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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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有限公司章程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济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济南 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济南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人民币) 出资时间第六条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在公司设立或者新增注册资本前,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过户手续。第七条公司成立后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人行使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10)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投资人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出资人聘任,执行董事对出资人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续聘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出资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2)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经理由股东推荐,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监事由出资人聘任,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续聘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 向出资人提出议案;(5)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四条监事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股东聘任和解聘,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八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第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另立帐户。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2)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3)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4)提取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经股东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写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本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股东签字(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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