27、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制裁的种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28、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9、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1、非法占用土地;2、非法转让土地;3、破坏耕地;4、其它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5、罚款;6、非法采矿;7、无证开采;8、越界开采30、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没收、罚款、限期拆除、责令履行义务四大类3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律文书的特点(1)强制性;(2)合法性;(3)真实性;(4)规范性。3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的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三、简答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答:一是明确了土地执法监察的主体;二是赋予了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权;三是完善了执法监督制度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调查权、制止权、处罚权等权力。同时建立了处分建议权、直接处分权制度;四是对执法部门、人员本身提出严格要求;五是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权;六是总结了与土地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经验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具体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原则及内涵是什么?4答:(一)依法原则依法原则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程序、期限、形式执行公务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就是要做到执法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监察的内容合法、采取的措施合法。(二)及时原则及时原则要求我们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快必须及时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迅速查处提高行政效率。(三)准确原则准确原则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充分;定性要准确;适用法律条文要准确;程序要合法;处理要适当。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具备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是什么?答: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原则性热爱本职工作。必须忠于职守、具有爱岗敬业精神勇于同违反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浪费国土资源的行为作斗争捍卫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秉公执法严格把关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实现国土资源的依法管理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还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忠于国土资源管理事业自觉维护执法监察人员的声誉树立执法监察人员的良好形象。5、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具备哪些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运用自如。必须熟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了解国土资源管理的各方面情况掌握国土资源管理动态。同时具备执法监察的各项业务技能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具有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能力具有关于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和勇于创新的能力具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能力。还应具备较高的语言表达和文字能力能熟练操作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处理文件资料和分析图件。在知识水平方面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经考核取得同等的学历。6、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是什么?答:1、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2、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3、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对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5监督检查;5、指导或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答:(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8、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哪些基本制度?答:(一)动态巡回检查制度;(二)举报制度;(三)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四)重大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六)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七)回避制度;(八)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九)犯罪案件移送制度;9、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种类?答:(一)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二)破坏耕地的行为(三)非法占地的行为(四)非法批地的行为(五)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六)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七)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八)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行为6(九)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十)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十一)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十二)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十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十四)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十五)违反法定要求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十六)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十七)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十八)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十九)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二十)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二十一)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不作为行为(二十二)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10、什么叫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答: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主要把握三点:(1)土地权利发生转移;(2)土地权利发生转移是非法的;(3)非法转移土地权利从而获取非法所得。11、破坏耕地的行为包括哪几种形式?答:破坏耕地的行为的有以下几种形式:(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3)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12、非法占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7答: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2)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13、非法批地的种类哪些?答:可分以下几种:(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4)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14、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有哪几种表现形式?答: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2、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15、临时用地上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如果修建应如何处理?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应如何处理?答: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1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能否重建、扩建?如果重建、扩建应如何处理?答: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6、什么是侵占、挪用征地费、对侵占、挪用征地费的应如何处罚?8答:侵占征地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7、什么是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答:(1)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是指:一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二是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处以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18、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即每亩4000元以下。19、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答:单位和个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注明其用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了审批时申报的用途的此类违法行为限于使用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20、对拒不办理土地登记行为的应如何处罚?答:根据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或按非法占地论处。22、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如果逾期不恢复即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9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即每亩4000元以下。23、对闲置土地应如何处罚?答:一是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计收;二是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4、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应如何处罚?答: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改变。如果破坏或者改变即属违法行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25、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答: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即属破坏基本农田违法行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对侵占、挪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答: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侵占、挪用是违法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理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7、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答:该行为是刑法第41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理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国家三部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纪律责任。28、什么是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答:玩忽职守是指土地管理人员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土地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土10地管理人员为徇私利或者亲友私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等非法批地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29、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应如何处罚?答: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是指农村村民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地建住宅或超过批准面积建住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30、如何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答:(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面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用地单位和个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3)情节严重是指(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造成严重后果等。31、如何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46条、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11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32、如何认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答:(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2)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审批制度;客观方面表面为徇私舞弊(包括谋取局部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3)情节严重是指: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33、如何认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答:(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2)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出让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包括谋取局部利益或者小集团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3)情节严重是指: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上述规定执行。个人、单位一年内实施上述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和数额罚款。37、构成土地违法案件的三要素是什么?12答:1、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违反的是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责任的追究是通过实施行政制裁来实现的。38、根据土地违法案件的性质土地违法案件的种类有哪些?答:(1)非法占用土地案件。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经过合法的、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案件。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案件。(2)非法转让土地案件。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非法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案件。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3)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案件。(4)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案件。是指无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的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使土地批准权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案件。(5)拒不交还土地案件。是指单位或者个人经合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的用途、时效使用土地因而被要求交还或者被收回土地而这些单位或个人拒不交还土地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案件。(6)毁坏耕地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案件。(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案件。是指有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复垦义务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案件。(8)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案件。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法律关系变更时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案件。39、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原则是什么?答: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主体明确、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40、什么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3答: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的足以确认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后果轻重的事实脉络清晰、条理分明。所谓证据充分是指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掌握的证据具体、全面、证明性明显已成为认定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轻重的足够依据。41、如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答: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在处罚种类与处罚程度的选择上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情节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给予较轻处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做出决定。行政首长经审查后认为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当处罚不当的可以提出修改处罚意见的建议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决定。行政首长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或者欠缺的有权建议纠正或者补充执法人员应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听证后再提交行政首长审批。42、直接送达的注意事项是什么?答:直接送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2、受送达人为公民的本人不在场时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由其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3、受送达人为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收发部门签收并由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4、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指定代收人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送交代收人签收并由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43、什么叫留置送达?答:留置送达是指被处罚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将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人的住所或其收发部门后即视为已经送达的送达方式。44、如何委托送达?答:委托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委托有关单位向被处罚人送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主要适用于被处罚人不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域内居住接受委托的单位必须具有履行送达职责的能力且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委托单位委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委托单位以便受托单位准确、及时地予以送达。14受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5、什么叫邮寄送达?注意事项是什么?答:邮寄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以及法定授权组织通过邮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挂号寄给被处罚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送达方式。注意事项: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行政机关或指派专人直接交付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2、受送达人是军人的应挂号给受送达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监禁劳教的人员的应挂号寄给受送达人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单位转交;4、受送达人应在挂号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6、什么叫公告送达?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公告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发布公告限期被处罚人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适用范围:公告送达一般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以上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公告送达中受送达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而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即视为送达。47、什么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答: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在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者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共同参加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48、国土资源信访的不受理事项是什么?答:(1)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案件;(2)本系统党员、干部受处分、判刑或工作不服调整的申诉;(3)农村村民与集体之间的房产、水面纠纷;(4)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屋管理、房屋政策、乡镇、工矿区住宅规划、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等。49、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是什么?答:(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情况重大、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15(2)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信访人。(3)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信访人。50、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应履行哪些职责?答: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八条规定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2)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3)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4)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6)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51、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答: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做到:(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2)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3)保护信访人的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52、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答:(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165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1)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5)收到督办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54、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是什么?答:(1)有关国家(或地方)的土地、矿产法律、法规和政策;(2)土地的征收和划拨;(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基本农田保护;(5)土地用途管制;(6)土地登记、发证;(7)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8)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9)土地违法行为;(10)矿产违法行为;(11)矿产资源争议;(12)其他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事宜。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实务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及流程图(1)案件受理及立案;(7日内完成)(2)立案调查及取证;(20日内写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3)案件会审提出处理意见(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签收;认定举报不实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及听证;(3日内)(5)对异议意见会审提出处理意见;(6)对新的处理意见再次告知及听证;(7)作出处罚决定;(3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8)送达;(3日内送达当事人)(9)应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0)执行;(11)整卷归档。17六、案例分析1、20_年8月杨某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约定一次性从该村受让集体土地(耕地)25亩用于酒店建设并于当年建成。后经群众举报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杨某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请问:该案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如何处罚?分析:从表面上看这起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正确的但实际上是错误的。它混淆了非法占用土地与非法转让土地两个概念。非法占用土地是一种单务行为即没有任何买卖关系取得土地并以单方非法占用为目的。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则是一种双务行为取得土地的形式虽然不合法但确实是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的即未通过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直接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买卖或转让土地的行为。对此类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是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进行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转让方进行的处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是对受让方进行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杨某与村委会转让土地的行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界定为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而不应该界定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实践中大部分此类案件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错误。此类案件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势必败诉。因此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一定要正确区分违法的种类、概念及法律适用依法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正确合法地对违法者给予处罚。2、20_年10月丰县大沙河镇李庄村村民李某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其自己的承包地200平方米用于建住宅。经查该宗地位于李庄村村体东侧东邻村集体农用地西邻路南邻路北邻村集体农用地目前3间房屋地基已建成。请问该案应如何定性处罚?分析:李某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农用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18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该案应定性为“非法占地类”违法行为属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土地建住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3、某镇张庄村委会于20_年2月8日与李某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协议约定:租用土地30亩租期15年租金15万元。其后李某在租用的土地上兴建厂房。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在巡查发现后立即进行了制止并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违法当事人仍然继续施工致使厂房基本建成。经查李某非法占用的土地为一般农用地且耕作层已被严重破坏无法恢复耕种。请问该案应如何定性处罚?分析:该案属典型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案中张庄村委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属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依据该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李某占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由于本案中行为人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兴建厂房造成耕种条件严重毁坏且占地数量较大已涉嫌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4、某镇人民政府为满足农村客运需求提高农民群众的出行质量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加快我县农村客运站建设步伐促进农村路、站、运一体化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建设汽车客运站。20_年6月3日镇政府与王庄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租用土地6亩租期20年租金为每年每亩1000斤小麦、1000斤玉米。协议签订后镇政府将该地无偿提供给镇交管所建汽车客运站。其后镇交管所开始动工建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群众举报赴现场制止并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中镇交管所始终强调是镇政府无偿提供土地请问该宗土地案件应如何定性?分析:本案应按无权批准使用土地行为定性。何谓“无权批准使用土地行为”?根据相关解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有审批土地征收事宜权力的机关都属于无权审批;包括审批机关的上级机关和领导机关、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等都无权审批征收、使用土地的申请。镇政府虽与村委会签订了租地协议但并未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就不存在以非法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定性的问题。镇政府将自己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未利用地无偿提供给交管所进行19非农业建设无疑是一种无权批准用地的行为。因此镇政府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5、某信访人因不服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同时又以书面形式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了信访事项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某信访人信访事项后依照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制作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请问县国土资源局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对吗?为什么?应如何处理?答:不对。因为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即:“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6、农村宅基地应如何审批?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0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已经20_年12月5日监察部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20_年12月4日原人事部第5次部务会议、20_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_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_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发布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监察部部长:马馼尹蔚民徐绍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国土资源部部长:二八年五月九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21(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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