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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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介绍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提纲 一、处罚规定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三、主要问题 四、关键点 行政处罚行政责任 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相对人利益其他行政行为 相对人利益 行政处罚 相对人合法权益 违法行为 时间维度 第一性义务 2 1 1 第二性义务 性质 增加新义务/限制剥夺既得利益 单方法律行为:一方意思表示 具体行为:特定对象/一次有效 要式行为:特定的形式/程序 依职权的行为:主动而为 制度体系 一个“目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 (梳理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 一个“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第8号)(规范环保部门办理行 政处罚案件的基本程序) 两个“程序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细化了环境保护部 环境监察局办理处罚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细化处罚听证程序) 三个“参考指南” 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 “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参考指南”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参考指南” 有关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法( 1999 ) 行政诉讼法( 198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 200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 2002 ) 进程 1992年7月7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 法(国家环保局令第号)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 四次会议行政处罚法 1999年8月6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 法(总局令第7号) 2010年1月19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修订必要性 1、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 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程序、听 证制度、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新 的要求。 这些要求需要体现在修订后的办法中。 修订必要性 2、执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我部(含环保总局)作出了多项执法解释 地方制定了本地方的实施规范等文件 将有利于环境执法的执法解释和地方经验 上升为部门规章。 进一步细化处罚程序和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等手段。 做有环保特色的进一步补充规定,使其更 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修订必要性 3、机构职责调整的客观要求 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 根据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环境监察局 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有些地方也是环境监察机构负责 行政处罚工作。 办法的规定已经落后于机构改革后的实 际,需要予以修订。 起草过程 2008年1月,委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启动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 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修订工作,7月形成修 订稿初稿。 2008年7月和9月,组织基层行政处罚工作人员 讨论,收集意见60余条,并修改。 2008年12月,邀请10个省市环保部门的行政处 罚工作人员(包括法制工作人员和环境监察人 员)和有关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讨论修改,形 成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起草过程 2009年2月,征求有关司办、督查中心和地方环保部 门的意见,共收集意见200余条,并进行修改。 2009年5月,赴辽宁省调研,征求了省、市、县三级 环保部门意见,形成修订送审稿。 2009年8月21日, 张力军副部长主持部长专题会议,审 议通过修订送审稿。 再次征求省级环保部门、各督查中心意见 2009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 通过 2010年1月19日,周生贤部长签发部长令 要点 5章53条增加到8章82条 在立法目的上,突出以人为本,坚持保障环保 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 合 在制度设计上,突出环保特色,强调各部门之 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在执法形式上,兼顾处罚违法与纠正违法,强 调执法效果 在监督形式上,实行内外结合,形成全方位的 监督网络 主要内容 1、新列入了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产整顿;(新列入)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新列入)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 证件;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行政拘留。(新列入) 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主要内容 环保部门有权实施的主要有4种: (1)警告; (2)罚款; (3)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 的证件;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人民政府有权实施的主要有2种:(1) 责令停业、关闭;(2)责令停产整顿。 公安机关有权实施的有:行政拘留。 主要内容 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产整顿、行政拘留是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 的行政处罚 不由环保部门实施 可借助政府和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遏制环 境违法 环保部门可为政府承担具体立案调查工作或 者移送公安机关,故列入。 主要内容 2、关于管辖权 弱化了专属管辖(适应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修订趋势) 限制了无法律依据的管辖变动(上级环保部门可 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保部 门实施行政处罚。 与办法相比增加了限制词“有管辖权的 ”,上级环保部门不可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无管 辖权的下级环保部门实施处罚,因为这样会侵犯 当事人的权利,如行政复议的层级权利。为避免 诉讼风险,故予限制。 主要内容 3、明确了7种判断依据或者标准: (1)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考虑情节(第6条); (2)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标准(第8条); (3)管辖权的判断及争议处理(第1720条) ; (4)立案与否的判断标准及不予立案的处理(第 22、25条); (5)终结调查与否的判断标准(第44条); (6)结案与否的判断标准(第67条); (7)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第77条)。 主要内容 4、细化了有关具体要求 (1)调查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2)取证的程序要求 (3)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实 施程序 (4)执行程序 (5)归档 环境保护部环监局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 群众举报执法检查案件移送其他案件线索 立案审查 不符合立案条件 不符合立案条件 的 反馈移送单位 移送有权机关 符合立案条件的 立案或补充立案 调查取证 案件审查 撤销立案 案件线索材料已 附相关证据材料 且证据充分、违 法事实清楚、调 查程序合法的 告知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充分或者 程序不合法的,退回 不予立案 复核 听取陈述申辩听证 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的 当事人放弃 陈述申辩听 证的 处罚处 处罚处 1处罚处委托督查中心或 地方环保部门 2环监局其他处室 处罚处 实施人 处罚处 处罚处 处罚处 处罚处 办理流程 提出处罚建议 部领导审批 批准处罚的 起草决定书 自觉履行 监督执行 文书送达 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 的 执行部领导意见 结案 申请强制执行 归档 符合结案条件的 结案审查 不符合结案 条件的 上报部领导的 未批准的 处罚处配合办公 厅文档处 1处罚处 2委托地方环保部门 1处罚处 2委托督查中心 1当事人2处罚 处 3法院 处罚处 处罚处 处罚处 部领导 信息公开 局务会 执行局务会意见 局务会审议 关键点 第六条 【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 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 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 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 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九条 【法条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 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 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 条款。 第十条 【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 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 【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 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 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 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 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 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 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 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 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 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 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外部移送】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 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 机关处理。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 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 安机关。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 门。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 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案件管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 处罚案件。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管辖。 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 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管辖争议解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指定管辖】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 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 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 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 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 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 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 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 第二十四条 【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 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 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 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 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 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 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 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第三十二条 【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 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 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 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 录等形式。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 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 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 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 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 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 【证据的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 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 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 机关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 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九条 【登记保存措施与解除】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 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的,决定查 封、暂扣;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 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 解除。 第四十条 【依法实施查封暂扣】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 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查封暂扣实施要求】 查封、暂扣当事人的 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 人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 换、损毁或者变卖。 第四十二条 【查封暂扣解除】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 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 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 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 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一)当事人拒不到场的; (二)无法找到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 式确认的; (四)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 (五)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 调查: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 ;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 以追查的; (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查的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 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 适当。 第五十一条 【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 ,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 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 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 限内提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 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第六十三条 【被处罚企业资产重组后的执行】当 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到处以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后,发生企业分 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 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 第六十五条 【没收物品的处理】依法没收的非法 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销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有规定的,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由两名以上环境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 销毁记录。 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六条 【罚没款上缴国库】罚没款及没收物 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七条 【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 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 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纠正、撤销或变更】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 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督 促其纠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行政复议,发现下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 显失公正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七十七条 【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违法所获 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 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谢谢 请批评指正 010-66556472 zhao.kem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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