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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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有效地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供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理顺供用电关系,做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05)、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2006年6月)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三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原则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第四条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物价、审计、规划、城管、住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第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第四章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第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是指: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居民的计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红线内开闭所、中心配、配电房及电缆线路工程的土建部分)。第七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供电。第八条对于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从电网的10千伏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配电室或环网柜等供电设施,该供电设施以下的供配电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五章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第九条住宅项目居民用电负荷配置标准如下: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5千瓦;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7千瓦;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9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至16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1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3千瓦;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低于15千瓦;建筑面积每增加15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第十条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用电60-100瓦/平方米;商业用电(包括小区会所)100-l50瓦/平方米。 第六章供配电设施建设要求第十一条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遵循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符合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配套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纳入住宅项目规划设计。第十二条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选型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第七章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按照市物价局发布的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平均建设成本和开发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总平面图所核定的住宅项目建筑总面积(地上、地下面积之和)为依据。第十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资金分两次收取,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纳60%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供电部门开始组织供配电工程建设工作。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剩余40%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供电部门正式送电。第十五条在新建住宅项目投入使用后,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部门测量核准的建筑面积等有关证明办理建设资金的退补手续。供电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多退少补,据实结清。第十六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由供电部门统一收取,设立财政专户,集中管理,专项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第十七条供电部门按要求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报市审计、物价等部门,并接受市审计、物价等部门审计、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住宅项目在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将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计入住宅项目建设成本中,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在房价外再收取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第十九条市物价部门负责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标准的核定和监管,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成本审核第二十条建立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成本审核机制,每年四月底前由市物价部门对全市上年度实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公布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平均建设成本。 第九章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由供电部门组织,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设备、材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二十二条供电部门在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按合同约定组织建设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并按时供电,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三条在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中,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供配电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供电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与报批第二十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配电设施建设委托合同的约定,配合供电部门协调办理外部电力线路的建设路径报批、道路施工等有关手续,并按设计要求提供住宅项目红线以内供配电设施的用房、用地和电力线路路径。第二十六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和业主等单位和个人都应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七条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规划、城管、住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一章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和设备管理第二十八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设计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第二十九条供电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三十条住宅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要配合供电部门维持住宅项目正常供用电秩序,为供电部门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方便。 第十二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第三十一条市规划部门和供电部门在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框架下,对城市供配电网和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第三十二条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局负责对供电部门组织实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三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合同和违约管理第三十三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供电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相关合同,保证供配电工程建设按标准如期完工,对于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延期、工程质量没有达到标准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办法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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