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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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HONGYU.MACRO完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水土资源保护能力明显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坚持封育保护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水土流失严重状况得到全面遏制。坚持地下水压采与增加补给相结合,华北等地区地下水超采状况明显缓解。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全国监测河长中类水质河长比例明显提高,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由“十二五”末的68%提高到88%,地表水达到或好于类水体比例由66%提高到83.4%。一、 完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价值理论与核算方法研究。加快重点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支持沿线省(区、市)在干流及重要支流自主建立省际间和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推动补偿方式的市场化、多元化。二、 “十三五”成就“十三五”以来,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水利改革发展取得重大突破,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水利投资达3.58万亿元,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已累计开工149项,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撑。1.治水管水思路发生深刻转变。坚持节水优先,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落实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促进人口经济与水资源水环境相均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两手发力,积极推进水权和水资源税改革、水价和投融资机制等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2.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持续提升。长江、黄河、淮河等大江大河治理深入推进,淮河出山店、西江大藤峡、泾河东庄等一批控制性枢纽加快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等薄弱环节建设不断加强,重点河段和区域防洪减灾能力明显提升。强化洪水监测预报预警,精细组织调度运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水旱灾害防御作用,科学抗御长江、淮河、松花江、太湖流域等多次大洪水、特大洪水,成功处置多次堰塞湖险情,有效应对多次大范围干旱,洪涝和干旱灾害年均损失率分别降低到0.28%、0.05%,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3.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1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下降28%和39.6%。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持续向北方受水区调水,1.2亿人直接受益,连续实施珠江枯水期水量调度,确保中国澳门等珠三角地区供水安全。引黄入冀补淀、牛栏江滇池补水等工程建成并发挥效益,滇中引水、引江济淮、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等工程开工建设,水资源配置格局不断完善,供水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持续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成湟水北干、四川武引灌区二期等大型灌区,新增恢复改善灌溉面积2亿多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5,为夺取农业连年丰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4.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改善。持续开展长江上中游、黄河上中游、东北黑土区、西南石漠化等重点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30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双下降”。强化水资源调度,实现黄河干流连续21年不断流。开展京津冀“六河五湖”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永定河北京段时隔25年实现全线通水,持续推进塔里木河、黑河、石羊河等生态脆弱河流保护修复。采取“一减一增”综合措施,系统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部分地区地下水水位止跌回升。实施小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推进小水电清理整改,修复减脱水河道9万多公里。5.水利扶贫攻坚和水库移民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全面解决了171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巩固提升2.7亿农村人口供水保障水平。加快完善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水利基础设施,治理江河1.71万公里,新增堤防6300多公里,新增恢复改善贫困地区灌溉面积8029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35万平方公里,开展农村水电扶贫工程建设,新增、改善贫困地区装机约71.9万千瓦。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稳步推进,有力保障了水利工程建设和移民脱贫致富。6.水利改革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河湖长制全面建立,百万河长湖长上岗履职。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16.4万个,河湖面貌发生历史性变化,大江大河采砂秩序稳定向好。完成52条跨省江河水量分配,制定282条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暂停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新增取水许可。积极探索水权水市场改革,推进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深化水利“放管服”改革。水利投融资机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水利利用金融贷款、社会资本的方式不断创新,投融资规模再创新高,结构更趋合理。水法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水行政执法效能不断提升。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十三五”时期是治水思路发生深刻转变、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水利改革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水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水利综合效益最显著、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烈的五年。三、 实施保障(一)加强党对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水安全保障规划实施的各方面全过程。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形成逐级落实推动的工作格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改进作风,抓好本地区水安全保障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国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同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推动落实好规划各项任务。(二)落实目标责任各地要根据水安全保障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好区域水安全保障规划,把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举措进一步细化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地区。健全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强化政策支撑,增强要素保障,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加强对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监督,适时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分析实施效果,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三)科学有序推进规划所列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只作为“十四五”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而不是必须要开工的约束性任务。要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科学有序推进实施。(四)凝聚各方力量广泛凝聚共识,调动和引导各方力量,形成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强大合力。加大国情水情宣传教育力度,持久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水忧患和亲水、护水意识,增强公众水安全风险观念。传承和弘扬优秀水文化,强化中华优秀水文化保护和挖掘。激发全社会参与规划实施的积极性。四、 加强水利重点领域改革,提高水利创新发展能力针对水治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按照“重创新、破障碍、激活力”的思路,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协同作用,推动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破除水利改革发展瓶颈。(一)建立政府水安全保障责任机制按照财权事权对等、责权利明晰的原则,加快建立完善水安全保障责权利机制,推进政府职责划分和行政效率提高,加强中央与地方财力统筹,激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促进责、权、利相统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水安全保障事权。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定位,明确中央与地方水安全保障事权划分的总体要求、主要范围、责任主体。进一步界定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边界,理顺事权关系。合理下放水利事项管理事权,适当扩大地方管理范畴,提高地方承接能力,强化中央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责。构建与事权相匹配的支出责任体系。加快研究制定中央与地方政府涉水事务支出责任清单,合理划分各级涉水事务支出责任范围,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优化中央投资支出结构,夯实地方政府出资责任,充分利用政策贷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建立完善履职保障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客观条件变化适时调整中央与地方水安全保障事权划分。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增强财力薄弱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财力,提高地方支出责任的履责能力。加强绩效评价和督查问责,督促地方切实履行水安全保障责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实行责任追究。(二)建立流域综合管理与协调机制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流域与区域、发展和安全,强化跨流域、跨部门、跨区域协调统一管理,加快形成中央统筹协调、部门协同配合、属地抓好落实、各方衔接有力的流域综合管理机制,协同高效推进流域水治理。完善流域统一管理机制。深化流域管理机构改革,强化流域机构在流域规划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统筹配置、水生态治理、综合调度、监测监督等方面职能,实现对干支流监督管理全覆盖。加强全流域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完善流域突发水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升水安全保障应急响应处置能力。建立广泛、高效、多样的合作机制和参与渠道,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流域水治理。深入落实河湖长制。充分发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全国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强化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制定河长湖长履职规范,细化实化各级河长湖长及相关部门职责,指导督促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发挥流域管理机构作用,研究建立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完善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河长办协作机制,强化流域统筹、区域协同。指导推动各地建立完善“河湖长+”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指导各地加强河湖日常巡查管护,探索创新河湖巡查管护机制,着力打通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指导各地开展河湖健康评价,科学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推进实施河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努力建设健康、美丽、幸福河湖。(三)深化价税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税收调节作用,推进水资源税改革,推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落实节约用水财税政策,运用经济杠杆,限制地下水不合理开发,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合理开发地表水,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完善水资源计税水量计量监管,妥善处理好水资源税改过程中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全面深化水价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积极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推进供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稳步扩大改革范围,将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的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作为改革实施重点,完善大中型灌区骨干灌排工程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全面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农民负担等,合理制定农业水价,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建立健全农村居民用水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进一步调整完善各阶梯水量、价格,适度拉大阶梯价格级差。全面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放开再生水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完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价值理论与核算方法研究。加快重点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支持沿线省(区、市)在干流及重要支流自主建立省际间和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推动补偿方式的市场化、多元化。(四)积极稳妥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以安全用水和节约高效利用水资源为导向,培育用水权交易市场,盘活存量,严控增量,探索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的配套制度,推动和规范用水权交易,引导和推动用水权合理流转。规范明晰用水权。推进江河水量分配,合理确定地下水管控指标,明晰区域用水权。严格取水许可管理,科学核定取用水户许可水量,明晰取用水权。探索推进灌区内灌溉用水户水权分配,明晰灌溉用水权。完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制度。规范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平台,完善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探索建立全国用水权交易数据库。探索建立闲置用水权认定和处置机制,盘活存量水资源,增加可交易用水权。探索用水权集中收储制度,推进用水权回收回赎、集中保管、重新配置后出售。积极培育和发展用水权交易市场。鼓励区域间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跨流域调水工程分水指标范围内的结余水量为标的开展用水权交易。引导和推进流域内、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形式的用水权交易,积极探索优质水资源用水权跨流域交易。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鼓励政府回购用水权,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和生态基本需水,通过用水权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鼓励取水权人通过节约使用水资源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引导和推动合同节水管理。(五)深化水利投融资机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原则,强化财政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导向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促进健全多元化水利投融资体系,保障水利建设资金需求。落实财政支持水利相关政策。完善公共财政水利投入政策。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逐步完善中央与地方分担机制。优化项目安排和投资结构,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优先保障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充分用好金融市场对水利的支持政策。继续用好水利中长期贷款等金融信贷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信用优良企业通过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积极培育水利资产证券化市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水利资产积极开展证券化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治理。探索和规范推行项目法人招标,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股权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探索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盘活优质存量资产,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价格调整等措施,完善项目投资回报机制,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对供水对象单一、范围较小的项目,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探索构建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六)深化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坚持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护规范的原则,加快健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工程良性运行长效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创新小型水库管护模式。积极创新管护机制,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切实明确管护责任,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积极培育管护市场,鼓励发展专业化管护企业,不断提高小型水库管护能力和水平。探索推进投建运管一体化的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国有水利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增强企业的资信和融资能力,通过股权投资、特许经营、PPP等市场化的模式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实现投建运管的一体化,提高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五、 加强水利管理,提高水治理现代化水平坚持依法治水、科学管水,全面加强水利法规制度建设,强化涉水事务监管,推进科技人才创新和水文化建设,不断提升水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一)加强水利法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加快完善水利法规制度体系,增强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着力强化水行政执法力度,注重执法质量和效果;纵深推进水利“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能力,依法防范水利领域风险隐患,解决管理领域突出问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加强重点领域法规制度建设。加强重点流域保护治理、水资源管理、河湖管控、水旱灾害防御、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调度等法规制度建设,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积极推动黄河保护立法,抓好长江保护法配套制度建设,推进节约用水、地下水管理、河道采砂管理等重点领域立法进程。支持地方加强水利立法,推动省际水资源节约利用、河湖管理、防洪调度、生态水量管控等方面立法协同,依法增强流域区域治水合力。提高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继续做好水利突出问题专项执法的同时,加大常态化执法力度,线上清查和线下整治、暗访与日常巡查相结合,加强违法线索规范管理、综合研判和实地核查,开展重点领域、敏感水域常态化滚动排查整治。加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加大执法保障力度,统筹配置执法资源和执法能力,做好执法人员岗前岗位培训和资格管理。推进流域与区域、水利与公安等联合执法,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深入推进水利依法行政。纵深推进水利“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管规则标准,改进监管方式,推进水利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便捷办理,提升服务效能。健全水事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畅通和规范水事纠纷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制度,推进水利依法决策,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从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二)加强涉水事务监管围绕江河湖泊、水资源、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等重点领域,针对监管薄弱环节,强化全过程、全要素监管,全面提升涉水事务监管水平。强化江河湖泊监管。完成水利普查名录内(除无人区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推进水利普查名录外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明确河湖管控范围,推进重要江河湖泊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强化分区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落实河湖采砂属地管理责任,推进重要江河湖泊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强化采砂管理、科学利用砂石资源。严格执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压实属地责任,完善分级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监测和监管,明确控制指标和管控措施。强化水资源监管。加强取用水监管,深入推进全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准确摸清取水口情况,对发现问题认真处置,强化用水过程动态监管,切实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强水资源调度监管,制定和实施江河及重大调水工程水量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保证省界断面和其他重要控制断面下泄水量(流量)、生态流量(水量)符合管控指标要求,重点解决区域超量用水、挤占其他区域用水、挤占生态用水等问题。加强河湖水资源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治理的监管,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强化水土保持监管。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完善水土保持监管权责清单,分类细化监管规则标准。持续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部省两级人为水土流失遥感监管常态化机制,推进“互联网+监管”,及时发现、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开展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加强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和现代科技手段应用能力,保障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经费和装备投入。开展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淤地坝安全度汛等的监督检查。强化水利工程监管。加强水利工程全过程监管,压实项目法人、参建各方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强化前期工作、设计变更、“四制”执行、质量管理、移民安置、工程验收等环节监管,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持续推动水利工程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建设管理,积极有序推广应用工程总承包等建设模式。推动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管理提档升级,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综合效益发挥。完善中小水库、农村供水、灌区末端等工程运行监管机构和办法,全面加强对工程管护主体、风险管控责任、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落实情况的监管。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完善和提高水利工程标准体系,完善水利基础设施运行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水利基础设施抗风险能力。健全水利监督体系。制定水利行业监督工作有关规章制度,修订相关专业监督检查办法,推动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健全水利行业监督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协同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加快水利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编制监督检查规范化指导手册,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三)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加强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水利工程顺利建设和发挥效益。严格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程序,充分征求移民群众意愿,探索移民安置方式。压实移民工作地方主体责任,推动移民搬迁和验收工作,保障移民高质量安置,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深入推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督促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以水库移民美丽家园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移民就业创业能力建设为重点,加速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中长期目标。组织开展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四)加强科技创新坚持把推动科技创新摆在突出位置,按照“四个面向”要求,以国家水安全保障的科技需求为导向,以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深化水利科技体制改革,加强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增加创新活力,为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加强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发,系统突破制约水安全的科技瓶颈。围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工程科技需求,开展水安全重大关键科技问题研究,突破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保护与治理、水旱灾害精准监测与风险防范、水资源系统调配与高效利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关键技术问题。加快推进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动态掌握一批管用实用成果,全面形成成果转化各环节有机互动、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推动成果转化推广体制机制更趋完善,供需对接更加顺畅,满足保障水安全对先进适用技术的实际需求。推进水利科学普及,基本建成与水利改革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水利科普体系,公众节水护水意识和水科学素养显著提升。深化水利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研院所改革,扩大科研自主权。指导部属科研院所实施章程管理,推动建立现代院所管理制度。组织科研院所优化调整内设科研机构研究方向,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推动建立行业内外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水利科技创新研究。优化调整水利科技创新基地布局,鼓励流域、地方、水利高校院所以及科技企业等单位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扎实做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根据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优先开展水灾害防御、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相关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开展水利团体标准研制。修订完善水利行业计量管理办法,为国家水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计量支撑和保障。(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服务水利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扎实推进基层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水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加快推进人才创新发展。深入实施水利人才发展创新行动,建立健全水利高层次人才库,选拔培养一批水利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人才创新团队,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人才梯队。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推动人才发展与国家发展战略和重大水问题深度融合,着力在实践中培养水利高层次人才。扎实推进基层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因地制宜建立一批基层专业人才培养基地。推广水利人才“订单式”培养模式、推进水利“三支一扶”工作。根据基层水利单位需求,强化基层干部人才交流锻炼,组织开展“人才组团”帮扶和“送教上门”“菜单式”培训等,帮助基层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六)推进水文化建设和水情教育以保护、传承、利用和弘扬中华水文化为主线,加强水文化建设,繁荣发展先进水文化,积极开展水情教育,大力宣传节水和洁水观念,引导公众增强节约水资源、保护河湖水生态的思想意识和行动自觉,为保障国家水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加大水文化遗产保护和挖掘。强化中华优秀水文化保护和挖掘,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水文化遗产调查和认定。制定国家水利遗产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国家水利遗产认定,积极推动更多水利遗产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着力开展“红色水文化”保护与挖掘,加强水利史志编撰,推进“中国名水志文化工程”,做好水利古籍整理,推进中国黄河文化大典编撰工作。以黄河、长江、大运河等治水文化研究为重点,挖掘水文化蕴含的时代价值。加强基础与应用研究,强化水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技术支撑。推进水文化传承和利用。推动已建水利工程与文化融合发展,挖掘和弘扬南水北调、三峡等重大水利工程时代价值,推出水利工程与文化融合的精品工程。提升新建水利工程文化品位,积极推进文化要素融入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等各阶段。在“一河(湖)一策”治理中融入水文化内涵,开展江河寻根溯源及发源地立碑标记工作,推动一批重大水利工程水利风景区建设,建设中国水文博物馆等一批水文化工程,打造水文化长廊。系统梳理人水和谐共生的治水理念,推选一批历史治水名人,精心创作推出一批水文化精品力作和展览。加强水情教育。做好水情教育顶层设计,构建政府引导、多部门共同推动的工作格局。加强水情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托已建和在建水利工程、城市河湖岸边公共区域等,建设展示以治水历史与成就以及水科普为主要内容的场馆和场所,面向公众开展水情教育。设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特色鲜明、规模适度的多层级水情教育基地,推动开展省级水情教育基地设立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市级水情教育基地。推进水情教育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鼓励高校开设水情教育和水文化课程。加强水情教育专兼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策划打造一批主题鲜明富有特色的水情教育品牌活动,制作一批高质量的权威水情教育知识读本、音视频等产品。资料整理来源:“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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