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管理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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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管理及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设计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设计质量、投资、进度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充分调动设计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设计责任,全面提升勘察设计质量和设计管理水平,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设计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相关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编制。设计单位管理主要体现三个方面,质量、进度、成本这三个方面贯穿整个勘察设计的全过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设计合同中明确的,根据项目设计阶段的要求及设计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及相关设计服务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业主的职责在项目设计的全过程中,对项目管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工作及成果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的职责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对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工作及成果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第七条设计咨询单位的职责(一)设计咨询单位按照咨询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咨询工作义务和责任。设计咨询单位应科学、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设计咨询工作,对咨询报告的深度、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设计咨询的质量负责。(二)咨询单位应严格执行业主方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以及各项工程审查要点和建设指引。(三)合同约定的相关职责。第八条设计单位职责(一)工程的各项设计工作可由一家设计单位分别独立完成,也可由多家设计单位共同组成设计联合体(以下称“联合体”)完成。如为联合体,其中一家设计单位应作为联合体总体单位,兼任勘察设计统筹工作,包括确定统一的标准、深度和要求;组织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保证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达到合同要求,并在设计过程中积极配合设计咨询单位及其他审查单位的工作。(三)设计团队构架应满足勘察设计进度及质量的需要,业主有权更换不称职的设计人员。(四)按照业主及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里程碑时间,研究实现目标的具体技术措施和工程措施,及时提醒业主及项目管理单位为实现目标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风险,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五)各项目、各阶段均需进行方案比较和优化设计工作,确保方案的安全可靠性及经济性。(六)应将业主、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设计咨询单位等的审查意见和要求融入设计文件和图纸中。(七)按照设计合同和年度设计计划,结合工程具体实施情况,及时满足供图需求。(八)设计单位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应书面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的设计交底,以使施工单位能正确理解并贯彻设计意图。(九)应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十)参加阶段、单项及工程竣工验收及相应报告的编制,并提供与之有关的一切资料。(十一)积极配合业主及项目管理单位的工程管理工作及报批报建程序,解决技术问题并提供高效优质的设计服务。十二)合同约定的相关职责第三章基本原则与设计指引第九条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遵循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和专用技术标准,总体设计要求满足整体性、系统性、完整性、统一性、时效性和经济性,按“需求引导设计”的原则展开设计工作。(二)充分借鉴和应用先进技术与经验,并证其成熟、可靠。(三)加强科技研究,提高项目科技含量。(四)全面比选、精心设计。第十条设计单位应保证工程设计的总体性、完整性、一致性、适时性、经济合理性、风险可控性和技术进步性,保证将总体设计原则贯穿于工程实施全过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设计进度和总体质量水平进行控制。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派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主要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在业主及项目管理单位指定地集中办公,根据设计各阶段需要,在现场配备足够专业设计单位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并保证人员的稳定性,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勘察设计单位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需书面征得业主同意并按合同的相关条款办理。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执行工可批复意见,实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工程投资控制在估算范围内。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业主下发的各类建设指引开展设计工作。第四章设计质量管理第十四条设计质量管理重在对设计全过程的设计质量有效控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技术管理、技术指令与技术信息的传递与反馈、设计图纸会审、审查意见落实等,并应按业主颁布相关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设计质量控制的关键节点(一)设计输入控制作为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具有全面性、准确性、可靠性和时效性,包括考察调研、外部接口条件、勘察/勘测、设计专题及科研获取资料。设计单位对设计输入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任何途径获取的基础资料必须进行核实并对其质量负责),设计咨询单位应定期查验设计单位的资料,确保输入资料的质量。(二)设计标准控制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办法和指南等,以及业主有关勘察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针对本项目建设条件及技术特点,对于以上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不能覆盖的部分,可参照欧洲、日本、美国颁布的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或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设计方法与经验,并结合项目专题研究、试验论证的成果,形成项目专用技术标准,经业主批准后在本项目使用。(三)设计过程控制设计单位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展开同等深度的方案研究、比选,从技术、经济、施工、风险、景观等方面综合权衡设计方案。对初步设计不能确定或研究深度不够的关键技术问题,应及时组织进一步研究,专设技术设计阶段加以解决。(四)设计审查控制业主组织设计咨询单位采取前期介入、过程参与、分期分批的方式跟踪监督设计全程,审查勘察设计大纲、设计输入和中间成果、最终成果;对于设计单位与设计咨询单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技术问题或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业主将邀请国内外专家进行咨询、评审,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控管理。(五)动态设计控制动态设计属于施工中优化设计范畴,开展动态设计以避免勘察结论失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在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保证及时处理设计与施工之间的配合与协调问题。第十六条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工作大纲和设计计划,经咨询审查或专家评审通过、项目管理单位及业主审批后,设计单位须严格遵照实施。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针对本项目的特点、难点编制关键工作专项技术大纲,明确关键工作目标、工作思路、技术路线、责任人、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该大纲经咨询审查或专家评审通过、项目管理单位及业主审批后实施。业主、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将针对关键工作明确责任人并进行专项督导。第十八条各项专题研究工作必须满足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的需求,保证设计安全可靠。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工作的需要,将与之相关的专项研究补充完善,不得出现设计依据不充分等问题。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针对已有工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处理方案,可结合专项研究试验提出防范手段和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质量问题的出现。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文件,均应接受各级审查,主要包括咨询审查和主管部门及行业审查。设计单位应对审查意见认真研究,逐条落实,及时书面答复审查方,并报送业主备案。对于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者出现与设计原则、技术要求有重大偏差的情况,设计单位应及时向业主及项目管理单位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业主、项目管理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均有权对设计单位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依据。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满足设计深度要求,且设计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合规。第五章设计计划管理第二十三条设计计划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工程有合理的设计周期及满足工期目标的要求。设计单位必须根据业主及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筹划的要求,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各阶段设计任务,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设计文件。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于每周向业主及项目管理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提交本周的设计工作周报,内容包括本周的工作情况及下周的计划、存在问题等;设计单位应每周提交现场设计单位人员上周出勤情况。联合体每个成员也应每周向业主、项目管理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报告进度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行滚动计划管理,定期向业主、项目管理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通报相关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促进计划的落实。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总体工作计划确定设计阶段的关键节点,并加强对关键节点的控制,确保关键节点按计划完成,使整个设计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第二十六条业主及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设计进度的调整,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若关键节点设计工作受客观原因或非设计单位责任而不能按计划完成的,设计单位必须提前通知业主,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七条业主、项目管理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均有权对设计单位进行进度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依据。第六章投资控制及限额设计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充分认识到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重要阶段,对整个工程造价控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树立价值工程的理念,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估,正确处理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力求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基础上的技术先进。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推行限额设计的方法,分解设计工作,保证概算不超估算,将实际发生的各单项投资额度控制在概算内。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设专门的有工程概预算经验的负责人员,在内部建立设计人员与概预算人员沟通渠道,概预算人员应全过程参与设计,避免编制的概预算文件与设计意图存在偏差,改变设计过程不算账,设计完了见分晓的盲目的情况。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在重视设计原则、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基础上,充分考虑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充分了解项目现场情况。第七章设计协调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应现场成立组织高效、执行有力、授权充分、责任明确的设计组织管理机构或项目部,负责全面设计工作。第三十三条项目外部接口的管理(如与航运、航空、水利、海事、轨道交通、市政、规划、教育、城管、安全、环保、供水、供电、消防、边防、通迅部门等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应主动进行协调,确认接口条件,并取得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的书面确认。第三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管理接口、技术接口的表格和流程,明确工作程序及相应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第三十五条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必须与设计咨询单位保持密切的联动,设计单位报业主的阶段性成果文件应同时提交设计咨询单位。第三十六条设计咨询单位应督促各设计单位根据接口管理要求,安排好相应的接口设计工作。属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应提出接口处理方案;属项目设计范围外的,应提出与外部接口衔接时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标准。第八章设计审查第三十七条设计审查的范围包括设计文件、图纸和专题研究文件,另外还包括有关技术性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和图纸等。第三十八条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所有的设计成果文件必须通过设计咨询单位的书面确认,否则业主不予接收。第三十九条设计单位须负责组织设计基础资料、外业成果、中间成果文件等阶段性审查,以及设计成果文件的内部审查和外部审查,应按照各项审查的要求及时完成文件资料的准备,并按合同要求承担相关的会务工作。第四十条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并逐项落实设计咨询及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在业主要求的时间内,按照设计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逐条落实,并以书面形式分别回复设计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业主。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配合业主将设计文件或中间成果报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第四十二条未经业主、设计咨询单位审核确认的设计文件、图纸不能作为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已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确需进行变更,按业主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办理。第九章设计服务第四十三条自提交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各设计单位应派驻设计代表,在现场负责设计交底、变更设计确认,参加与设计有关的生产会议,及时处理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参与交(竣)工验收,签署与设计有关的文件。第四十四条设计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总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各分项负责人每月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5天,因故离开现场必须向业主请假并得到批准,并指定代理人。第四十五条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一)施工图纸发放后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设计单位应以书面的形式对图纸进行交底,确保各单位能准确理解设计意图。(二)设计交底文件应包含内容:介绍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说明系统间接口关系、施工中的危险源及施工风险、施工注意事项及工程建设的特殊要求。(三)施工图设计中出现的错、漏、碰、缺等问题由设计单位解决,监理人负责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经业主、项目管理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签认。第四十六条施工现场设计后续服务(一)设计代表负责记录设计配合施工工作情况,反馈施工过程的质量信息,填写配合季报,季报应报送项目管理单位。若有重大问题,须及时专题上报设计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二)设计代表参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事应进行复核计算。(三)设计单位有权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核后的施工图文件施工,对发现不按施工图文件施工的,应及时通知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四)设计代表应按业主颁发的变更管理办理设计变更,分清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和责任。(五)配合施工期间,设计代表对形成的资料、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进行整编并归档。第四十七条工程验收配合工作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按照业主要求整理提交设计方面的交(竣)工验收资料。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参加业主、设计咨询单位、监理人要求设计单位参加的会议。第十章设计资料管理第四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制订技术资料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设计及施第9页共14页工配合阶段技术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第五十条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过程中的信息记录和反馈工作,注重信息管理、规范收发文管理、认真填写设计技术联系单、互提资料联系单、会签记录表、技术(质量)会议记录、审查意见表等书面纪录,保证设计过程函件的完整性、系统性,便于追溯核查。第五十一条设计文件、图纸的接收(一)设计单位、科研专题承担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图纸及咨询报告,有系统、合理的编排、编号和命名,保证提交文件的完备性,并均需经过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及单位盖章,否则业主不予接收。(二)对于关键性(如:送财评、报审、评审会)和最终成果的文件、图纸,设计单位、专题科研承担单位、设计咨询单位须按合同要求提交纸质文件、可编辑的清单、电子文档及光盘(一式三份存档),并提供流转签收表及说明文本。(三)阶段性设计工作完成后,设计单位、科研专题承担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应系统整理工作成果,并及时提交相关管理单位及业主。第五十二条设计文件的使用对设计文件中涉及保密内容的文件的存档、借阅、转移应遵照国家、省制定的保密规定执行,涉及设计文件编制、使用及流转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承担相应保密责任。第十一章设计工作考核第五十三条考核采用打分制(详附件)。总分100分,评定分为四个等级,得分90分评定为优秀;得分在89分和80分之间(含80分)评定为良好;得分在79分和60分之间(含60分)评定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第五十四条考核方式业主采用联合考核制度,由*管理局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组长)、项目管理单位分管领导(副组长)、技术部经理及副总工、设计咨询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管理局技术管理部门2人及项目管理单位专业经办人组成联合考核工作小组。考核主要包括五个方面:设计团队、设计进度、投资管理、设计质量、设计服务等。第五十五条考核程序考核周期原则上毎季度一次,毎季度末由联合考核小组全体成员各自独立进行考核打分,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当次考核结果得分。一年内各次考核得分的平均值作为年度考核结果得分。第十二章考核奖罚措施第五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将考核结果报业主,并抄送被考核单位。第五十七条考核评定为1次不合格时,要求限期整改设计工作;2次不合格时将考核的结果通报设计单位总部,并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第五十八条设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或因设计失误而影响工程返工,或危及工程安全、造成工期延误、投资增加,业主将要求设计单位对其给予处罚,并退出项目参与。第五十九条设计单位对业主的考核结果或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在考核结果发出后10天内向业主单位申请复议,过期未申请复议的,视为同意。第六十条对于设计单位违背设计合同规定的情况,业主按合同相关条款扣减勘察设计费,并通报批评。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业主。第六十二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附件一:勘察设计单位考评标准及评分记录设计单位考评标准及评分记录被考核单位:年月曰考核内容比例分配考核标准及分值考评分扣分及其原因备注设计团队251、图纸签署人员配置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及数量要求,扣2分/人次。(8分)2、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驻场人员随意更换,扣2分/人次。(4分)3、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驻场人员离开项目地,扣1分/人次。(5分)4、在未征得项目管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缺席评审会、设计例会、协调会议等有关会议的,扣1分/人次。(4分)5、派驻现场的项目总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各分项负责人每月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少于25天的,扣1分/人次。(4分)设计进度管理201、未编制详细可行的设计进度计划书上报业主,扣2分。(2分)2、无充分理由,进度未按照计划和业主指令执行,扣2分/人次。(12分)3、报批报建图纸上报未达到约定的设计计划进度要求,每延误一天扣1分。(6分)投资管理201、未按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导致投资概算(对数后拟报财评版)超估算。投资金额每增加0.5%扣1分。(8分)2、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变更设计,投资金额每增加0.5%扣1分。(10分)3、不符合当地行业常用做法、明显超常规设计导致投资增加,且无正当理由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2分)1、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中的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4分)2、因设计文件评审不通过,每发生1次扣2分。(2分)3、因设计原因施工图设计违反强条的,每条扣1分。(1分)4、未及时对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专家评审会及项目全过程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单位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回复,修改没有落实到设计文件,每发现1处扣1分。(2分)5、勘察阶段因条件变化未调整勘察大纲并上报业主,或未遵循先批复勘察大纲后外业的原则,或未按照勘察大纲进行勘察作业,每发现1次扣1分。(1分)6、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基础数据不真实可靠,每发现1处扣1分。(1分)设计质量管理207、图纸前后矛盾或不同专业图纸矛盾,或设计内容漏项或设计专业遗漏,或设计工程量有误,每发生1处扣1分。(1分)8、未积极配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征拆和管线摸查、BIM技术应用等编制和实施单位,并吸纳既有上述成果资料、落实相关措施,提供设计资料因设计原因修改,每发现1处扣0.5分。(1分)9、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每发现1册图扣1分。(1分)10、未按建设单位建设指引设计并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每发现一条扣1分。(1分)11、设计方案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综合规划、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涉及地铁铁路桥隧等报审资料因设计原因存在重大修改或重报,且影响工程进度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2分)12、因设计考虑不周或错误,图纸不能满足职能部门使用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2分)13、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者出现与设计原则、技术要求有重大偏差的情况而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1分)设计服务151、未积极响应及落实建设单位指令,服务态度不耐心、不端正的,每发生1次扣1分。(2分)2、向政府审批部门咨询意见时,未有专业负责人参与,每发生1次扣1分。(1分)3、参加设计交底人员不齐、设计交底不清晰或未提供书面文件的,每发生1次扣1分。(1分)4、对施工现场配合、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未按业主规定的时间赶赴现场服务,每发生1次扣1分。(2分)5、合同及相关管理办法约定需要疋期或不疋期提供的文件未按时提交的,每发生1次扣1分。(3分)6、未积极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时间及时解决现场设计技术问题,每发生一次扣2分。(2分)7、未按要求提交完整资料(资料清单、纸质版、光盘、说明、流转签收表扫描件等)的,每次扣0.5分。(2分)8、设计分包未按合同要求征得业主同意并进行备案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2分)加分项101、在设计计划的时间节点之前完成了设计工作,每发生一次加0.5分。(2分)2、业主对其工作比较满意,且受到业主书面表扬,每发生一次力口1分。(3分)3、在设计方案合理的情况下,投资概算(对数后拟报财评版)相比估算节省2%以上的,每发生一次加1分。(2分)4、一次性通过规划技术方案审查的,每发生一次加0.5分。(1分)5、在设计方案中进行了合理科技创新的,每项加1分。(2分)说明:1、各项后面的“(x分)”为该项的总扣(加)分最大值,各项分数扣完(加满)即止,不出现负分,最终合计总分(含加分项)不能超过满分100分。2、评定分为四个等级,得分90分评定为优秀,得分在89分和80分之间(含80分)评定为良好,得分在79分和60分之间(含60分)评定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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