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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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侵权法杜东亚13510542755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山东省青州市卷烟厂职工程某与其恋人定于2000年11月17日举行婚礼仪式,其于1个月前与某婚庆服务社达成协议,由该社为其提供“婚庆一条龙”服务。该协议由婚庆服务社提供,为填充表格式,主要内容为婚礼时间、服务内容和备注。经双方商定,双方签订如下合同:婚礼日定于阴历十月二十二日,在约定时间内由将6辆奥迪彩车开至女方家,并提供录像、新娘盘头、化妆等服务项目,支付租金680元。服务社在合同签订时预收现金100元,在备注部分有打印的“因用户原因取消合约订金不退”条款。后程某在合同履行日前又支付了500元。但该服务社未按约提供服务。一是车辆比预定时间晚到一小时,且成了5辆;二是因车辆晚到,新娘只得另请他人化妆、盘头;三是婚礼仪式举行时,该服务社录像机突然因故障不工作,致使“过门”、“拜天地”及“闹房”等重要场景未及录像。程某要求婚庆服务社退回订金100元和500元支付款。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分析:不当得利及其效力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殉情案 被告邹某与原告张某之妻姜某结识,一见钟情,后长期同居,但因家庭反对双方均无法离婚,一日,二人感到前途无望,决定双双殉情。邹某取来家中磷化锌,两人当即同时服用。服后双双昏迷,直到天明才被人发现。经抢救,邹某脱险,但姜某却死亡。姜某死亡后留下三个未成年子女,给其夫张某生活带来许多困难。为此,原告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邹某赔偿经济损失。侵权行为的特征 一、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一、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二、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二、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三、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三、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四、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四、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的分类 1、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2、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侵害人身权行为及其他性质侵权行为。3、根据致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4、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5 根据侵权行为的作用对象不同,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6 根据行为人是否自己实施行为,分为自己加害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1 补偿功能 2 惩罚功能 3预防功能适用范围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法保护的权益的种类 1、生命健康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 权、隐私权 3、身份权:监护权、配偶权、亲属权 4、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5、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6、债权(1)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某晚,在广东大埔县城一个酒吧内,郑某、张某与赖某等一伙年轻人正在兴高采烈地举杯庆祝新年,直到深夜。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郑某与张某等看见赖某已经喝醉,但着急回家,就丢下了赖某一个人;酒吧老板刘某将赖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次日上午,刘某叫不醒赖某,拨打“120”叫来救护车,将赖某送到医院后,诊断其已经死亡。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排除外加暴力致死。赖某的家属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酒吧老板共同赔偿死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3万多元。法院判决认定,赖某明知醉酒会造成损害健康的严重后果,仍然大量饮酒,是造成自己死亡的主要原因;刘某是酒吧经营者,不但没有劝阻赖某反而和赖某对饮,对死者赖某醉酒后不送医院救治,亦不通知家属,应负一定责任;郑某、张某在饮酒过程中,对赖某劝酒、敬酒,造成赖某因醉酒致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判决刘某、张某、郑某赔偿总计2万余元给死者家属。(2)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丈夫孙兵因家庭矛盾与妻子张洁经常引发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矛盾日益激化,二OO一年五月八日双方因争吵引发殴斗,丈夫孙兵用木棍将张洁左腿打成骨折,住院治疗各项费用共计7,82857元。妻子张洁出院后,一纸诉状,将丈夫孙兵告上法庭,要求丈夫赔偿因住院而支付和损失的费用共计9,342元,赔偿健康损失费50,000元,当庭赔礼道歉,具结保证。经法院审理,支持张洁的诉讼请求,判令丈夫孙兵赔偿张洁住院治疗费7,82857元,误工损失费1,500元,身体健康损失费17,000元,责令其当庭赔礼道歉,具结悔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4)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5)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对荣誉权的侵害一般表现为下列两种形式:一是非法否定他人荣誉;二是侵夺、毁损或灭失荣誉证书、证物。(6)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的限制(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7)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22岁的张姝(化名)未婚先孕,与男友商量后,到某医院做人工流产。在男友去买病历还没有回来时,医院的孙医生就对张姝进行妇科检查,并组织20多名实习医生进行观摩,以其为标本,介绍女性各部位的名称以及早孕的各种症状,有的实习医生边观摩还边偷笑。张姝感到屈辱,以自己的隐私受到侵害为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该医院的民事责任。(8)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9)监护权。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刘迪,女6周岁,在某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2003年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一等奖,得奖金5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300元抚养费。请问:该奖金应归谁所有?本案奖金5000元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归刘迪所有。因刘迪属于未成年人,由她的监护人张某代其管理。(10)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个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上述案例中由于坛内字条已注明所有人,因此不应属于无主财产,不能归国家所有,只能归张三元的继承人所有(张三元认定已死亡)。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财产无主的情形有:第一,财产所有人已不存在或者谁是所有人无法确定的;第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第三,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经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公告满3年无人认领的;第四,无人继承的财产,即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者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其遗产因无人继承而变成无主财产。(1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或者收益的权利。(1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13)著作权。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和,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14)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人或者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和独占权。(15)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16)发现权。发现权是指集体或者个人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民法通则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17)股权。股权是指投资者因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权利。股权根据行使目的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部分。自益权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诉求而享有的权利,可以单独行使,包括资产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指股东基于全体股东或者公司团体的利益诉求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股东会表决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公司章程及账册的查阅权、股东会决议撤销请求权等。(18)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本质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以债权为例: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给付的义务,但债务人并非债权人的支配客体。债权也没有给债权人以对财产的支配权。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责任独立性)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私权优先原则)法律责任竞合: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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