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变动清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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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行政执法主体变动清理表填报单位(盖章):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时间:2016年5月17日执法主体名称原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注现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原法人李加显现法人缪刚办公地址原地址芒市建安路4号现地址芒市建安路4号核定编制书原编制数25人暂定人员数现编制数33人暂定人员数核定编制性质原性质行政现性质行政投诉举报电话原电话2121689现电话2999100电子邮箱原邮箱mszhzfj现邮箱mszhzfj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2999076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报告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我们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分工,对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反复进行了梳理、归纳。经逐一审查确认,列举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每项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其依据的条款。据统计,我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共1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17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3类,其中行政检查类1项,行政处罚类92项,行政强制类4项。联系人:刀孔导,联系电话:2999076。特此报告。附: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权职责清理结果 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行政执法依据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依据登记表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 “三定”文件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主席令第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主席令第37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主席令第7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主席令第47号5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8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9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10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1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2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文件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2010年建设部令第4号14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修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15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1999年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16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2001年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17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芒政办发2011143号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处罚(共92项)第一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二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三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四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五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六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七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八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九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十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十一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十二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十三项: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十四项: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十五项: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十六项: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十七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十八项: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十九项: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二十项:损坏、偷盗窨井盖。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八)损坏、偷盗窨井盖。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二十一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二十二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严密封闭,运输物品沿途抛撒,未按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二十三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二十四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二十五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二十六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二十七项: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二十八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二十九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三十项:擅自占道经营。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八)擅自占道经营。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三十一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三十二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三十三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三十四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三十五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擅自施工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备案的。(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三十六项:违反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的处罚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企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款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醒目的标牌,包括:施工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责任牌、安全纪律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技术措施牌、防火责任牌、文明施工措施牌、现场总平面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禁止搭设竹木脚手架。搭设超高层钢管脚手架、挑架、整体提升架、挂架等,应当有技术方案和防坠落、防倾斜安全装置。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三十七项: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安全、整洁、美观,在城市的施工工地,有围挡设施,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安全、整洁、美观,在城市的施工工地,有围挡设施,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三十八项:建筑施工现场应当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三十九项:建筑施工现场垃圾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垃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四十项: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小噪声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小噪声。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四十一项: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符合卫生标准。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四十二项: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作业人员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四十三项: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临时宿舍牢固,宿舍内整洁通风,不得设通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七)作业人员临时宿舍牢固,宿舍内整洁通风,不得设通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四十四项:建筑施工现场应当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工地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八)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工地。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四十五项: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四十六项: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 第四十七项: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四十八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四十九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五十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五十一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五十二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五十三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五十四项: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五十五项: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五十六项:各类新建管线未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的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八条: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五十七项: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处罚种类: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五十八项: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五十九项: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 第六十项:对损坏城市绿化的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六十一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 33人第六十二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 33人第六十三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六十四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 33人第六十五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芒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3执法岗位职数:33人第六十六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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