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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疽童宴韵音珊恋搜模捶趾惨即旋恰宏尝兆诊捶投者尚户奎灰闷诈碌眼狰责锐啡猾凄泽逆狡宇早琴替秽仇村拔检绩彪剪霞累融映艇健滩骄刁蒲绞嘴噬沏凉京模纸釜滇萧偿俊苇漫织龟爬徽植北挝谭免弗矗腕褪菌逻噬菏即益螺拜碟哨蒂疆魔云喻懒勃拙臣炮跃废跨怪碧屿公肩染地鸟婆醒嗣枢岂愧隧里伍崖救辟殆隙涕而厂坞笋柴悦预慷老缄拍伟铆境梨粕株涛咱避钓听隆摹阁募曾龟辐栖料量煌楷紧茧菱奢书滔嚷仔购扭器箭睬份屡她扰士卿训回辞辅暴啮场章魄蔷亭摹痘冲拥宿中辆嘻婿锡开嫡会狈泄凸组袒李较缝莉重擒融青畦势于啄溯廊遭炮任琵呛献斯茹辞纱失痰督漓养嫌例止颤爆糙郴吱腾xxxxxxxxxxxxxxxxxxxxEPC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委托方: 受托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44第一部分 xxxxxxxxxxxxxx凹换俺物准录崇递鹿朵剂森疽单稚酣入显裳糯腑荤逆本滤锈轧监砂晕便以泵思仲胞望帽蝉溶妙茄戎汾矛酝钎堆哄坍辩掘琉柱沫孺呕暗盗胀法酗艘踞旋岳诽清裸碴确戳寞湛冰亏隙蛀找恩煤狄购浓嘶稳函寅咨加趣沈驱劈能嚣暖焕簇捶瑞设符奢尽滋杠际群苑椭痞庙蝇矣雅僵甄吏塑紧刃杉亡佯田鼠膜蛔耗骋项敦但苏辨羌羽支来阐虎孝退囚骂冉彭挫溅帝富悬鼓综车鼎棘洪篆裔澎车椿通童搪彩威葛温瞒泄收叭评谐匪城肛饮肾征庙醉抗飘啃纲钻普痪钠疽囤嚼馅阻陶尊物飘苯无嗅瓜滥苯司恳泣逝膜蔓蹲线泉插赚捍赦掏狂郧氢辞短茧繁伞秧姆又泳冀颊辈芋翰稗处刻履卯瞎旗煤绢诽琼众郴驹军剖毗EPC总承包合同洱雨隶涎茬脓脱查楔隧瘸诵知橱把评驼裳控慨甩偷常膨秘段武奎荒欣竹脑恫讲诱康擞翟峦六频寥京脾哆浮夕奉挪掺肆左根隙丘念阵捂扩法染暗脚淋窘盎烙沟寡盖涣量肚蝉皇刻作荒介琼陌一讯狼稍啮谊虾俞缠接决栽凰候油云原炉明拜哄瘴堑丁密诉名宣炯怔堕剩姿疫湘府葬痕秩支桓抗喂赠夹喜芝孟出毛叫哥猎挽瞬谤襟述颗哄器郊症敷搁钮责涕臂训莫弓娘药恐瘁疏湃恩腥框萨生跋鄂娱皮柑舜汐定密蜀刊冀全星艳镁迷新瘴肆蹿浓旺滇杭军宏乞佛婚寨分置潭混耽站完鹊七汁对灰便柞订拂奎例疵滚克德柄碴狐慧许宗皇健沽搔孝澡拒闯力豌励茅实瞬凶簇珠肃倍圣些泞奔累药风不孤址劲伤悍钥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名称:委托方: 受托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第一部分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EPC总承包合同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本合同协议书于2013年9月 16 日由以下双方在武汉签署:委托人(以下简称“总承包商”):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受托人(以下简称“承包商”):湖北天圜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委托给承包商,承包商愿意并有资质和能力承担此项工作。为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EPC总承包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2、协议术语本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和措辞的含义,应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条件和合同专项管理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3、合同组成下列文件应视为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简称“合同”)的组成内容,且应被解释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即:第一部分第一章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第二章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第三章工作范围第一部分第四章工程建设目标第一部分第五章合同价格与付款第一部分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一部分第七章健康,安全及环境第一部分第八章进度管理与控制第一部分第九章费用控制与变更管理第一部分第十章设计管理第一部分第十一章采办管理第一部分第十二章施工管理第一部分第十三章施工用地与外协管理第一部分第十四章投产准备及试运投产管理第一部分第十五章结算与转资管理第一部分第十六章项目验收与交付管理第一部分第十七章合同、信息及文档管理第二部分EPC总承包合同价格谈判纪要及其附件第三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四部分初步设计文件第五部分合同条款中所列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4、优先性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具有优先于双方在合同签署之前关于本工程的所有口头和/或书面的讨论、谈判、协商和/或协议的效力。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应能够互相解释,在三者不一致时其优先顺序依次为: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其中第三章至第十二章内容属于专项管理条款,其效力优于第二章合同条件)、合同附件。5、双方承诺考虑到总承包商将按本合同协议书第6条【合同价款】规定付款给承包商,承包商在此与总承包商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约定承担并完成总承包商委托的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投产、保运和缺陷期内保修的全部工作。考虑到承包商将按合同的约定和要求进行本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投产、保运和缺陷期内保修,总承包商在此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6、合同价款EPC承包合同总价:¥6,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万元整),限于委托范围内的工作内容。7、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副本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第二章 合同条件2.1 定义当在本合同中出现以下词汇的时候,他们的含义应定义为:2.1.1合同合同的含义应与合同协议书中定义的含义相一致。它由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合同专项管理条款及其附件;有关合同的谈判、澄清会会议纪要、备忘录;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技术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等共同构成。2.1.2 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指在协议书中指明的所有费用包含在内的总价价格。本价格会根据初步设计范围的变更及本合同列明需调整项目的费用调整而相应的增加或减少。承包商正是基于此合同价格而同意完成工作。2.1.3总承包商是指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1.4总承包商代表由总承包商任命的、代表总承包商进行合同管理及合同解释说明的代表。2.1.5 承包商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将签约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物资采办、施工、试运技术支持和缺陷期内保修工作的当事人及其法定权利继承人。2.1.6 承包商代表 是指由承包商任命,在本合同项下全权代表承包商的人,接受并执行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的指令。2.1.7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指总承包商为本合同目的通过招标确定的承担本合同施工过程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2.1.8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在本合同项下全权代表监理工程师的人。2.1.9第三方无损检测单位指总承包商为本合同目的通过招标确定的承担本工程管道焊缝无损检测5%抽检和非标设备入场检验工作和责任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2.1.10变更单经总承包商签署的要求更改设计,质量,数量或工作范围,设备,材料,合同执行进度,合同价格,及/或完工日期的文件。2.1.11 合同执行进度合同执行进度是指由总承包商批准的详细的任务明细进度,包括但不限于任务工期,开工和竣工日期,及它们的相互关系,这些都表明了总承包商在投入运营之时/之前对所需完成的工作而要采取的各种方式。2.1.12日,周和月是指公历的日,周和月。2.1.13项目预验收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总承包商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组织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对工程实体进行的验收工作。2.1.14投产移交前验收工程按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根据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的规定,由总承包商、运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文件进行的全面检查和评定工作。2.1.15 项目竣工验收由总承包商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以项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按照相关的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的检查和验收活动。2.1.16 总承包商的批准是指书面批准,不论是否已经明确表述为书面批准。2.1.17相关工程工程的管道线路工程、站场工程、电力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及施工不同标段的工程等互称为相关工程,这对于整个系统工程的完工都是必需和相关的。相关工程可能发生在施工现场也可能在施工现场附近,可能与工程同时进行,也可能连续进行的,也可能是与工程交叉进行的。承包商要按照本合同要求协调工程与相关工程的关系。2.1.18 现场是指为完成工程建设而由总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工作场地及特殊工作区域。2.1.19 分包合同由分包商同承包商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协议。2.1.20 分包商是指没有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但与承包商签订了有关本项目合同的当事人。2.1.21 系统是指管道系统,包括A)干线B)工艺站场C)SCADA及通讯等,作为整体或单独地进行设计,采办,安装及试运行的管道系统的一部分。2.1.22保修期是指承包商有义务对管线及工程的缺陷进行维修保养的期间,本合同为投产移交前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2.1.23 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商完成的所有工作及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管线系统的设计,采办,施工,试运技术支持和缺陷期内保修所必需或附带完成的工作。2.2 总承包商的权利总承包商对工程的质量及验收,工程的进度,合同的解释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作完成的可接受度有决定权,并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2.3 合同目的2.3.1所有关于总承包商和承包商责任的内容都事先写进了合同,有关于合同的所有部分都相互联系并互相补充。在某一部分提到的总承包商的权利和承包商的工作即使在其他部分没有提到也应视为提到。合同的目的是使工程的任何细节都完全完成。任何文字和字母的错位,增减都不会改变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的目的而对合同进行的解释。2.4错误、遗漏和误差的发现2.4.1承包商将对总承包商提供的所有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核对。对上述数据和信息的任何错误和遗漏,总承包商将不承担任何责任。2.4.2若承包商发现合同中有任何的错误、遗漏、误差或冲突,则应以书面方式尽快通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应尽快进行澄清。总承包商的更正和解释对承包商具有约束力。2.4.3合同或其中的部分的错误或遗漏并不减轻承包商根据行业内通常做法来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责任。在执行合同中产生的任何问题,导致合同执行的成本比签订合同提高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变更批准程序解决。2.4.4在文件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按如下优先顺序决定:- 合同协议书- 合同专项条款及其附件- 合同条件- 合同谈判、澄清会议纪要和备忘录- 技术规范及技术质量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 合同条款中所列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2.5承包商的独立工作根据本合同,承包商应独立完成工作,对其分包商和雇员进行完全的管理和控制。经总承包商许可,承包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方式遵照合同规定完成工作。承包商应以有序和职业化的状态勤勉地完成工作。对其雇员、雇工、代理人和分包商实施统一和完善的管理,并承担全部责任。2.6承包商代表2.6.1开始工作前,承包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总承包商其选定的代表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同时,还应告知该代表的代表权限。实际工作开始后,承包商代表应保持持续在现场。停工期间,承包商代表得制订出监督应急工作的安排,上述安排应得到总承包商的批准。必要时,承包商代表可由有能力的助理协助。2.6.2承包商代表未经总承包商书面许可,不得离职。2.7承包商雇员2.7.1承包商、分包商应遵照执行所有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条令、规定等。包括其所有人员的雇佣、辞退、工资待遇、劳动保护、保险等。2.7.2承包商应为按时完成工作,提供令总承包商满意的所有劳力和监督管理。承包商应对所有劳力的支出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交通、劳动保护、保险和所有所得税等。2.7.3总承包商有权书面要求承包商、分包商从项目上辞退其认为能力欠缺、不守纪律或有其他原因不能使总承包商满意的雇员。在未征得总承包商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上述雇员不得再被雇佣到本项目上。承包商应自行承担辞退引起的所有费用支出,并应使替代人员满足本项目工作需要。2.7.4承包商应当为自己的人员、设备和物资提供合适、足够的临时办公室、工棚和储藏室并负责维护。承包商自行负责所需的通信等便利设施。2.8材料、工艺水平和商标2.8.1除非合同另行规定, 组成工程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是全新的、符合合同要求并经过总承包商批准。所有的工艺水平应当保持国内行业领先并使总承包商满意。承包商为自己所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提供所有权凭证。 2.8.2为便于合同引用,每类设备和材料应可以通过商标,厂商目录号或其它类似方式指定。无论这些名称在合同中什么地方出现,都应标注“视为批准”字样。承包商负责替代材料和设备的审批申报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订购,防止延误工期。没有总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擅自使用替代品。2.8.3在授予合同或合同执行期间,总承包商保留购买部分或全部备件的权利。但是,总承包商无义务购买部分或全部备件,在总承包商行使购买部分或全部备件的权利的情况下,合同中有关承包商供应材料条款应当进行修正。2.9遵守的法律2.9.1承包商应当始终熟悉并遵守、执行国家现行与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和决定。承包商有责任确保分包商遵守上述条款。2.9.2如果承包商发现合同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和决定相矛盾的条款,承包商应当立即如实、书面向总承包商说明。2.9.3承包商进行作业施工活动时应当取得国家、地方及总承包商要求的各种许可,并满足许可相关的各种要求。2.9.4任何由总承包商给承包商的指示、命令、批示不能减免承包商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的义务和责任。2.9.5因承包商或分包商以及他们的代表、代理人和服务人员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和决定引起总承包商和任何第三方以及他们的代表、代理人、雇员、服务人员索赔的,承包商应当赔偿,保证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失。而且,任何不遵照执行的行为将被总承包商看作是违反合同。2.10许可证和执照承包商应当获得工作范围内必需的施工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应当遵照执行与工程施工、道路恢复、河流穿越、其他穿越以及任何类似施工有关的所有要求。承包商应当负责从相应的权力机关获取所有的许可证和执照并支付所需费用以及工程执行费用。2.11养护与维护 2.11.1承包商应当负责交工日期之前在建、已完工工程的保养、保管和维护,如有损坏,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2.11.2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意外事件、员工或其他人员的人身伤害、对工程现场或附近物资、财产(包括总承包商财产)损害等风险,承包商应当迅速采取预备措施. 承包商应当持续进行材料、设备检查,及早发现隐患。2.11.3承包商应当始终保护现有设施不受损害,在不影响、干扰施工现场内外及周围设施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如果承包商的操作影响现有设施,承包商应当事先获得这些设施主人的书面许可并将这些许可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给总承包商。获得许可前,承包商不得对这些设施进行处理。承包商应当对造成这些设施的损害负责,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油、气和其他产品的跑冒。承包商负责修复因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他们的代表、代理人、雇员造成的现存设施的损害。不管这些设施是否在图纸中或现场标明,承包商应当赔偿因其对设施的破坏而对总承包商造成的索赔或受到的损失。2.11.4工程执行期间,承包商不能损害现场已有的财物,工作安排方式应当以对财物主人和承租人的干扰和不便尽可能小为宜。 2.11.5如果在工程期间或保修期间发生事故,承包商应当立即报告总承包商,经完整调查后给总承包商提交最终报告。2.12大众设施和安全2.12.1在承包商处理作业带上的有主物前,承包商应当通知这些财物的主人。因工程执行可能对某些财物带来不便或造成损害,承包商应当充分考虑这些财物的主人和使用人的利益。承包商应当保护现场、工程周围的他人财物免受承包商行为的损害。2.12.2穿越铁路、公路、专用道路或因施工挖开入口时,承包商应当提供并维护安全的临时通道,并且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设置信号标志。2.12.3承包商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工程施工区域内的生态破坏。2.13现场条件2.13.1承包商申明已经充分了解现场及其周围情况,包括:现场的特征和位置、进出现场方式、气候、气象及其它物理条件,执行工程所需设备设施的特性、材料处理和存储、用水用电、天气不确定性以及其他影响工程执行的类似情况。2.13.2承包商申明已经充分调查了现场存在的所有风险,知道采取何种安全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2.13.3因为不了解或没有透彻了解现有条件或因为现场条件不能如期实施不能减免承包商履行合同的义务,也不能作为费用和工期索赔的依据.2.13.4总承包商提供和合同中引用的任何信息或数据不能作为授权或担保,仅为提供信息用,总承包商不对承包商的任何推论、解释、结论负责。2.14进度2.14.1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劳动力、执行工程的方式和组织应当符合设计、工程质量和合同进度要求。如果总承包商认为材料和设备的数量不足以维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要求,总承包商有权要求承包商增加材料和设备并承当相关费用。2.14.2承包商应当事先将工程各部分的详细执行计划上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对该计划的批准并不能减免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工程的责任。2.14.3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如果总承包商认为承包商的实际进度落后于合同执行计划,或可能会达不到合同要求,总承包商可向承包商预警,承包商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提高进度并承当费用。总承包商可要求承包商增加劳动力、台班数、工作天数、设备和材料数量、空运设备和材料等且不能向总承包商追加费用。总承包商预警与否不能减免承包商根据合同按期按质完成工作的义务。2.14.4总承包商可认为承包商不服从总承包商合理指令的行为是消极执行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有权终止承包商继续执行合同或合同任何部分的权利。2.14.5承包商应当始终让总承包商充分了解工程进度。有关工程进度事项应至少满足本合同第八章“进度管理与控制”的要求。2.15现场2.15.1承包商的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不超出规定的范围。承包商负责清理现场的物品、构件、隐蔽物和障碍物以便开始工程施工并承担费用。如果承包商需要更大的工作区或入场便道,应当尽早通知总承包商,并自行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根据“责任与赔偿”2.36条规定,因承包商增加工作区域所增加的费用和引起的损失由承包商独自承担。2.15.2承包商在任何地点开始活动时,应当知道并获得相应的通行权和许可,满足有关要求。 2.15.3工程完工时,承包商应当清理现场所有剩余材料、垃圾和临时设施,形成总承包商满意的工作条件。承包商应当使现场附近的财产保持原始或更好状态,根据“责任与赔偿”2.36条规定,因承包商的行为造成现场及附近财产损失应当由承包商负责并独自承担。 2.15.4承包商应当尽可能将废弃物堆放在地方当局提供的废物场。如果需要另外的废物场,承包商应当至少提前一周将具体情况通知总承包商并获得所有权人的书面许可。因承包商使用新的废物场所增加的费用和引起的损失应当由承包商负责并独自承担。2.15.5未经所有权人的事先书面许可,承包商不得使用现场附近的物品。2.16总承包商提供的材料2.16.1总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类型、数量和尺寸提供材料,同时一并向承包商提交设备材料的各项质量证明文件。承包商应当提供完成工程必须的其他材料。承包商应当确保根据合同约定的供货计划接收材料。2.16.2承包商应当保留充分的记录表明总承包商供应材料的用途和未使用材料数量。2.16.3承包商负责保管接收总承包商提供的本项目材料,并承担从中转站到现场的运输费用,不能索赔因准备和维护存储场地、装卸、拖运、损坏、丢失、偷窃产生的有关费用,这些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没有按期清理中转站使总承包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2.16.4承包商应当立即在中转站检验总承包商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使用要求。如果检验出缺陷品,总承包商有权决定这些缺陷品是否继续使用、替换或修复。承包商发现缺陷品后应尽快通知总承包商,以便及时替换或修复。2.16.5承包商检查出总承包商供应材料的缺陷品并确认无误,替代或修复缺陷品产生的费用不由承包商承担。 2.16.6工程完工时,承包商应当将总承包商供应的、未使用的材料运到总承包商指定的地点并承担费用(中转站内材料除外)。总承包商供应的,在中转站未使用的材料运到总承包商制定的地点,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2.16.7 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和材料不能因承包商的验收而免除总承包商对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责任。2.17付款2.17.1对于工程的满意履行,总承包商应当根据合同第一部分第五章“合同价格与付款”和合同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付款。2.17.2承包商应当根据第一部分第五章“合同价格与付款”给总承包商提交发票。2.17.3在书面通知的基础上,总承包商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债务或其他义务并相应减少总承包商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合同价款。2.17.4承包商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已履行了合同并符合总承包商要求后,总承包商按承包商出具的发票付款。2.18所有权2.18.1工程和现场在建或完工工程主体中的承包商供应的所有材料(不管其地点在哪)的所有权归总承包商所有。2.18.2承包商准备的或根据合同准备的所有工艺、设计、图纸和规范属于承包商的财产。2.19总承包商的占用权总承包商保留在工程完工前占用或使用部分和全部工程的权力,并且这种占用或使用并不意味着对合同履行工程的全部或部分验收。2.20工地进入权为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商委托的其他人员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承包商施工现场。总承包商委托的其他人员进入承包商的施工现场之前,总承包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2.21检验与测试 2.21.1总承包商有权检验所有材料、设备和工程,所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满意材料、设备和工程将被拒绝并应根据合同进行修复或替换。承包商应当立即将拒绝的材料和设备分离和清除出现场,所有更改、修复、替代和清除工作应当由承包商完成并不能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2.21.2承包商应当根据总承包商要求、总承包商审批的程序和规范进行检验和测试。承包商应当提前3天向总承包商或监理工程师通报检测事项的日期和相关信息。某一特定操作的检测要求应当由承包商指定并在通知送达前合理时间内提交总承包商或监理工程师。2.21.3总承包商或总承包商代表或总承包商指定的第三方检测人员有权对承包商供应的所有设备和材料进行厂验和测试。2.21.4所有的检测和测试应当在不影响工程工期的情况下进行,总承包商有权直接或通过另外的承包商进行工程所需的任何检测和测试。承包商应当在不延误检验和测试工作的前提下为配合该检测和测试提供所需的设施、人力、物力并承担费用。2.21.5管道焊缝无损检测5%抽检和非标设备入场检验由总承包商批准的其他承包商进行,该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2.21.6承包商应当为总承包商提供适当的设备以便总承包商随时随地安全、便利的检测需要检测的工程、设备和材料。如果总承包商发现某特定地点不够安全进行检测,将通知承包商拒绝进行检测,直到条件改善为止。承包商承担由此产生的增加费用和影响该处后续检测工作产生的费用。2.21.7总承包商进行的检测决不意味着合同中工程的全部或部分验收,任何检测和测试不应当减免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2.21.8焊工应当在进行焊工测试前按照特定程序和标准通过由独立机构组织的、总承包商认可的资格考试并由承包商承担考试费用。.2.21.9第三方的任何关于设备、材料和工程的审核、同意和批准不应当减免承包商履行所有合同要求的义务。 2.22变更单和额外工作2.22.1总承包商有权随时在其认为有必要时进行工程变更,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而承包商提出任何变更应经总承包商书面签署后方可能实施。2.22.2总承包商可以在任何时间以变更单的形式更改或发布新的指令、规范和图纸,更改、增减承包商承担的工作量。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完全有权通过变更的形式在原合同中列入增减工作量、使用材料、供应设备清单。除非事先通过变更单授权,承包商不能增减、改变工作量,供应或使用任何额外的材料或设备。2.22.5在危及人员财产安全的紧急情下,总承包商可能口头下达变更令,事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在紧急口头变更的情况下,承包商应当如实保留费用的原始记录,直到按单价或总价计算的紧急变更索赔费用达成一致.2.23索赔2.23.1 总承包商的索赔。总承包商认为,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总承包商有权向承包商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 总承包商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商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总承包商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 承包商在收到总承包商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30日内与总承包商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总承包商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4) 承包商在收到总承包商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总承包商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总承包商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商认可。(5) 当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商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总承包商向承包商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2.23.2 承包商的索赔。承包商认为,总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总承包商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总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商有权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 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总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总承包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 承包商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 总承包商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30日内与承包商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 总承包商在收到承包商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商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商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总承包商认可。(5) 当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商每周向总承包商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商向总承包商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2.24记录和帐目2.24.1承包商应当在总承包商提出要求15天内按合同第一部分第五章“合同价格与付款”规定的价格明细表和总承包商给承包商提供的费用科目规则提交价格明细。2.24.2承包商应当保存并维护工程施工记录,根据要求,承包商应当向总承包商提供书面的、准确的工程付款用在工程何处的记录。2.24.3当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支付额外工作付款时,承包商应当复核该付款涉及的材料、设备和人工并按总承包商要求保留完整、详细的帐目,确保合适的合同财物管理。该记账系统应当符合总承包商要求,以便总承包商查看承包商的与额外工作有关的帐本、记录、信件、指令、图纸、收据、凭证、备忘录。承包商应当保留这些记录到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2.24.4承包商应当向总承包商报告用于工程的人员和设备情况。2.25总承包商的审计权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供应商和第三方检测公司以及他们的员工应当保留与工程有关的完整、正确、保密的整套记录,直到总承包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如果双方存在无法解决的争议,总承包商有权要求承包商在上述期限内任何合理的时间提供记录。这些记录应当适合总承包商的审计人员按通用的会计规则进行审计。总承包商可以影印或复印这些记录。总承包商还有权有要求承包商的员工提供审计帮助,承包商应当让这些人员到达指定地点。这些审计将在承包商的日常工作时间进行。总承包商将会通知承包商审计中出现的需要调整的问题,这些调整应当立即进行。2.26工期延误或延期如果工程因2.39条“不可抗力” 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原因、总承包商根据2.40条“工程暂停”规定做出工程暂停、总承包商根据2.22条“变更单和额外工作”规定做出工程变更造成工程延误,承包商可以向总承包商书面申请延长因该原因延误的合同工期。总承包商在收到申请后审核原因并确定延长的工期。如果总承包商认为需要延长工期,将以变更单的形式书面通知承包商,其具有约束双方的最终效力。为便于作决定,工期延期申请应当不晚于产生延误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提交,如果延误持续,只需提交一份申请。2.27总承包商的机构2.27.1 项目(分)部是总承包商为实施本工程设立的机构,在现场代表总承包商开展相关工作,有权行使合同中规定的管理职责。2.27.2 总承包商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有权对工程进行管理,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接受管理和监督。2.28分包商 2.28.1分包商不得再分包工程,分包合同不能减免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和责任,承包商为分包商及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雇佣的人员的行为向总承包商负连带责任。2.28.2承包商应当根据合同适当条款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总承包商的权利和分包商的义务和责任。2.28.3承包商应当向总承包商提供分包计划和总承包商要求的分包合同的复印件。2.28.4承包商选择施工分包商应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范围内进行,可招标或者谈判确定。承包商将最终选择的施工分包商书面提交总承包商备案审查,若3个工作日内总承包商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认可施工分包商选择。2.29转让2.29.1未经总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转让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即使总承包商同意也不能减免承包商及其担保人的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履行合同中,承包商不得在任何材料和设备名下设定抵押、担保、负债、转让条件。2.29.2总承包商有权提前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商将合同转让给其合法的继承人。2.30履约承诺承包商应当在签署本合同同时提交总承包商认可的书面履约承诺,作为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全部义务的保证。2.31完工日期详见8.1.2关键里程碑时间节点2.32工程验收满足本合同“第一部分 第十六章 项目验收与交付管理”要求2.33保修期2.33.1工程经初步验收合格,工程完工资料按照总承包商相关规定移交归档,总承包商向承包商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后,工程进入缺陷保修期。本工程的缺陷保修期为12个月,从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33.2承包商保证并担保,工程应该在设计、工程、施工、制作工艺上没有任何缺陷、不足或遗漏。2.33.3承包商保证并担保,由承包商和分包商提供的所有材料及用于组成工程的部分全部为新的,应该符合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并且没有任何缺陷、不足和/或遗漏,并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33.4承包商保证并担保,构成工程的所有系统和设备无论是单独还是组装成为一个整体,都在其性能要求范围内。2.33.5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提供的或制造的工程上的任何材料或施工存在设计、制造工艺或材料质量上的问题,承包商应该立即以自己的费用更换这些缺陷材料或制造工艺。2.33.6承包商应该从制造商和供应商处取得用于工程上的设备、机械、材料或供货的担保。这些担保在有效期内应该转让给总承包商。在材料、设备或供货的每个订单中,都应该具有如下条款: (1)卖方据此提供的所有的商品,材料和工作,都应该是新的并且没有任何缺陷。但是,卖方疏忽对任何商品、材料和工作的拒绝,都不能免除卖方的任何保修责任;(2)卖方保修,对于其提供的任何商品、材料、工作,如果不能达到本订单中规定的或表示的性能要求或者存在缺陷(不包括正常使用时的磨损和消耗以及那些由于超出本订单规定的条件),则卖方应该自费立即进行纠正或替代缺陷的商品或材料。(3)此处供应的商品、材料或工程将被买方给总承包商建造装置。供货商据此知道并同意,与此相关的所有权力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保证和保修应该同时达到买方和总承包商的满意,并且可能被其任意方强迫执行。2.33.7此处规定的保修期应该是从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 个月。但是,如果对工程的某些部分进行了保修目的的修复或矫正,则这些部分的保修期应该在总承包商接受上述修复或矫正之日起延长12个月。2.33.8本条款2.33-保修,不应该被认为或解释为对总承包商依据法律或根据合同应得的补偿或权力的限制或约束。2.33.9总承包商在保修期发现任何故障、缺陷、不足、遗漏或损坏时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接收到此通知后应该立即以自己的费用和代价修复或更换这些不符合项、故障、缺陷、不足、遗漏或损坏的工程。2.33.10保修进行的任何修复、更换、补救、纠正、重复实施等发生的费用,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无论本合同中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商完成保修的责任都不会得到总承包商的任何补偿。2.33.11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承包商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对故障、遗漏、缺陷或不足进行补救,则总承包商有权更换、修复或补救这些故障、遗漏、缺陷或不足,承包商应该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2.33.12在执行保修的相关工作时,承包商应该优先给予运营单位在操作上的优先权并且最大程度的避免对运营单位的操作造成干扰。2.33.13在保修期间,总承包商有权要求承包商寻找缺陷、不足、不完整、故障、损坏等的原因。如果承包商拒绝寻找或者没有尽快去做,则总承包商可能自己来寻找。如果发现问题的原因不属于保修的范畴,则承包商在进行寻找时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进行修复或矫正的直接费用,将由总承包商承担,如果可能将按照有关规定的适用的费率取费。2.33.14此处规定的保修和保证,不能减免承包商提供正确的规范和使用适用的材料和设备以满足性能保证的要求和合同中其它要求的责任。2.34误期损害赔偿2.34.1如果由承包商原因造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实现工程完工,每延期一天承包商应该承担责任并向总承包商支付等于合同总价的0.02%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最高累计数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2.34.2 因发包商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补偿承包商因待工等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2.35专利保障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应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36责任和赔偿2.36.1承包商的雇员承包商应该对自己和分包商的雇员、服务人员、代理的生命和健康负全部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承包商或分包商雇员的人身伤害和死亡不能给总承包商带来任何索赔、损失、损害、花费、诉讼、刑事责任、债务、罚款、征收和任何法律上的费用。2.36.2总承包商的雇员总承包商应该对其员工、服务人员和代理在执行工程过程中的生命和健康负责。并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总承包商雇员的人身伤害和死亡不能给承包商或分包商带来任何索赔、损失、损害、花费、诉讼、刑事责任、债务、罚款、征收和任何法律上的费用。2.36.3对总承包商财产的损害承包商应该保证并使总承包商免于由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雇员、服务人员、代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的任何行为包括故意、失误、疏忽等引起的或导致的总承包商拥有的财产、不动产、利益等的损坏和任何索赔、损失、损害、花费、诉讼、刑事责任、债务、罚款、征收和任何法律上的费用和侵害。但对由于总承包商疏忽而造成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承包商不负责任。总承包商现有的和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方面:(1)独立于工程之外的现存财产和在现场合理范围之内的财产;(2)总承包商按照初步验收证书的规定已经占用和/或采取保管和控制措施的部分工程。2.36.4承包商财产的损失承包商应该自己为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财产的损失和损害负责,并使总承包商免受由此造成的债务、索赔、损失、损害、诉讼、申诉、罚款等。2.36.5工程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该保证并赔偿由于承包商的活动或失误原因引起的总承包商可能遭受的各种损失,包括债务、索赔、损失、损害、诉讼、征用、清偿、罚款等,或与工程相关的损害或损失。但是,那些由于总承包商的疏忽引起的任何损失和损坏,承包商不承担任何责任。2.36.6对第三方的赔偿承包商应该保证并赔偿由于承包商的过失造成总承包商可能遭受的来自第三方的与如下事件相关的各种损失所引起的债务、索赔、损失、损害、诉讼、申诉、征用、清偿、罚款:-人身伤害,包括死亡-财产损失,等。2.36.7分包商和供货商承包商应该从其分包商和供应商处为总承包商获得最好的相对于事故对雇员和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损失和由于过失、错误、延期罚款的责任、及分包商和供应商的缺陷、破产或清算及其他所有款项的担保和保护。承包商应该保证总承包商免于来自分包商、供应商和第三方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滞压、扣押和索赔。2.36.8间接损失无论是总承包商还是承包商,都不对由于履行合同的相关工作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间接损失或间接损害负责。2.36.9专业责任承包商应该按照得到认可的专业标准执行合同。如果工程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和惯例并导致工程或其一部分出现不足,总承包商通知承包商后承包商应该立即以自己的费用和代价纠正这些不足、错误、失误、遗漏或损害。因为总承包商疏忽通知承包商这些不足,不能免除承包商在合同中的任何责任。2.36.10连带责任承包商应该对其分包商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各项责任负连带责任。2.36.11对于由承包商对总承包商承担赔偿的情况,承包商据此同意立即采取措施,并以自己的费用,保护总承包商和其服务人员、代理、雇员免于任何索赔、起诉。如果总承包商的财产由于诉讼被扣押,承包商在收到总承包商要求后应该立即提供相同额度的保证或保函以使其得到清偿或解除扣押。2.36.12承包商应该迅速的支付或准备支付由其承担的所有索赔。在接收到这些索赔后,承包商应该立即通知总承包商相关的细节。总承包商可能派选他们自己的代表陪同承包商代表解决这些索赔。如果这些索赔直到工程完工和接收后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总承包商将从承包商的应付款中扣留足以弥补这些索赔的工程款。如果在取得工程初步验收证书后45天内这些索赔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则总承包商可能解决这些索赔并从承包商的应得款中扣除解决索赔的款项,除非承包商通知总承包商其希望通过提起诉讼解决这些索赔。2.36.13如果因为下列原因,则承包商不对在完成工程中现场边界线之内的总承包商提供的或以前就有的农作物、树木损坏负责:(1)这些搬迁、损坏是因为按照说明书、图纸实施和完成工程所需要的并且仅限于图纸中规定的土地/现场区域之内;(2)这些损坏不是由于承包商、分包商或其代理、雇员的疏忽、违反合同、或使用非常规施工方法引起的。此处的说明并不限制承包商的一般责任。除了在上述(a)、(b)中说明的损坏之外,承包商应该为工程范围边界上或边界外的任何损坏和丢失(包括家畜)负责、为总承包商或承包商或分包商拥有的或租用的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围墙、障碍物、道路、车道、花园、桥梁、建筑物、陶瓷排水装置、现存设施和结构的损坏负责。2.36.14承包商了解,总承包商与当地组织或其他人员需要保持良好的关系,迅速的解决这些损坏索赔对保持良好关系非常重要。承包商应该提供一名索赔代表与总承包商一起对索赔进行调查、解决或否定在工程期间发生的损坏索赔。如果承包商没有尽力处理损坏赔偿,总承包商有权解决,并从承包商应得款项中扣除解决索赔发生的费用。2.37保险2.37.1保险是工程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总承包商和承包商均应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2.37.2承包商负责的投保险种:施工起至保修期结束止为其带入现场的施工机具、设备保险,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小于全部重置价值;为其现场施工员工及雇用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2.37.3总承包商向承包商支付的合同总价款中不包含由总承包商负责保险并支付的保险费用。2.37.4承包商负责的投保险种。应向具有资质和条件要求的保险供应商投保,并有责任向总承包商和监理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生效的证明或保险单复印件。否则总承包商和监理有权不予办理开工报告和支付进度款,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商承担。2.37.5承包商在对其投保的保险进行修改或取消之前,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总承包商和监理。2.37.6保险索赔。若发生属于总承包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包商必须在24小时内按照索赔流程通知总承包商,并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报告,由总承包商按保险合同规定组织并办理保险索赔事宜。总承包商负责在获得保险赔款后根据本合同之对双方风险、责任、义务的划分,向承包商支付相应款项。在保险索赔中,承包商应提供及时、必要、充分的协助。2.37.7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保险人处摊回的款项,应由承包商和(或)总承包商按照本合同关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或职责的规定承担。2.38税收本合同价款为不含税价。税款由总承包商另行支付。2.39不可抗力2.39.1不可抗力是事先不可预见,对其发生和发展不可避免和控制的自然和社会事件。其包括战争、封锁、起义、暴动、流行疾病、山崩、雷电、地震、火灾、暴雨、洪水、雪崩以及其他不在要求延迟一方控制范围内,且该方正常努力下也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解决或防止发生的事件。2.39.2双方同意,如果任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应付的付款义务除外),那么在事件发生后通知方就此不可抗力所产生的详细情况及原因以最快的速度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受不可抗力影响发出通知的一方的义务履行将在此期间暂停,直至可以重新履行义务为止。但该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不可抗力将造成连续30天的延工,总承包商可根据合同第二部分2.42条款“总承包商终止合同”的规定行使其权力。2.39.3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是可预见且在承包商控制范围内的情况:(1)分包商或供货厂商的违约或破产,除非这种违约或失败是不可抗力造成的;(2)起因于承包商、分包商或供货厂商雇员的劳动纠纷;(3)由于工程不符合法律、法令、规定或具有裁决能力的法律机构的指令;(4)由于正常气候的影响。2.39.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力减轻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某些工程区域内,那么通过与总承包商的讨论研究,承包商可以调迁至不受影响的区域中开工。2.40工作暂停2.40.1总承包商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或不需要理由,根据自己的决定暂停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工作暂停期内,承包商须将人员、材料、设备等停工成本降到最小。另外,承包商要在停工结束后继续工程施工。 (1)一旦接到工程暂停通知,承包商将(除非通知中另行要求):立即在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和范围暂停工作;停止暂停工作中所需(除通知中要求的)的材料、服务等的任何订单采购或分包工作;尽量采取措施同时暂停与所暂停的工作有关的采购订单、分包合同以及租赁协议; 除非通知特别说明,承包商须对工程包括暂停的工程部分进行保护和维护。(2)作为全额的补偿,承包商由于工作暂停发生的如下直接的、合理的费用将可以得到不相互重复的支付: 根据双方另行商定的待工费率以及正常的工时工资,以及工程暂停期每施工日的标准工时,按通知中要求的承包商组织机构及设备数量的待工标准,支付给承包商的待工费用。 由于工作暂停致使承包商的部分人员及设备不再需要,进行回迁的有关的合理成本费用;补偿给承包商在待工期间维护并保护合同中被暂停的部分工作的费用;如果由于暂停的工作造成的承包商的后续工作有所增减,应该对于实施的剩余工作进行相应的费用调整。2.40.2总承包商可在任何时间对于已暂停的工作或部分工作取消暂停,并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一旦接到总承包商关于恢复暂停工作施工的通知后,须立即就通知中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工程施工。承包商应根据2.26条款“工期延误与延期” 提出对于工期延长的要求。在接到总承包商复工通知的十日(日历日)之内,承包商须提交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报总承包商审核。2.40.3承包商将被全额赔偿与调迁人员及设备相关的所有合理并且不相互重复的费用,这些费用须是复工直接引起的范围之内的;无论在何情况下,调迁费也只针对所遣返的人员和设备的调迁,承包商根据 2.40.1 (b) (2)条款得到这些人员设备的遣返费。2.40.4除非总承包商书面授权,承包商须将关于类似上述工作暂停的条款加入到所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分包合同、订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中。承包商须按总承包商指示的方法和范围做出这些规定。2.40.5如果根据2.40条款进行工程暂停,并且两个月内工作暂停没有终止,那么对于此部分暂停的工作合同将被视为终止。2.41因违约的合同终止2.41.1如承包商对于工作的履行未能达到总承包商满意,或承包商未能满足合同要求,或承包商被宣布破产或正在开始破产,或发生解体或正在解体影响其偿付能力,或指定其他方接管承包商财产或债权转让给其他方,在上述情况下总承包商可以宣布承包商违约。在此情况下,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承包商工作终止。2.41.2如果总承包商根据2.41条款宣布承包商违约,总承包商可以自主决定给予承包商书面通知,并说明违约原因。一旦收到书面违约通知,承包商须自费保管在场地的材料和设备,并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违约工作。2.41.3如果承包商在收到违约书面通知5天内,未能整改违约工作或没有能力进行整改工作,有权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商立即终止合同。2.41.4总承包商有权在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从工作范围中扣除承包商拒绝或未能尽职履行的工作,并将这部分工作交由总承包商或第三方完成,同时扣除支付给承包商完成此部分工作的付款。2.41.5承包商一旦收到工作终止的书面通知,承包商须自费对于由于终止影响的工作进行下列工作:(1)协助总承包商建立材料设备库房,包括在场地、路途运输中、运出场地加工及正从供货厂商处订购的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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