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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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964ce751584fa2ca022d0636009bdc.doc - 16 - 开封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实施细则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失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四)有效性。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五)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失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第七条 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方法:(一)授权批准控制: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实行合理设定不相容的岗位,再根据设定的岗位进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三)岗位轮换控制:建立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促进经办人员全面掌握经办业务,堵塞业务经办中的漏洞,强化各岗位各职能间的互相牵制。(四)业务流程控制:制定各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和相互衔接的业务流程,保证业务活动有序开展。(五)预算控制:预先编制收支计划,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使用。(六)会计控制:严格实行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制定严密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规范化的要求。(七)风险控制:树立风险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管理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监测,采取定期盘点和定期对账等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八)信息技术控制: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业务和财务的控制,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和舞弊。(九)预案控制: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经办岗位、环节、制定工作预案制度,更好的应对突发、偶发事件,防范和化解风险。(十)报告控制:建立内部业务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保持内部上下级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 第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设置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审核与征缴、失业待遇审核与调整、待遇支付、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等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失业保险工作岗位,既要独立设置,又要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九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建立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条 失业保险机构应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对授权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离任审计等内容作出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应当按照业务经办流程,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定期轮岗制度,通过工作交流,丰富人员的工作经验,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领导水平。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采取在职培训、集中培训、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各业务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干部队伍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制定的首问责任制、服务公约、承诺服务、岗位服务标准、文明用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四条 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等规定,将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划分为失业保险登记、核定征缴、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稽核监督等七个环节。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综合部门所设立的社会保险登记岗位负责按规定办理参保、变更和注销登记等业务。(一)参保单位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等相关证件进行参保登记。(二)参保单位有单位名称、地址等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按规定办理保险变更登记手续。(三)参保单位发生解散、关闭破产、撤销、合并、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跨统筹范围转出时,须审核申报单位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注销、终止的有关文件及跨统筹地区转出证明等,在清偿失业保险欠费,办结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稽核部门稽核确认后,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岗位经办人员应按规定对单位申报的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复核,送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向参保单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综合部门负责按时核定征缴失业保险费。年初,综合岗位和稽核岗位共同负责对参保单位进行年度缴费基数审核,审核确定后,按照程序和权限审定后,对符合要求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由征缴岗位录入信息系统。 征缴岗位根据年初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参保单位报送的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等情况,审定参保单位月失业保险缴费额。业务经办人员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和人员变动等情况资料进行初审,经复核人员复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将缴费基数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参保单位凭征收岗位审定的缴费额到基金结算岗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八条 征缴岗位会同稽核部门每月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申报未及时缴费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或稽核通知书实施催缴。对催缴后仍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经办机构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岗位负责办理享受待遇人员待遇审核。待遇审核岗位按照规定,对单位报送的证件、资料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待遇享受资格。按照职工档案和信息系统记载缴费等信息,计算出待遇享受期限和标准。由部门负责人复核后,进入待遇发放程序。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岗位办理享受待遇人员待遇支付工作。待遇发放岗位根据审批环节传送的信息按月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待遇支付实行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财务部门复核、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拨付的四级控制制度、审核和待遇发放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办理。 第二十一条 待遇发放岗位定期对享受失业保险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稽核岗位对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征缴、待遇支付、享受待遇人员的资格等环节进行稽核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要按照开封市失业保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留存纸质资料,保证经办、复核、审核、审批人员的签名齐全,按规定使用和加盖公章,及时归档、立卷、保管。 第二十四条 实行政务公开。失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工作职责、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监督电话应在服务大厅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失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报、网站、报刊、电视等各种信息平台,定期披露失业保险参保征缴、基金管理等信息。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二十六条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需要,设置基金财务部门,配备与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财务人员,社会保险基金财务部门应当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制衡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完善管理机制,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取得会计资格证书,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七条 依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失业保险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明确的财务操作规程,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和收支与失业保险机构经费会计要严格区分,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调剂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基金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实行分工负责制。财务部门应设置部门负责人、总账会计、出纳三个岗位,相关人员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规定设计基金管理工作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程序、责任和控制措施。相关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办理基金财务业务和直接接触基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票据和印鉴管理制度。明确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基金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按照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平整的票据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受理发放或待遇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定期对账包括与银行对账,与财政部门对账。经办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对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财务部门与业务对账应做到:财务部门基金收入数据与征缴业务数据一致;财务部门与开户银行对账应做到:财务部门银行到账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数据一致,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部门应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核对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资金,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真编制本级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部门每年应科学编制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实事求是地编制本级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定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增强基金收支活动的科学性和约束力。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级经办机构应负责对县区经办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及指导,组织安排定期、不定期基金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其限期整改。第五章 信息系统控制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分支机构要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和财务电算化系统使用、维护、管理等相关制度,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财务数据安全。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业务经办流程的要求,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使用权限,严禁业务操作人员兼任、混岗。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减权限时,应履行业务部门申请,信息部门复核,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的程序。 第四十条 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不同用户应分配不同的权限,操作人员使用的密码应由本人管理并定期修改。 第四十一条 信息部门要制定科学的数据备份制度,采取多介质备份和重要数据异地保存、远程实时备份等措施,防范因不可抗力造成重要资料和数据丢失的风险,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十二条 建立业务数据录入、修改内部监督控制办法。正常业务数据的录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直接从前台录入计算机;批量数据处理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信息管理机构协助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数据修改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能进行,数据修改应留痕备份。系统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修改业务数据。 第四十三条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和综合数据。 第四十四条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网络必须与互联网实施物理隔离。对需要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涉密信息,需进行加密处理。配备网络安全软件和硬件,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护,防止黑客侵入和计算机病毒蔓延。 第四十五条 建立失业保险信息安全防范应急处理预案,避免因电子设备、通讯、电力、业务处理系统等发生故障造成失业保险业务流程无法正常开展。 第四十六条 建立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尘、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和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稽核部门。稽核部门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负责对组织机构、业务运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各个环节实行监督检查。 稽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稽核部门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稽核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业务经办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业务经办人员的监督。业务经办人员对发现的稽核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四十八条 稽核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法规性文件,制定内控检查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 稽核部门在对内控制度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做出临时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内控检查的程序:(一)制定工作方案,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提前通知被检查部门。(二)依法定权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情况,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内控检查应当制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三)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报告要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情况做出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四)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检查部门,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五)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五十一条 各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五十二条 稽核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内审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并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进行审核确认。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控考评机制。内控考评工作由市经办机构统一组织,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内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时限为上年度。考评内容:(一)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建设。包括单位领导对内控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四)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失业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五十四条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工作好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失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立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失业保险分支机构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总结报送市级失业保险机构。总结应全面反映年度内部控制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内控制度重大问题随时上报制度。对日常发现的内控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漏洞和失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要随时上报上一级失业保险机构。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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