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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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目 录略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消费力,标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立和社会开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进步消费力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展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进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有利于促进经济建立、社会开展和国防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老实信誉的原那么,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当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方案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章 组织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并组织协调施行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以下工程的施行:一明显进步产业技术程度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才能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节约能、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的;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遥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开展的。第七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良、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施行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施行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第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展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施行转化;二向别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答应别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别人共同施行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第十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消费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结合施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结合承当政府组织施行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程。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消费企业相结合,结合施行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施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农业研究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施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研究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获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施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展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进犯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施行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消费经营进展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风险。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展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那么,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展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机密事项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第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者机构,可以进展以下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三进展技术贸易活动;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效劳。第十八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等有偿效劳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资格证书。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进展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效劳活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效劳机构可以进展以下活动:一对新产品、新工艺进展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二面向社会进展地区或者行业科技成果系统化、工程化的配套开发和技术创新;三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技术和技术效劳;四为转化高技术成果、创办相关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效劳。前款所列基地和机构的根本建立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划。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试产、试销上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平安、卫生等标准。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 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处。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三条 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开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面向全国,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效劳。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以下原那么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创造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创造创造的,该新创造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施行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机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背协议或者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机密的要求,披露、允许别人使用该技术。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以事代理或者居间效劳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机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机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机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机密保护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任、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机密大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背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机密和从事与原单位一样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换转让。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别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获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底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奉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施行转化成功投产,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施行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奉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施行转化中做出重要奉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根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别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展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成心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别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背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别人的科技成果,进犯别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机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背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任、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一样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当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效劳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那么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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