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代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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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代理第七章第七章 代理代理民法总论 代理第一节第一节 代理概述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之分。代理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之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一种法律制度。 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间接代理:又称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制度。如行纪制度。如行纪民法总论 代理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三方面的法律关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我们这里所讲的代理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直我们这里所讲的代理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直接代理接代理 (一)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一)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二)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为 (三)代理人独立为法律行为(三)代理人独立为法律行为 (四)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四)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五)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五)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理人民法总论 代理 三、代理制度的功能三、代理制度的功能 代理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代理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代理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法,确认于近代理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法,确认于近代资本主义。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代资本主义。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方面: (一)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一)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二)代理弥补了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欠(二)代理弥补了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欠缺缺民法总论 代理 四、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四、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范围极广:从主体上说,凡民事代理的适用范围极广:从主体上说,凡民事主体均可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从代理主体均可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从代理的事项上讲,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的事项上讲,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其他与民事行为相关的能够引起民事为,但其他与民事行为相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可权利义务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可以适用代理。但是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以适用代理。但是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一)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一)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事实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事实行为;(三)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民法总论 代理 五、代理的分类五、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这是民法通则上的分类这是民法通则上的分类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授权代理。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授权代理。 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双方法律行为,后者是单方法律行为;者是双方法律行为,后者是单方法律行为;前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后者是代前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后者是代理权产生的直接依据;前者反映的是被代理理权产生的直接依据;前者反映的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后者反映的是对外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后者反映的是对外关系,故委托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一定关系,故委托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一定影响代理权的效力。影响代理权的效力。民法总论 代理 委托授权的形式:有明示与默示两种,后者委托授权的形式:有明示与默示两种,后者如职务授权、合伙等。如职务授权、合伙等。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其代理权是由法律直接授予的。理,其代理权是由法律直接授予的。 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单位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指定代理人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指定代理人按照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按照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一般代理,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一般代理,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 特别代理:有特别授权的代理特别代理:有特别授权的代理民法总论 代理 (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依据代理人的人数进行的分类依据代理人的人数进行的分类 (四)本代理与再代理(四)本代理与再代理 根据代理权是否由本人授予而对委托代理进根据代理权是否由本人授予而对委托代理进行的分类行的分类 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本代理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本代理的代理人是由被代理人直接选任的。的代理人是由被代理人直接选任的。 再代理又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再代理又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者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情形下,将部分或者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即再代理人(又称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即再代理人(又称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民法总论 代理 再代理的特征:再代理的特征: 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的;、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的;2、再代理、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理人;3、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能超过原、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再代理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再代理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须经原代、须经原代理人的授权;理人的授权;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其同意,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其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即使事后被代理人不同意,也发生再代理的即使事后被代理人不同意,也发生再代理的效力。效力。民法总论 代理第二节第二节 代理权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性质和概念一、代理权的性质和概念 (一)性质(一)性质 有权利说、权力说、资格说等不同的观点有权利说、权力说、资格说等不同的观点 (二)概念(二)概念 依资格说,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依资格说,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指定,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资格。人的法律资格。民法总论 代理 二、代理权的取得二、代理权的取得 依代理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依代理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三、代理权的行使 是指代理人根据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是指代理人根据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的资格,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进为的资格,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进行代理活动。行代理活动。民法总论 代理 (一)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一)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应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 2、应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应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应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应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 (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1、禁止滥用代理权、禁止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而实施的有损被代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而实施的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为。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民法总论 代理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建立法律关系。(我国立法无规定,国外己建立法律关系。(我国立法无规定,国外效力待定)效力待定) 2.双方代理俗:称双方代理俗:称“一手托两家一手托两家”,是代理,是代理人同时代理两个被代理人建立法律关系。人同时代理两个被代理人建立法律关系。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利益民法总论 代理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后果:无效;连带责任民法总论 代理 2、禁止违法事项的代理和利用代理进行违、禁止违法事项的代理和利用代理进行违法活动法活动四、代理权的消灭四、代理权的消灭(一)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一)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民法总论 代理 1.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注意:被代理人死亡 并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权消灭民法总论 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作了如下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的;(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三)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四)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民法总论 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作了如下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的;(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三)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四)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民法总论 代理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民法总论 代理 2.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论 代理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民法总论 代理 (二)代理权消灭的法律后果(二)代理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原代理人代理资格丧失;原代理人代理资格丧失; 2.继续代理为无权代理;继续代理为无权代理; 3.原代理人应交回授权委托书和其他代理权原代理人应交回授权委托书和其他代理权凭证;凭证;民法总论 代理第三节第三节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所谓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在传统民法理论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有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之分。中,有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之分。其特征为:其特征为: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行为人就所实施的就所实施的“代理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行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代理的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无权代理的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民法总论 代理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二、狭义的无权代理 (一)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一)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也没有能使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其构成要件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其构成要件为:为: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为人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二)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属于效力(二)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待本人追认)待定的民事行为(待本人追认)民法总论 代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总论 代理 三、表见代理三、表见代理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一)概念及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其构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其构成要件为:成要件为: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2、相对人主观、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上为善意且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是否要人之间实施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是否要求被代理人对代理权表象的形成有过失,学求被代理人对代理权表象的形成有过失,学理上有不同的意见。理上有不同的意见。民法总论 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效力(二)表见代理的效力 1、对相对人的效力、对相对人的效力 2、对表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效力、对表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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