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身份确人及个人信息变更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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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份确认及个人信息变更工作规定凡来医院就诊患者,医生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患者基本信 息,但在实际工作中,更改基本信息的情况仍频繁发生。为 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减少住 院患者个人基本信息错误,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住院患者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三项 内容。二、住院患者个人基本信息以患者本人有效证件为准,包 括:身份证、户口本等。三、住院患者个人基本信息核对工作要求(一)门、急诊医师开具住院手续时,应按照患者身份证 明提供的基本信息填写;若患者未携带证件的,须由本人或 家属签字确认,并应告知其于第二天携带证件交主管医师和 主管护士查对,避免造成错误不能报销。(二)入科后,主管医师或主管护士应再次对患者本人的 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发现有误的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更改; 若患者未携带证件的,应告诉其第二天携带证件交主管医师 和主管护士查对;若患者多次不提供的,应对其讲清利害关 系,并由本人签字确认。(三)对无名氏或意识不清、无家属的患者,陪送人员一 时难以确定病人信息的,住院后主管医生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条件允许时,及时办理个人基本信息更改。四、住院患者个人基本信息更改流程(一)核对身份证和相关证明资料无误,确认申请患者基 本信息更改前后系同一病人的,管床医师、护士填写患者 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并签字。患者携带个人身份证(或户 口本)原件、复印件及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原件、 复印件,交医务科审核盖章后,到收费处更改住院基本信息, 加盖住院处专用章,并在信息系统内更改患者基本信息。办 理完毕后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和住院证应交由科室存入患者病历,另一份患者个人留存。(二)各类医疗文书中的患者基本信息,自更改日期予以 更改,更改日期前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三)住院患者个人基本信息仅能更改一次。(四)凡办理过更正信息手续的患者,其管床医师须在病 程记录中如实记录,并作简要说明。(五)出院患者不得更改基本信息(无名氏患者除外)。(六)开住院证时未核对患者有效证件,导致患者信息有 误者,写错一人次,扣开具住院证医生 50 元;入科时未再 次核对,导致病历信息书写错误者,主管医生和主管护士每 人扣 30 元。若造成新农合、医保护付资金,由所在科室承 担。患者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号身份证号住院号/门诊号申请原因:因患,于年月日在我院科就诊,住院号/门诊号。其(本人、家属、护送人员口)将该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口)误写成“”现其(本人、家属口、护送人员口)要求将该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口)更改为“”。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更改前姓名/性别/年龄更改后姓名/性别/年龄医教部(盖章):注:1、患者办理时需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2、本表两份(填后可复印),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科室存病历,另一份患者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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