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数字出版法律法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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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我国现行数字出版法律法规概况,小组成员:尹芊又 王丽娇 徐健华 鲜汪娟 荆可欣,我国数字出版管理的主体,我国政府管制机制,以多部门管制,为市场管制的主体。,数字出版的,内容管制,方面,:,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文化部等,。,内容传播所需要的,互联网线路管制,方面,:,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和广电总局。,国内,以网络为平台的数字出版经营者,需要向这些部门申请相关的,产业经营牌照,。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牌照),(,电信管理部门负责颁发,),;,从事特定内容服务的许可证,(,由各个内容领域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发放,),等多种类别。,我国数字出版法规体系的构成现状,1、数字内容资源开发和管理层面,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底,,,新闻出版总署通过了我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10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 “加快制定发布,手机媒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数据库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学出版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游戏审批管理细则,等部门规章”,。,2,、数字版权保护层面,在著作权领域,目前初步形成,以著作权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以及政府规章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版权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3,、数字出版技术层面,现阶段我国数字出版各领域均严重缺乏统一的标准,。,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研究,:,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研究报告,数字出版标准体系表,数字出版标准制定及实施指南数字出版标准体系公共术语表,及11个相关分领域的研究报告。,数字出版产业,分领域的各项标准,也在研究和制定之中,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于2010年12月13日下达了国家标准化公益科研项目,电子书标准体系研究,。,数字版权管理(DRM,DigitalRightManagement)标准体系,目前被认为是对数字出版进行管理的基础性技术和标准,DRM技术涉及数字内容使用权限的描述、认证、交易、保护、监测、跟踪,以及对使用权拥有者关系的管理,几乎涉及数字内容生存周期中的每一种状态。,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第三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第六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七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军队系统经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八条,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出版单位章程,;,(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五),可行性论证报告,;,(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第九条,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第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将有关变更登记事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十三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登记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十四条,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本规定所称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第十五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读者对象、栏目设置、文种等;,(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申请出版配报纸、期刊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还须报送报纸、期刊样本。,第十六条,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的,须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过创作、加工、设计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电子出版物节目源的经营活动。,第三章 出版管理,第十八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第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二十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第二十一条,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第二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第二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出版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及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二十五条 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内容简介、授权方名称、授权方基本情况介绍等;,(二)申请单位的审读报告;,(三)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四)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还须提交游戏主要人物和主要场景图片资料、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发行合同及发行机构批发许可证、游戏文字脚本全文等材料。,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第二十七条 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第二十八条 已经批准出版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级版本,,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九条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第三十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选题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载体形态、内容简介、合作双方名称、基本情况、合作方式等,,并附拟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有关文字内容、图片等材料;,(二)合作意向书;,(三)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第三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在该电子出版物出版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三十三条,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发放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和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三十四条 出版单位申请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应提交,申请书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申请书应当载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第三十五条,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品,。,第三十六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第三十七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第四章 进口管理,第三十八条,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三十九条 申请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内容简介、出版者名称、地址、进口数量,等;,(二),主管单位审核意见,;,(三)申请单位关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审读报告,;,(四)进口电子出版物的,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第四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审批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第四十一条,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应贴有标识,,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第五章 非卖品管理,第四十二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须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使用目的、名称、内容、发送对象、复制数量、载体形式等,并附样品,。,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内容限于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业务宣传、交流、商品介绍等,不得定价,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载体的,印刷标识面及其装帧的显著位置,应当注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编号分为四段:第一段为方括号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段为“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字样,第三段为圆括号内的年度,第四段为顺序编号。,第四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应当委托,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第四十六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必须使用复制委托书,,并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第四十七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应当保证开具的复制委托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须将开具的复制委托书直接交送复制单位。,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售本单位的复制委托书。,第四十八条 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自电子出版物完成复制之日起,30,日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交本单位及复制单位签章的复制委托书第二联及样品,。,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的单位须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四联保存,2,年备查。,第四十九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的单位,,经批准获得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之日起,90日内未使用,的,须向发放该委托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交回复制委托书,。,第七章 年度核验,第五十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施年度核验。,核验内容包括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登记项目、设立条件、出版经营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第五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两年的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出版法规的情况、出版业绩、资产变化等内容;,(三)两年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目录,;,(四)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第五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程序为:,(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核验年度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于该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核验年度的3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五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一)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二)因违反出版管理法规,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三)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四)曾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认真整改,仍存在违法问题的;,(五)长期不能正常开展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暂缓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整改。暂缓年度核验期满,对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予以登记;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五条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单位按照本章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责令停止复制、发行电子出版物;,(六)责令收回电子出版物;,(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整改。,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属于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按照前款处罚。,第五十八条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第五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第六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进口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二章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互联网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第七条,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九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二),机构章程,;,(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第十三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改变名称、主办者,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应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第十四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主办者应当自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五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通报,。,第十六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第十七条 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十九条 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发现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登载或者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互联网出版机构的编辑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二十三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应当标明与所登载或者发送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停止登载或者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发布),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第五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第八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九条,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第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第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第十六条,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第二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第二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二十四条,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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