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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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外来短期医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在我院外来短期医务工作人员(以下称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卫计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 引进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目的是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专家资源,加快我院学科建设,进一步提升医院的整体综合实力。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来短期工作人员是指来我院行使临床诊疗工作的外院人员,包括国内、外的医疗专家。短期工作是指定期来我院、或短时期内固定在我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因会诊临时来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人事科、医务科是全院短期工作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的制订、外来人员协议的签订、人员的招聘、考核、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管理。第四条 医务科根据医院学科发展情况及学科要求,接受临床科室上报学科所需外来专家的类型及合作形式,上报主管院长。医务科负责外来人员诊疗工作的跟踪管理和安排,医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技术资质管理的规定与程序详见(附件1)。第五条 国内来院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高级医师职称,在国内享有较高的学术地位,身体健康,有完成协议的能力。国外、港澳台等地来院工作人员必须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见附件2),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才可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第六条 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在当地注册的执业范围在我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第七条 短期工作人员的薪酬及与我院的合作模式、合作目标、双方的义务和权力等由双方进行协商,并签署协议书。第八条 短期工作人员来院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时,原则上有我院进行处理,当事人有义务进行配合。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时,如果是因为外来人员的责任时,我院有权根据协议内容进行相应的处理。第九条 临床科室邀请院外专家提供诊疗技术支持时,需要递交院外医师会诊邀请函至医务科审批盖章,由医务科将院外医师会诊邀请函传真至专家所在医疗机构医务科,最终由专家所在医疗机构医务科指派相应资质的专家到我院会诊。专家在我院实施诊疗行为前,应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称证书复印件到医务科备案。第十条 医务科对外来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成效进行追踪和评价,在协议期满后进行评估,并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聘。第十一条 本制度相关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医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技术资质管理的规定与程序 为了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交流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和程序。 第一条 医务科负责外来短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管理及认证工作。外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或同意,由医务科进行资质审核、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准入手续,安排到相应科室开展医疗、科研、教学活动。 第二条 外来卫生技术人员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从事过医疗临床诊疗工作至少一年以上,根据规定可以从事医疗活动的,准入进行医疗活动。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只能在医院执业医师带领下从事医疗活动,无处方权、单独诊疗权利。 第三条 短期医疗技术人员是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有政府活动方案文件要求,如卫生支农、对口支援等。由医院医务科直接批准授权开展医疗活动。 第四条 上下医院通过资源整合,以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签订合作协议书,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及备案的,由医院医务科直接批准授权,开展医疗活动。 第五条 因医疗工作需要或个人申请要求到医院短期开展医疗活动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已在其它医疗机构执业,按照规定要求办理执行注册或多点执行注册,再经医务科核准诊疗项目,授予相应的医疗技术项目资质而开展医疗活动。第六条 医院应为外来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平台和建立需要的工作伙伴关系,提供必要的设备。医院相应的职能部门按照制度、规范、标准对外来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医疗安全。必要时可以取消医疗活动资格。 第七条 短期医疗技术人员发生医疗损害行为或其它事宜参照医院其他员工执行。 第八条 短期医疗技术人员工作期限结束,按照医院规定程序办理离院手续,对自己所主管的工作有总结说明或后期安排,完善人事交接后可以离开。附件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所谓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的活动。国家卫计委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交流和发展,制定了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行为。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第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第五条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第六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 目的; (二) 具体项目;(三) 地点;(四) 时间; (五) 责任的承担。第七条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 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 申请书;(二) 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第十一条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第十二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第十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第十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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