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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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藏施行方法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藏施行方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2227号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藏施行方法试行,经2022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土地开发储藏局反映。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藏施行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配置,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土地储藏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土地储藏,是指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进展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给土地的行为。本方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对储藏土地进展根底设施建立的前期开发行为。第三条清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储藏工作,适用本方法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清远市土地开发储藏局下称市土地储藏局为市区土地储藏机构,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买、土地用处变更、储藏、置换、开发整理、管理和土地收回、出让前期准备等工作。市政府施行土地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调控职能。第五条土地开发储藏工程必须遵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开展的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那么,处理好经济社会开展与严格保护耕地的关系,实在做到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用地、依法用地。第六条土地储藏实行方案管理。市土地储藏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征求国土资、规划、财政、开展和改革等部门意见后,编制土地储藏、出让、资金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施行,并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第七条储藏的土地应用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立工程。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工程建立,需要使用储藏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获得。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详细程序按照法规执行。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区土地开发储藏工作,并由市规划区建立用地审批小组下称市用地审批小组负责对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储藏开发工程进展审批。市财政、开展和改革、国土资、建立、规划、林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统计、土地储藏、城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储藏工作顺利开展。第二章储藏土地的范围和方式第一节储藏土地的范围第九条以下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储藏土地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买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置权而获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获得的土地。第二节储藏土地的方式第十条储藏土地可采取以下方式:征收;收买;收回和置换。市土地储藏局完成储藏手续后由国土资部门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藏库管理。第十一条以下土地可通过无偿收回进展储藏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二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顿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开发期限满2年或经依法办理开发手续的国有建立用地连续2年未建立使用的。五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收回的土地。六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第十二条以下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展储藏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单位、个人正在使用的土地。二因施行城市规划进展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三政府统一征收的新增建立用地工业用地除外。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第十三条以下土地可以通过收买进展储藏一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其没有才能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二土地使用权人向人民政府申请出让的。三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置权。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用处的土地。五其他可以依法收买的土地。第三章土地储藏的程序第一节土地征收第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立规划区内,为施行城市规划而占用土地的,纳入征收范围。第十五条市土地储藏局按照当期土地储藏方案组织开展征收工作。国土资、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储藏、清城区政府及街镇等部门单位,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一市土地储藏局根据土地储藏年度方案向市用地审批小组申请用地,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制作建立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协助组织建立用地报批材料上报。二市规划部门核发建立用地红线图,明确农民实业用地返还位置,并做好小区控规编制工作。三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国土资部门共同组织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听证,听证后两个部门共同形成落实社会养老保障措施的听证会议记录,报清城区人民政府。清城区国土资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好申报材料送清城区劳动保障部门,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无误后出具征地社会保障意见书,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四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储藏年度方案,调配相应的耕地占补指标,负责编制建立用地工程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一书三方案”,发布征地预公告,组织有关方面召开征地听证会,对征地工作进展业务指导,并组织建立用地报批材料上报。五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工作的详细施行,负责征地补偿、拆迁等前期工作,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征收补偿协议由市土地储藏局委托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与相关村小组及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款项经国土部门征地预存款账户转拨付给相关权利人。第二节土地收买第十六条收买土地按以下程序进展一收买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土地储藏局提出土地收买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二调查核实。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收买申请,市土地储藏局负责对拟收买土地的权属、现状、区域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处、地上附属物、抵押登记查封、土地规划、设计要点等情况向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进展调查核实。三委托评估。市土地储藏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四拟定收买方案。市土地储藏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评估报告,拟定收买方案。五方案报批。方案报国土资部门审核后,送市用地审批小组批准。六组织施行。收买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藏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买合同。按收买合同的约定,市土地储藏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买款,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并共同向国土资部门、房产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买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市国土资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买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买土地位置、面积、用处及权属根据。二土地收买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五违约责任。六纠纷的处理。第三节土地收回和置换第十八条依法收回土地按以下程序进展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藏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储藏局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1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2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收买款项。3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收买款项。4建筑物、构筑物的收买。对收回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按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结果确定收买款予以补偿,但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和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二方案审核。市土地储藏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国土资部门;国土资部门收到方案后,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诉权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三方案报批。市土地储藏局将国土资部门审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四发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国土资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五收买款项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藏局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买协议。按收买协议支付收买款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部门应当在市土地储藏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买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十九条经确认为闲置土地的,按清远市区闲置土地管理方法清府20_6112号办理。第二十条土地置换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藏局参照土地收买程序,负责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置换合同书,并共同向国土资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储藏土地的管理和出让第一节储藏土地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土地储藏局负责对储藏土地进展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藏局可对储藏土地进展前期开发利用。一前期开发。储藏土地出让前,完成储藏土地地上建筑及附属物的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开发工程按照建立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管理。二土地利用。储藏土地暂不出让时,由市土地储藏局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将储藏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在储藏土地上建立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抵押融资。经市政府批准后,储藏土地可用于抵押融资。第二节储藏土地的出让第二十三条纳入储藏用地的土地,市土地储藏局应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规定的相关规定,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进展挂牌出让。第二十四条出让方案的拟定。市土地储藏局根据规划、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委托评估机构进展出让价格评估,拟定出让方案。第二十五条市土地储藏局拟定的出让方案经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用地审批小组审批。第二十六条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施行招拍挂出让土地工作。确定受让人后,由国土资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包括报名竞买保证金划入市财政局专户。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同意用处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土地出让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成的土地出让溢价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储藏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藏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金、土地本钱核定和返还、土地储藏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_6100号和土地储藏资金财务管理暂行方法财综20_717号等规定执行,有关细那么另行发布。第六章监视管理第三十条对纳入土地储藏范围的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服从收买储藏的,由市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展处理。第三十一条对纳入土地储藏范围的土地,应严格执行本施行方法。第三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三条本方法由市国土资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储藏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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