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课件:税收执法风险与渎职犯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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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自我介绍,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硕士、律师、副教授 。,税收执法风险防范,主讲人:李登喜,邮件地址:,培训内容,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概述,税收执法行政败诉风险与防范,税收执法中的渎职犯罪风险与防范,一、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概述,什么是风险?用,ISO/IECTR 13335-1:1996,中的定义,风险可以解释为:,特定威胁利用某个,(,些,),资产的弱点造成资产损失或破坏的潜在可能性。,为了帮助理解,我们举一个下里巴人的例子:我口袋里有,100,块钱,因为打瞌睡,被小偷偷走了,搞得晚上没饭吃。用风险评估的观点来描述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对这些概念作如下理解:,风险,=,钱被偷走,资产,= 100,块钱,影响,=,晚上没饭吃,威胁,=,小偷,弱点,=,打瞌睡,假设这么个案例:某证券公司的数据库服务器因为存在,RPC DCOM,的漏洞,遭到入侵者攻击,被迫中断,3,天。让我们尝试做一道小学时常做的连线题,把左右两边相对应的内容用线段连接起来:,风险,RPC DCOM,漏洞,资产 服务器遭到入侵,影响 数据库服务器,威胁 入侵者,弱点 中断三天,什么是税收执法风险,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环境以及主观方面原因,导致执法违法或者不当以及,行政不作为,,从而引起行政复议诉讼败诉,或者由于违反党纪政纪而被追究行政责任,以及因刑事违法行为致使国家税收利益遭受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不良后果的,危险可能性集合。,税收执法风险的类型,1,、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税务行政争议,导致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并在诉讼中面临败诉,(,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被确定履行法定职责;承担国家赔偿,等,),;,2,、税务行政执法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甚至面临被检察院以涉嫌职务犯罪尤其是渎职犯罪提出指控;对于纳税人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案件,定性不准确,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移送后不被认定或只有部分被认定,从而引起渎职指控或者导致税务行政争议。,税收执法风险的产生环节,税收执法风险产生于税收征管执法与服务工作的各个工作环节。只要与纳税人利益有关联的环节就存在税收执法风险。比如,税务登记、发票的发售与管理、对纳税人的管理与评估、税款核定征收环节、税款抵扣与出口退税环节、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环节、税务检查与审理环节、处理与处罚环节等等。,(,1,),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环节;,(,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与管理;,(,3,) 对纳税人的管理与评估;,(,4,) 税款核定、征收环节;,(,5,) 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环节;,(,6,),民政福利企业的退税;,(,7,),税收保全、强制环节;,(,8,),税务检查环节;,(,9,),处罚环节;,(,10,),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离我们每一个人并不遥远,,就在我们身边!,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加大是一种社会进步,又是一种客观存在,使我们税收工作面临,严峻考验,!,税收执法风险问题的背景,(,1,)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有利于规范税务干部执法行为,从而大大推动依法治税。同时,对我们税务干部传统的工作思维提出了重大挑战。税收执法责任制在思路上提出的根本性要求体现为“规范”的思维,这是与“操作”的思维具有革命性的区别,税务行政各项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规范、规则要求。如果不能正确对待这种挑战以及作出必要的转变,这种挑战就会具体演化为执法风险的产生。可以说,税务系统公务员的执法风险是在国家对公务员行为要求规范化、法制化这个大背景下表现出来的局部问题。,(,2,)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加强。,司法制度的合理设计与完善、司法人员的职业思维能力与法律素养的提高等条件成就与否以及成就的程度,现实状况与法治国家对司法机关角色定位之间存在一段距离,这种距离的存在往往会引发种种法律风险。从理性的角度看,我们将这种法律风险称之为“法治的成本”。这是任何一个国家在构建法治蓝图过程中都无法绕开的一段行程,自然也使得税收法治行进在这段行程中。,(,3,)税务行政执法工作自身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从税务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依据这个角度分析,我国目前税收执法工作的依据存在法律性不强的弱点,或者说,与法律理性和逻辑思维方式之间存在较大的距离。这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尤其是,税收立法的不合理性、不科学甚至违法性的结果,体现在我们具体的税收执法工作中就表现为法律风险的可能产生。,税收执法风险的总体成因,虽然税收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但是,,税收法律制度以及相关制度,还存在真空与漏洞、矛盾与冲突,解释性文件效力级次低,从而可能导致执法风险。,随着依法治税进程不断推进,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得到明确,,纳税人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救济意识越来越强。,不断出台的新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依法行政,要求,加大了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税收执法风险的具体成因,观念认识层面:“收税第一”思想、行政权力观、执法程序意识、,自由裁量权认识,、,依赖习惯经验、上级文件以及固有的思维定势,立法与制度层面:,法定职责不明确、证据规则不明确、,检查取证权力限制、处罚幅度空间大、税收文件冲突,执法能力层面:法律程序运用、取证技巧、涉税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运用(如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组织力量层面:机构设置、征管查部门协调、税务稽查队伍建设,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来源,、来自外部的:,(,威胁),(,1,),立法层面;,(,2,)制度层面;,(,3,)外部监督,、源于自身的:,(,弱点),(,1,)思想根源方面;,(,2,)执法能力方面,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途径,执法风险绝不是一朝一夕的风潮,而是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趋势性的现象。因此,对执法风险不能搞“运动式”的防范,而是要从理念、制度、执法能力、工作机制与方式等多个层面加强税务系统公务员执法风险防范工作的教育与落实。,第一个层面:税务机关内部,1.,税务人员方面:,(,1,)提高对税收执法环境的清醒认识,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的清醒认识,切实加强依法行政观念;,(,2,)提高具体执法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业务素质与执法能力,重视学习涉税相关法律知识;严格遵循税收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3,) 进行一定的换位思考。比如,学会用,证据思维,来组织并开展自己的税务行政执法工作。,2.,税收工作制度方面:,(,1,) 促进立法与制度健全,出台税务行政处罚与税收执法证据规则等部门规章;配合新法律出台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 进一步健全重大案情汇报、集体审议决策制度,健全和落实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制度;,(,3,) 加强执法监督和教育机制,并真正加以制度化;加强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检查活动、互查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4,) 进一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法律地位的提升,为税务行政执法创造法律风险缓冲带。,第二个层面:税务机关外部,(,1,)要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司法机关的工作特点和司法活动规律;,(,2,)要与司法机关进行必要和适度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必要的法律理性共识。,二、,税收执法行政败诉风险与防范,(一),有关行政职权行使的败诉风险与防范,税务行政执法权具有强制性、不平等性、扩张性、可交换性、垄断性。税务行政执法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超越法定的行政执法权限;,2,、不适当地行使或者滥用执法权力。,税收执法不得越权,执法权有别于公民权,执法不得越权,权力行使方式基于法,。即,行政执法方式符合法律,税收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权力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还要适度、合理,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具有正当的动机,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最温和方式(必要性),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符合行政先例,符合公正比例法则,行使税收优先权的风险与防范,征管法第45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优先权,最终通过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冻结存款和通知银行扣缴等执法权实现。因此,必须充分考虑,行政强制法,的规范要求。,税收优先权案例,某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0,年月,10,日,对该市一家宾馆,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宾馆欠缴地方各税,万元,宾馆对有关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3,月日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宾馆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至期限届满,该宾馆未补缴税款。,3,月,23,日稽查局对该宾馆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限其于,3,月,28,日前缴清税款。期满后,宾馆仍未缴纳税款。,4,月,22,日,稽查局税务人员在依法办理手续后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该宾馆一辆价值近,13,万元的小汽车,并开至稽查局保管。,5,月,12,日下午,宾馆和市工商银行有关人员来到稽查局,要求稽查局解除对小汽车的扣押。市工商银行的理由是:宾馆已经将该汽车作为抵押,从工商银行取得短期贷款,10,万元(期限两个月),现在宾馆并未归还贷款本息,因此,汽车所有权属于市工商银行,稽查局无权扣押这辆汽车。稽查局通过调查得知,,2010,年月日宾馆与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将汽车抵押给市工商银行。合同还约定:若宾馆届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则汽车所有权转移至市工商银行。稽查局遂要求宾馆另外提供可供扣押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其他财产,但是宾馆已没有其他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此情况下,稽查局决定不予解除扣押。,该宾馆向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讨论问题:,()宾馆与银行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市工商银行的理由在法律上能否成立?为什么?,()稽查局决定不予解除扣押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二),有关法定程序的败诉风险与防范,税务行政执法程序包括税收事项审批程序、税款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稽查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税务行政强制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税务行政赔偿程序、税务执法监督程序等。,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操作中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省略执法步骤、颠倒执法顺序、改变执法方式、超过执法时限等。,税收执法,程序错误的后果,被复议或者诉讼撤销的执法行为自始失效。,复议机关撤销程序违法的执法行为后,有权责令被申请人重作。,人民法院撤销程序违法的执法行为后,有权责令被告重作。,复议决定撤销重作的法律后果,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诉讼判决撤销重作的后果,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处罚告知程序,应告知哪些事项?,应当区分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以及外部程序和内部程序(尤其是若干的协调、咨询、备案、立案登记、审理、内部批准等),西方法制中的实体和程序,西方提倡程序优于实体,包括制定法律和司法实践,即,程序至上,。如,英美法有“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意思是说,程序早于权利,权利基于程序而产生(判例法传统),权利保障主要依靠程序。此谓,“程序至上 ”,。,程序公正可能实现,实体完全公正因程序的形式性和概括性而不可能实现,美国加州的一个城市警察局接到报案,说有一个人在某公园的一个废弃垃圾箱私藏毒品,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搜查,打开垃圾箱一看,里面有一个正在睡觉的流浪汉,因而引起诉讼,流浪汉状告某警察局。原因是流浪汉以垃圾箱为家,垃圾箱里都是其生活用品,警察在没有履行搜捕令程序的情况下打开了垃圾箱,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法院予以受理,流浪汉胜诉。,程序重于实体:流浪汉状告警察局,美国法程序规则,程序与决定:米兰达告知(权利)规则四项精神,程序与证据:“毒树之果”规则及实践中的两种做法:(1)都不要(2)砍树取果。思考:偷录、偷拍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遵守行政程序的统一要求,行政程序法十大基本程序制度:,1、听证质证制度 6、,时效期限制度,2、信息公开制度 7、传唤制度,3、表明身份制度 8、咨询制度,4、说明理由制度 9、公开调查制度,5、回避制度 10、教示制度,(,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法,的一般规定,(,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T18,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细则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规程第三十八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1)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2,)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3,)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4,)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思考,: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长?,三十日还是,6,个月,?,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问题,:税务机关实施冻结程序的期限是多长?,三十日还是,6,个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冻结期限,催告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程序。,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T35,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T3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T54,催告程序,严格税收强制措施程序,税收强制程序1:简易税收保全,征管法第37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严格税收强制措施程序,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严格税收强制措施程序,细则第58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严格税收强制措施程序,税收强制程序2:一般税收保全,第38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严格税收强制措施程序,税收强制程序3:特殊税收保全,第55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扣押应遵守时效制度,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依照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保证人的强制执行程序,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即,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即,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对纳税保证人的强制执行程序,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调账检查程序的风险与防范,必要时;有特殊情况的,(自由裁量权把握),遵循批准程序和时效(,行政强制检查,),纳税人指责税务人员未完整归还账簿资料的问题,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丢失账簿的执法赔偿责任,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2009,年9月10日红方集团公司副总李某与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红方集团下属服装公司的合同。合同规定:服装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但税收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服装公司每月向集团公司上缴10000元的税金后,其他纳税事宜概不过问。另外,服装公司保证集团公司划拨过去的750名员工的工资每月不低于,1450,元,其他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服装公司,2009,年9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按月向集团公司缴纳了,2009,年10、11、12月的税金30000元。,2010,年1月13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时对服装公司进行了检查,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单独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后来依法下达了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另外征收分局通过调阅各类账证查实服装公司,2009,年,1012,月实际销售收入为2650000元。1月20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补缴增值税120000元并限其15日内缴清。服装公司认为与集团公司有合同在先,其每月10000元税金交集团公司后其他纳税概不负责。到税务机关限期届满,服装公司既未办证也未缴税。2月7日征收分局派人从服装公司银行账上强行划走120500元款项。2月10日服装公司依法申请复议。,此案如何处理?,使用当场处罚程序的风险,适用简易程序不履行告知义务,简易程序不使用规范的处罚决定书,任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时当场收缴罚款,1、出示税务检查证(表明身份),2、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3、听取陈述申辩意见,4、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当场交付当事人,6、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应适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简易程序;,该告知的不告知或告知不全、不准确;,处罚告知文书与决定文书同时送达;,税务文书送达方式不规范。,税务违法处罚中的风险,没有责令限改的法律后果,与,风险,涉嫌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仍旧进行行政处罚,的,风险,如何避免陈述申辩权的执法风险,?,如何避免听取意见带来的执法风险,?,如何防范处罚听证的法律风险,正确把握听证范围:,较大数额罚款、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履行听证程序:,七日前通知,、听证公开、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适用回避、当事人可委托代理、,申辩质证,、制作听证笔录并签章,纳税争议复议担保程序中的风险,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是过期后才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纳税人提出纳税争议的复议申请。这种情形下,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复议担保不作为的风险,复议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于何时确认担保是否有效才可以避免行政不作为的法律风险?,结论:税务机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确认担保是否有效。,相关法律链接:,(法律)征管法88条第1款,(规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结论:超过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税或者提供担保要求复议的,复议机关不应受理该复议申请,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担保。,纳税保全程序中的风险,纳税保全程序包括税收代位权程序和税收撤销权程序,税收代位权程序:,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50条),税收代位程序案例1,20,11,年3月某市电缆厂与该市某县供电局签订了一份电缆订购合同,20,11,年6月20日,电缆厂如期将5万米电缆送到县供电局中心仓库,但县供电局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150万元的电缆款。,20,11,年12月9日,因电缆厂,欠缴,20,11,年上半年税款,73,万元,区税务局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未果的情况下欲对市电缆厂成品仓库内的电缆产品实施,查封,。,当税务人员得知市电缆厂对县供电局尚有150万元的债权后,即于20,11,年12月12日来到了县供电局,明确告诉县供电局局长:“电缆厂欠缴税款,而你们又欠电缆厂的货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们有权向你局行使代位权,请你们在3日内缴清市电缆厂欠缴的税款73万元。否则,我们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3天后,区局从县供电局银行账户中扣缴了电缆厂欠缴的73万元税款。20,11,年12月19日,县供电局向市局提出复议申请,以区局行使代位权违法为由,要求撤销区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退还已扣缴的税款。,税收代位程序法律关系,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税务机关,原告) 债务人(欠税人,,诉讼第三人) 追索,清偿,次债务人(被告),税收代位程序中的法律风险,纳税人尚未产生欠税事实,欠税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欠税人未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对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债权行使代位权,执法越位,未通过诉讼程序行使,错误地对次债务人使用强制执行,税收撤销程序法律关系,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税务机关,原告) 债务人(欠税人,被告),第三人(诉讼第三人),(受益人、受赠人、买受人),适用税收撤销程序的条件,放弃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无偿转让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税收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三),有关职务侵权损害的败诉风险与防范,税务行政职务侵权损害风险主要表现为:,税务人员职务行为侵犯纳税人权益,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损害,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税务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个人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税务人员职务行为不得侵犯纳税人税收人权,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抵抗权;,要求保密权;,迟延纳税权;,正当程序权;,诚实推定权,;,信赖利益权,。,违法检查与抵抗权,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要求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求保密权,细则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个人信息数据保护问题,迟延纳税权,税收征管法第31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1条所称特殊困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正当程序权利,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知情参与,听证质证,要求赔偿,复议诉讼,税务行政侵权赔偿的风险防范,职务行为主体,违法侵权行为,发生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税务赔偿责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与税收征收管理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问题),不承担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税务侵权赔偿,请求程序,赔偿请求人单独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人员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侵权赔偿方式,税务行政赔偿方式有金钱赔偿、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三种。,如果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风险,侵犯第三人权益的风险与防范,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第三人独立申请复议权),防范此类执法风险的根本:确信,扣押财产必须是税务当事人的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物权法),才能实施。,(四)有关税收法律政策适用的败诉风险与防范,征收税款的法律依据,税收强制的法律依据,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征税依据错误的法律风险,年4月湖北省大悟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负责京珠高速公路大悟北段施工的潜江市公路建设工程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开采工程所需砂石。,稽查局,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认定该公司开采应税矿产品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于是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申报应纳资源税。潜江市公路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建筑施工单位自采自用砂石、粘土不应缴纳资源税,拒绝申报缴纳,也拒绝提供开采砂石的有关资料。,征税依据错误的法律风险,大悟县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到当地政府调查,并走访了其他开采砂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了该公司开采砂石的时间及数量,并取得了该公司开采砂石的有关证据。,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开采砂石的行为应当缴纳资源税,且已超过申报期。5月8日,他们对该公司不申报纳税的行为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9000元。年5月18日,,稽查局,又到县地矿局调查取证。县地矿局认定,该公司开采的河砂属矿产资源中的天然石英砂,河卵石岩性以石灰石为主,据此核定该公司应纳资源税25万元,并通知该公司缴纳,但该公司拒绝缴纳。于是,,县地税局,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了其应缴税款及滞纳金,该公司不服,将此案起诉到大悟县法院。,征税依据错误的法律风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程序合法措施得当。但是,强制执行的税款是否应当征收,存在复议前置问题,应当另案审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否应当征税是税务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的基础。因此,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该案的审理,要求对征税问题进行复议后在一并进行审理。,于是,潜江市公路建设工程公司向孝感市地税局申请对该案进行复议。,征税依据错误的法律风险,复议过程中,县地税局认为该公司开采的河卵石矿质属石灰石,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石灰石属列举名称的矿产品,应当征收资源税。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京珠公路建设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规定,修筑路所用砂石粘土应当按照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税。但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河砂属于天然石英砂,资源税税目中只列举了石英砂,因此,河砂属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经过相关部门确定,河卵石的岩性以石灰石为主。,征税依据错误的法律风险,复议机关认为,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是否征税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湖北省地税局的批复明显越权,不能作为征税依据。对河卵石征收资源税法律依据充足,对粘土、河砂等其他未列举名称非金属原矿征收资源税法律依据不足。,因此撤销县地税局的扣缴税款通知,要求县地税局重新核实砂石土的数量后,核定应纳税额。经过重新核实后,县地税局核定原告开挖河卵石应纳资源税3万元,退还了多征的税款。原告撤诉。,减轻处罚有无适用依据的风险?,从轻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规则适用于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吗?,-一般法与特别法,应当依法从轻减轻的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违反处罚原则的风险与防范,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不得因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原则,(五)有关证据工作中的败诉风险与防范,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风险环节:,取证过程缺乏灵活性,手段呆板,方法和技巧不够完善,从而导致,证据形式单一,;,违法收集证据,取证越权或者违反程序从而形成,非法证据,(利用线人、卧底、乔装等“陷阱取证,?,暴力取证和偷取证据?);,取证思路封闭和方法不灵活导致,未形成证据体系,证据,收集不全面,;,证据规格不符导致,证明力不够,;,对证明标准把握不好,证据不足,,滥用推定或抽样取证,(比如,对偷税的定性或确定偷税数额);,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缺少严格细致的证据审查,;,行政执法程序中收集的证据在诉讼程序中不被认定。,对诉讼证据规则不熟悉,,收集证据未围绕举证,主要证据问题把握不到位,。,税收执法证据风险的成因,目前税务部门查处案件时对证据问题的重视程度总体上尚显不够。(,主观方面原因,),长期受,“手懒”,不良积习的影响,有时甚至连案件的基础性证据资料都不去收集,只关注纳税人的陈述与自认,在收集证据方面,“能省则省”,的观念与做法仍然存在。进一步的原因在于:依旧认为,纳税人不敢告我们税务局,的,并且习以为常。,税务系统具有法律职业思维的专业税务人员相对缺乏。,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相对比较重视证据材料的取得,但是,往往缺乏证据保存、判断和审查的意识与能力,原因是比如,究竟证据如何取得才会符合规格而被,采纳,,究竟证据应采集到何种程度才具有实质证明力而被,采信,?总体上讲,税务行政执法取证的尺度与标准比较混乱。,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证据法理论与实务规则的学习与研究探索,提高法律思维、证据思维的能力与水平。,制度方面原因,目前统一证据法立法尚未出台,:(刑事证据法、民事证据法、行政证据法以及统一证据法的起草),税务行政执法具体证据制度不够系统、明确,:诉讼法律、,司法解释,、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有所规定,但都比较间接。,执法取证环境差,取证阻力大,导致实践中,取证难,;,取证思路封闭和方法不灵活导致,未形成证据体系,,证据,收集不全面,;,(,一,),举证迟延,2,月,18,日,某县国税局以发票违规为由对某制砖厂作出罚款,8000,元的决定。制砖厂认为处罚畸重,于,3,月,8,日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于,3,月,18,日将起诉状副本、载明被告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应诉通知书等送达县国税局法定代表人签收。,由于县国税局具体经办发票违章案件的税务人员出差,整个案卷材料拿不出来,直到,4,月,4,日,县国税局才将其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提交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县国税局本应于,3,月,28,日前举证,而直到,4,月,4,日才向法院提交其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法院判决县国税局撤销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讨论问题: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二,),证据突袭,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9,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1,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建议:针对证据相对不足的潜在争议案件,做好证据扫尾工作。,(,三,),新的证据,某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B,市,C,公司取得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虚开的嫌疑,稽查人员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向,B,市发函,得到证实,确认属于虚开,并取得纸质的证明资料。随后稽查人员进一步检查,认为该公司上一年度也有,4,份从,C,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这,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25,万元不予抵扣,并在履行相应告知和听证程序后,对,A,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款,万元。,A,公司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县国税局只能对,A,公司从,B,市,C,公司取得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处理,(,固有证据定为虚开,),,而另外,4,张上一年度从,C,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为虚开,不宜处罚,判决撤销相关处罚决定内容,并要求重新作出处理。县国税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中级人民法院许可,县国税局对,A,公司另外,4,份从,C,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重新展开调查,并取得证据,证明也属于虚开。据此,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上诉人,(,县国税局,),的处罚决定。,问题:本案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分析:,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一审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结论:,县国税局在二审期间提供了一审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但不构成“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以此撤销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什么是新的证据?,(,四,),无力反驳,辩论式案例:,“五城同创”指挥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行终字第,90,号判决书。审判长:周茸萌;代理审判员:李昕;主审法官:施建红),法庭上的举证尴尬,200,9,年6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物资贸易公司设有真假两套帐,偷税数额较大。7月8日,稽查局派人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稽查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当办税会计打开资料时,稽查人员发现,主管会计神色慌张的从柜子上层抽出一本帐簿,飞快地将该帐簿塞进自己的抽屉里。稽查人员认为那本帐簿有问题,要求主管会计拿出来。虽经再三劝说,主管会计仍不把那本帐交出来。在一位稽查人员与会计交涉时,另一位稽查人员乘机拉开抽屉,取出了那本帐。,经检查发现,该公司采取真假两套帐的手法,从200,8,年1至12月,共隐瞒销售额214.5万元,偷税36万元。稽查局按照程序,除令其补缴税款外,对该公司处以所偷税款三倍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对稽查局的处罚感到承受不了,经多方交涉,稽查局依然没有改变处罚决定。于是,该公司以稽查人员检查程序违法和滥用职权为由,将稽查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庭上的举证尴尬,该公司的主要理由,一是在进行税务检查前,稽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二是稽查人员未经同意拉开主管会计的办公抽屉,超越了税务检查权限,为非法搜查行为。面对该公司的上述两条指控,稽查局没有证据证明稽查人员已出示了税务检查证;稽查局承认稽查人员拉开了主管会计的办公抽屉,但不认为是非法搜查,而是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问题探讨:你认为稽查局会败诉吗?如果会败诉,其主要原因是什么?纳税人指控稽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稽查局没有证据证明稽查人员已出示了税务检查证.面对这种情形,你认为应该如何应对?,(六)有关复议工作中的败诉风险与防范,复议初步审查受理,工作中的风险及其防范,复议期间证据收集与审查中的风险及其防范,复议决定撤销责令重作中的风险及其防范,复议机关行政不作为中的风险及其防范,复议决定文书教示程序中的风险及其防范,复议调解与和解程序中的风险及其防范,复议与涉税刑事审判协调中的风险及其防范,税务稽查案件复议处理中的风险来源:,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复议机构以依据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复议机关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而被申请人无法重新取得证据;,复议机关认为适用依据错误而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而该决定对纳税人更加不利;,复议调解与和解程序带来的渎职(不征少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复议机关受理环节风险,将形式审查误当实质审查,会导致错误地不受理案件,。,形式审查决定是否案件受理:,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期间、申请范围、复议管辖、起诉审查、法定前置必经程序审查。,实质审查决定如何案件处理:,执法,主体是否适格;事实、证据、理由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税务机关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执法行为有无明显不当。,复议案件的调查取证风险,某县税务局派检查人员到本县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查实该公司偷税11.42万元。公司认为没有偷税。检查后,县税务局便履行法定程序,于8月11日依法作出并送达税务处罚决定书,责令公司于8月26日前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及罚款。,8月15日公司缴纳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及罚款,同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某市税务局提交复议申请。8月19日,市税务局对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复议期间,县税务局出于慎重办案、弄清事实之考虑,重新派人三次到公司核查情况。市税务局也多次下户检查,取得重要的证据资料。12月15日,经过复议,市税务局综合采用以上证据,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并送达公司。,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法律风险防范,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审查、不答复,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复议决定、不答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复议担保的效力性、不答复,(七)税务行政应诉本身的风险与防范,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被告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延期举证必须申请。诉讼期间被告自行取证无效。,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否则,诉讼代理人就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被告如何摆正应诉心态,被告如何进行应诉答辩,被告如何进行质证和证据补充,被告如何进行交叉提问,被告如何进行焦点问题辩论,(一)被告如何摆正应诉心态,1,、不排斥。,税务机关对待税务行政诉讼的态度,首先应当是不排斥。因为:第一,这是当事人的一项合法权利;第二,这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第三,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第四,有利于推动税收立法以及法律宣传。,2,、高度重视。,税务机关对待税务行政诉讼应当高度重视。这是由于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纳税人及其代理人法律意识和水平的提高,税法的复杂,法官对税法的不了解等原因所决定的。,3,、领导应亲自出庭并参与协调。,总局文件的要求,对案件的重视,对法庭、对方的尊重,有利于案件的沟通与协调,4,、慎重选择诉讼代理人。,(,1,)具有深厚的税法理论功底,(,2,)熟悉税收执法实践业务,(,3,)具有灵活的沟通能力,(,4,)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5,)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6,)具有敏捷的思维与快速反应能力,(,7,)具有坚韧沉着的精神,(,8,)具有谦虚低调的态度,(二)被告如何进行应诉答辩,为什么要认真答辩:主要是由于法律本身规定、对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尊重、表明态度以及陈述观点的需要。,如何答辩:注意具有针对性以及尽量简洁。表述要求是清楚明白、适度灵活;表述技巧是勇于出击、化解被动。,在民事诉讼中,答辩期之外,法院通常给予另外的举证期限。不提交答辩状的,只要在举证期内举证即可。,税务行政诉讼中,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同一个期间。税务机关可以不提交答辩状,但必须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应当准备、提交哪些应诉资料:,主要有答辩状、证据目录、证据(包括违法事实、程序合法性、处罚公正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包括执法主体资格及案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税收实体法的依据、税收程序法的依据)。,(三)被告如何进行质证和补充证据,1,、质证时间:证据交换、庭审,2,、质证思路: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3,、质证注意事项:最高院,证据规定,第,36,、,39,、,40,、,41,、,42,、,43,、,46,、,48,条的有关规定,4,、不予质证的情形:第一,纳税人在行政程序中因税务机关要求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第二,纳税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情形。第三,纳税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四)被告如何进行交叉提问,针对诉请的交叉提问,针对法律依据的交叉提问,针对证据的交叉提问,(五)被告如何进行焦点问题辩论,辩论内容:,主要围绕焦点问题展开以及注意用证据说明论点。一般是指包括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或者处罚适当等内容。,三、,税收执法中的渎职犯罪风险与防范,(一)关于涉税渎职犯罪案件的现状与特点,1、逃税罪(偷税罪),2、抗税罪,3、,逃避追缴欠税罪,危害税收征管罪,4、,骗取出口退税罪,5、增值税发票犯罪,6,、普通发票犯罪,涉税犯罪,1、税收渎职犯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渎职犯罪,出口退税罪),税收职务犯罪,2、其它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2024/9/22,当前税务系统,税务人员犯罪,的主要特点:,1,、在税务系统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中涉税渎职犯罪比较严重。,2,、在涉税渎职犯罪中玩忽职守罪以及滥用职权占有很大的比例。,3,、追求不法经济利益、收受或索取贿赂,仍然是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动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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