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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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 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第五条住 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 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 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姓名:;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投资比例:100%,出资时间:第十条 股东承诺: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财产;(五)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第七章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由股东决定第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由股东决定第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 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六)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八)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 公司的变更、解散等事项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公司的决议;(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据顶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管理人员;(八)经理列席会议。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决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会议;(二)检查会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六)宣告破产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清算组不得用公司资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 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六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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