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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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药品广告(不包括兽药和农药)的管理,正确地向药品经营单位、医药卫生工作者和人民群众介绍药品的成份、功效、用法、用量、禁忌症和 毒副作用,以达到防病、治病、合理用药之目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体刊播、印制、设置、张贴有关药品质量和功效的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 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0第四条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批表”,方可发布药品广告。第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事先提供下列证明:一、制药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企业必须持有药 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二、营业执照;三、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证明文件;四、批准该药品生产的文号、说明书、商标注册证、颁奖证书;五、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药品广告或进口药品广告,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第六条 广告经营单位应按“审批表”批准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广告批准号必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发布。“审批表”应立案存档备查。批准的广告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要更改,应重新申报。第七条下列药品,禁止发布广告:一、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生产的药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临床试用、试生产的药品。第八条 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广告,须经药品生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广 告。第九条 经批准发布广告的药品,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通知广告经营单位, 暂停发布广告或吊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 号。一、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严重不良反应;二、药品质量下降,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三、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被吊销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第十条 对虚假广告、违法广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药品管理法、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进行查处。第H一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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