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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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设计标准XX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 开XX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07438号XX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同意使用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设计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XX市消防局等单位编制的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设计标准,经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同意在世博会园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项目建设中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请与时反馈我委。XX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七年七月九日 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XX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07184号文件的要求,由XX市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本标准仅限于世博园区建设项目X畴以内,以指导世博项目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设计。本标准针对世博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年限定为一年且建筑形式多样等特点进行编制,以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建设标准、规X为依据,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原则,应考虑材料可重复利用、可简化施工,可加快建设进度等因素。本标准共分为六个章节,分别为:建筑防火;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电气;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内部装修。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X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至XX市消防局建审处(地址:XX市中XX路229号,邮政编码:200051)。主编单位:XX市消防局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XX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沈友弟(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冯旭东 司 耘 朱 鸣 杨 琦 赵华亮 夏 林 潘 涛XX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七年七月52 / 55目 次1 总则(2)2 术语(3)3 建筑防火(6)3.1 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6)3.2 防火间距(10)3.3 安全疏散(11)3.4 消防车道(14)4 建筑构造(16)4.1 防火墙(16)4.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16) 4.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17) 4.4 楼梯间、楼梯和门(18) 4.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19) 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21) 5.1 一般规定(21) 5.2 消火栓系统的设置(21)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22) 5.4 消防给水和系统(23)5.5 灭火器的配置(29)6 电气(32)6.1 消防电源与其配电(32)6.2 电力线路与电器装置(32)6.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33)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34)7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39)7.1 一般规定(39)7.2 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40)7.3 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40)7.4 系统设计计算(42)7.5 通风和空气调节(45)8 内部装修(48)8.1 一般规定(48)8.2 建筑物的内部装修(49)1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世博会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以下简称:临时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世博园区内且使用年限小于一年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临时建筑,此类建筑的高度不超过20m,层数不超过4层,且不设置地下室。1.0.3 临时建筑世博会后如需继续使用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或规X执行。1.0.4 本规程适用的世博园区内临时建筑可分为六种功能类型:1 展馆:自建馆、租赁馆和联合馆;2 商业、餐饮:纪念品商店、特色店、快餐店等;3 文化娱乐:观演、休闲设施、游乐场等;4 交通设施:高架步道、入口设施、停车场等;5 管理运营:邮政、银行设施、环卫设施、管理用房等;6 安保、支援:医疗站、安保执勤点、消防驻防点等。2 术 语2.0.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2 不燃烧体 non-bustible ponent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3 难燃烧体 difficult-bustible ponent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4 燃烧体 bustible 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6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7 防火分区 fire 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与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8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0.9 防烟分区 smoke bay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2.0.10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high pressure消防给水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平时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不设消防泵和消防转输泵的消防给水系统。2.0.11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stable-high pressure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由稳压设施保持系统中最不利点的水压以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由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2.0.12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temporary high pressure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不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2.0.13 消防稳压罐 steady-pressure tank of fire water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保证系统水压或提供初期水量的气压给水罐。2.0.14 消防稳压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jockey pump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稳定系统平时最不利点水压的给水泵。2.0.15 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simple equipped sprinkler system由K系数为80或115的快速响应喷头、管道以与供水设施组成的局部采用、系统简化、持续喷水时间相对较短的湿式系统,也称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0.16 大空间洒水灭火装置splashing sprinkler extinguishing device in large-space site由红外线探测组件、大流量洒水器和电磁阀组三个主要部件组成的,能主动探测着火部位并开启喷头以离心力的形式抛洒形成圆形面喷水灭火的高空灭火装置。2.0.17 灭火器配置场所 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2.0.18 灭火器计算单元 calculation unit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2.0.19 保护距离 travel distance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2.0.20 灭火级别 fire rating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2.1.3 排烟系统 smoke extraction system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排烟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2.1.5 机械排烟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ing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方式。2.1.6 自然排烟natural smoke exhausting采用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等自然通风措施的排烟方式。2.1.7 排烟窗 exhaust smoke window能有效排除烟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顶部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可开启外窗可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2.1.8 手动排烟窗 manual exhaust smoke window人员可以就地方便开启的排烟窗。2.1.9 自动排烟窗 auto exhaust smoke window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可远距离控制的排烟窗。2.1.10 排烟口 smoke exhaust inlet储烟仓内用于排除烟气的风口或排烟窗2.1.12 排烟阀 smoke damper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发生火灾时能根据消防信号动作并反馈阀位信号,确保相应的防烟分区有效排烟的阀门。2.1.13 排烟防火阀 smoke fire damper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火灾时当管道内气体温度达到280时自动关闭,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3 建筑防火3.1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3.1.1 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但宜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不同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1.1的规定。 表3.1.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燃烧体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1 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3.1.2 临时建筑中当屋面板作为屋顶承重构件的组成部分且为难燃材料时,建筑应定性为三级耐火等级。临时建筑的墙体、屋面等构件采用可燃材料时,应参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要求执行。3.1.3 临时建筑采用钢结构建筑或者使用钢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体或喷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1.1和以下的有关规定:1 展馆、商业、文化娱乐等园区内重要的公共建筑,当采用钢结构时,应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当建筑物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柱、梁的耐火极限可按表3.1.1中相应的规定降低0.5h;2 其他钢结构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建筑物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可按表3.1.1中相应的耐火极限降低一半;3 展馆、商业、文化娱乐等园区内重要的公共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当建筑物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他钢结构临时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4 压型钢板在楼板中仅起模板作用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压型钢板在楼板中起承重作用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5 临时建筑的承重钢结构中灌注防冻、防腐并能循环的溶液,且建筑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区时,其承重构件可不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3.1.4 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应符合表3.1.4的规定。表3.1.4 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耐火等级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备 注一、二级4层25001.展览建筑的展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三级4层12001.儿童活动场所、医疗站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与三层以上楼层;2.餐饮设施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与三层以上楼层。四级2层600儿童活动场所、餐饮设施、医疗站等不应设置在二层注: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3.1.5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X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3.1.6 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3.1.6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表3.1.6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名称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防火墙不燃烧体3.00承重墙、楼梯间和电梯井墙体难燃烧体1.0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难燃烧体1.00房间隔墙难燃烧体0.50多层承重柱难燃烧体1.00单层承重柱难燃烧体1.00梁难燃烧体1.00楼板难燃烧体1.00屋顶承重构件难燃烧体1.00疏散楼梯难燃烧体0.50室内吊顶难燃烧体0.25 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不得采用燃烧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3.1.7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表3.1.7的规定。表3.1.7 木结构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层 数最大允许长度(m)每层最大允许面积(m2)1 层10012002 层809003 层60600 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木结构建筑,每层楼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3.1.8 其他采用自然纤维材料作为建筑构件的可参照木结构临时建筑的有关要求执行。3.1.9 当临时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第3.1.4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3.1.10 当临时建筑内设置中庭或挑空空间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或挑空空间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或挑空空间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3 中庭或挑空空间应设置排烟设施。3.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3.1.12 展览馆建筑内不得贮存甲、乙类的火灾危险性物品。3.1.13 临时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等不应布置在展览厅、等候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1.14 使用燃油的设备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量不应大于1.00m3,储油间应与燃油设备用房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3.1.15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展览厅分隔,展览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3.1.16 木结构临时建筑中下列存在密闭空间的部位应采取隔火措施: 1 轻型木结构层高小于或等于3m时,位于墙骨柱之间楼、屋盖的梁底部处;当层高大于3m时,位于墙骨柱之间沿墙高每隔3m处与楼、屋盖的梁底部处;2 水平构件(包括屋盖、楼盖)和竖向构件(墙体)的连接处;3 楼梯上下第一部踏板与楼盖交接处。3.2防火间距3.2.1 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表3.2.1 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679三 级7810四 级91012注: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X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与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符合标准的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3.2.2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临时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 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 m。3.2.3 木结构建筑之间与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表3.2.3 木结构建筑之间与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一、二级三级木结构建筑四级木结构建筑891011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3.2.4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与其与相邻其他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与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表3.2.4 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一、二、三级木结构建筑四级木结构建筑5673.2.5 有可燃或难燃构件的高架步道与临时建筑连接时,高架步道在连接处均应采用不小于6m的不燃烧体以防止火势蔓延。3.3 安全疏散3.3.1 临时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 除儿童活动场所外的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2 除儿童活动场所、医疗站外,符合表3.3.1规定的2、3层建筑。表3.3.1临时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一、二级3层5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3.3.2 临时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3.3.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临时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3.3.4 下列临时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疗站;2 超过2层的展览、商业、餐饮等人员密集的建筑。3.3.5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3.3.6 临时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 m;2 除儿童活动场所、医疗站等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3.7 临时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3.3.7的规定;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3.3.7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3.3.7的规定减少2m;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3.7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表3.3.7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建筑2520-2015-医疗援助3530-2015-其他建筑403525222015注: 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和本表注1的规定增加25。3.3.8 临时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与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3.3.9 展馆、商业餐饮以与儿童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建筑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X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3.3.10 展馆、商业餐饮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与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与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2.3.10-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3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70人/ m2计算确定; 4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为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3.3.10-2 确定。 表3.3.10-1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 每100人的净宽度(m)建筑层数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地上一、二层0.700.801.00地上三层0.801.00地上四层1.001.25表3.3.10-2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楼层位置地上一、二层地上三层地上四层换算系数0.850.770.603.3.11 展馆、商业餐饮以与儿童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3.3.12 高架步道上宜每隔80m设置通向地面宽敞地带的梯道或坡道,除应承担正常情况下的交通联系功能外,还具有紧急疏散的功能。当发生突发事件时,高架步道平台层上的游客需疏散至地面安全处。高架步道是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因此要求对紧急疏散能力进行验算。计算方法为根据垂直交通布点的情况,将高架步道分成若干单元,以每个单元的疏散作为计算对象,紧急疏散能力验算按公式 3.3.12计算: DNC/A(T-S/V) (3.3.12)式中 D疏散通道宽度(m);N所验算的单元内的疏散人数(人);C单股人流通行宽度,取0.6m;A单股人员通过能力,取50人/min;T要求的疏散时间(min),一般按3-4min确定;S单元内距离疏散通道最远处的疏散距离(m);V人员疏散速度,取10m/min。经过验算的疏散通道宽度D应小于等于梯道和(或)坡道的设计宽度。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3.4 消防车道的设置3.4.1 园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3.4.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3.4.3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3.4.4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建筑,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8m的要求。3.4.5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3.4.6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 m12 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与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4 建筑构造4.1防火墙4.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临时建筑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与屋面结构层的底面。4.1.2 防火墙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 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4.1.3 当临时建筑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 当临时建筑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4.1.4 临时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4.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与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4.1.6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4.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2.1 下列临时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1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2 餐饮建筑中的厨房。4.2.2 临时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4.2.3 附设在临时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X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2.4 临时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 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2.5 临时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4.2.6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4.2.7 临时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临时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2.8 位于墙、楼板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4.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4.3.1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临时建筑的闷顶内采用锯末等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 m、金属烟囱0.7 mX围内,应采用不燃烧体作绝热层。4.3.2 临时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设置有闷顶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X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4.3.3 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应在每个防火隔断X围内设置不小于0.7m0.7m的闷顶入口,且每个防火隔断X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4.3.4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3.5 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与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4 楼梯间、楼梯和门4.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宜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4.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X的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2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尚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3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4 其他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4.4.3 临时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4.4.4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4.4.5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楼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4.4.6 临时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4.4.7 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临时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4.4.8 临时建筑中的封闭楼梯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4.4.9 临时建筑中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临时建筑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 临时建筑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3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4.5防火门和防火卷帘4.5.1 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0.90h和0.60h。4.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4.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卷帘应在设有火灾报警系统的临时建筑中使用,设置防火卷帘时应同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5.1 一般规定5.1.1 临时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与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并应保证消防水灭火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5.1.2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满足设计压力的塑料管、内搪水泥砂浆的给水球墨铸铁管或内外壁经防腐处理的钢管。5.1.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宜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或内壁涂环氧树脂钢管,并采用螺纹、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法兰连接。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不得采用塑料管道。5.1.4 临时建筑的消防给水管道在世博期间可不采取防冻保温措施。5.2 消火栓系统的设置5.2.1 临时建筑在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临时建筑应设室外消火栓。5.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1 体积大于5000m3的展览馆(含自建馆、租赁馆、联合馆)、商业(纪念品商店、特色店等)、医疗站、文化娱乐建筑等;2 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餐饮建筑(饭店、快餐店等)、管理运营(邮政、银行设施、环卫设施、管理用房等)等其它民用建筑;3 建筑占地面大于500m2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4 除上述临时建筑外,建设方、参展商出于安全考虑认为需要设置的临时建筑。注:1 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商业建筑为纪念品商店和特色店且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均不大于500m2时,可在室外设置消火栓箱; 2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5.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1 高架步道和设有室内消火栓的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的临时建筑;2 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3 低于本标准第5.2.2条规定规模的其它临时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5.2.4 临时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与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宜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5.3.1 下列临时建筑,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外,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或厅(含自建馆、租赁馆、联合馆)、医疗站;2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等;3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餐饮、公共娱乐场所(游乐场除外)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4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5 除上述临时建筑外,建设方、参展商出于安全考虑认为需要设置的临时建筑;6 在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中,当室内最大净空高度大于12m时, 可采用扩大作用面积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大空间洒水灭火装置。5.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不大于1000m2以下的商店、餐饮、公共娱乐场所(游乐场除外)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2 除上述临时建筑外,建设方、参展商出于安全考虑认为需要设置的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临时建筑。5.3.3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与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5.3.4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1 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2 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5.4 消防给水和系统5.4.1 消防给水的水源可采用市政自来水。5.4.2 从不同市政道路引入的消防引入管可作为两路水源。当引入管的管径均能满足临时建筑的最大用水量时,可不设消防水池。 市政给水最低压力可按0.16MPa确定。5.4.3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5.4.4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2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5.4.5 临时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与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5.4.6 临时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建筑室外设置的各种消防给水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建筑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注:当上述多种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5.4.7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5.4.8 采用室内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临时建筑,可不设置消防水箱。采用室内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300L的稳压罐,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150L的稳压罐时,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重力自流的高位消防水箱,其位置应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5.4.9 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位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高位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2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3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宜采用高位水箱。5.4.10 临时建筑消防给水的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可采用一次,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4.101和表5.4.102的规定。表5.4.10-1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建筑物名称建筑规模高度h(m)、建筑占地面积S(m2)、体积V(m3)消火栓用水量(L/s)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室外室内展览馆(含自建馆、租赁馆、联合馆)h20,5000V25000h20,25000V50000h20,V50000202530101520101015商业和餐饮建筑h20,5000V10000h20,10000V25000h20,V25000202530101520101015医疗站h20,5000V10000h20,10000V25000h20,V250002025305101551010砖木或木结构建筑h20,S500,V10000h20,S500,V10000202520251015文化娱乐、管理运营建筑和支援(除医疗站)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h20,V10000201510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临时建筑计算。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表5.4.1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项 目设置场所的危险等级设计喷水强度(L/minm2)作用面积(m2)喷头工作压力(MPa)系统设计最小用水量(L/s)净空高度小于等于8m的设置场所轻危险级41600.114中危险级级61600.121级81600.128严重危险级级122600.1计算确定净空高度大于8m的非仓库类设置场所设置场所净空高度H(m)设计喷水强度(L/minm2)作用面积(m2)喷头工作压力(MPa)系统设计最小用水量(L/s)中庭、文化娱乐等8H126260计算确定3512H186350计算确定47会展中心、自选商场等8H1212300计算确定8112H1812400计算确定108注: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2. 最大储物高度大于3.5m的自选商场应按16L/minm2确定喷水强度。 3. 水幕系统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2.0L/sm。其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MPa5.4.11 消防软管卷盘的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其给水管可从生活给水管接入。5.4.1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按表5.4.12确定。表5.4.12 设置场所危险等级危险等级设置场所轻危险级建筑高度为20m与以下的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中危险级级1. 医疗站、展览馆(厅)、公共娱乐场所、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m2的商场等2. 木结构建筑、重点保护单位等3. 钢屋架等建筑构件4. 餐饮5. 中庭、大堂(门厅)级汽车库、总建筑面积5000m2与以上的商场、净空高度不大于8m、物品高度不大于3.5m的自选商场(超市)、空邮袋库等严重危险级级净空高度不大于8m、物品高度大于3.5m的自选商场(超市)、大卖场等5.4.13 消防给水系统的灭火持续时间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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