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新胜社区两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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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胜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和促进社区居民民主自治,建设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的权利机构,履行对社区的议事、决策、监督职责,是社区全体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主管的基本形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社区居民代表的职责:1、贯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1、 依法选举或罢免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2、 听取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研究、讨论、决定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3、 变更或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第四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1、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社区居委会或有1/3以上居民代表提议,也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2、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居民会议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五条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1、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居民代表;2、居民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社区单位和居民意见;3、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与会代表充分酝酿、协商,集中正确的已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4、将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的的事项及事项执行的情况在社区公开栏中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2011年2月16日社区居民会议制度(一) 社区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社区居委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二) 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任务1、 讨论决定本社区重大公共事业发展项目及实施方案;2、 负责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撤换、罢免和补选;3、 讨论制定居规民约;4、 撤销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5、 讨论涉及本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三)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并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涉及全体居民或部分居民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居委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可以按居民小组或楼院为单位组织召开。 (四)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18周岁以上的人或60%以上户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居民会议,居民会议的决定应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范围大户数多的社区可分片、分时召开,根据统一汇总作出决定),居民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全体居民必须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共驻共建制度一、 共驻共建内容建立社会单位与社区交流协商互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发展社区公共事业建设,改善社会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活动;优化、整合社区人力、物力、财力和社会资源,共谋社区发展,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的良好氛围。二、 共驻共建职责(一) 社区居委会职责1、 主动与共建单位开展思想工作连做、社区治安联防、公益事业联办、计划生育联管、和谐社区共建、党员教育连抓、贫困对象联邦等工作。2、 定期走访共建单位,主动为共建单位排忧解难,提供服务。3、 向共建单位通报社区工作情况及社区重大事项,反馈共建单位党员、职工参与社区活动情况。4、 主持召开社区共驻共建会议,组织召开形式多样的共建联谊活动。(二) 共建单位职责1、 支持并参加社区建设,明确负责社区共驻共建工作的专(兼)职人员。2、 建立社会单位与社区、单位干部职工与社区居民共建帮扶联系点,每年为共建社区办实事。3、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将文体活动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4、 动员引导和督导本单位有专长的人员参加社区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活动,为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提供服务。5、 在考核评比时,应主动听取并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6、 参加社区共驻共建会议和共建活动。7、 执行社区共驻共建会议确定的各项决定。 三 、共驻共建会议 (一)社区共驻共建会议内容:研究决定共驻共建目标、任务及措施;协商确定共驻共建工作职责;安排落实共驻共建工作任务;协调共驻共建单位之间、共驻共建单位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 (二)社区共驻共建会议议事规则:1、社区共驻共建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并主持,社区共建单位代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和社区居民代表参加。2、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区共建会议,每半年应该召开一次,有特殊事项,可临时召开社区共驻共建会议。 (三)社区共驻共建会议议事程序:1、社区居委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共建单位,共驻共建会议的议题可由社区居委会或共建单位提出。2、议题提出者对议题方案进行说明,与会代表充分讨论、协商,集中正确意见形成会议决议。3、社区居委会将共驻共建会议内容及决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共建单位,并在社区公开栏中公开;定期向共建单位报告共建工作落实情况,接受共建单位监督。居务公开制度(一)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务、政务、财务、服务(事务)等方面。其具体内容是 :应让全体党员和居民知晓的社区党组织工作情况;社区居民应当知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区财务收支情况;救济资金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集资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筹集、使用及工作进展情况;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况;社区居委会三年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实施情况;计划生育指标落实情况;居委会干部年度民主测评情况;社区服务的项目、内容及管理事项,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监督;居民关心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社区公开的内容应当提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予以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三)公开的时限:社区公开一般每季度公开一次,即1、4、7、10月的15日为居务公开日,非常年性事务可根据需要适时公开。财务公开应由居务监督委员会逐项审查签字。 (四)对群众不满意的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应及时进行核查整改,并再次公开,直至群众满意为止。居务公开要规范归档。 社区公开栏式样:xx社区公开栏党务政务财务服务(事务) 2011年2月16日社区财务管理制度(一)社区的账目实行专人专管,做到账目清楚,符合财务管理要求,每季度向居民张榜公布一次。(二)社区较大数额的支出要经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集体讨论、形成决定后方可开支。(三)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品和其他集体财务要登记造册,专人保管,谁损坏、丢失,谁赔偿。(四)社区筹集、使用的各项资金,干部应酬、补贴等收支情况,每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2011年2月16日社区居委会档案管理制度(一) 社区居委会档案的整理按照重庆市档案管理办法和实行社区档案“一档多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社区居委会档案有专人负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接受区(县)档案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社区居委会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销毁等工作。换届换人时严格移交手续。档案销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社区档案实行分类归存,按照党群工作、民主自治、综合管理、文明工作、社区服务、安全稳定、社区环境等七类归档。 (五)社区居委会调整、合并、撤销时,应当将档案材料及时移交给有关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严防档案遗失。 2011年2月16日社区居委会廉政制度(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奉公,以身作则,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每季公开,并定期将收支情况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三)凡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如创卫、计划生育、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等,必须集体研究。 (四)不搞特殊化,不徇私舞弊,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五)不行贿受贿,不贪不占,对上级发放的救济钱物和群众献爱心济困的钱、物,要如数发给困难户,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私分和侵占。 (六)上级来人接待从简、不得铺张浪费。 (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011年2月16日民主评议居委会干部制度(一)民主评议的对象: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社区服务站站长,以及享受财政补贴和工资待遇的其他工作人员。(二)民主评议的内容: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做全面考评。重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民主制度建设,组织协调能力,工作绩效,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情况等。 (三)民主评议的实施:由街道办事处(镇党委、政府)组织,采取召开社区居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会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工作报告,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测评。对组织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个人测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民主评议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进入社区和个人档案,并在居务公开栏公开。测评后有关奖惩按上级党委政府的规定执行。 2011年2月16日社区听证会(一) 听证内容:1、 社区建设近、远期规划;2、 涉及本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 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组织实施的某项主要工作或活动;4、 其他需要听证的内容。(二)参会人员: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会和议事协商委员会的代表,有关政府部门、街道负责人等与听证主题有关的人员。 (三)听证方式: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召集并组织。对主要有社区实施的项目,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听证;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社区组织听证。 (四)听证要求: 1、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三日前将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告居民和落实参会人员; 2、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备案; 3、将听证后的有关结果,在社区公开栏进行公布,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2011年2月16日民情恳谈会(一) 恳谈内容:1、 通报社区、街道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和将要开展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2、 收集社情民意和居民的期盼、要求、建议;3、 讨论社区建设有关工作任务和实施方案;4、 讨论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二) 参会人员: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代表,邀请社区中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辖区内单位代表。(三) 会议要求:1、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三日前将恳谈事项、时间、地点、参加及邀请参会人员公告居民和落实参会人员; 2、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3、搞好情况分析,形成意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4、将会议形成的意见、方案和落实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员并报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在社区居务公开栏进行公开,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2011年2月16日社区民主决策示意图决策事项、议案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提出社区1/5代表提出社区民间组织提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联席会议商确方案、提出意见社区党员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形成决议社区公开栏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按照自身职能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形成会议纪要存档落实过程,接受社区成员、居民监督并公开社区居务公开流程图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居务公开的具体方案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居务监督委员会逐项审查、督促完善并签字通过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布广泛征求和收集居民意见(如果有意见,整改后在公开,直至满意为止)报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备案社区归档 2011年2月16日重庆市九龙区杨家坪街道新胜村社区居民自治章程(2011年2月16日经第八届第1次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自治,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重庆市城市社区代表会议规则,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三条 本社区始终坚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内,在区(县)、街道(镇)的指导下,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监督下,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居民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居民都要认真学习遵守。第二章 居民会议第五条 社区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全体18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社区居委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 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任务:1、 讨论决定本社区重大公益事业发展项目及实施方案;2、 负责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撤换、罢免和补选;3、 讨论通过居规民约和居民自治章程;4、 撤销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5、 讨论涉及本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并主持,居民会议每年最少召开一次,涉及全体居民或部分居民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居委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可以按居民小组或楼院为单位组织召开。第八条 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18周岁以上的人或60%以上户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应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范围大户数多的社区可分片、分时召开,根据统一汇总作出决定),居民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全体居民必须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三章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是全体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主体代表,是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实现自治权利的基本形式。对社区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十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驻辖区单位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40-80人,驻辖区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自然带表。社区成员代表会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社区代表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 听取、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社区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二) 讨论决定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等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和运作,并监督其执行。(三) 讨论决定社区环境、社区治安整治工作。(四) 讨论制定社区成员共同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五) 民主评议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六) 讨论决定涉及社区自治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三次,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问题应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执行。第十三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主持,议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党支部或由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召开会议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会议的任务提前通知代表,以便代表向本选区征求意见、建议,认真做好会前准备。第十四条 社区成员代表的权利:(一) 参加社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社区工作有关事项;(二) 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三) 评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提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罢免、撤换或奖励建议。第十五条 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一) 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二) 收集反映社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三) 宣传代表会议的精神和决议。第四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小组、居民代表按照重庆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社区干部和社区干部的直系亲属、配偶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一) 自治职责1、 组织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工作的重大事项,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听取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管理。2、 制定本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有关制度。3、 设置调解综治、民政社保、科教文卫、妇女计生等委员,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4、 落实居务公开制,实行政务、财务、事务和服务公开。5、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恪守公民道德规范,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6、 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管理和维护社区集体资产。7、 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指导、管理社区服务站、社区养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8、 开展和谐社区和社区文化、教育、体育、科普、精神文明等创建活动,丰富居民生活,提高 文明素质。9、 依法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服务纠纷。10、 组织开展与辖区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共驻共建活动。11、 加强社区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12、 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壮大社区自愿者队伍。13、 向政府部门反应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14、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属居民自治范围的其他事物。(二) 协管职责1、 协助党委和政府在社区开展社会治安、民事调解、就业在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拥军优属、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形势教育、青少年教育、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环境保护、市政管理、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等事物。2、 协助政府部门对以下具体行政事务进行初审:(1) 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2) 居民申请临时社会救助金;(3) 困难家庭申请子女学杂费减免;(4) 居民申请收养子女登记;(5) 应征入伍青年及直系亲属在社区的政治表现;(6) 居民在生育申请、婴儿户口申报;(7) 失业(无业)居民申办失业证;(8) 居民申办老年证;(9) 占用社区公共绿地手续办理;(10) 社区内业主委员会备案;(11) 社区服务业申办、变更经营项目申请;(12) 驻社区单位创建文明单位;(13) 社区幼教办园设置申请;(14) 社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15)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申请。3、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了解知情以下事项:(1) 社区物业服务单位设置、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情况;(2) 与本社区相关的市政建设、拆迁改造等项目的计划和实施情况;(3) 房屋出租情况;(4) 社区居民户口迁移情况;(5) 社区出生、死忙人口情况;(6) 社区流动人口情况;(7) 其他需社区居民委员会知情的事项。(三) 监督职责1、 对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2、 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3、 对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工作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4、 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对居住在社区内的党员干部的社会表现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并通过社区党组织向所在单位和上级组织如实反映情况。5、 对政府职能部门和驻社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评先评优,作出民主评议意见。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社区工作或事物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学习、工作、会议和管理制度。(一) 学习制度:1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两次以上(学习时事政治、法律法规、业务政策等);2、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坚持逢会必学时事政治、政策制度。(二) 会议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周召开办公会一次;2、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召开民主生活会每年不少于两次;3、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4、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召开社情民意恳谈会不少于2次;5、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每年不少于三次;6、事务协调会、工作听证会、成效评议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7、社区居民小组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三) 社区考勤、值班制度。社区工作日实行考勤制度,对迟到、矿工、事假、病假、婚嫁产假、丧假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评定工作管理干部的依据之一;工作日参照街道办事处(镇)机关正常上下班作息时间;午间、晚间、节假日、星期天实行值班,并公开值班人员和联系 。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处理应急突发事件;有关福利性法定假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应事前报告,计划安排。(四) 民主管理制度:1、社区工作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每半年必须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年必须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一次工作;2、居务公开栏制度。社区居民委员必须实行社区财务、政务事务、服务四公开,做到内容真实全面,程序规范民主,形式清晰明了,每季度按时通过居务公开栏和其他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五) 民主评议居委会成员制度。1民主评议的对象: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社区服务站站长,以及享受财政补贴和工资待遇的其他工作人员。2民主评议的内容: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做全面考评。重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民主制度建设,组织协调能力,工作绩效,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情况等。3、民主评议的实施:由街道办事处(镇党委、政府)组织,采取召开社区居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会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工作报告,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测评。对组织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个人测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4、民主评议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进入社区和个人档案,并在居务公开栏公开。测评后有关奖惩按上级党委政府的规定执行。(六) 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社区的账目实行专人专管,做到账目清楚,符合财务管理要求,每月向居民张榜公布一次;较大数额的支出要经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集体讨论,形成决定后方可开支;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品和其他集体财务要登记造册,专人保管,谁损坏、丢失,谁赔偿;社区筹集、使用的各项资金,干部报酬、补贴等收支情况,每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七) 社区档案管理制度。社区档案的整理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社区居委会档案由专人负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接受区(县)档案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社区居委会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利用、保密、销毁等工作。换届换人时,严格移交手续。档案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区档案执行分类归存,分别建立文书档案、会记档案、科技档案、特殊载体档案(照片、录影、录像、光盘等)、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等。(八) 社区居委会廉政制度。社区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奉公,以身作则,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不搞特殊化,不徇私舞弊,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行贿受贿,不贪不占,对上级发放的救济钱物和群众献爱心济困的钱、物,要如数发给困难户,不截留挪作他用。(九) 社区印章管理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公安、民政部门的规定,加强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1年2月16日社区居规民约(一) 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认真履行公民应尽的各项义务,团结一心,为建设和谐社区作出应有的贡献。(二) 学法、知法、守法、直觉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次序,见义勇为,同一切坏人坏事和不良行为斗争。(三) 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开展和参加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看反动淫秽书刊、录像等,不参与赌博、不吸毒,不做伤风败俗之事。(四) 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做到红白喜事不大操大办,提倡晚婚晚育,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五) 自觉遵守重庆市市民公约,搞好公共卫生,自觉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为净化、美化、绿化城市作贡献。(六)学雷锋,树新风,邻里互助,争做“五好家庭”共建“五好楼院”人人争取在单位做个好职工,在家做个好家长、在校做个好学生,在社区做个好居民。(七)本居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2011年2月16日新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一、 自治职责1、组织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工作的重大事项,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听取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管理。2、制定本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发张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有关制度。3、设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4、落实居民公开制度,实行政务、财务、事务(服务)公开。5、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恪守公民道德规范,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6、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管理和维护社区集体资产。7、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指导、管理社区服务站、社区养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8、开展社区文化、教育、体育、科普、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丰富居民生活,提高居民文明素质。9、依法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服务纠纷。10、组织开展与辖区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共驻共建活动。11、加强社区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12、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13、想政府部门反应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14、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属居民自治范围的其他事物。二、协管职责1、协助党委和政府在社区开展社区治安、民事调解、就业在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拥军优属、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形势教育、青少年教育、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环境保护、市政管理、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等事物。2、协助政府部门对以下具体行政事务进行初审:(1)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2)居民申请社会临时救助金;(3)困难家庭申请子女学杂费减免;(4)居民申请收养子女登记;(5)应征入伍青年及直系亲属在社区的政治表现;(6)居民在生育申请、婴儿户口申报;(7)失业(无业)居民申办失业证;(8)居民申办老年证;(9)占用社区公共绿地手续办理;(10)社区内业主委员会备案;(11)社区服务业申办、变更经营项目申请;(12)驻社区单位创建文明单位;(13)社区幼教办园设置申请;(14)社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1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申请。3、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了解知情以下事项:(1)社区物业服务单位设置、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情况;(2)与本社区相关的市政建设、拆迁改造等项目的计划和实施情况;(3)房屋出租情况:(4)社区居民户口迁移情况;(5)社区出生、死亡人口情况;(6)社区流动人口情况;(7)其他需社区居民委员会知情的事项。三、监督职责1、对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2、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3、对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工作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对居住在社区内的党员干部的社会表现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并通过社区党组织向其所在单位和上级组织如实反映情况。4、对政府职能部门和驻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评先评优,作出民主评议意见。2011年2月16日社区“两委”联席会制度(一)社区“两委”(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由社区党组织书记主持,社区“两委”全体成员参加。(二)联席会议主要讨论贯切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及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区服务业发展计划、实施方案,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发包,社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管理使用,社区重大活动的开展,社区帮贫、济困,“一事一议”事项,社区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其它与多数居民利益有关的各种事项的审议等。 (三)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社区“两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居民意见建议提出所议事项,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决议。 (四)对社区内的重大问题,应当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方可提交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社区成员代表)会讨论决定。 (五)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党组织按照自身职责组织实施。 (六)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应有规范的会议记录薄,由专人负责记录存档。2011年2月16日重庆市城市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推进社区建设,保障广大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076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享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和社会单位民主推选产生。社区成员代表分社区常住居民和驻社区社会单位两种情况提名推选。(一)社区常住居民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组织提名推选。参加提名推选的人数应超过选民人数的二分之一,或户代表的三分之二推选有效。推选的方式可以召开小组选民大会,也可以按住户状况召开楼、院选民会议进行推选,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二)驻社区社会单位推选社区成员代表,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社区社会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推选,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必要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镇府)可派员协调搞好提名推选。第三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代表人数应根据社区规模的大小确定,一般以40至80名为宜。第四条 社会成员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能代表广大居民和社会单位的意愿与利益,热心为社会成员服务。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所在社区的自然带表。第五条 社会成员代表受社区居民的监督。社区居民有权撤换违法乱纪或不履行职责的代表。撤换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原选区单位或住户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六条社区成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改选或罢免:(一)迁出或其他原因离开本社区居住的人员。(二)社区单位因工作变动或其让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人员。(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劳动教养人员。改选或罢免人员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或社会单位或20%的住户代表向原选区代表小组提出,至提出之日起,原选区代表小组应在30日内组织选民民主表决。免除和新选可采取一次会议完成。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社会成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第八条 社会成员代表会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 听取、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社区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二) 讨论决定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等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和运作,并监督其执行。(三) 讨论决定社区环境、社区治安整治工作。(四) 讨论制定社区成员共同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五)民主评议社区工作专职干部。(六)讨论决定涉及社区自治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三次,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问题应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执行。第十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主持,提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党支部提出,也可由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召开会议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会议的任务提前通知代表,以便代表向本选区征求意见、建议,认真做好会前准备。第十一条 社会成员代表会议依法决定的事项,要公告广大的社区成员,并认真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更修改,须经下次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第十二条 要建立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档案,做好归档工作。第十三条 社会成员代表的权利。(一)参加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社区工作有关事项。(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三)评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提出社区干部的罢免、撤换或奖励建议。第十四条 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一)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的决定。 (二)收集反映社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三)宣传代表会议的精神和决议。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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