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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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03月26日 稿件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办发20128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1月10日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一、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请各单位将本办法转发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并就预案编制完善、培训、演练和备案等提出具体要求。将本办法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活动和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二、开展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区县级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工作。各单位结合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烟花爆竹、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相关应急预案经正式批准发布后,于2012年10月30前通过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工作。落实本办法“注重现场处置”的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完善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的现场处置方案,并张贴在作业现场显著位置,使一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请各单位于6月30日前总结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梳理工作成效较好单位的经验做法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汇总后选取试点单位进行全市推广。四、继续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各单位梳理本地区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工业企业等的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对备案时间已满3年的,要重新予以备案;对企业新成立尚未备案的,要立即进行备案;对未按时备案的企业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备案编号应根据市应急委统一要求进行明确。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的补充说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操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机械、冶金、建材、轻纺、烟草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政府统筹指导,企业组织实施,强化预案衔接,注重现场处置的原则。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相关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本市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管理信息化水平;负责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和北京市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第五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按照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区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属地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本办法第四条对应类别的区县级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将本辖区应急预案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国有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对其子公司(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和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报备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详细做好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明确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分工;(三)主要内容应包括现状,风险与隐患分析,适用范围,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与物资准备,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技术,保障措施(安全费用提取和责任保险的投入),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预案管理,附则,附件等;(四)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预案在信息接收报送、现场处置等方面的衔接。 第八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掌握属地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及重大危险源情况,并在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相应的应急措施。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明确的事故类别,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在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明确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规模较小生产经营单位可在专项预案中明确上述内容,不单独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明确的事故类别,结合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管理、保障要求等内容。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存在较大危险性的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等,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可能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 (二)针对每一类事故风险,逐一制定应急处置流程,并明确各流程的具体操作人员。流程应包括报警、紧急处置、受伤人员急救等;并明确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三)所需的应急处置工具、装备等,并明确数量及存放位置;(四)现场作业人员疏散撤离路线;(五)根据重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的其它要求和条件。第十三条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作为本单位的专项预案,分析、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形式及后果,明确预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等。同时,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备、重点部位和重点工作岗位等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中应提出发生事故后对周边社会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按照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的预案体系建设要求进行编制,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应对准备充分、响应快速及时、处置救援妥当,针对性强和易操作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时要参照地方政府部门公布的应急预案,在信息报送、现场处置等方面有效衔接。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第十五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评审、报备等管理工作。其中,列为区县专项应急预案的,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列为区县部门应急预案的,报区县应急委备案并抄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或论证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要求的评审方法、评审程序和评审要点进行。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或书面报告,并附有各位专家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书面评审意见、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和参加评审人员的签名材料。第十七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应本着对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论证人员与所评审论证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论证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论证的,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论证。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或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登录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http:/210.75.218.101/ajjweb/login.jsp),提交应急预案电子文本;(二)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并附专家签字的名单;3.应急预案经正式批准实施的证明材料;4.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制定完成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应急预案和备案申请材料后,实施形式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其进行修订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立泥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局通过本市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审核和信息接报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信息数据库,满足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决策需要。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等的现场处置方案应张贴在对应地点的明显部位。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征兆后,要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程序、内容和要素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可以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应急预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2.2 应急准备 emergency preparedness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2.3 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2.4 应急救援 emergency rescue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2.5 恢复 recovery 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3 应急预案的编制 3.1 编制准备 编制应急预案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a)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 b)排查事故隐患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并在隐患治理的基础上,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 c)确定事故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 d)针对事故危险源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e)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能力; f)充分借鉴国内外同行业事故教训及应急工作经验。 3.2 编制程序 3.2.1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 3.2.2 资料收集 收集应急预案编制所需的各种资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技术标准、国内外同行业事故案例分析、本单位技术资料等)。 3.2.3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在危险因素分析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源、事故的类型和后果,进行事故风险分析,并指出事故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故,形成分析报告,分析结果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3.2.4 应急能力评估 对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队伍等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3.2.5 应急预案编制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注重全体人员的参与和培训,使所有与事故有关人员均掌握危险源的危险性、应急处置方案和技能。应急预案应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 3.2.6 应急预案评审与发布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内部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查。评审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4 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4.1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4.2 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4.3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5 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5.1 总则 5.1.1 编制目的 简述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作用等。 5.1.2 编制依据 简述应急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5.1.3 适用范围 说明应急预案适用的区域范围,以及事故的类型、级别。 5.1.4 应急预案体系 说明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情况。 5.1.5 应急工作原则 说明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原则,内容应简明扼要、明确具体。 5.2 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5.2.1 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主要包括单位地址、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原材料、主要产品、产量等内容,以及周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目标、场所和周边布局情况。必要时,可附平面图进行说明。 5.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主要阐述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结果。 5.3 组织机构及职责 5.3.1 应急组织体系 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或人员,并尽可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出来。 5.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及其相应职责。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5.4 预防与预警 5.4.1 危险源监控 明确本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5.4.2 预警行动 明确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 5.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事故及未遂伤亡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办法。 a)信息报告与通知 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事故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 b)信息上报 明确事故发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和时限。 c)信息传递 明确事故发生后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事故信息的方法和程序。 5.5 应急响应 5.5.1 响应分级 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5.5.2 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发展态势,明确应急指挥、应急行动、资源调配、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5.5.3 应急结束 明确应急终止的条件。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现场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应明确: a)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b)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 c)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5.6 信息发布 明确事故信息发布的部门,发布原则。事故信息应由事故现场指挥部及时准确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信息。 5.7 后期处置 主要包括污染物处理、事故后果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善后赔偿、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内容。 5.8 保障措施 5.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5.8.2 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 5.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5.8.4 经费保障 明确应急专项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保障应急状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5.8.5 其他保障 根据本单位应急工作需求而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等)。 5.9 培训与演练 5.9.1 培训 明确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的应急培训计划、方式和要求。如果预案涉及到社区和居民,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告知等工作。 5.9.2 演练 明确应急演练的规模、方式、频次、范围、内容、组织、评估、总结等内容。 5.10 奖惩 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奖励和处罚的条件和内容。 5.11 附则 5.11.1 术语和定义 对应急预案涉及的一些术语进行定义。 5.11.2 应急预案备案 明确本应急预案的报备部门。 5.11.3 维护和更新 明确应急预案维护和更新的基本要求,定期进行评审,实现可持续改进。 5.11.4 制定与解释 明确应急预案负责制定与解释的部门。 5.11.5 应急预案实施 明确应急预案实施的具体时间。 6 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6.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在危险源评估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可能发生的季节及事故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6.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明确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6.3 组织机构及职责 6.3.1 应急组织体系 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或人员,并尽可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出来。 6.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根据事故类型,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以及各成员单位或人员的具体职责。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主要负责人职责。 6.4 预防与预警 6.4.1 危险源监控 明确本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6.4.2 预警行动 明确具体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 6.5 信息报告程序 主要包括: a)确定报警系统及程序; b)确定现场报警方式,如电话、警报器等; c)确定24小时与相关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 d)明确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 e)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6.6 应急处置 6.6.1 响应分级 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6.6.2 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发展态势,明确应急指挥、应急行动、资源调配、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6.6.3 处置措施 针对本单位事故类别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危险性,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如:煤矿瓦斯爆炸、冒顶片帮、火灾、透水等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6.7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明确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质与装备数量、管理和维护、正确使用等。 7 现场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 7.1 事故特征 主要包括: a)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b)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或装置的名称; c)事故可能发生的季节和造成的危害程度; d)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 7.2 应急组织与职责 主要包括: a)基层单位应急自救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情况; b)应急自救组织机构、人员的具体职责,应同单位或车间、班组人员工作职责紧密结合,明确相关岗位和人员的应急工作职责。 7.3 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及现场情况,明确事故报警、各项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救护人员的引导、事故扩大及同企业应急预案的衔接的程序。 b)现场应急处置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坍塌、水患、机动车辆伤害等,从操作措施、工艺流程、现场处置、事故控制,人员救护、消防、现场恢复等方面制定明确的应急处置措施。 c)报警电话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应急救援单位联络方式和联系人员,事故报告基本要求和内容。 7.4 注意事项 主要包括: a)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 b)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c)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d)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 e)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f)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g)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8 附件 8.1 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 列出应急工作中需要联系的部门、机构或人员的多种联系方式,并不断进行更新。 8.2 重要物资装备的名录或清单 列出应急预案涉及的重要物资和装备名称、型号、存放地点和联系电话等。 8.3 规范化格式文本 信息接报、处理、上报等规范化格式文本。 8.4 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 主要包括: a)警报系统分布及覆盖范围; b)重要防护目标一览表、分布图; c)应急救援指挥位置及救援队伍行动路线; d)疏散路线、重要地点等的标识; e)相关平面布置图纸、救援力量的分布图纸等。 8.5 相关应急预案名录 列出与本应急预案相关的或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名称。 8.6 有关协议或备忘录 与相关应急救援部门签订的应急支援协议或备忘录。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应急预案编制格式和要求 A.1封面 应急预案封面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号、应急预案版本号、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名称、颁布日期等内容。 A.2批准页 应急预案必须经发布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发布。 A.3目次 应急预案应设置目次,目次中所列的内容及次序如下: - 批准页; - 章的编号、标题; - 带有标题的条的编号、标题(需要时列出); - 附件,用序号表明其顺序。 A.4印刷与装订 应急预案采用A4版面印刷,活页装订。附件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的补充说明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0911号),为切实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解决备案编号存在重复的问题,现就备案编号的确定进行说明:一、备案编号由“区划代码、年份、备案部门代号、顺序号”四部分组成。例如“110105001 20091100006”,其中“110105001”根据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确定,表明所处区县、街乡位置;“2009”为备案年份;“11”为备案工作部门代号;“00006”为备案顺序号。二、备案部门代号暂时规定如下:市发展改革委:00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002市市政市容委:003市交通委:004市水务局:005市商务委:006市文化局:007市安全监管局:008市体育局:009市园林绿化局:010市旅游局:011市药监局:01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013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代号应与对应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代号保持一致,但只保留后两位,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代号为08,区县旅游管理部门代号为11。如备案实际工作中出现编号问题,各区县可根据需要补充调整编号范围,并及时反馈市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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