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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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的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等。本规程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1997年10月7日发布)。第一篇 总则3总则3.1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与任务3.1.1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主要目的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提高农用地管理水平提供依据;为科学量化农用地数量、质量和分布,实施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提供依据;为理顺土地价格体系、培育完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产合理配置,开展土地整理、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工作提供依据;为实行农业税制改革,公平合理配赋征收农业税提供依据。3.1.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任务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评定,并划分等别、级别。3.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对象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工作对象是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永久性林地、永久性牧草地和永久性水域。3.3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体系 农用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工作体系。3.3.1农用地等农用地等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稳定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等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潜在的(或理论的)区域自然质量、平均利用水平和平均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农用地分等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比性。3.3.2农用地级农用地级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行政区(省或县)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级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现实的(或实际可能的)区域自然质量、利用水平和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在没有形式展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农用地级别划分可以不考虑光温生产潜力指数的影响,直接依据定级对象所处的自然条件、利用条件和经济条件,采取因素法或样地法确定;在已经开展了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则应以农用地等别划分为背景,直接引用农用地分等的中间成果(自然质量分),根据定级对象所处的利用条件、经济条件,对分等参数(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进行调整,再综合其他定级因素,主要是区位因素和耕作便利因素的影响,对农用地质量级别进行综合鉴定。农用地定级成果在县级行政区内具有可比性。3.4农用地分等定级原则3.4.1综合分析原则农用地质量是各种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用地分等定级应以对造成等级差异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为基础。 3.4.2分层控制原则农用地分等定级以建立不同行政区内的统一等级序列为目的。在实际操作上,农用地分等是在国家、省、县三个层次上展开,农用地定级主要是在县级进行。不同层次的评价成果都必须兼顾区域内总体可比性和局部差异性两个方面的要求。在标准条件下,建立分等定级评价体系,进行综合分析,将具有类似特征的土地划入同一土地等或土地级。3.4.3主导因素原则农用地分等定级应根据影响因素因子的种类及作用的差异,重点分析对土地质量及土地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的影响,突出主导因素对土地分等定级结果的作用。3.4.4土地收益差异原则农用地分等定级既要反映出土地自然质量条件、土地利用水平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及其对不同地区土地生产力水平的影响,也要反映出不同投入水平对不同地域土地生产力水平和收益水平的影响。 3.4.5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农用地分等定级应尽量把定性的、经验的分析进行量化,以定量计算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将定性分析的结果运用于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调整和确定阶段的工作中,提高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精度。3.5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内容3.5.1农用地分等内容工作准备,编写农用地分等任务;资料收集;根据标准耕作制度,确定基准作物、指定作物;确定分等方法;划分分等指标区或样地适用区;确定分等因素或分等特征属性;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质量分”关系表或分等特征属性质量分加(减)规则表;资料整理;外业补充调查;编制分等因素分值图,或分等特征属性加(减)规则表;划分分等单元,编制分等单元图;计算分等单元各指定作物的土地质量分;查光温生产潜力指数、产量比系数;计算各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经济系数;计算分等指数;初步分等;校订确认分等;设立永久性标志;图件编制、面积量算、成果报告编写;成果验收;成果归档与更新应用。3.5.2农用地定级内容工作准备,编写农用地定级任务书;资料收集;确定农用地定级方法;确定定级因素或定级特征属性;编制定级特征属性质量分加(减)规则表;整理资料;外业补充调查;编制定级因素因子分值图,或定级特征属性加(减)分表;划分定级单元,编制定级单元图;计算定级指数;初步定级;校订确认定级;设立永久性标志;图件编制、面积量算、成果报告编写;成果验收;成果归档与更新应用。 3.6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技术要求3.6.1农用地分等的技术要求全国统一建立农用地分等标准体系,包括光温生产潜力指数计算、标准耕作制度、分等因素因子体系分区、标准地块体系设置等。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本行政区内农用地分等标准体系;在全国的统一指导下,事先与相邻省(市、区)就因素因子分区、主导因素选择等事宜进行协调。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程规定的技术程序(参见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农用地分等工作。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市、区),在行政区内各县农用地分等及其验收、校订工作全部完成后,负责省级农用地分等成果的汇总和上报。在各省(市、区)农用地分等及其验收、校订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级的农用地分等成果汇总。3.6.2农用地定级的技术要求农用地定级标准体系根据当地需要和实际情况而定。与分等相比,对农用地定级有以下原则要求:突出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原则。定级因素要比分等因素更具体,反映现实农用地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突出经济因素影响的原则。受分等成果制约的原则。在分等工作开展之后进行定级的,应考虑并利用分等结果。县域内可比的原则。定级不要求县际间的可比性。满足委托方要求的原则。定级要与定级目的相联系,即与委托方的要求相一致。农用地定级的技术程序,参见本规程第9条的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区),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的农用地定级工作。3.7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技术方法3.7.1农用地分等的技术方法农用地分等的技术方法是指:以本规程提供的标准耕作制度和光温生产潜力指数计算成果为基础,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对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的鉴定方法、对农用地利用水平和农用地集约经营水平的调查要求,以及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方法所得到的各中间阶段成果,采取逐步修正的方法,对农用地自然生产力和经济生产力所进行的综合分析和评价。农用地分等体系建立在全国统一标准上,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地方需使用统一的国家级参数,计算出行政区内各地方、各分等单元的以基准作物理论产量指数表示的分等指数,以分等指数作为分等的依据。农用地分等的国家级参数,包括光温生产潜力指数、标准耕作制度、产量比系数、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成本”指数等,采用统一的计算方法,由国土资源部组织计算,公布成果。农用地分等所采用的分等参数,包括农用地质量分、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等,采用本规程规定的计算方法,由开展分等定级的地方测算。标准耕作制度中涉及的作物分为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基准作物由开展分等工作的地方,从标准耕作制度中的全国性粮食作物选其中的一种;指定作物由国家统一指定。极个别地方,在报请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当地大宗作物的种植比例确定1-2个指定作物。农用地分等因素分推荐因素和自选因素两类。推荐因素由国家统一确定,分区、分地貌类型给出;自选因素由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于分等的自选因素不超过3个。所有分等因素都需要采用特尔菲法、因素成对比较法、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检验和确定,在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县之间签定的分等定级任务书中予以明确。农用地质量分用无量纲百分数表示,计算方法包括因素法和样地法。应用因素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的地方需要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质量分”关系表。本规程附录F中给出了主要分等因素的分级表,但没有区别作物,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地方,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因素质量分”关系表。应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的地方则需要确定样地,编制农用地质量加(减)分规则表。农用地质量分的综合方法,因素法采用几何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样地法采用代数和法。本规程附录F给出了推荐分等因素的参考权重,但未区分作物,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地方需要采用适当的方法,比如特尔菲法、层次分析法、因素对比法、回归分析法中的一种或几种,确定分等因素权重。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在县域内分等值区计算。在等值区内,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产量差异随机、分层设置一定数量的样点采样,分别计算样点的系数值,行政村取各样点平均数。分等单元划分采用叠置法、地块法、网格法或多边形法。最小评价单元不小于最小上图面积(6mm2)。分等指数的计算采用乘积法,用千分制表示。农用地等的划分采用等间距法。每间隔50分划一个农用地质量等别。农用地分等基础资料、中间成果应首先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处理,才能用于计算分等定级指数。农用地分等成果需进行实地抽样校核,达到验收标准的成果,才能用于上一级成果的汇总,或用于其他目的。农用地分等成果通过设置标准地块的方法建立永久性标志。永久性标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三个层次。农用地分等成果根据需要由国家组织定期更新。3.7.2农用地定级的技术方法农用地定级的技术方法是指本规程推荐的因素法、样地法和修正法等三种。农用地定级体系建立在县域统一标准上,以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本依据,以满足农用地定级委托方要求为准则。农用地定级应根据县域内的生态条件、经济条件、区位条件、耕作条件划分不同的定级指标区。农用地定级因素由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所有定级因素都需要采用特尔菲法、因素成对比较法、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检验和确定。应用因素法进行农用地定级,需要编制“定级因素质量分”关系表。应用样地法进行农用地定级,需要事先确定样地,编制农用地质量加(减)分规则表。应用修正法进行农用地定级,可以直接引用农用地分等工作的中间成果,如农用地质量分、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考虑到分等因素与定级因素可能不同,在引用农用地分等中间成果时要事先进行论证和分析。应用修正法进行农用地定级,还需要补充计算土地区位系数和耕作便利系数。土地区位系数根据县域内城镇、交通等分等因子情况,采取计算影响度的办法,确定其对农用地质量的作用。耕作便利系数主要反映村级水平的耕作距离、耕作装备及田间道路状况等因子的差异,采用计算影响度的办法。定级单元划分采用叠置法、地块法、网格法或多边形法。最小评价单元不小于最小上图面积(6mm2)。定级指数的计算根据所采用的定级方法确定。因素法采用几何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样地法采用代数和法,修正法采用乘积法。农用地级别划分采用等间距法、数轴法或总分频率曲线法,具体方法参见附录I。农用地定级基础资料、中间成果应首先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处理,才能用于计算定级指数。农用地定级成果需进行实地抽样校核,达到验收标准的成果才能用于上一级成果的汇总,或用于其他目的。农用地定级成果通过设置标准地块的方法建立永久性标志。农用地定级工作根据地方管理需要确定更新时间。3.8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工作底图比例尺根据当地资料的实际情况,农用地分等工作底图(分等单元图)采用1:1万至1:10万的比例尺,原则上与土地详查的精度相一致;农用地定级工作底图采用1:1万至1:5万的比例尺,或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图的比例尺参见本规程第15.2.1条规定。3.9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包括:文字报告、图件、标准剖面标志、标准地块景观照片、标准地块剖面照片、地块标志、基础资料汇编。当采用计算机进行技术处理时,可采用农用地分等定级管理信息数据库的方式来替代。参见本规程第15条的规定。3.10相关技术应用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新技术包括计算机技术、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全球定位技术(GPS)等。第二篇 农用地分等4农用地分等工作程序县级农用地分等工作程序如下表:步骤工作内容阶段成果说明1签定分等任务书分等任务书2收集资料参见第5.5条3确定标准耕作制度、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基准作物、指定作物标准耕作制度参见规程附录B4确定农用地自然质量分评定方法:因素法或样地法5划分指标区因素法:划分分等因素指标区样地法:划分样地适用区因素法:分等因素指标区图样地法:样地适用区图推荐分等因素指标参见规程附录F6确定分等因素(及权重)因素法:确定分等因素样地法:选定样地,确定分等属性因素法:分等因素树状图样地法:样地分等属性特征描述、照片7编制记分规则表因素法: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指标值农用地质量分值”关系表样地法:区别样地适用区,编制分等属性质量分加(减)规则表因素法:“作物因素质量分”关系表样地法:分等属性质量分加(减)规则表表格样式,参见规程附录A表A3、表A158整理现有资料因素法:初步绘制各指定作物分等因素因子分值图样地法:初步编制各分等特征属性减分表因素法:各分等因素因子分值图样地法:各分等特征属性减分表表格样式,参见附录A表A3、表A159外业补充调查因素法:补充绘制各指定作物分等因素因子分值图样地法:补充编制各分等特征属性减分表因素法:各指定作物分等因素因子分值图样地法:各分等特征属性减分表表格样式,参见附录A表A110划分分等评价单元,绘制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图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图11根据标准耕作制度中所含指定作物数量,分指定作物,查算分等因素/属性分值因素法:以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图为底图,将各分等因素分值图逐一套合、取数,填入表格样地法:以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图为底图,根据单元情况,判读各分等属性特征,填入表格因素法:各分等因素分值样地法:各分等属性特征记录、照片表格样式,参见附录A表A3、表A1512分指定作物,查算分等因素/属性所对应的质量分因素法:根据分等因素分值,按指定作物对照“作物因素质量分”关系表,将各评价单元的分等因素分值转换成分等因素质量分,填入表格样地法:各分等属性特征记录,对照样地相同分等属性的分值,得到质量加(减)分数因素法:分等因素质量分样地法:分等属性质量加(减)分数表格样式,参见附录A表A3、表A1513分指定作物,计算农用地质量分:因素法:按指定作物用几何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将分等因素质量分综合成该分等评价单元的农用地质量分样地法:用代数和法将分等属性加(减)分数综合成该分等评价单元的农用地质量分农用地质量分CLij14分指定作物,查光温生产潜力指数、产量比系数参见附录C、附录Dtj、j15根据标准耕作制度,对各指定作物的光温生产潜力指数逐一进行自然质量修正;再加和,得自然质量等指数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Rij=tj CLijjRi=Rij16分指定作物,计算土地利用系数,编制等值区图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KLj17对农用地自然质量等进行利用水平修正,得利用等指数农用地利用等指数Yij= Rij KLjYi= Yij 18分指定作物,计算土地经济系数,编制等值区图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图KCj19对农用地利用等进行经济水平修正,得分等指数,依据分等指数初步划分农用地等分等指数,初步确定的农用地等别Gij= Yij KCj Gi= Gij 20对初步划分的农用地等进行检验、校核和调整,确认农用地等别农用地等别参见第6.19条和第6.20条21编制分等成果报告(含县级标准地块设置)、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成果报告、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参见第四篇22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报告参见第五篇23通过验收,分等成果应用参见第五篇5准备工作5.1编写农用地分等任务书农用地分等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农用地分等区域和范围;农用地分等工作程序及方法;农用地分等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基本图件;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农用地分等工作的人员、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农用地分等成果。5.2表格准备根据本规程所要求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工作表格准备。参见附录A。A1:农用地分等外业调查表;表A2:分等单元资料整理表;表A3:农用地质量分计算表;表A4:作物光温生产潜力指数表;表A5: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计算表;表A6:土地利用系数计算表;表A7: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计算表;表A8:土地经济系数计算表;表A9:农用地等别指数计算表;表A10:农用地等别面积汇总表。5.3图件准备根据分等工作需要进行图件准备,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壤图;地形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其它图件。5.4资料收集5.4.1农用地自然条件资料气候:一月平均温度、七月平均气温、0积温、10积温、降水量、蒸发量、无霜期、灾害气候等;水文:水源类型(地表水、地下水)、水量、保证率、水质;土壤:土壤类型(黑土、红壤、盐碱土等)、有机质含量(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有机质)、土壤质地(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质地)、土层厚度(土壤A和B层的厚度)、土壤盐碱状况、土体构型(障碍层次数量、主要障碍层的厚度及埋深)、土壤侵蚀状况(土壤风蚀与水蚀状况)、土壤养分状况(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土壤的养分状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保水供水状况、土壤中砾石含量等;地形:地貌类型(山地、丘陵、平原等)、海拔、坡度、坡向、坡型、地形部位(在坡的上部、中部、下部);农田基本建设情况:灌溉条件(水源保证率、水源水质、灌溉保证率)、排水条件、田间道路条件、田块大小及平整度等。5.4.2农用地利用资料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指定作物的面积、单产、总产的统计资料、土地利用条件样点基本情况资料、农业生产实测资料、农业技术实验资料等。5.4.3农用地经济资料人均耕地、亩均资金投入、亩均纯收益、农民人均收入、农村道路网分布、道路级别标准、距区域经济中心距离、耕作距离、田块分散程度。5.4.4其他资料 农业区划资料、土壤普查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变更资料、农业统计资料、当地农产品市场价格资料等。5.5资料初步整理5.5.1资料核实用于农用地分等的资料数据必须严格核实,要求:计量单位统一、来源可靠、无显著异常,对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和特殊的极值要予以剔除。5.5.2资料初步整理现有资料数据要根据性质、来源和初步分区,统一编码、分类;对不全、不可靠的现有资料要作好记录,以便外业补充调查时予以弥补;现有资料数据要妥善保管,在分等工作结束后编制成基础资料汇编,存入档案。6农用地等别确定6.1确定标准耕作制度、基准作物与指定作物6.1.1标准耕作制度查本规程附录B可得。6.1.2基准作物与指定作物a)基准作物基准作物是指小麦、玉米、水稻等三种主要粮食作物中的一种,是本规程所称理论标准粮的折算基准。根据种植日期,本规程又将基准作物进一步区分为春小麦、冬小麦、春玉米、夏玉米、一季稻、早稻和晚稻等7种。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级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从以上7种作物选择1种,将其确定为本行政区的基准作物。b)指定作物指定作物是指本规程所给定的,行政区所属耕作区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的作物,查本规程附录B可得。在极特殊情况下,开展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大宗作物种植情况,另行确定指定作物,但需报国家组织实施机构批准。6.2确定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计算方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因素法或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6.3确定分等因素指标区或样地适用区6.3.1分等因素指标区的划分 采用因素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需要划分农用地分等因素指标区(以下简称指标区)。指标区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指标区是对区域内决定农用地自然质量的各分等因素和分等因素组合,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原则划分的区域,是区别于其它指标区的最小单元;指标区是指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推荐分等因素指标和自选分等因素指标所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的适用区;一个指标区内,只适用一套经过科学分析论证的农用地分等因素指标体系。根据经验,一个指标区内,分等因素的数量适宜控制在3-5个。被选定的分等因素应该对农用地的质量差异有明显影响,未选定的分等因素对土地质量差异的影响小或不明显,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计算只用该指标区内所选用的各分等因素;在县域范围内,分等指标区的划分原则上不宜超过10个;指标区的划分也可以根据主导限制因素的区域分异规律进行。按照主导限制因素划分的指标区称作限制区。在限制区内,由于主导限制因素的作用,农用地质量分的最高分不能取100分,假设该限制区内最优农用地条件的质量分为80分,则限制区内所有分等评价单元的按百分制计算出的农用地质量分,均需乘以0.8的限制系数。6.3.2样地适用区的划分如采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则需要划分样地适用区(以下简称适用区)。适用区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适用区是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原则划分的区域,是区别于其它适用区的最小单元;适用区内一般只确定一块样地;样地的农用地自然质量特征与其适用区的其他分等评价单元的特征应具有相似性。一个适用区内,分等属性的数量(或称可描述的自然质量特征数)适宜控制在3-5个。被选定的分等属性应该对农用地的质量差异有明显影响,未选定的分等属性对土地质量差异的影响小或不明显。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计算只用该适用区内所选用的各分等属性;在县域范围内,为便于工作,样地适用区的划分原则上每个乡镇布设1个,其最高分值由县级样地控制(在省级样地尚未确定前,县级样地最高分值确定为100分)。6.4确定分等因素6.4.1因素法 农用地分等因素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推荐分等因素和自选分等因素中,初步确定指标区内的分等因素。推荐分等因素查附录F可得。推荐分等因素(分大区、分地貌类型,配合附录B可分解到县)是在总结各地农用地分等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由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技术指导小组确定的。自选分等因素由各地方经分析论证后自主选择,自选分等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水文条件:包括地下水埋深、地下水水质等;土壤条件:包括土壤质地、土层厚度、土体构型、有机质含量、土壤养分状况、土壤盐碱状况、土壤侵蚀状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保水状况、土壤中砾石含量等;地形条件:包括海拔、坡度、坡向、坡型、地形部位(在坡的上部、中部、下部)、微地形等;农田基本建设情况:灌溉配套度、排水配套度、田间道路配套度、田块大小及平整度等。初步确定的农用地分等因素,应进一步按照指标区的具体情况,经过科学分析论证后加以简化。所谓科学分析论证是指采用定性、半定量、定量或试验等分析方法,对农用地分等因素及其权重的遴选过程。一般要求采用多种分析方法,互相印证分析结果,最后确定一套切合当地实际的分等指标体系。要注意利用野外调查时农民对农用地质量的评价,注意收集和使用当地的试验结果,注意收集和使用当地专家的意见,注意使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应该先选择1-2个乡进行分等试点,对分等评价结果进行验证后,再进行全县范围的分等工作。具体分析论证方法包括特尔菲法、因素成对比较法、主成分分析法、回归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或田间试验法中的一种或几种。6.4.2样地法 样地的自然质量特征也需要通过能反映农用地自然质量性质的分等属性来加以描述。样地法确定农用地分等属性的原则与因素法相类似,但更注重可描述性、综合性。6.5编制分等因素质量分记分规则表6.5.1因素法编制因素法记分规则表的原则包括:区别指定作物分别编制;推荐分等因素指标值与农用地质量分值的关系,查附录F可得,在应用时,需要根据指定作物、指标区的情况加以调整;自选分等因素指标值与农用地质量分值的关系,需要地方自主确定;记分规则表的编制应尽量建立在当地试验资料的基础上;如果没有试验资料,则要采取适当的定性分析方法,如特尔菲法加以确定;记分规则表的编制需要在上级农用地分等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6.5.2样地法编制样地法记分规则表的原则包括:区别指定作物分别编制;区别样地适用区分别编制;记分规则表的编制应尽量建立在当地试验资料的基础上;如果没有试验资料,则要采取适当的定性分析方法,如特尔菲法加以确定;记分规则表的编制需要在上级农用地分等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作为示例,华北某县某样地适用区的记分规则表,参见附录N。6.6整理现有资料 农用地分等工作要尽可能多地利用现有技术资料,对收集到的资料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理:按照分等方法和分等因素进行资料整理。采用因素法,应将涉及所有分等因素的技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工作重点放在图件、剖面资料的整理上,力争内业完成分等因素分值区图的编制。采用样地法,应根据样地的分等属性划分,对收集到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按照指标区(或适用区)划分进行资料整理。采用因素法,指标区内未列为分等因素的,则可以简化该指标区内分值图资料的整理工作,也没有必要再布设外业补充调查点。采用样地法,适用区内的样地没有列入分等属性的特征,就没有必要进行资料整理工作,同样,也没有必要布设外业补充调查点。以村为单位编制资料档案;现有资料经过整理后,按照本规程第6.8条规定,初步绘制成指定作物分等因素因子分值图。6.7外业补充调查外业补充调查完成后,按照规程第6.8条规定,补充绘制成指定作物分等因素因子分值图。参见本规程第7条的规定。6.8编制分等因素分值图如采用因素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则需编绘农用地分等因素分值图。6.8.1编制分等因素分值图程序采与农用地分等单元图同比例尺的素图为工作底图;根据现有资料整理出的分等因素分值,标注在工作底图上;根据外业补充调查资料获得的分等因素分值,标注在工作底图上;标注其它上图要素,如图名、图例、图号等;分等因素分值图的编制可以采取两步法。即先编制出分等因子分值图,再以此为依据,综合成分等因素分值图。6.8.2分等因素分值计算原则根据分等因素可量度程度的不同,分值图编制可采用绝对值法或相对值法。绝对值法是指按照分等因素的实际值编制的图件,适用于可量度的分等因素;相对值法是指按照百分制方法编制的图件,适用于不易或不能直接量度的分等因素。采用相对值法的分值计算原则包括:因素分值的确定要建立在因素与农用地质量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因素与农用地质量的关系,建立起各因素与土地利用、土地效益的相关模型,计算相关程度及其变动规律,以此确定各因素分值的计算方法。作用分值与农用地质量优劣成正相关。对因素各指标值的得分计算或赋值方法一般有:因素指标优劣与得分值成正比和因素指标优劣与得分值成反比两种形式。为了与日常的习惯相符,采用农用地质量越好,得分值越高,总分值越大;农用地质量越优,农用地等别越高的正相关分值体系。分值体系采用0100分的封闭区间。为了使定级工作规范化和便于数据处理,农用地分等中采用0100分的封闭区间体系,因素指标的优劣均在0100分内计算其相对得分值。最优的条件取值100,相对最恶劣的条件取值0分,其余得分值据此推算。作用分值只与分等因素的显著作用区间相对应。农用地质量优劣受分等因素的影响,然而,即使是同一因素也不是所有指标值的变化都对农用地优劣起显著作用。由于得分值体现分等因素的相对优劣进而影响农用地等,因此只有在显著作用区间内考虑指标的相对得分值才能衡量农用地质量的相对优劣。因素作用分值处理尽可能模型化。在进行农用地分等分值处理时,为避免人为主观性,分值计算要按一定的原则,用数学公式或经验公式反映因素作用分值的空间变化规律。6.9划分分等单元6.9.1分等单元的划分原则分等评价单元的基本要求是单元内土地质量相对均一,单元之间有较大差异,由地物或权属界线封闭的,农用地分等评价分值测算的基本空间单位。单元划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主导因素差异的原则。不同地貌部位的土地不划为同一单元,山脉走向两侧水热分配有明显差异的不划为同一单元,地下水、土壤条件、盐碱度等土地因素指标有明显差异的不划为同一单元;相似性原则。土地分等单元边界不跨分等因素指标控制区和土地利用系数、经济系数等值区;边界完整性原则。单元内同一主要因素的分值差异不超过100/(N+1),其中N为等别数。 6.9.2分等单元的图件要求分等单元的划分成果要求编制成农用地分等单元图。6.9.3评价单元划分方法a)叠置法将同比例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地形图、土壤图叠加,基本一致区域形成的封闭图斑即为有一定地形特征、土壤性质和耕地类型的分等单元。若图斑小于最小上图面积则应进行归并。叠置法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地貌类型单一的地区适用性较差。b)地块法在底图上用明显的地物界线或权属界线,将农用地分等主导特性相对均一的地块,划成为封闭单元。均质地块法适用于所有分等类型和地区。c)网格法1)用一定大小的方格构成的网格作为分等单元。网格大小以能基本区别开不同特性的地块为标准,可采用单一大小的固定网格,也可采用大小不均一的动态网格。2)网格法划分分等单元适用于评价因素及权属单位空间变化不明显地区。d) 多边形法将所有分等因素分值图进行叠加,最终生成的封闭多边形即为分等单元。此方法适合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农用地分等的地方。6.9.4分等单元的边界确定a)单元界线必须在实地明显可辨,可采用:1)控制区域格局的地貌走向线和分界线;2)水流、河流、人工灌溉渠道;3)人工线状地物、道路、堤坝等;4)其它明显的地物、线状地物和有明显标志的权属界线。b)单元面积大小依土地质量的分布状况、以既方便操作、方便应用,又不影响单元特性为标准。c)确定的土地分等单元逐一按顺序编号填表。参见附录A中的表。6.10计算分等因素/属性所对应的质量分将分等评价单元图与分等因素因子图套合,即可计算单元因素分值。6.10.1单元因素分值计算方法单元因素分值计算的方法,目前较多使用的有下列几种:6.10.1.1以点代面分等单元是一个面状地域,而分等因素在不同地方的影响值,大都是和距离的变化相关联的,同样在单元内也是变化着的。要想获得能全面准确反映单元的数值,所用方法较为复杂。另一方面,因划分的单元是一个相当均匀的地域,内部变化很小,完全可以用少数几个点的值来近似地代表整个单元内所有各点的值,所用方法也就简单得多。这就是以点代面的方法。一般常用的点有:1)单元边界特征点构成土地分等单元的边界是一个封闭曲线或折线。在该线曲率很大的点、轴向的极值点、曲线的拐点等等,就属于边界曲线的特征点。通常,在取得上述各点值的基础上,求得其算术平均数,以代表单元的值。取点多少,依工作精度和工作地域的复杂程度而定。2)单元内部特征点选取单元内最能代表其特征的点,计算这些点的分值。如果只有一个特征点,该点的分值即为单元分值;若存在多个特征点,可将各点的值以算术平均值作为单元分值。3)网格交叉点在分等单元内按一定的网格精度,划分网格单元,以网格线结点为特征点,然后将各特征点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单元分值。网格大小,依工作精度和工作地域的复杂程度而定。4)几何中心点每个单元都构成一个完整的几何图形,通过平面几何方法,求出其几何中心点,再用该点的值代表单元的值。5)加权中心点简单地使用几何中心,有时并不能很好地反映单元的特征,于是又产生了用加权的方法来确定所谓加权中心,即用不同方向的座标值给予不同的权来修正几何中心点,修正后的加权中心点值,代表单元的值。6.10.1.2线性内插在“以点代面”法中所述及的各种点,它们的分值可以直接测得,也可以通过线性内插的方法,在已经绘制的两条等值线间求得。假设两条等值线间的分值变化呈线性变化(因为差别很小的两条等值线间的分值曲线变化,也可以用直线变化来近拟表达而误差很小)。两条已知等值线间的距离为D,则 K= -(Y2-Y1)/ D (61)这里,Y2:第二条等值线值 Y1:第一条等值线值 K:比例系数;K值确定之后,则有 Y= Y1 + kX (62) Y:单元内待测点的值 X:测点距等值线y1的最小距离。6.10.1.3面积加权如果单元是若干个不同值的均值区域所组成,则其值可用面积加权的方法求得。即把不同值所占区域面积的比例作为权,乘以其分值,再把各不同区域的加权后的值加和,其值即可以认为是单元分值。6.10.2单元因素分值确定6.10.2.1因素法以分等单元图为底图,逐一套合分等因素分值图,分指定作物,分指标区逐一读取分等因素分值;根据分等因素分值,对照“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质量分”关系表,将分等因素分值转换成分等因素质量分;将分等属性质量分填入表格,参见附录中的表3。6.10.2.2样地法以分等单元图为底图,利用现有资料和外业补充调查资料,分指定作物,分样地适用区,逐一整理各分等属性记录;根据分等特征属性记录,对照样地相同分等属性的分值,查样地法记分规则表,得到分等属性质量加(减)分;将分等属性质量加(减)分填入表格,参见附录中的表15。6.11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CLij)6.11.1因素法采用几何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各分等评价单元各指定作物的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几何平均法的计算公式为: CLij = (fijk )1/m/100 (i=1,2, ,p;j=1,2, ,n;k=1,2,m) (63)其中:CLij为分等单元农用地自然质量分,为无量纲数;i为分等单元编号;j为指定作物编号;k为分等因素编号;p为分等单元的数目;n为指定作物的数目;为分等因素的数目;为连乘运算符;fijk为第i个分等单元内第j种指定作物第k个分等因素的质量分。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公式为: CLij = wkfijk /100 (i=1,2, ,p;j=1,2, ,n;k=1,2,m) (64)其中:为求和运算符; wk 为分等因素的权重;其它符号的含义同几何平均法的计算公式。6.11.2样地法采用代数和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计算公式为: CLij = F + fijk /100 (i=1,2, ,p;j=1,2, ,n;k=1,2,m) (65)其中: k为分等属性编号;为分等属性的数目;为求和运算符;fijk为第i个分等单元内第j种指定作物第k个分等属性的质量加(减)分;其它符号的含义同几何平均法的计算公式。6.12查光温生产潜力指数(tj)、产量比系数(j)光温生产潜力指数从本规程附录C中读取;产量比系数从本规程附录D中读取。6.13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Ri)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是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所确定的各指定作物,在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按产量比系数折算的基准作物产量指数。这个产量指数也可以解释为是在最优土地利用水平和最有利经济条件下,该分等评价单元内的农用地所能实现的最大可能单产水平。因此,也可以将其称为农用地的“本底”产量水平。第j种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由下式定义:Rij =tj CLijj (66)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由下式定义: Ri = Rij (67) 其中:Ri j为第i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Ri 为第i个分等单元的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 为连加运算符;tj 为第j种作物的光温生产潜力指数;CLij为第i个分等单元内种植第j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自然质量分;j为第j种作物的产量比系数。6.14计算土地利用系数(KLj) 在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上直接读取。参见本规程第8.1条的规定。6.15计算农用地利用等指数(Yi)农用地利用等指数是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所确定的各指定作物,在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和农用地所在土地利用分区的平均利用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按产量比系数折算的基准作物产量指数。这个产量指数也可以解释为是在当地最有利经济条件下,该分等单元内的农用地所实现的最大可能产量水平。因此,也可以将其称为农用地的“现实”产量水平。农用地第j种指定作物利用等指数由下式定义:Yi j= Rij KLj (68)农用地利用等指数由下式定义: Yi = Yij (69) 其中:Yij 为第i个分等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利用等指数;Yi为第i个分等单元农用地利用等指数;Rij 为第i个分等单元内第j种指定作物的标准粮产量(指定作物的自然质量等指数);KLj为第j种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6.16计算土地经济系数(KCj) 在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图上直接读取。参见本规程第8.2条的规定。6.17计算分等指数(Gi)分等指数是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所确定的各指定作物,在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农用地所在土地利用分区的平均利用条件和农用地所在土地经济分区的平均经济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按产量比系数折算的基准作物产量指数。这个产量指数也可以解释为是在当前的农业技术经济条件下,该分等单元内的农用地所能实现的最大经济产量水平。因此,也可以将其称为农用地的“经济”产量水平。第j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等指数由下式定义:Gi j= Yij KCj (610)农用地等指数由下式定义:Gi = Gi j (611)式中:Gij 为第i个分等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农用地等指数;Gij 为第i个分等单元的农用地等指数;Yij为第i个分等单元第j种指定作物的“本底”产量(指定作物的农用地利用等指数);KCj为第j种指定作物的土地经济系数。6.18初步分等6.18.1分等单元的农用地等指数反映了单元农用地综合质量的优劣。通过对农用地等指数的比较和分析,把所有分等单元划分为不同的农用地等。6.18.2农用地等别应根据分等单元的农用地等指数值,采用等间距法进行土地等别的初步划分,等别间距为50个等别分。6.18.3需要确定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农用地利用等的,也要按等间距法进行初步划分,等别间距同样为50个等别分。6.18.4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别、农用地利用等别和农用地等别初步划分的结果应填入表格,参见附录中的表5,表A7,表A9。6.19校验根据分等指数划分出的农用地等别应进行校验。6.19.1校验内容初步确定的农用地等别校验内容为:分等单元划分和边界的合理性,分等因素(及权重)选取的准确性。6.19.2校验方法在所有分等单元中随机抽取不超过总数5的单元进行野外实测,将实测结果与分等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差异小于5,则认为初步分等成果总体上合格,对于发现的不合格的初步分等结果应进行调整;如果大于5,则应对初步分等成果进行全面调整。6.20等别调整与确定6.20.1需要调整等别的分等单元,要重新按照分等程序进行计算。6.20.2重点审查因简化分等过程所可能造成的错误。6.20.3调整过程应详细记录,与第一次计算资料一并整理,归入档案永久保存。6.20.4将按照程序校验合格的农用地等别确定为农用地分等成果。填入表格。参见附录A中的表10。6.21农用地分等成果的汇总6.21.1省级汇总采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需要在省级汇总前确定省级样地;并依据省级样地的分值,对县级样地的最高分值进行控制性调整,建立起省级标准样地体系;最后,将县级分等成果统一调整,使之与省级标准地块体系的记分规则相一致。采用因素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可以直接进行省级汇总。6.21.2国家级汇总采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需要在全国汇总前确定国家级标准地块;并依据国家级标准地块的分值,对省级标准地块的最高分值进行控制性调整,建立起国家级标准地块体系;最后,将省级分等成果统一调整,使之与国家级标准地块体系的记分规则相一致。如采用因素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可以直接进行国家级汇总。7农用地分等外业补充调查7.1外业补充调查工作内容7.1.1外业补充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对现有资料进行验证、核实,更新补充新资料,加密调查点,提高工作精度。外业补充调查包括农用地自然质量状况、农用地利用状况与农用地经营状况等三部分调查内容。7.1.2农用地自然质量状况调查是为了补充和校验计算农用地质量分所需资料,根据分等评价指定作物、分等因素指标设置情况和调查精度要求进行。参见本规程第5.5.1条和第7.2条的规定。7.1.3农用地利用状况调查是为了获取计算土地利用系数所需资料,根据等值区划分和精度要求进行。参见本规程第5.5条和第7.3条的规定。7.1.4农用地经营状况调查是为了获取计算土地经济系数所需资料,根据等值区划分和精度要求进行。参见本规程第5.5条和第7.3条的规定。7.2农用地自然质量状况调查根据现有资料、分等方法、分等因素选择和编制分等因素分值区图的需要,进行农用地自然质量状况的外业补充调查。外业补充调查结果填入表格中。参见附录A中的表1。7.2.1调查范围与对象调查范围:被列入农用地分等范围,但现有资料空白、不全或精度不能满足分等需要的区域;根据对现有资料的分析,需要进行准确性校核的区域。调查对象:因素法中所称的农用地分等因素,或样地法中所称的农用地分等属性。7.2.2调查方案设计农用地自然质量状况外业补充调查不是全面调查,而是对现有资料的补充和校核,是对被列入农用地分等因素,即主导因素所进行的调查。调查线路:校核调查线路应覆盖所有有疑问的分等区域,区域自然条件单一的地区可采用选择一纵一横线路;条件复杂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的空间变化规律,增加调查线路。资料补充调查线路应覆盖所有需要补充资料的分等区域,一般这样的区域不大,可采取一纵一横线路;但如果是现有资料精度不够,需要增加调查线路。调查点设置:在选定的线路上,依据随机原则布置调查点,并应在特殊的位置补充选择调查点进行。随机布点采用将线路按等间隔分段编号,然后查随机表确定。条件有明显变化的地方,若不在随机选定的范围之列,应加密调查点。对被调查单元的定性描述:在调查时,应请当地农民将被调查单元的农用地质量状况进行对比,排列出顺序,作为对室内作业校核的主要依据。7.2.3精度要求1)每个补充调查点若缺乏土壤资料,应有新挖的土壤剖面,可顺利地对分等因素进行指标诊断。2)同一分等单元内可设置数个调查点,实测分等因素值,取其平均数。3)调查成果是分等的重要基础资料,原始记录文字、表格、图件、剖面照片及其说明、环境照片及其说明,都必须以每一点为一组整理成册,分等工作完成时整理入基础资料汇编、存入档案。7.3农用地利用状况与农用地经营状况调查7.3.1产出数据调查以村为基本调查单位;按标准耕作制度中所确定的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的实物产出量计算,以单位面积产量表示(千克/公顷);采用实测、评估和历史资料分析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方法,调查结果要满足调查精度的要求。参见本规程第7.3.3条的规定。将调查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11。7.3.2投入数据调查以村为基本调查单位;按标准耕作制度中所确定的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的实际投入量计算,以单位面积投入量表示(元/公顷);物质投入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地膜等,根据国家市场指导价计算,农家肥按当地平均价格计算;活劳动包括各生产环节的劳动力投入和必要的农田维护劳动力投入,按当地平均价格计算(如有条件,可按照机会成本计算);采用实测、评估和历史资料分析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方法,调查结果要满足调查精度的要求。参见本规程第7.3.3条的规定。将调查结果填入表格中,表格样式参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11。7.3.3精度要求农用地利用状况与农用地经营状况调查是一次全面调查,根据开展分等县的统一安排,以村为单位进行,分甲、乙两级精度,按甲级精度实施,个别地方如确有困难可暂按乙级精度进行。a)甲级精度1)在初步划分的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采取分层抽样方式均匀布点,按土地条件,从优到劣分为3-7个层次,每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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