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设备采购合同(F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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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 】工程外贸设备采购合同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年【 】月【 】日于【 】目 录第一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3第二条 定义4第三条 合同标的7第四条 价格8第五条 付款方式8第六条 税务11第七条 交货期限及地点12第八条 原产地和制造厂商14第九条 保险、包装和运送14第十条 交付、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16第十一条 开箱检查16第十二条 安装、系统测试、移送、联网、初验、试运营和终验17第十三条 保修21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25第十五条 保密29第十六条 承诺与保证31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33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35第十九条 告知与送达36第二十条 法律合用和争议解决37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终结及其她38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40第一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本合同由下列各方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买方:【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卖方:【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最后顾客:【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鉴于:1买方:【 】 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 】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订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订本合同步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买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2 卖方:【 】公司,一家根据【 】法律成立并在【 】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订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订本合同步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卖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3 最后顾客:【 】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 】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订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订本合同步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最后顾客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4 卖方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她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卖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5 买方拟购买卖方供应的本合同标的物以提供应最后顾客使用,卖方予以批准。为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定义2.1 “最后顾客关联公司”: 根据最后顾客是集团公司还是省公司选择相应的“最后顾客关联公司”的定义。【集团公司合用如下条款】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由最后顾客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省公司合用如下条款】指最后顾客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2.2 “一方”:指卖方、买方、最后顾客中的任何一方。2.3 “各方”:指卖方、买方、最后顾客三方。2.4 “合同设备”或“设备”:指合同附件一中所拟定的【硬件、安装材料和备件、配件和辅件,以及有关软件】 可根据实际状况就括号中的内容进行调节。2.5 “技术文献”: 指合同附件四中规定的所有与合同设备的安装、调测、运营、维护和检查有关的文献、电子文档等技术资料。2.6 “货品”:指合同设备、软件介质及技术文献。2.7 “软件”: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 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同步亦指合同附件一所列的卖方向买方及最后顾客提供并许可最后顾客使用的、由硬连线逻辑指令及置于系统存储器(涉及但不限于半导体装置或系统)内的机器可读码构成的计算机程序构成,可提供基本逻辑、操作指令以及与顾客有关的应用程序指令,涉及用于阐明、维护及使用该程序的有关文档。2.8 “合同系统”或“系统”:指按合同附件一提供的货品之间有机组合而成的 可以正常协同工作的整体。2.9 “合同”:指由本合同正文及与本合同正文不可分割的附件、补充合同共同构成的整体。2.10 “安装”:指由卖方技术人员实行的设备、软件安装工作,涉及根据设备安装图纸将部件连接和安放到位等。2.11 “安装督导”:指当设备非由卖方安装时,卖方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指引、监督、协调等工作,以使设备安装到位并开始运转。2.12 “技术服务”或“服务”:指按合同【合同附件( )】规定由卖方向最后顾客做出的行为和承诺。涉及但不限于:【 】 此处卖方向最后顾客作出的行为和承诺可选择填写如下内容:合同系统的系统设计、安装(或安装督导)、测试、调通、培训、检查、保修、技术支持等。2.13“联网”:指合同系统安装完毕后,将系统与最后顾客正在运转的整个系统联接并运营。2.14“初验”:指在最后顾客进行的联网测试完毕后,最后顾客的技术人员在卖方及买方人员的协助下,按卖方和最后顾客确认的验收规范对合同系统进行多种技术指标测试。如果合同系统达到合同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的所有技术指标,买方、卖方和最后顾客将签订初验合格证书。2.15“试运营”:指签订初验合格证书第2天起合同系统在联网环境下持续稳定运营【 】个月。2.16“终验”:指最后顾客在试运营结束后对合同系统的验收。如果合同系统达到合同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的所有技术指标,买方、卖方和最后顾客将签订终验合格证书。2.17“系统测试”或“调试”:指由卖方技术人员按合同附件二和附件九的原则进行的单机、部分或整个系统的测试和调通。2.18“软件更新”:指软件版权人【或卖方】 此处可根据实际状况选择软件版权人或卖方。 根据最后顾客的故障报告和规定所作的和/或由版权人【或卖方】 同上。积极做出的程序改善和改正,涉及软件装载,完毕指令和向最后顾客提供的相应文档。软件更新对程序指标不进行重大变化且不含版本升级。2.19 “版本升级”:指软件版权人【或卖方】 此处可根据实际状况选择软件版权人或卖方。对软件所作的重大改善。该等重大改善是在保存原程序设计用途的基本上增长功能和增强性能。2.20“最后顾客现场”或“现场”: 指最后顾客拟定的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和运营的场合。2.21“折扣率”:指卖方按目录价予以卖方或最后顾客价格减让的部分所占目录价的比例。目录价是指附件【 】所列的【 】:2.22国际贸易术语:指由国际商会发布并于1月1日生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第三条 合同标的3.1 买方向卖方购买、卖方向买方发售用于最后顾客【 】工程的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合同设备、有关设备运营软件,卖方还应提供有关技术文献及服务。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设备运营软件、技术文献及服务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二、四。本合同标的并非仅指上述附件中描述的一组设备或软件,而是指它们结合而成的一种可以协同工作的整体。3.2 卖方所提供的合同系统应满足其对附件二、三所规定的技术规范、保修条件的承诺及卖方对买方和/或最后顾客的各项承诺,卖方要保证所提供设备的系统化和原则化,卖方应保证其在合同系统此后的升级或扩容中提供的设备与其在本合同所提供的设备兼容。3.3 卖方负责差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规定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如各方批准设备非由卖方进行安装,则卖方进行按照督导)、调通和联网测试、保修及售后服务等。3.4 卖方负责对最后顾客的技术人员进行有关操作、维护技术培训,培训具体事宜见附件十一。第四条 价格4.1 卖方提供的合同系统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四。本合同总价为:FCA【 】;总价:【 】 此处应标明支付金额和币种。(大写:【 】整)。 FCA含义以国际贸易术语中的定义为准。分项价格清单见附件一。 4.2 上述合同总价为合同设备、技术文献和服务的含税价格,为固定不变价。合同总价涉及合同设备及技术文献交付前的所有费用(涉及但不仅限于【 】 此处费用可以是成本及利润、税金、包装费、运送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等 )和有关后续费用(涉及但不限于【 】 此处的后续费用可是后续的开箱检查、安装、测试、移送、联网测试、试运营、初验及终验、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等费用)。无论合同与否提及,合同总价均涉及了合同有效期内卖方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所有费用,除非买方或最后顾客批准,本合同总价不能变更。第五条 付款方式5.1 合同项下所有款额应通过买方和卖方在本合同中所商定的银行以【 】 此处填写支付的币种。支付。买卖双方各自承当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5.2 合同第四条中拟定的合同总价由买方向卖方以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5.2.1 首期付款:即FCA价格的【 】%,计【 】 此处填写支付金额和币种。由买方通过开立不可撤销的【 】 此外填写即期或远期信用证的方式向卖方支付:(1) 买方收到卖方发出的告知后,最迟在装运日期前【 】天,在本合同中【 】指定的银行开立一份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FCA价格的【 】%。(2) 该信用证将凭卖方开出的,提示给开证行的金额为FCA价格【 】的即期汇票以及下列单据申请付款:(A) 合同总价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三份。(B) 清结【 】 此处可根据运送方式选择航空、海运或联运等运单种类。运单(提单)正本一份和复印件两份,运单(提单)上应标明“运费到付”、合同号、唛头。(C) 保险单据正本及复印件两份,应按商业发票全额的【 】投保,险种为【 】。(D) 标明合同号、价格术语和唛头,金额为FCA价格的【 】的商业发票正本三份。(E) 由生产厂商签发的具体装箱单正本一份。(F) 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质量和数量证明书正本一份。(G) 由生产厂商签订的出厂检查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H) 由【 】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或卖方“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声明】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I) 原产地证明正本。(J) 在中国现行规定的国别范畴内如卖方对合同货品使用木质包装,则需提供卖方国家和货品装运地所在国(当两者不一致时)的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一份。如果货品未使用木质包装或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卖方需出具“无木质包装”或“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的声明正本一份。本信用证有效期至最迟交货日期后【 】天。5.2.2 终验付款:即FCA价格的【 】%计【 】 填写支付金额和币种。买方将在收到如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一种月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A) 合同总价【 】%的商业发票原件三份。(B) 由各方签订的终验合格证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C) 由【 】指定银行出具的作为卖方履约保证的不可撤销保函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该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有效期至合同保修期结束,其样本见合同附件十三。5.2.3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可根据实际状况选择合用。:各方批准将合同总价【 】%的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由买方在应付卖方合同款额中暂扣。上述质量保证金由买方在保修期满且最后顾客书面批准退还质量保证金后【 】日内,在扣除应由卖方承当的保修和/或补偿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卖方。5.3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卖方有补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5.4 结算账号买 方:【 】 地 址:【 】邮 编:【 】税 号:【 】开户行:【 】账 号:【 】卖 方:【 】地 址:【 】邮 编:【 】开户行:【 】账 号:【 】 任何一方如需变化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告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告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补偿。第六条 税务6.1 买方将承当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项。6.2 卖方保证其为所提供的合同系统承当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政府与【 】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偷税、漏税的协定而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等行为。卖方批准,必要时应向买方提供相应税项的完税证明文献。如因卖方涉嫌走私或其她违法行为致使买方和/或最后顾客遭受损失的,卖方应补偿所有损失。6.3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当其未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所有责任。买方和/或最后顾客不因签订本合同而导致连带承当卖方的税务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买方和/或最后顾客的所有损失,卖方应当补偿前述损失。6.4 由于卖方出具的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涉及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所有损失由卖方承当。第七条 交货期限及地点7.1 卖方应根据附件六,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将合同设备和技术文献交付给买方指定承运人。卖方应将货品一批交货,除非买方或最后顾客规定,否则不容许分运和转运。交货地点:【 】目的地:【 】7.2 最迟于发货前【 】天,卖方应通过传真就如下内容向买方和最后顾客提供简要信息:(A) 合同号;(B) 货品备好时间;(C) 货品总体积;(D) 总箱数;(E) 总毛重;(F) 每箱重量;(G) 任何重量超过2公吨或体积超过1.5米1米2米的货品的总包装简图;(H) 危险货品名称、特别保护措施及操作措施;(I) 对温度、湿度、震荡等有特殊规定的货品在运送途中所采用的特别保护措施。7.3 买方在发货前【 】天将承运人告知卖方。7.4 卖方应在货品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前【 】天将如下单据以快递方式送达买方:(A) 具体装箱单,二份正本。(B) 形式发票,二份正本。列于形式发票中的货品的名称及金额应与本合同附件一中价格总表中的名称完全一致,否则,在进口清关时由于卖方因素导致的上述文献差别而导致的任何关税增长或额外费用,由卖方承当。因此导致延期交货的,卖方应承当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C) 在中国现行规定的国别范畴内如卖方对合同货品使用木质包装,则需提供卖方国家和货品装运地所在国(当两者不一致时)的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一份,证明卖方的木质包装在交货迈进行了热解决、熏蒸解决或经中方承认的其她有效除害解决。如果货品未使用木质包装或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卖方需出具“无木质包装”或“非针叶树木制作的木质包装”的声明正本一份。7.5 若由于卖方因素, 卖方在买方承运人达到时未能在交货地将货品备好,或上述7.2条款卖方告知买方的货品体积、重量与实际不符,则由此导致的滞期费、空舱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卖方承当。这些费用将按照货运公司发布的有关原始单据文献进行计算和结算。7.6如果卖方在买方承运人达到日期已备好货,而买方承运人在商定装运后来【 】天之内未能达到装运地,则此【 】日之内产生的仓储费、保险费等费用卖方承当。但从第【 】日起的仓储、保险费等费用凭卖方提供的合格原始单据由买方承当。但卖方仍应在接到买方告知后立即将货品交给承运人。若买方承运人在第【 】日仍未能达到交货地,则卖方应当与买方协商新的发货筹划。第八条 原产地和制造厂商8.1 货品原产地为:【 】。8.2 货品制造商为:【 】。8.3 卖方应提供原产地证书以及制造商签发的产品合格证。第九条 保险、包装和运送9.1 所有货品应进行结实包装使其适于运送及反复装卸和搬运。9.2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合适的包装并采用特别保护措施。9.3 卖方应根据货品特点和规定采用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震荡和撞击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搬运条件下货品可以安全无损坏地达到安装现场。如果因卖方在发货前未采用合适的包装和/或不充足的保护措施而导致货品的损坏或丢失,卖方负责按照买方和/或最后顾客的规定,免费修理、更换或补偿。如果导致延期交货,卖方应当按本合同第17.1条款的商定向买方和/或最后顾客承当违约责任。9.4卖方应对包装箱内的设备及重要附件附上标签,注明合同号、箱号及安装站,重要机器名称、附件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上的编号。备件和工具应注明“备件”或“工具”。9.5 每个包装箱表面应清晰标明站名全称,装箱单应清晰注明每个站的总箱数,卖方应在包装箱四个相邻面以持久涂料在明显位置用中文标注如下文字:(A) 合同号:(B) 收货人:(C) 目的地:(D) 设备名称:(E) 站点名称: (F) 总箱数/箱号:(G) 毛/净重(公斤):(H) 长,宽,高(厘米):如有任何货品重2公吨,或超过2公吨或对平稳装卸有特殊规定,卖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国际通用运送标记和批示标明该货品重心和起重位置,以以便装卸操作。此外卖方应根据货品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规定在包装箱明显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常用图示。9.6 危险品包装应符合如下规定:9.6.1 对于符合国际航空运送协会(IATA)发布的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中危险物品规定的空运货品,卖方应单独包装并在包装箱明显位置以英文标明“危险物品”;9.6.2 对于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的国际海运危险货品规则中危险物品规定的海运货品,卖方应单独包装并在包装箱明显位置以英文标明“危险物品”。9.7 每箱内应附有标明合同号及总箱数的装箱单,如果该包装箱内涉及技术文献,在装箱单内要有具体的描述。9.8货品交付给买方指定承运人后,如果由于意外事故在运送过程中导致货品灭失或损毁,卖方在收到最后顾客告知后【 】天内补齐灭失或损毁的设备或文献,费用由买方或最后顾客承当。9.9买方和最后顾客有权不接受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货品,由此导致的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由卖方承当。第十条 交付、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10.1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卖方按买方和最后顾客的规定将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货品交付至指定承运人视为交付。10.2 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货品风险自卖方按本合同交付货品后转移给买方。货品所有权同风险一同转移给买方。第十一条 开箱检查11.1 开箱检查应在最后顾客指定地点进行。卖方和最后顾客及买方将在货品运抵最后顾客指定地点后【 】日内,共同检查货品的外观并根据卖方提供的装箱单或合同系统清单检查货品的数量。最后顾客应在开箱检查前【 】天告知卖方开箱检查的日期。卖方应派其人员到最后顾客指定地点参与开箱检查,费用自理。双方批准,如有必要将邀请本地质检局(AQSIQ)参与开箱检查。最后顾客指定的开箱检查的地点为:【 】11.2 在由最后顾客和买方及卖方共同参与的开箱检查中,买方、卖方和最后顾客三方应共同签订一种具体的开箱验货报告,该报告应具体列明检查成果,涉及检查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品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之处。该报告应作为买方或最后顾客向卖方提出补充、替代或修理的有效证据。11.3 如果卖方人员在最后顾客告知的日期里未能参与开箱检查,最后顾客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查,对以上开箱检查的成果和检查报告,视为卖方已接受。如果发现任何货品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上述检查报告应作为买方或最后顾客向卖方提出补充、替代、修理的有效证据。11.4 如果因卖方的因素致使合同货品有任何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在接到买方或最后顾客告知的【 】天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充以上设备和/或技术文献,并保证系统按期进行测试与调试。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涉及额外的运送费用等,将由卖方承当。如果因此导致合同系统延迟初验,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7.2条款的商定承当违约责任。11.5 如果在开箱检查中发现因买方或最后顾客因素导致的合同设备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在接到买方或最后顾客告知后【 】天内将修理完毕、更换或补发货品运到最后顾客指定交货地点,费用由买方或最后顾客承当。同步,本合同此后各项义务履行期限顺延。11.6 货品开箱检查合格后,买方、卖方和最后顾客将签订开箱验货合格证书。在签订开箱验货合格证书后,如发现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最后顾客可直接向卖方索赔和求偿,也可委托买方代为行使上述权利。开箱验货合格证书仅视为对合同货品外观和数量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开箱验货合格证书的签订不使买方或最后顾客丧失向卖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步不解除卖方对于合同系统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及不能替代本合同规定的初验、试运营和终验程序。第十二条 安装、系统测试、移送、联网、初验、试运营和终验12.1 卖方和最后顾客应在安装开始前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解决从安装开始到合同系统终验合格期间与合同系统有关的工程和技术事务。如果有任何问题和争议应由双方代表和谐协商解决。重要工作内容、工作进度、所有问题及解决措施应用中文记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12.2 安装及系统测试12.2.1安装工作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六的规定按期开始。卖方应在安装工作开始前【 】天向最后顾客提供二份有关合同系统安装的技术文献的复印件。12.2.2卖方负责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最后顾客将对安装提供相应的协助,具体分工详见附件八。在安装完毕后卖方将对安装进行检查以保证安装对的,并按照附件六工程进度表进行系统测试。进行系统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由卖方自行解决,但应符合并满足测试合同系统的技术规定。在安装工作非由卖方完毕时,由【 】 可根据实际状况填写安装方。负责安装,卖方应进行安装督导。安装完毕后,由【 】 根据实际状况填写安装后的检查和测试方。对安装进行检查以保证安装对的,并按照附件六工程进度表进行系统测试。进行系统测试所需的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由【 】 根据实际状况填写测试器具的提供方。提供,应当符合并满足测试合同系统的技术规定。12.3移送 此处可根据实际状况选择与否安排移送及移送测试,并相应调节12.3.1至12.3.4条款的内容。、联网与初验12.3.1设备安装及系统测试完毕后,卖方应将系统移送给最后顾客。12.3.2移送系统时,卖方和最后顾客应进行移送测试。卖方应自行携带测试所需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器具至最后顾客现场,并提供验罢手册给最后顾客。验罢手册经最后顾客确认后作为移送测试的根据。12.3.3移送测试应由最后顾客的技术人员在卖方人员的协助下按照验罢手册进行。测试成果应做记录并在移送测试完毕后由卖方和最后顾客代表确认签字。12.3.4如果最后顾客确认所有合同系统指标都达到验罢手册的规定,由卖方和最后顾客的授权代表签订移送测实验收证书。移送测实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卖方和最后顾客各执一份。12.3.5在移送测试完毕后,卖方应在最后顾客配合下进行合同系统的联网测试。联网测试顺利完毕后,卖方应配合最后顾客对合同系统进行初验。合同系统达到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规定和指标后,买方、卖方和最后顾客的授权代表应在初验通过后签订三份初验合格证书,三方各执一份。12.3.6如果合同系统存在无实质性影响的微小缺陷/故障/瑕疵,且卖方将及时采用措施进行修理或替代,在最后顾客批准的前提下,买方、卖方和最后顾客仍将由各自授权代表签订初验合格证书。12.3.7如果由于卖方的因素,使合同系统中的任何一部分不能通过初验,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7.2条款的商定承当违约责任。卖方应采用一切补救措施以使初验可以尽快再次进行,直到完毕初验。逾期不能完毕初验的,按本合同17.2承当违约责任。再次及多次初验的所有费用 此处费用涉及最后顾客和买方的所有有关费用。由卖方承当。12.3.8 在联网和初验过程中,如因货品质量或卖方人员行为导致最后顾客网络中断、运营故障、数据丢失等事件,则该事件导致的损失(涉及但不限于修复费用、中断期间营业损失等)由卖方承当。如营业收入因数据丢失或运营中断无法计算的,则按当天每小时平均话务量类推计算。12.4 试运营及终验12.4.1从初验合格证书签订后的第2日起,最后顾客对合同系统进行为期【 】个月的试运营。对任何在试运营期内的故障,最后顾客或买方应清晰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卖方。12.4.2试运营期间合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卖方的所有承诺和担保。如果在试运营期内的任何时间发现合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与本合同商定有任何不符,卖方有责任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直至达到附件二、三卖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规定和指标。12.4.3在试运营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发生如下故障的,经双方认定后,最后顾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应承当因此给最后顾客导致的所有损失: 12.4.3.1在试运营期间,设备或软件重要性能指标不能满足合同规定且持续时间超过【 】;12.4.3.2 在试运营期间,由于卖方因素使设备或软件浮现故障导致网络中断,卖方在得到最后顾客告知后【 】小时内仍不能使设备和网络恢复正常运营,或虽然卖方在得到最后顾客告知后在【 】小时内使设备和网络恢复正常运营,但以上状况在试运营期内浮现【 】次以上; 12.4.3.3 在试运营期间,设备的整机故障率不小于【 】%;如果系统发生上述三项所描述的故障而最后顾客未提出解除合同或系统发生其她故障,卖方应当尽快免费进行改正、修改,或在满足最后顾客的业务需求前提下,及时免费进行相应系统的替代。最后顾客有权根据故障的具体状况决定:试运营期从故障排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或试运营期根据故障持续的时间从故障排除之日起顺延。12.4.4试运营期结束后,合同系统达到附件二、三及验收规范中卖方承诺满足的技术规定和指标后,买方、卖方和最后顾客将签订终验合格证书,终验合格证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终验合格证书仅作为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其签订并不解除卖方对合同系统质量缺陷或瑕疵的担保责任。12.4.5 在试运营和终验过程中,如因货品质量或卖方人员行为导致最后顾客网络中断、运营故障、数据丢失等事件,则该事件导致的损失(涉及但不限于修复费用、中断期间营业损失等)由卖方承当。如营业收入因数据丢失或运营中断无法计算的,则按当天每小时平均话务量类推计算。第十三条 保修13.1 合同系统保修期13.1.1卖方对于合同设备硬件系统向最后顾客提供的保修期为自终验合格证书签订的第2天起的【 】个月。13.1.2卖方对于合同设备软件系统向最后顾客提供的保修期为自终验合格证书签订的第2天起的【 】个月。13.2 保修期内,为保证合同系统满足附件二的规定,卖方承诺免费承当最后顾客全网联调时的有关配合工作。在保修期内,卖方承诺在最后顾客及最后顾客关联公司对本工程后续的扩容和/或改造工程或本工程有关的其她工程中,无论卖方中标与否,均免费提供本合同系统范畴内的配合工作。13.3 保修期内,如果由于卖方有缺陷的设计和生产导致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负责免费排除缺陷,修理或替代浮现故障的部件、元件和设备。这些替代品不涉及合同中规定的由卖方向最后顾客提供的维护用的备件。紧急状况下,为了使设备正常运营,卖方可以使用最后顾客的备件。使用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归还或配齐使用过的所有备件、元件。在保修期内经卖方修理或替代的部件、元件或零件的保修期应重新计算。卖方应在收到最后顾客告知后【 】小时内将临时替代备件送至最后顾客现场,并于【 】天内将故障件修理完毕并返回给最后顾客,最后顾客将临时替代备件退还给卖方,卖方提供应最后顾客替代备件的性能应不低于故障件。【或:卖方将替代备件永久性提供应最后顾客并回收故障件。卖方应保证提供应最后顾客永久替代备件的性能应不低于故障件,永久性替代备件应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此处可根据具体状况选择卖方将故障件修理后返还最后顾客,最后顾客将替代件推还卖方;或由卖方提供永久性替代件,收回故障件。如最后顾客未规定卖方提供替代件,则卖方应在收到故障件后的【 】天内修理完毕并返回给最后顾客。13.4 保修期内,卖方应尽快按照最后顾客提供的时间表,免费纠正或替代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的功能有偏差的软件部分。纠正或替代的软件的有关技术文献资料应及时免费提供应买方和最后顾客。13.5 保修期内,虽买方或最后顾客未提出规定,但卖方或软件版权人仍单方在技术上对本合同软件进行升级或更新的,则卖方承诺最后顾客可以免费获得上述软件版本升级或更新服务。13.6 保修期内,卖方应提供每天【 】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如果浮现紧急技术问题,在最后顾客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卖方的状况下,卖方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师)应在【 】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最后顾客规定紧急解决,卖方应在收到最后顾客告知后的【 】小时(或从卖方设立的近来维修点至最后顾客现场之间的最短距离并乘坐最快交通工具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当合同系统提供的业务中断时,卖方在提供远端服务的同步,必须在收到最后顾客告知后【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检修。13.7 保修期内,卖方承诺在最后顾客规定期免费提供合同系统正常运营所必需的基本技术支持(含现场服务),涉及但不限于: (A) 为保证合同系统正常运营所需的避免性维护支持、平常维护支持、网络调节支持、数据备份支持等工作。(B) 当最后顾客通信网络或设备调节时,在调节后的设备与合同系统网络物理连通的状况下,提供网络调试,实现调节后的通信设备接入合同系统的技术支持。(C) 对合同系统硬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产品以及其他有关新技术和新业务的平常技术征询服务。(D) 合同系统发生搬迁时,差遣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支持,向最后顾客 提供合理、可行的搬迁技术方案,并保证搬迁后系统的正常运营。13.8 保修期内,中国有关部门及最后顾客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关合同系统的技术体制原则而导致合同软件与附件三所述原则不一致时,卖方承诺免费对合同软件进行相应的修改工作以使其符合上述最新原则。在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应按最后顾客规定提供此类服务,并可收取合理费用。13.9 保修期及保修期满后【 】年内,只要本合同系统正常运营,则对本合同系统正常运营过程中的设备损耗所需零部件,卖方保证按买方和/或最后顾客需求,以不高于本合同的成交价格(指各零部件的单价)向买方和/或最后顾客提供与合同系统货名和型号相似的零部件。【价格若有高出,高出部分由卖方自行承当。拒不提供的,卖方应承当由此引起的合同系统运营故障导致的所有损失。】 括号中的内容可根据实际状况调节。在上述期限内,若卖方和/或合同系统所需零部件生产厂商决定停止生产合同系统所需所有或部分零部件,或卖方和/或生产厂商发生分立、合并、被收购或破产、撤销或终结经营的,卖方必须在上述事由正式发生前【 】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和最后顾客,买方和/或最后顾客有权根据需要订购所需的任何零部件,卖方应继续以不高于本合同的成交价格供货以保证合同系统的正常运营。卖方或生产厂商停产后,则卖方应保证提供同类生产厂商生产的、在性能上完全合用或兼容于合同系统的且不低于本合同商定合同系统质量的同类型、规格的零部件,其价格应不高于本合同成交价格。【价格若有高出,高出部分由卖方自行承当。拒不提供的,卖方应承当由此引起的合同系统运营故障导致的所有损失。】 同上。13.10 保修期满后,卖方对买方或最后顾客提供维修服务。对本合同系统在运营中浮现的一般故障或检修,卖方保证收到买方或最后顾客告知后【 】日内,对发生故障的本合同设备或部件进行维修;对特殊和紧急状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或最后顾客告知后【 】内,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或提供技术支持。卖方承诺对上述维修中所发生的费用,仅收取实际生产成本和有关的直接费用。未及时提供维修服务的,卖方应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当补偿责任。 本条所述一般故障或检修或特殊和紧急状况,可以商定“以最后顾客告知为准”,或可在有关附件中作出定义 13.11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应根据最后顾客的规定按照最后顾客的技术规范对其软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在最后顾客提出新的业务功能需求、技术规定或技术规范时,卖方应在双方确认需求后【 】个工作日内提交具体的开发筹划,经最后顾客确认后,在规定期间内实行必要的软件更新或版本升级,以满足新规范的规定。相应的软件修改、更新、版本升级的价格和商务条件应不低于本合同。 13.12保修期内,对保修范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所有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涉及但不限于邮寄费、包装费、保险费、修理费、人员差旅费、替代备件费等,均已涉及在合同总价中,最后顾客或买方不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卖方未及时承当保修责任的,买方或最后顾客有权采用其她渠道和方式对合同设备系统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当。对因合同系统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导致的买方和/或最后顾客和/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失,卖方应予以补偿。如果最后顾客垫付有关保修费用,卖方应按最后顾客提供的原始单据复印件向最后顾客支付有关费用。对本款中应由卖方承当的所有保修和/或补偿费用,买方有权在卖方的质量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局限性部分,买方有权继续追索。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14.1软件知识产权归属14.1.1对在本合同项下由卖方按最后顾客提供的工程业务规范、原则和规定开发的所有软件,有关知识产权涉及独占和排她的著作权归最后顾客所有。14.1.2 在未经最后顾客书面容许的状况下,卖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上述软件产品、文档及或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向最后顾客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地披露、提供或以任何方式加以运用。14.1.3 卖方不得将在按最后顾客提供的工程业务规范、原则和规定开发上述有关软件产品的过程中获悉的任何技术文档、有关的技术规范或技术原则明示或暗示地提供或透露给除最后顾客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方式运用。14.1.4 卖方应保证在合同软件初验前提供应最后顾客上述所有软件产品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并保证在其发生变更后及时告知最后顾客,涉及但不限于:(A) 合同软件产品的概要设计、功能设计的具体文档及源代码,类库定义阐明文档和类库自身;(B) 合同中波及软件数据库构造的具体文档,涉及数据模型、数据字典等;(C) 卖方根据本合同专门为最后顾客的有关业务流程功能、性能进行测试而定制开发的测试软件工具的技术文档及源代码。14.1.5 卖方应在系统终验时或最后顾客规定期,将所有与上述软件产品有关的、以任何形式载有的技术资料、数据或程序(涉及其电子文档)所有完整地交给最后顾客,不得有任何缺漏。14.1.6 按照上述条款规定由卖方提供应最后顾客的所有文档、数据模型、类库、多种软件产品,最后顾客拥有其所有权利,且最后顾客拥有基于前述软件和文档、数据模型、类库等进行软件再开发的权利。基于卖方提供的文档、类库、多种软件产品进行的二次开发产品,其知识产权归最后顾客所有。14.2软件使用许可权14.2.1卖方(软件使用许可方)许可最后顾客(软件使用被许可方)非独占和不受限制地使用卖方拥有知识产权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应最后顾客的软件,卖方的此种软件使用授权许可是不可撤销的(如下简称“软件使用许可权”)。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上述软件涉及卖方拥有著作权的软件及第三方拥有著作权的第三方软件,但该第三方软件是卖方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而可以合法使用且此种许可涉及卖方有权许可最后顾客在前述许可合同范畴内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上述第三方软件。14.2.2上述软件的著作权仍归卖方或其有关第三方供应商所有。但最后顾客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使用软件,涉及但不限于:上述软件的使用、复制、展示、修改、翻译、注释等权利。14.2.3最后顾客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使用合同设备期间,持续并不受干扰地使用卖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软件;并且除合同规定的合同总价外,最后顾客不必就使用上述软件而此外交纳任何其她费用。14.2.4 上述软件应在任何时候均被觉得卖方和/或有关第三方拥有著作权。卖方批准,针对最后顾客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上述软件过程中也许产生的任何第三方对上述软件权利的主张与纠纷,最后顾客有权根据本条规定向卖方进行追索。如果第三方软件供应商规定卖方就第三方拥有著作权的软件施加额外限制或责任,卖方应将该等责任或限制告知最后顾客,在经最后顾客书面承认后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14.3侵权救济14.3.1卖方保证其在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合同设备和软件涉及为本合同和/或合同的目的而开发的软件和最后顾客拥有软件使用许可权的软件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如果最后顾客因按照合同的商定行使合同设备和/或软件的有关权利而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并因此涉入诉讼、索赔或其她司法程序(如下称“侵权诉讼”),卖方批准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进行解决和补偿。14.3.2卖方批准在收到买方或最后顾客书面告知的状况下,指派代表为最后顾客的权益并以最后顾客的名义参与上述第三方提起的侵权诉讼,卖方应在上述侵权诉讼进行过程中就诉讼方略及其她事宜向最后顾客或买方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并承当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损害补偿金额、设备和/或软件使用费等费用以及由此给最后顾客导致的所有损失。14.3.3最后顾客应在发生上述侵权诉讼后迅速告知卖方,并在上述侵权诉讼过程中与卖方进行合伙。14.3.4如果在上述侵权诉讼中有效法律文书认定最后顾客构成侵权,严禁最后顾客继续使用合同设备和/或软件的一部分或所有,向第三方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用,卖方应采用如下措施之一:(A) 免费使最后顾客重新获得合法使用上述合同设备和/或软件的权利;(B) 在最后顾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对上述合同设备和/或软件进行修改或更换使其满足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使最后顾客使用合同设备和/或软件不受上述法律文书限制,并继续合法、不受限制地使用合同设备和/或软件。采用以上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当;(C) 若上述合同设备和/或软件有其她同型同质的替代物可供使用,则经最后顾客批准,卖方亦可收回合同设备和/或软件及技术文献,并将相应合同价款返还给最后顾客。但对最后顾客或买方购买上述替代物而支出的高于本合同同等设备或和/或软件合同价款的部分,卖方应予以承当。14.3.5 如果最后顾客因司法机关对上述侵权诉讼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为避免损失扩大且经卖方批准而与第三方达到生效和解合同后,完全不也许继续使用合同设备和/或软件的,则最后顾客有权规定解除合同,并有权规定卖方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卖方应承当本合同第17.8条款商定的违约责任。14.4 最后顾客根据本条所获得的软件使用许可,同样合用于受让合同系统所有设备的任何后继所有人而不必支付其她任何费用。第十五条 保密15.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涉及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献、程序、筹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原则、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措施以及其她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她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如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批准,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她实体,但不涉及最后顾客关联公司。15.2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用一切合理的避免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避免措施涉及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同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避免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15.3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规定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合同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原则履行保密义务。15.4 如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规定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规定的范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当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告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用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告知应尽量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15.5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15.6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如下信息不合用:15.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她人员的过错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15.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并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15.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15.7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结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步,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规定,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第十六条 承诺与保证16.1 合同各方向其她方保证:作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注册及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签订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订本合同步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其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16.2 合同各方向其她方保证:指定的授权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订本合同所必须的书面授权,授权代表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对授权代表签订本合同的任何行为将予以承认,并不存在授权不明或超授权范畴的状况,亦不存在任何因上述状况而也许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的状况。16.3卖方保证: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她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和/或有效使用许可。卖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6.4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合同硬件设备是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的,且具有合法、完备的进出口手续,质量是优良的;所提供设备软件是原则的、规范的、成熟稳定并可用的;所提供的技术文献是最新的、完备的、清晰的、对的的,并且符合合同附件二、三的规定。16.5卖方保证合同软件为符合最新颁布的中国有关体制原则和最后顾客现行的有关体制原则的产品;如无前述体制原则,则保证其符合有关国际原则;如无国际原则,则保证其符合行业惯常原则。16.6卖方承诺:在合同系统扩容或【 】工程有关的扩容项目和/或新建项目中向买方和/或最后顾客(涉及最后顾客关联公司)提供与本合同相似的设备及服务时,成交单价价格不高于本合同附件一中该等设备及服务的成交单价,折扣率不低于本合同附件一中的折扣率。其她商务条件应不低于本合同商务条件。如遇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则价格应作相应下调。16.7 卖方承诺,在本合同系统被其他系统替代的状况下,卖方应免费配合最后顾客将合同系统中所有顾客数据倒换为通用的可辨认的文献。此种状况下,卖方应免费进行合同系统的改造及有关配合工作,以满足最后顾客的规定。16.8 卖方保证:根据合同附件二技术规范书的规定对设备的容量计算是对的的。如果由于卖方计算错误而引起设备部件的缺失,卖方应在收到最后顾客告知的【 】天内向最后顾客免费提供缺失部件,使系统完整,同步承当17.1条款规定的违约责任。16.9 卖方承诺:在最后顾客规定期免费配合、提供并完毕与最后顾客其他应用系统间的互通性测试,免费开放有关的接口合同,涉及但不限于通信合同、合同的原语、合同中使用的消息集、由合同所互换的数据格式、系统所支持的信息模型、管理目的定义、数据库构造及其她必要的技术文献,上述文献应满足最后顾客可以自行开发或委托第三方开发与合同系统有关的应用软件的规定。卖方进行软件版本升级时应提前【 】个月提供上述技术文献的修改部分,并在需要时按照最后顾客的技术规范免费修改合同设备软件以满足与最后顾客其他应用系统互通的规定。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17.1 如果由于卖方因素致使货品未按本合同附件六规定的时间交货,卖方应以如下方式向买方或最后顾客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A) 每逾期交货一天,支付【逾期交货部分合同价款()%的违约金】 此处违约金也可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可表述为:支付合同所有价款( )的违约金。;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B) 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C) 逾期交货超过【 】天的,买方和/或最后顾客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向买方和/或最后顾客支付合同总价【 】% 的违约金。违约金局限性以弥补买方和/或最后顾客的所有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补偿。17.2 如果由于卖方因素致使合同系统初验或终验不能按照附件六的规定期间完毕,卖方应以如下方式向买方和/或最后顾客支付逾期初验或终验违约金:(A) 每逾期完毕初验或终验一天,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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