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与辐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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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安全法规建设展望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 司国建2008、112核安全法规建设展望1.1.核与辐射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要点监管要点 2.2.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法规体系体系3.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4.4.美国、法国等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美国、法国等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5.5.法规质量探讨法规质量探讨31 1、核与辐射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要点监管要点 法律概念简介:法律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条例、规章等;相当于我们常说的法规。狭义的法律是指具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法律。在我国,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分为两大类:技技术规范术规范和社会规范,经国家以立法形式颁布实施后,成为法律规范,即法规。41 1、核与辐射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要点监管要点1、核电、核燃料产业、核技术应用已成为我国核工业的三大支柱产业。核电是核工业的龙头产业。到2020年,国家规划核电装机容量发展到4000万千瓦左右,另外在建1800万千瓦。2、有近百座核设施,有些已进入退役阶段,遗留的放射性物质将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3、核技术应用方面,放射源使用量大,应用面广。给管理造成一定的难度。4、随着放射性废物的增加,放射性废物管理问题也越来越突出。5、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乱堆放放射性废矿渣问题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也威胁着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52 2、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法规体系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核安全局开始对核安全与辐射安全进行监管。基本建立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的监督管理体制和相关法规体系。纵向上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导则、技术文件等不同层次;横向上由通用系列、核动力厂系列、研究堆系列、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核材料管制系列、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等法规体系。62 2、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法规体系体系法律1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发布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行政法规5项: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72 2、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法规体系体系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 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5、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2007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82 2、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法规体系体系 核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20多项,相关的导则70多项,法规技术文件、综合报告和核安全法规译文等200多项。92 2、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法规体系体系 以上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规规范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和设备制造商的行为,明确了设计准则和核安全目标,规定了选址、建造、安装施工、调试、运行和定期试验以及维修的要求。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不会遭受过量放射性照射、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02 2、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法规体系体系 在役核设施的运行安全基本得到保障,在建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得到控制,多年来辐射监测结果表明,全国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中的放射性水平基本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内。随着核工业和核技术应用的发展,历史遗留问题日渐突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任务日趋繁重,难度越来越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规抓紧编制、修订也是当前的重要任务。112 2、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法规体系体系 现行的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法规、导则大部分是1990年前后发布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国际上80年代的水平,近年来,核工业的规模、技术水平以及管理体制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现行法规在执行中尚存在一些可操作性差等不尽人意之处。大规模发展的核电的技术路线,其目标是国际先进的核电技术,核安全法规的不适应性更是日渐突出。加快加快修订现行法规以适应新形势是当前势在必行的一项重要工作。122 2、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法规体系体系 另外,在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材料管制和核废物管理、核物质运输以及辐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标准虽然都有一定基础,但未形成体系。132 2、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法规体系体系 总之,随着核能和核技术应用的发展,核安全与辐射防护逐步成为倍受关注的问题。强化对核事故和放射性污染的防治,以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安全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修订修订现行的法规,编制编制新的法规,加快完善核安全法规体系建设是当前的重要任务。142 2、核安全法规核安全法规体系体系 核安全法规层次环保法环保法放污法放污法核安全法核安全法核安全管理条例核安全管理条例核安全规定,实施细则核安全规定,实施细则核安全导则核安全导则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法律法律国务院国务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指导性文件指导性文件参考性文件参考性文件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核安全法)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和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材料管制条例条例放射性废物管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条例安全监管条例电磁辐射污染电磁辐射污染控制管理条例控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和国民用核设施设备安设施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16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动力厂址选安全规定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研究堆设计和运行安全规定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民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1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辐射防护方面的部门规章辐射防护方面的部门规章1.条例的实施细则2.原生材料开采和加工中工人的辐射防护3.射线和电子辐照装置的取证和辐射安全要求4.辐射源持有的取证和辐射安全要求5.放射性同位素测井作业取证及辐射安全要求6.射线装置的取证及运行中的辐射安全辐射防护方面导则1.运行辐射防护:最优化导则2.职业辐射防护3.医疗照射中的辐射防护4.由于吸入放射性核素引起的职业照射的评价5.由于外部辐射源引起的职业照射的评价6.放射性材料非法运输的防止、探测和响应7.辐射安全和防护的培训8.辐射源的安全9.消费产品中包容的放射性物质10.工业射线照相用密封源和装置许可证申请的准备导则11.含有副产品材料密封源的辐射安全估算与登记的准备导则12.非医用密封源的安装安全标准13.对免检和非特批含有副产品物项的可接受取样程序14.为申请放射性核素产物豁免提供证据的环境影响报告编写要求15.短距离运输放射性源的泄漏检查16.不可恢复性测井源的标志17.辐射监测管理实施导则18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应急条例实施细则之一应急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有关导则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2.地方政府对核动力厂应急准备3.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4.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5.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6.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7.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8.核事故的分级导则19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核材料衡算导则核材料实物保护导则1.核动力堆核燃料衡算管理2.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管理3.研究单位设施核材料衡算管理4.核动力堆核燃料后处理厂核材料衡算管理1.核材料就地盘存指南2.保护区、要害区与核材料通道的进、出口控制3.核材料进出区的目视监督4.警卫和看守人员的培训、装备和考核5.核动力厂核材料控制系统6.铀和钚燃料制造厂材料保护的应急措施7.厂区保安部队的职责8.周界报警系统9.核动力厂应急保安计划的标准格式和内容10.运输核材料的应急保安计划的标准格式和内容11.核燃料循环设施应急保安计划的标准格式和内容12.许可证持有者对具有中、低等战略意义特种核材料制定实物保护计划所采用的标准格式和内容13.安全保卫设施的事件报告14.短途运输核材料的实物保护15.要害区进出口的控制、实物保护设备及锁和钥匙的管理16.电视监视系统20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在沾污区域的恢复中辐射防护原理的应用放射性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运行放射性废物向环境排放的安全规定1.放射性废物向环境排放的管理2.对公众的辐射防护监测3.限制放射性废物排放原则在放射性矿物采矿及冶炼中的应用1.低中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前管理2.高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前管理3.小用户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前管理4.核电站及研究堆的退役5.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退役6.医用、工业及研究用设施的退役7.放射性废物的贮存8.处置前废物管理的安全评价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的安全规定在干预状态下被事故及过去活动沾污的区域的恢复沾污区恢复的安全规定1.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2.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设计、建造运行及关闭3.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安全评价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安全规定4.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环境报告标准格式和内容1.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的选址2.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库的设计、建造、运行及关闭3.地质处置的安全评价4.铀/钍矿物采矿及冶炼中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的安全规定5.放射性废物库场区特性鉴定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2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条例条例的实施细则1.检测和接收含有放射性物质包装物的程序2.装运放射性物质时对包装的泄漏检验3.放射性物质运输获得免检的管理导则4.验证符合放射性物质运输包装要求的管理导则5.申请批准B型、大批量和易裂变物质包装的标准格式 和内容6.放射性物质运输用的包装质量保证大纲制度的规定7.受放射性污染的生物体的包装与运输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9.B型货包和裂变物质货包设计运输批准安全规定22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 HAF604 5.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 (第一批)6实施细则实施细则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HAF601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HAF602 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 HAF603 7823行业标准,环保局参与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18号局令)号局令)无线电广播电磁环境辐射防护导则微波通讯电磁环境辐射防护导则电视电磁辐射防护导则雷达电磁环境辐射防护导则工科医应用电磁环境辐射防护导则高压输电电磁环境辐射防护导则电磁辐射污染控制管理条例电磁辐射污染控制管理条例2.对不同时间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暴露限值的规定3.微波和超短波通讯设备辐射安全要求5.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4.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与仪器6.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7.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8.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24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现有现有 法律1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自2003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6月28日25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的指导思想:建立和完善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强化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安全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立法的原则立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核技术开发利用;从实际出发,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26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第一章 总 则(18条)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917条)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1827条)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2833条)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3438条)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3947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4859条)第八章 附 则(6063条)27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总 则 (18条)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海域在核设施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28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污染防治工作方针污染防治工作方针 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国家政策国家政策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科学研究和技技术开发利用术开发利用,推广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防治技术。国家支持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29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环保规划和宣传教育职责环保规划和宣传教育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了解放射性污染防防治治的有关情况情况和科学知识知识。检举、控告权检举、控告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30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奖励政策奖励政策 第七条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给予奖励。管理体制管理体制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31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917条)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权限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权限 第九条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联合发布。污染监测制度污染监测制度 第十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32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监督检查制度和监督检查要求监督检查制度和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对核设施、铀(钍)矿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33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业主的职责、义务业主的职责、义务 第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接受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并依法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34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措施,预防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事故,避免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危害。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措施。35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资格与资质管理资格与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人员实行资资格管理制度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机构实行资资质管理制度质管理制度。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原则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原则规定 第十五条 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6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设置标识和警示说明的规定设置标识和警示说明的规定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对产品、建材的要求对产品、建材的要求 第十七条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建筑和装修材料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37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1827条)核设施选址的核安全与环评管理程序核设施选址的核安全与环评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38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制度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制度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活动39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0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对进口设施的要求对进口设施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进口核设施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国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设立规划限制区的规定设立规划限制区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1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规定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报告监测结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督性监测,并根据需要对其他核设施的流出物实施监测。监督性监监督性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42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安全保卫制度、场内应急准备安全保卫制度、场内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做好应急准备。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报告。43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国家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卫生行政部门、公安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在核事故应急中实施有效的支援支援。44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2833条)许可证和登记制度许可证和登记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办理有关手续。45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环境影响评价和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和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6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三同时三同时”要求和验收规定要求和验收规定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存放要求存放要求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47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废物、废源处理规定废物、废源处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集、包装、贮存。生产放射源的单位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48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单位的责任、政府的义务单位的责任、政府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应当建立健全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应当报告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减少事故损失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调查、处理处理工作。49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3438条)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国务院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50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三同时三同时”要求和验收规定要求和验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1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监测规定、处理处置规定、退役计划规定监测规定、处理处置规定、退役计划规定 第三十六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流出物和周围的环境实施监测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报告监测结果结果。第三十七条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第三十八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52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3947条)废物最小量化规定废物最小量化规定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产生量。排放的最低要求排放的最低要求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标准。53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排放量,并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结果。54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废液受控排放规定废液受控排放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液废液的单位,必须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进行处理或者贮存。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必须采用符合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规定的排放方式。禁止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55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的规定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低、中水平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实行近地表处置。高水平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放射性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前款规定处置。禁止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56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选址规划和职责规定选址规划和职责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需要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选址规划址规划,提供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处置。57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处置费用及其管理办法处置费用及其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处理后,送交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承担处置费用。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58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贮存、处置的许可证制度贮存、处置的许可证制度 第四十六条 设立专门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单位,必须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禁止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禁止放射性废物、污染物品输入和转移禁止放射性废物、污染物品输入和转移 第四十七条 禁止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境内转移。59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第七章 法律责任(4859条)监督管理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督管理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收受他人财物财物、谋取谋取其他利益利益,或者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60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受监管的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受监管的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二)拒绝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料的。61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万元以下罚款。62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违反违反“三同时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63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违反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4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违反核技术利用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核技术利用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违反本法规定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5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违反废物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废物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66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违反安全、保安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安全、保安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67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违反固体废物处置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固体废物处置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8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违反贮存和处置许可的法律责任违反贮存和处置许可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69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境内输入和境内转移的法律责任境内输入和境内转移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海关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责令退运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70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第八章 附 则 (6063条)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十条 军用设施、装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由国务院和军队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务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适用的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一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71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法律用语解释法律用语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二)核设施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三)核技术利用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四)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72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五)放射源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六)射线装置射线装置,是指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七)伴生放射性矿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八)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73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法律施行日期法律施行日期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年月日年月日起施行。74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行政法规5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 是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国务院发布的第一项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法规。在“放污法”发布前是对民用核设施监管的主要依据。该“条例”有6章26条。函盖了核安全监管所涉及的主要方面。核安全局已发布的部门规章绝大部分是以该条例为依据制定的。75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本条例共有6章26条。第一章总则(1-3条),说明本条例的目的、用途和范围。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4-7条),规定了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和核设施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各自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安全许可制度(8-15条),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和核设施操作员执照等许可证件以及申请和批准的条件。76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第四章核安全监督(16-19条),规定了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核设施所执行的核安全监督任务与职权。第五章奖励和处罚(20-23条),规定对保证核设施安全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以及对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的处罚措施。第六章附则(24-26条),主要说明本条例中用语的含义。77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 本条例有8章42条,第1章总则(1-3条),说明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和范围。第2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4-8条),规定国务院指定的负责全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核电厂所在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指定部门和核电厂事故应急部门三级应急机构并规定了他们各自的职责。第3章应急准备(9-18条),规定上述三级应急机构应事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对应急计划内容提出了要求。78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第4章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19-28条),规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的分级和各级应急状态的对策和防护措施。第5章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29-32条),说明应急状态终止的程序及对恢复措施的要求。第6章资金和物资保障(33-36条)。第7章奖励和处罚(37-38条),规定了奖励的范围和将受处罚的违规行为。第8章附则(39-42条),对本条例中用语的说明和解释。79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是保障辐射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80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本条例共6章24条。第1章总则(1-5条),主要说明所管制的核材料种类和管制的基本要求。第2章监督管理职责(6-8条),规定了国家核安全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核材料管制各自的主要职责。第3章核材料管制办法(9-15条),规定了需要申请核材料许可证的核材料数量限额和申请程序。81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第4章许可证持有单位及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16-17条),规定了许可证持有单位及上级领导部门各自的责任,许可证持有单位对持有的核材料负全面责任,上级领导部门承担领导责任。第5章奖励和处罚(18-21),规定对核材料管制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扬和奖励,同时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行为给与的处罚措施。第6章附则(22-24条),主要说明本条例中用语的含义。82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是为了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核材料是军用物资及核材料本身的放射性和化学毒性。)该条例管制范围:该条例管制范围: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其他需要管制的材料。83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核材料管制条例修订,该条例1987年颁布后,保证了核材料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核材料得到有效控制。近二十年来国务院机构进行了大的改革,这使得核材料管理职责分工不够明晰;另外在核材料管制的实践中,发现一些条款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修订。843 3、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介绍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本条例共7章69条是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44号令)的修订。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号令)是我国第一部适用于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它对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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