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

上传人:时间****91 文档编号:119451710 上传时间:2022-07-15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1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结算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国际结算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国际结算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例子:假定B是通过汇票来转让债权,B对A供货后开立一张以A为付款人,C为收款的汇票.C成为该汇票的善意的付过对价的持票人,即合法持票人.当C持汇票向A提示付款时,A不能以B提供的商品质量问题为由回绝付款.一般来说,A有两种措施解决此类问题:措施一、拒付,C遭拒付后按法定规定出具回绝证书向B进行追索措施二、A支付C款项后,对B提请诉讼,规定B补偿其损失.实践中,A往往选择拒付收款时间快慢比较案例 假定中国出口商B欲开立三张出票日为同一天的汇票,付款时间分别为提单后来30天付款、出票后来30天付款与见票后30天付款,受票人同为伦敦的A公司,收款人为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并且B在同一天将这三张汇票交给中行.而中行在同一天将三张票据寄出,委托伦敦EF银行向A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同步,假定三张汇票在法定期限内被A在同一天承兑,试问:中行与否会在同一天收到三张汇票的款项?分析:按照实务状况,在托收或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一般是在装运货品获得货运单据后,汇集进口商或信用证所需要的所有单据,并开立汇票后向银行进行交单,因此提单日期在前,汇票出票日期在其背面.单据通过特快专递投递,达到EF银行.EF银行在合理的工作期限内向A公司提示单据后,A公司才可以见票.假定提单日为7月13日,出票日为7月15日,A公司见票日为7月21日.因此,付款期限如下所示: 提单后30天付款的汇票,A公司付款奇慢日为8月12日(7月为大月) 出票后来30天付款的汇票,A公司付款奇慢日为8月14日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A公司付款期满日为8月20日.可见,同为30天后付款的汇票,由于受票人计算付款法定期限的基数不同,收款人实际收款的时间有较大的差别.也可见,选用提单后来定期付款的汇票方案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五)、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委托无条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是支付文句中的必要记载,是一般票据法都规定的必须记载项目。例:“PAY TO C CO.,OR ORDER THE SUM OF USD1000.00 ”是有效的。而“PAY TO C CO. OR ORDER THE SUM OF USD1000.00 PROVIED THAT THE GOODS THEY SUPPLY ARE UP TO THE STANDARD OF THE CONTRACT。”是无效的。Fill in the following blank forms according to the given requisite items:n (1)n date: 23 July, 200Xn amount: USD 35,000.50n tenor: At 120 days after sightn drawer: George Anderson Inc., New Yorkn drawee: Irving Trust Co., New Yorkn payee: Brown and Thomas Inc. or order 案例一、开证行BANCA POPOLARE DELLETRURIA E DELLA AZIO, AREZZO, ITALY所开信用证对期限的表述浮现特殊的状况:90 DAYS FROM B/L DATE END OF MONTH,该笔单据的提单日为10月22日,开证行来电称:“PAYMENT EXPIRY DATE MUST BE CALCULATED FROM OCT 31. (THAT IS THE END OF MONTH IN WHICH B/L HAS BEEN ISSUED) DUE DATE SHOULD BE JAN 29, BUT, AS JAN 29 IS HOLIDAYS IN ITALY, RIGHT DUE DATE IS JAN 30,.”这样的表述方式的确容易引起争议,实务中有不少与开证行理解不同,觉得应当先算提单后90天,再将该日期延至该月末。两种算法成果是截然不同的,打个比方,如果提单日是1月1日,期限为45DAYS FROM B/L DATE, 分别用两种措施计算,到期日相差了半个多月。这样的期限表述方式已经引起注重,必要时提示受益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与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关系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必须通过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授权放可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与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无关张数可转让信用证是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一部分权利转移给第二受益人。与原证是两张信用证第二受益人与原证开证行的关系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背对背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转让行的责任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不会增长付款责任。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贴现议付 票据汇票和本票汇票条件承兑 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 办理时间承兑后来 单证一致 市场票据贴现市场无票据议付市场 付款对象贴进票据、再贴 现。 议付跟单汇票 开证行规定偿付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修改书应由哪一家银行传递香港汇丰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大连分行告知信用证给出口公司。后因急于传递修改书,选用汇丰银行(HSBC)大连办事处告知修改书,修改货品规格。由于修改书未及时告知至受益人,受益人按原规格装运货品并议付,成果遭开证行拒付,其责任在谁?UCP600 第9条D款,和第10条C款案例一分析:从国际惯例看,开证行既以中国银行为告知行,若有修改理应通过中国银行做告知修改书给受益人。由于汇丰银行大连办事处接到修改书未查到该修改属于哪一信用证项下,因此未及时告知受益人,成果导致单证不符。根据UCP600第9条D款规定:如果银行运用另一银行(告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告知受益人时,它也必须运用同一银行的服务告知任何的修改。因此,这个责任应由开证行负责。并且,该修改未经受益人批准,原信用证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见UCP600第10条C款UCP600第10条C款:在受益人告知告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回绝修改的告知.如果受益人问能予以告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达接受的修改的规定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告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案例二:开证申请人订船合理吗?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查证书于货品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查。2、货品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告知行加押电告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案例二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所谓“软条款”是指也许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查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事实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收益人(中国的出口公司)处在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拟定和很不可靠的。后来经调查,该开证申请人是一家代理商公司,是一家实际资本仅3元(新加坡)元的皮包公司。案例三:可转让信用证有风险吗?某贸易商将可转让信用证分别转让于甲、乙两个厂商,信用证规定在一定期期内分两期装船,每次为10000公斤。安排甲厂交货在后,乙厂在前。甲厂按期交货,而乙厂因故无法交货,问该信用证与否仍然有效?甲厂的货款与否有保障?UCP600第32款(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案例分析买卖双方按贸易合同来办理各项事务。卖方之因此可以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三者,是基于买方对卖方的信任,并在信用证中获得容许。但第二受益人与买方可以没有直接关系。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期期内分期装货,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后来各期货款均告失效。因此,本例中信用证规定在一定期期内分两次装船,每次为10000公斤,而甲厂按期交货,乙厂因故无法交货致使贸易商在第一期未能准时装运,因此,该信用证已失效,甲厂货款也没有保障。反之,如果甲厂先出货,则甲厂的货款有保障。案例4:货品烧毁后开证行可拒付吗?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品,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朴填写:“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问题,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我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品在运送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所有货款,对此应如何解决。案例分析: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1、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只是阐明付款的时间。并且本条款自身就不是信用证中的合格语句。属限制性付款语句,本应删除。2、货离港后,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品在途中与否损坏,开证行均应付款3、至于损失的货款,开证申请人可以根据所保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5:如何结识日期上有:“约于”词语?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ON/OR ABOUT 15TH MAY,19XX”,受益人获得5月19日的提单,与否可以议付?分析:根据UCP600第3条规定:于或约于(ON OR ABOUT)及类似词语,银行将解释为规定于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之内装运,起讫期均涉及在内。因此约于5月15日,最晚应于5月20日装船,本例符合规定,可以议付。案例7:个体计数的货品容许有容差吗?某公司收到一份加拿大开来的有关某货品打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10740美元,不容许分批装运。在准备装运时,发现一部分货品的质量低于信用证中规定的质量。因此,出口人只将打中的1900打,运交给进口人,理由是UCP600第30条B款规定,虽然不准分批装运,货品数量亦容许在5%的伸缩。UCP600第30条B款案例分析: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由于她忽视了这项规定的后半部分,即:“信用证规定货品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合用。”注意:包装单位(PACKING UNITS)一般涉及CASES(箱子)、BOXES(盒子)、DRUM(桶)这样的包装方式,而公斤KGS或公吨MTS这样的重量单位不涉及在此。个体计数单位(INDIVIDUAL ITEMS)指的则是货品以件(PIECES)或打(DOZENS)这样的计数单位者。案例8:同一船只多次分批装运货品就是分批装运吗?信用证规定某货品计1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我方公司于9月8日在大连港装“红旗”轮50公吨。又于9月15日在秦皇岛港装同一航次的“红旗”轮50公吨,分别出具上述不同日期、不同装运港和不同出具地点的两套提单,与否可以议付?UCP600第31条B款(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案例分析:分批装运是指货品分两次以上装不同船只或航次的运送工具的装运根据UCP600第31条B款:“运送单据涉及海运时,同一航次,同一船只的多次装运,虽然注明已装船的运送单据具有不同的出单日期及/或表白不同的装船港口,亦不作为分批装运。本例装运系装有同一条船只又是同一航次,虽然不同装运港和日期的多次装运,仍不算作分批装运,因此可以到银行议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考试试卷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