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4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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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链接】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前三项必经复议)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复议前置项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第l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别掌握】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以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1)时间: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链接】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注意: 纳税人应当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再申请行政复议。只有符合几种法定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1.形式: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不需要开庭。【链接】仲裁的判决:开庭但不公开;诉讼的判决:开庭并公开2.时间: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3.生效: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链接】仲裁生效时间:仲裁决定作出之日;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 D )情形,纳税人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税收保全措施 B.税收强制执行措施C.停止发售发票 D.纳税人对纳税期限有异议的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必经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毕竟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主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环节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然后才可以( B )。A.仲裁B.行政复议C.民事诉讼D.行政诉讼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环节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执行税务机关的决定,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多项选择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 ABC )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A.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B.税务机关作出加收滞纳金的决定C.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D.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华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换言之,即对抽象行政行为(规章、规定等)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六节税收法律责任一、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1.税收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1)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2)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七类。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1)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偷税行为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1)偷税定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2)偷税行为处理: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骗税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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